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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125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被 告 乙○○

甲○○戊○○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696、24626、25286號),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雅蘭書記官 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 「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主刑。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 、12「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12「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8 「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係「大東剪燙美髮連鎖店」(下稱大東美髮店)及「

666 剪髮店」之實際負責人,乙○○係從事套房出租之人,而丁○○(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係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廣信水電冷氣公司(下稱廣信公司)之負責人,竟挾其水電工作專業,與丙○○、乙○○,各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電犯意聯絡,由丁○○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

500 元、2,100 元不等之代價僱請知情且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水電員工甲○○、戊○○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水電員工,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竊電期間初始,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壓接鉗、螺絲起子、斜口鉗各1 支(均未扣案),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竊電地點,裝設竊盜用之電容器並加以施工之方式,致使電錶之轉速變慢,以此方式各別竊取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電能得逞(追償度數、追償金額、報酬等均如附表所示)。嗣為警於民國97年9 月3 日及同年月9 日,持搜索票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竊電地點搜索查獲,並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搜索扣押地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㈠被告丙○○、乙○○、甲○○、戊○○所為,均係犯電業法

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被告等分別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犯行,各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就竊電犯行部分,係同時構成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第323 條之竊盜罪與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兩罪係屬法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均應論以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竊電罪。

㈡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乙○○、丙○○所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於共同被告所處主刑項下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本件裝設電容器所用之鉗子、壓接鉗、螺絲起子、斜口鉗各1 支,雖係共同被告丁○○所有,惟均未扣案,且非必要沒收之物,未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丙○○等各次竊電行為時間雖有長達數年或數月,惟渠

等各次犯行乃係本於一次竊電行為繼續進行,係屬繼續犯,僅論一罪。又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丙○○等各次犯行之最後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5日以後,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㈣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著有解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被告丙○○、甲○○、戊○○所犯各罪宣告刑既均得易科罰金,雖均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超過有期徒刑6 月,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自應就其應執行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郁馨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電業法第106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附表一:

