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
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 告 庚○○
號己○○ 均女 42
號3樓乙○○
1樓甲○○
弄17號壬○○
號丑○○辛○○原名莊茗嘉
號5樓丁○○
號2 樓子○○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