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所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犯罪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二罪,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三罪,又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所示之罪分別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
四、五所示二罪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懲治盜匪條例 ││ │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懲治盜匪條例第││ │9 條第1 項 │例第13條之1 第│5 條第1 項第1 ││ │ │2 項第4 款 │款 │├───────┼───────┼───────┼───────┤│ 犯罪日期 │82年1月27日 │82年1月27日 │83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82年度│院檢察署82年度│院檢察署83年度││ │偵字第1098號 │偵字第1098號 │偵字第13562 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 後│ │ │ │院 ││ 事├────┼───────┼───────┼───────┤│ 實│案號 │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19││ 審│ │5226號 │5226號 │08號 ││ ├────┼───────┼───────┼───────┤│ │判決日期│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84年1月26日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 定│ │ │ │院 ││ 判├────┼───────┼───────┼───────┤│ 決│案號 │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19││ │ │5226號 │5226號 │08號 ││ ├────┼───────┼───────┼───────┤│ │確定日期│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84年5月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不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陸│有期徒刑貳月又│不予減刑 ││公權期間或罰金│月 │拾伍日 │ ││額 │ │ │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業務過失傷害 ││ │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2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月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刑法第284 條第││ │9 條第1 項 │例第13條之1 第│1 項前段 ││ │ │2 項第4 款 │ │├───────┼───────┼───────┼───────┤│ 犯罪日期 │83年8月1日 │83年8月1日 │92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93年度││ │偵字第9872號 │偵字第9872號 │偵字第8713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後│ │院 │院 │院 ││ 事├────┼───────┼───────┼───────┤│ 實│案號 │84年度訴字第39│84年度訴字第39│93年度桃交簡字││ 審│ │號 │號 │第1183號 ││ ├────┼───────┼───────┼───────┤│ │判決日期│84年4月25日 │84年4月25日 │93年10月22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定│ │院 │院 │院 ││ 判├────┼───────┼───────┼───────┤│ 決│案號 │84年度訴字第39│82年度訴字第39│93年度桃交簡字││ │ │號 │號 │第1183號 ││ ├────┼───────┼───────┼───────┤│ │確定日期│84年6月5日 │84年6月5日 │93年11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3 款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柒│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壹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月 │ │ ││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