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089號、97年度偵字第5539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74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9年8 月5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