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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8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起訴後遭鈞院接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坦承犯行,且供出毒品來源,縱有共犯未到案亦顯無串證之可能,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請准被告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98年11月17日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日執行。惟依本件審理進行程度,認被告已無繼續禁見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許雅婷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