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5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於97年9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
9 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7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3 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