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押)指定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先前係經通緝到案,而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8年1 月8 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