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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5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4 月21日桃院永刑公97訴341 字第0970011922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海)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足稽。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查聲請人所犯之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30日判決在案,經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案既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自無法再審酌其是否仍應限制出境(海),及其限制出境(海)是否妥當(請逕向現案件繫屬之法院聲請),所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