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83號111年度聲字第390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玉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60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判決,因該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經檢察官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理由及證據、論罪科刑,均詳如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98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60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惟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得沒收之,上開判決漏未判決,請依法補充判決等語。
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事實、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該次修正後,沒收即屬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是倘於主文漏未記載而漏未判決宣告沒收,應以補充判決之方式處理。經查,本院於98年11月27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漏未就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是否宣告沒收一事予以處理,自應為補充判決。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四、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偽造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坦認在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鑑定車牌資料等在卷可稽,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