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所提之回復原狀聲請狀,審其內容,應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回復原狀,而非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之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於原因消滅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是故若是聲請人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聲請所請非刑事庭之職掌範圍,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