┌─┬──────┬────┬────┬────┬────┬───┬───┬────┬─────┐│編│電 號│竊電期間│竊電地點│追償度數│追償金額│報酬(│行為人│所犯罪名│主刑及從刑││號│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00-0000-00-0│97年4 月│桃園縣蘆│180,646 │777,374 │安裝及│乙○○│共同竊電│乙○○、周││ │ │底某日起│竹鄉新興│ │ │材料費│丁○○│(以裝置│炎松均處有││ │ │至97年9 │街125 巷│ │ │12萬元│甲○○│電容器之│期徒刑陸月││ │ │月3 日止│16弄3 衖│ │ │ │ │方法,使│,如易科罰││ │ │ │3 號 │ │ │ │ │電度表失│金,均以新││ │ │ │ │ │ │ │ │效不準)│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如附表││ │ │ │ │ │ │ │ │ │二編號1 所││ │ │ │ │ │ │ │ │ │示之物均沒││ │ │ │ │ │ │ │ │ │收。 │├─┼──────┼────┼────┼────┼────┼───┼───┼────┼─────┤│2 │00-0000-00-0│95年底某│桃園縣中│71,450 │369,447 │每裝1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日起至97│壢市內壢│ │ │組電容│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年9 月3 │興農路55│ │ │器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日止(業│號(內壢│ │ │3,000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經檢察官│店) │ │ │至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更正) │ │ │ │5,000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元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3 │00-0000-00-0│95年底某│桃園縣中│37,281 │211,684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日起至97│壢市日新│ │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年9 月3 │路25號(│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日止(業│中原店)│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經檢察官│ │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更正) │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4 │00-0000-00-0│96年7 月│桃園縣大│51,674 │267,191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間某日起│溪鎮慈湖│ │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至97年9 │路39號(│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月3 日止│大溪店)│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業經檢│ │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察官更正│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5 │00-0000-00-0│96年7 月│桃園縣龜│67,239 │347,673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間某日起│山鄉德明│ │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至97年9 │路210 號│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月3 日止│(銘傳店│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業經檢│) │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察官更正│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6 │00-0000-00-0│95年底某│桃園縣龜│65,533 │352,523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日起至97│山鄉山鶯│ │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年9 月3 │路46號2 │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日止(業│樓(龜山│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經檢察官│店) │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更正) │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7 │00-0000-00-0│95年底某│桃園縣桃│106,885 │551,762 │同上 │丙○○│共同竊盜│丙○○、蘇││ │ │日起至97│園市民生│ │ │ │丁○○│(以裝置│受福均處有││ │ │年9 月3 │路252 號│ │ │ │戊○○│電容器之│期徒刑陸月││ │ │日止(業│2樓 (民│ │ │ │ │方法,使│,如易科罰││ │ │經檢察官│生店) │ │ │ │ │電度表失│金,均以新││ │ │更正) │ │ │ │ │ │效不準)│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如附表││ │ │ │ │ │ │ │ │ │二編號2 所││ │ │ │ │ │ │ │ │ │示之物均沒││ │ │ │ │ │ │ │ │ │收。 │├─┼──────┼────┼────┼────┼────┼───┼───┼────┼─────┤│8 │00-0000-00-0│95年底某│桃園縣蘆│81,351 │419,950 │同上 │丙○○│共同竊盜│丙○○、蘇││ │ │日起至97│竹鄉南崁│ │ │ │丁○○│(以裝置│受福均處有││ │ │年9 月3 │中正路 │ │ │ │戊○○│電容器之│期徒刑陸月││ │ │日止(業│193 號(│ │ │ │ │方法,使│,如易科罰││ │ │經檢察官│南崁一店│ │ │ │ │電度表失│金,均以新││ │ │更正) │) │ │ │ │ │效不準)│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如附表││ │ │ │ │ │ │ │ │ │二編號3 所││ │ │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9 │00-0000-00-0│96年7 月│桃園縣蘆│190,485 │983,322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間某日起│竹鄉南崁│ │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至97年9 │路363 號│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月3 日止│2樓 (南│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業經檢│崁二店 │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察官更正│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4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10│00-0000-00-0│96年7 月│桃園縣大│102,821 │531,657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間某日起│園鄉中山│ │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至97年9 │北路71號│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月3 日止│2 樓(大│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業經檢│園店 │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察官更正│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11│00-0000-00-0│96年7 月│桃園縣八│193,782 │1,001,98│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處有││ │ │間某日起│德市介壽│ │9 │ │丁○○│(以裝置│期徒刑陸月││ │ │至97年9 │路1 段 │ │ │ │不詳姓│電容器之│,如易科罰││ │ │月3 日止│503 號(│ │ │ │名年籍│方法,使│金,以新臺││ │ │(業經檢│大湳店)│ │ │ │水電員│電度表失│幣壹仟元折││ │ │察官更正│ │ │ │ │工 │效不準)│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二││ │ │ │ │ │ │ │ │ │編號6 所示││ │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12│00-0000-00-0│96年7 月│桃園縣八│24,918 │134,193 │同上 │丙○○│共同竊電│丙○○、周││ │ │間某日起│德市建國│ │ │ │丁○○│(以裝置│炎松均處有││ │ │至97年9 │路1216號│ │ │ │甲○○│電容器之│期徒刑陸月││ │ │月3 日止│(介壽店│ │ │ │ │方法,使│,如易科罰││ │ │(業經檢│)(即介│ │ │ │ │電度表失│金,均以新││ │ │察官更正│壽路2段2│ │ │ │ │效不準)│臺幣壹仟元││ │ │) │號「666 │ │ │ │ │ │折算壹日,││ │ │ │剪髮店」│ │ │ │ │ │扣案如附表││ │ │ │ │ │ │ │ │ │二編號5 所││ │ │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 │搜索扣押地點 │├──┼─────────────┼───────────┤│ 1 │三相電容器6 具 │附表編號1 竊電地點 ││ │時控開關2 台 │ ││ │電磁開關4 具 │ │├──┼─────────────┼───────────┤│ 2 │電容器4 組 │附表編號7 竊電地點 │├──┼─────────────┼───────────┤│ 3 │單相電容器1 個 │附表編號8 竊電地點 │├──┼─────────────┼───────────┤│ 4 │單向電容器4 具 │附表編號9 竊電地點 ││ │控制開關4 具 │ │├──┼─────────────┼───────────┤│ 5 │單向電容器1 組 │附表編號12竊電地點 │├──┼─────────────┼───────────┤│ 6 │節電器7 組 │桃園縣○○鄉○○路○ 段││ │ │47巷5 弄22號丙○○住處│└──┴─────────────┴───────────┘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