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8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八罪,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3 月確定在案,依司法院大法官第662 號、366 號解釋意旨,認均屬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惟上開裁定並未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就執行刑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8 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以97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上開各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366 號解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 1 │ 2 │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8 月14日 │96年8 月15日 │├────────┼─────────┼─────────┼─────────┤│偵查 (自訴) 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1318號 │4962號 │4962號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96年度竹東簡字第 │96年度易字第548 號│96年度易字第548 號││實│ │108 號 │ │ ││審├──────┼─────────┼─────────┼─────────┤│ │判決日期 │96年7 月27日 │96年9 月21日 │96年9 月21日 │├─┼──────┼─────────┼─────────┼─────────┤│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96年度竹東簡字第 │96年度易字第548 號│96年度易字第548 號││決│ │108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9 月14日 │96年10月12日 │96年10月12日 │└─┴──────┴─────────┴─────────┴─────────┘┌────────┬─────────┬─────────┬─────────┐│編號 │ 4 │ 5 │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犯罪日期 │96年8 月15日 │96年7 月3 日 │96年7 月3 日 │├────────┼─────────┼─────────┼─────────┤│偵查 (自訴) 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4962號 │4040號 │4040號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96年度易字第548 號│96年度易字第518 號│96年度易字第518 號││實├──────┼─────────┼─────────┼─────────┤│審│判決日期 │96年9 月21日 │96年10月31日 │96年10月31日 │├─┼──────┼─────────┼─────────┼─────────┤│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96年度易字第548 號│96年度易字第518 號│96年度易字第518 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2日 │96年10月31日 │96年10月31日 │└─┴──────┴─────────┴─────────┴─────────┘┌────────┬─────────┬─────────┐│編號 │ 7 │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96年8 月12日 │96年8 月13日 │├────────┼─────────┼─────────┤│偵查 (自訴)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20368 號 │20368 號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07 │97年度審易字第107 ││實│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 │97年3 月28日 │97年3 月28日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07 │97年度審易字第107 ││決│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4 月21日 │97年4 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