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易字第58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00000 00
在台無固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 000 00000所犯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雅婷法 官 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