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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雅婷法 官 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0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