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4號聲請人 即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請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予以減刑部分,經本院調閱相關裁判及檢察官執行卷宗,並對照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二、五所示之罪部分,雖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惟該二罪依序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七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並均分別由法院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相關案件之判決書存卷可查,依上開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均不能減刑,是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即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罪名 │違反麻醉藥│違反麻醉藥│違反戡亂時│妨害家庭 │違反毒品危││ │品管理條例│品管理條例│期肅清煙毒│ │害防制條例││ │ │ │條例 │ │ │├───────┼─────┼─────┼─────┼─────┼─────┤│ 宣告刑 │十月 │五年二月 │三年二月 │六月 │十二年 ││ │ │ │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麻醉藥品管│肅清煙毒條│刑法第239 │毒品危害防││ │理條例第13│理條例第13│例第9條第 │條 │制條例第5 ││ │條之1第2 │條之1第2 │1 項 │ │條第1 項 ││ │項第4 款 │項第1 款 │ │ │ │├───────┼─────┼─────┼─────┼─────┼─────┤│ 犯罪日期 │86年7 月26│86年7 月24│86年7 月25│86年3 月5 │92年7 月31││ │日 │日 │日 │日 │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署86年度偵│署86年度偵│署86年度偵│署86年度偵│署92年度偵││ │字第3520號│字第3520號│字第3520號│字第3520號│字第17853 ││ │ │ │ │ │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 後│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院 ││ 事├────┼─────┼─────┼─────┼─────┼─────┤│ 實│案號 │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上訴│94年度上訴││ 審│ │第542號 │第542號 │第542號 │字第6368號│字第371 號││ ├────┼─────┼─────┼─────┼─────┼─────┤│ │判決日期│86年9月30 │86年9月30 │86年9月30 │87年2月24 │93年3 月30││ │ │日 │日 │日 │日 │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 定│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院 ││ 判├────┼─────┼─────┼─────┼─────┼─────┤│ 決│案號 │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訴字│86年度上訴│94年度上訴││ │ │第542號 │第542號 │第542號 │字第6368號│字第371 號││ ├────┼─────┼─────┼─────┼─────┼─────┤│ │判決確定│86年12月1 │86年12月1 │86年12月1 │87年2月24 │94年6 月23││ │日期 │日 │日 │日 │日 │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不得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 │ │第3款 │第3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伍│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參│不得減刑 ││公權期間或罰金│月 │ │年柒月 │月 │ ││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