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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13號執行指揮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異 議 人即受 刑 人 甲○○上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偽造貨幣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8年度執減更字第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8年3 月5 日98年執減更第44號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3年8 月間由澎湖監獄假釋出監,出監後依法向屏東地檢署觀護人處準時報到,直至96年9 月止,伊所未執行之殘刑,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實際上僅剩2 年1 月10日,伊依法向觀護人報到的時間長達3 年1 月,減刑後之殘刑只有2 年1 月10日,然卻遭到撤銷假釋,伊對此不服,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1 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經查:

(一)異議人前因犯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5 月23日以89年度聲字第35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其徒刑起算日期為88年1 月19日,羈押折抵169 日,於88年1 月19日入監執行,而於93年7 月30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刑期終結日期98年1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9 月9 日,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澎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 份在卷足佐,應堪認定。

(二)受刑人甲○○因於85年9 月間起至86年5 月間分別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 、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是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視為已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如附表編號2、3 、5 、6 所示),則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聲字第356 號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10年之執行刑,扣除各該視為已減刑之宣告刑,(附表編號2 、3 、5 、6 分別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1 年9 月、

3 月及3 月,共有期徒刑2 年4 月又15日),尚餘有期徒刑

7 年7 月又15日。而受刑人甲○○於88年1 月19日入監,已於93年7 月30日假釋出監,受刑人假釋殘餘刑期,扣除上開擬制規定所減得之刑,僅餘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25日,從而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期,應認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結果,已於95年4 月25日已執行完畢。依上論述,受刑人甲○○之假釋期滿日期,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前,尚無異動,而於上開減刑條例生效施行之日起,因上開規定致受刑人之假釋期滿日變更為96年7 月16日(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02 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360 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從而受刑人甲○○之假釋期滿日既為96年7 月16日,則本件之撤銷假釋為97年7 月24日(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48號卷第13頁),已逾受刑人甲○○前揭假釋期滿期間,而屬違誤。又縱認受刑人甲○○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而視為減其宣告刑之假釋期間計算,應自各宣告刑合併計算而不應以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計算,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偽造貨幣等案件,其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3 月、3 年6 月、2 年6 月、6 月及6月,合併計算為有期徒刑10年5 月,受刑人甲○○於88 年1月19日入監,已於93年7 月30日假釋出監,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合併計算之,其假釋殘餘刑期,扣除上開擬制規定所減得之刑,僅餘有期徒刑2 年1 月又25日,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結果,應於95年9 月25日執行完畢,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受刑人甲○○之假釋期滿日期,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致受刑人之假釋期滿日變更為96年7 月16日,然本件之撤銷假釋為97年7月24日,亦逾受刑人甲○○前揭假釋期滿期間,自有未合。

(三)承上,受刑人甲○○雖於假釋期間之96年12月未依規定報到,而為法務部於97年7 月24日以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4 款之規定撤銷假釋,然受刑人甲○○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業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就附表編號2 、3 、5 、6 部分,視為已減刑二分之一,假釋期滿期間,業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而變動如上所述,應認受刑人甲○○,於96年7 月16日已假釋期滿。

則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 月5 日以98年度執減更字第44號對受刑人甲○○之執行指揮:應執行殘刑2 年1 月10日,因被告上開案件因假釋期滿而視為已執行完畢,自無殘刑可供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有理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上述違誤,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 ⒈ │ ⒉ │ ⒊ │├──────────┼───────┼───────┼─────────┤│罪 名 │ 偽造貨幣 │ 偽造文書 │連續施用毒品 │├──────────┼───────┼───────┼─────────┤│宣 告 刑 │有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3年2月 │3月 │3年6月 │├──────────┼───────┼───────┼─────────┤│犯罪日期 │86年5月間 │86年5月間 │85年9月間至 ││ │ │ │86年1月10日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 │桃園地檢 │桃園地檢86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86年度偵字 │86年度偵字 │879、1237、2257、 ││ │第11834號 │第11834號 │4525、4992、8692號│├────┬─────┼───────┼───────┼─────────┤│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87年度上訴字 │87年度上訴字 │86年度訴字 ││ │ │第1603號 │第1603號 │第32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87年5月29日 │87年5月29日 │86年8月12日 │├────┼─────┼───────┼───────┼─────────┤│確定判決│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確定日期 │87年7月14日 │87年7月14日 │ │├────┴─────┼───────┼───────┼─────────┤│所 犯 法 條│刑法 │刑法 │肅清煙毒條例 ││ │第196條第1項 │第212條 │第9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款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 │ │1月15日 │1年9月 │└──────────┴───────┴───────┴─────────┘┌──────────┬───────┬───────┬─────────┐│編 號 │ ⒋ │ ⒌ │ ⒍ │├──────────┼───────┼───────┼─────────┤│罪 名 │ 恐嚇 │ 施用安非他命 │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2年6月 │6月 │6月 │├──────────┼───────┼───────┼─────────┤│犯罪日期 │86年2月4日起至│85年10月間起至│86年1月5日至86年2 ││ │86年3月22日止 │86年2月10日止 │月12日止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86偵字│桃園地檢86偵 │桃園地檢86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第879、1237、 │字第879、1237 │879、1237、2257、 ││ │2257、4525、 │、2257、4525、│4525、4992、8692號││ │4992、8692號 │4992、8692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 │86年度訴字 │86年度訴字 ││ │ │第6304號 │第326號 │第32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89年1月28日 │86年8月12日 │86年8月12日 │├────┼─────┼───────┼───────┼─────────┤│確定判決│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確定日期 │89年3月16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 │麻醉藥品管理條│藥事法 ││ │第346條第1項 │例第13條之1第2│第83條第1項 ││ │ │項第4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款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月 ││ │ │3月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