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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9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9 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9 所示。附表編號1 、2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編號3、4 、5 、6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8、9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 、3 、4 、5 、6 、8 、9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9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3 、4 、5 、6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8 、9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

9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9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 、2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3 、4 、5 、6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8 、9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 慧 瑛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