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 姓名年.兼 甲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 姓名年.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被 告 丙○○ 住桃園縣楊梅鎮富豐里20鄰伯公岡217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402之9號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乙○○ 住同上被 告 己○○ 住桃園縣○○鎮○○路○段○○○巷○○號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丁○○被 告 辛○○(原名劉開衡)
住桃園縣楊梅鎮上四湖35號被 告 壬○○ 住桃園縣○○鎮○○街○○號4樓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8年度訴字第57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