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乙○○
被告 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號就本院97年壢簡附民字第1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5日下午4時10 分 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卓立婷書記官 伍幸怡通 譯 鄒慶龍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 乙○○被告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保證不再對原告有暴力行為或口出惡言,若違背此一約定,除應依法負民事、刑事責任外,若原告請求離婚,被告應予同意,且兩造所生之子岑桓宇之監護權(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負擔)歸原告。
(二)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份起,被告工作所得全數交由原告管理作為家用。
(三)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十一樓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移轉登記給原告作為擔保,苟有第一項所示暴力或口出惡言情形發生,則該房地歸原告所有。
(四)原告應撤回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二八六號刑事案件告訴,且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 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