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039、16199、12401、18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竊盜、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 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