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遺棄屍體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遺棄屍體等案件,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傳拘未到案,足見其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