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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桃簡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洪榮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刑事庭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