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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9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66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甲○○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二0號),經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曾因燒燙傷而送醫救治,須加以診療,另聲請人甲○○現無業閒賦在家,雖蒙法院准以新臺幣八萬元交保,然聲請人甲○○無法籌足,故改聲請准予責付或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

三、查被告乙○○所犯過失致死罪,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二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九月;且本案被告乙○○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接受審判,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審判及執行,另聲請人甲○○前曾請求本院具保以停止被告乙○○羈押,本院亦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壢簡聲字第一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甲○○提出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乙○○准予停止羈押等情,亦有前揭裁定在卷可參,然聲請人甲○○迄未前來為被告乙○○辦理具保事宜,亦據聲請人甲○○自承在卷,又經本院向桃園看守所查詢,該所表示被告乙○○雖曾於入所前受燒燙傷,然自被告乙○○入所後即一直在所內看診,看診時間分別係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且若被告乙○○前揭病症仍持續惡化,臺灣桃園看守所醫護單位尚可依羈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施以戒護就醫等情,亦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一份存卷足參,準此,聲請人甲○○請求將被告乙○○准予責付予居住於高雄縣○○鎮○○路○段○○○巷○號之聲請人甲○○或改限制住居於上址云云而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並無理由,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裁判日期:20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