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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桃簡字第 24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243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3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受命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之審判長均更正為「受命法官」。

㈡證據另補充: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本院民國96年10月11

日下午在刑事第三法庭準備程序錄音光碟(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364 號誣告案件)。

㈢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罪。爰審酌被

告當日除違反受命法官之命令外,依其在庭所使用之言詞、語氣、音量等,均堪證其態度甚為蠻橫、倨傲,有故意輕藐法庭尊嚴之情形,且竟又當庭大聲咆哮要告法官,足徵被告藐視法律,視國家法令、法庭秩序於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631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裁判案由:違反法院組織法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