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院業已傳訊前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被告犯行之證人顏由年,且審閱卷內相關證據,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