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74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就本院民國98年6 月5 日所為判決予以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出生日期「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8年6 月5 日以98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嗣並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之出生日期應係「68年6 月13日」,原判決卻記載為「59年7 月26日」,顯有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