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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6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4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字第9850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案件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己字第9850號指揮執行書),惟異議人尚有另一毒品案件已於民國96年9 月24日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己字第1787號執行指揮書)並於翌日接續執行。異議人所涉雖分別論罪科刑,但理應予以合併定執行刑方符法規,惟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4 日以96年度訴字第56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96年度執己字第6610號執行指揮書;該案嗣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168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註銷前述指揮執行書,改以96年度執減更己字第178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惟異議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32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96年度執己字第9850號執行指揮書。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受刑人所犯前述96年度訴字第325 號之案件,符合96年犯罪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應予減刑,並與前述業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1686號減刑之案件,定其應執行刑,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6 月15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985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署96年度聲減字第8146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7624號執行卷宗影本及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卷宗影本暨前揭判決及裁定附卷可稽,上揭事實,洵可認定。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既就受刑人前揭各案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已依前述定應執行刑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是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與法核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