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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8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號),對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14日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承審之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為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5 月14日裁定自該日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長期罹患胃潰瘍,遭羈押後病況日益嚴重;㈡、聲請人自家庭發生劇變後,家中房產等事情急需由聲請人親自出面處理;㈢、聲請人為自首者,犯後已知悔改,交保後必然隨傳隨到,需處理上開房產事宜後始能安心服刑,並無逃亡之虞,為此,爰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㈡、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

㈢、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10 條第1 項、第114 條定有明文。又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至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就現有之證據,足認被告成立犯罪之可能性甚大而言,其與案情是否重大、罪名是否重大有異,更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無所關涉。

四、經查:

㈠、聲請人於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涉嫌違反保護令而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前經法官於98年5 月14日訊問後,僅坦認部分犯行,惟否認有殺人之主觀犯意,惟有目擊證人之證述,且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解剖照片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復有扣案水果刀兇器1 把足稽,聲請人持預藏之水果刀前往被害人住處,自被害人頸部砍殺一刀後,被害人逃離後,聲請人再追上被害人,自被害人腹部砍殺一刀,臉部二刀,經送醫後因腹部之刀傷而死亡,由其過程及原因,被告殺人罪嫌重大,堪可認定。

㈡、再者,以聲請人前曾因婚姻家庭暴力,經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11日核發有效期間為1 年之通常保護令(97年度家護字第1033號),禁止聲請人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且被害人亦因此離家,搬至桃園與女兒同住,以確保自身安全,聲請人仍持刀前往被害人住處等候,並進而行兇,有上開通常保護令(誤載為暫時保護令)在卷可按,並有證人即被害人女兒之證述,足見聲請人因情緒不定,有暴力傾向,是原審受命法官審酌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認定對聲請人有羈押保全或預防目的,而予以羈押,自屬妥適,並無不當。此外,處理房產事宜並非聲請具保之理由,亦難認有何急迫性或無法委託他人處理之情事,況且,聲請人與被害人有婚姻關係,而今被害人死亡,關於婚姻解消後之財產清算、對家屬之賠償問題,亦認並無聲請人所述有急需處理房產之情形。另聲請人表示長期胃潰瘍之情形,縱使屬實,亦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更遑論聲請人並未附具任何證據資料供審酌,尚難逕以認定。

㈢、是依上揭說明,原處分認定聲請人犯嫌重大,所犯為重罪,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並無不當,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各款之情形,且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裁判日期:200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