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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羈押在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數次調查,案情已交代清楚,且已收受法院判決,請准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6 月2 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7年9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97年9 月18日宣判,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顧正德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