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32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5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2 月15日、偽造文書案件有期徒刑8 月、竊盜案件有期徒刑2 年,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38 號數罪併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 年1 月。惟民國98年6 月19日大法官會議認定刑法第41條第2 項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超過6 月,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違憲,且相關規定於98年6 月19日立即失效。而聲請人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月15日得易科罰金,爰就此部分聲請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釋字第66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參照)。故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且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3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該裁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執行刑,依前開解釋意旨,自不得易科罰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行使偽造私│攜帶凶器竊││ │毒品罪 │毒品罪 │文書罪 │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2 ││ │月 │月 │年4 月 │年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210 │刑法第321 ││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216 │條第1 項第││ │條第1 項 │條第2項 │條 │3 款 │├────┼─────┼─────┼─────┼─────┤│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94年1 月17│93年1 月25│92年11月1 ││ │某日起至94│日 │日至93年6 │日起至93年││ │年1 月18日│ │月10日 │11月12日 ││ │止 │ │ │ │├────┼─────┴─────┼─────┼─────┤│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訴)機關│94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 │署94年度偵│署93年度偵││號 │ │字第964 號│字第3157號││ │ │、第3691號│等 ││ │ │、94年度偵│ ││ │ │字第14644 │ ││ │ │號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事├──┼───────────┼─────┼─────┤│實│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116號 │94年度訴字│94年度易緝││審│ │ │第940 號 │字第30號 ││ ├──┼───────────┼─────┼─────┤│ │判決│ 94年7 月21日 │94年12月20│94年4 月29││ │日期│ │日 │日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判├──┼───────────┼─────┼─────┤│決│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116號 │94年度訴字│94年度易緝││ │ │ │第940 號 │字第30號 ││ ├──┼───────────┼─────┼─────┤│ │確定│ 94年8 月29日 │95年1 月23│94年6 月17││ │日期│ │日 │日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2 │有期徒刑8 │不得減刑 ││ │月 │月15日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