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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均無不合,均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