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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5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14號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主張臺灣高等法院91 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定,就受刑人所涉販賣麻藥犯行之犯罪日期有誤載情形,致使受刑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而遭駁回云云;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216 號卷宗,核以受刑人未經准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係因受刑人所犯毒品等7 罪,前2 罪業經聲請定行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月確定在案,而92年執更字第227 號一案,於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1年2 月23日即已執行完畢,後5 罪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檢查屬於96年7 月16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 月確定,並以96年執減更字第216 號一案接續執行,是查前2 罪與後5 罪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且前2罪業於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又與後5 罪不符合定刑,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受刑人所犯前2 罪無法再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 月23日、乙○豐丙96執減更216 字第51015 號函在卷可參,是依上開未准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實與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毫無相涉,則受刑人單以上開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84 條、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