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173 條第1 項、第3 項及同法第272條第1 項、第2 項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 月22日裁定羈押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被告所犯上揭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7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8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郁馨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