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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新裕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 殺人未遂 │ 恐嚇危害安全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 刑法第305 條 ││ │1 項 │ │├──────┼───────────┼───────────┤│ 犯罪日期 │ 94年11月2 日 │ 94年11月2 日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19417 號 │ 94年度偵字第19417 號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5號 │ 95年度訴字第95號 ││實├────┼───────────┼───────────┤│審│判決日期│ 96年5 月31日 │ 96年5 月31日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5 號 │ 95年度訴字第95 號 ││決├────┼───────────┼───────────┤│ │確定日期│ 96年6 月25日 │ 96年6 月25日 │├─┴────┼───────────┼───────────┤│合於中華民國│ 不減 │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96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 (空白) │ 有期徒刑貳月 ││奪公權期間或│ │ ││罰金額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95年度訴字第││ │95號刑事判決同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