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禁見在案,聲請人業已坦承所有犯行,並無羈押禁見之理由,請求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院於97年1 月25日訊問被告後,已裁定交保並釋放被告,是被告上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美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