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以罰鍰,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甲○○因非法僱用外籍人士工作,經桃園縣政府以府勞外字第0950105761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75萬元,並於同年4 月20日合法送達而發生效力」及「甲○○於前開處分後5 年內之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繼續僱用如附表所示之外籍人士,從事綁鐵及板模等工作,嗣於95年11月17日下午5 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鄉○○村○○○○道路與大潭二路口查獲」。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經處以罰鍰後,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之罪處斷。被告違反規定,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聘僱附表所示之外籍人士至上述地點工作,乃持續違反上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接續之動作,僅論以一罪。又查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外國人,係新興日大益船之船員,係以臨時停留之簽證入境臺灣然卻逃逸之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其餘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外國人,則均係原經許可來台工作,嗣後逃逸經撤銷許可而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業據渠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前述外國人之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出入境資料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聘僱附表所示之外國人並派遣上開工地,係以一行為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及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侵害之法益相同,核其該次行為係屬法條競合,應論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之犯行。另按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86 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部分條文雖於95年7 月1 日起修正施行,而被告雖自如附表所示時間起,即繼續僱用如附表所示之外籍人士,然其於95年11月17日始遭警查獲,揆諸前開說明,應逕行適用刑法修正後之相關規定,是本件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亦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紀錄,竟再觸犯同罪質之罪名,漠視法律規範,非法僱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併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末查,被告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雖被告曾因本案經通緝,然其係於97年9 月19日始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此有通緝書1 份在卷足憑,此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規定有間,故無該條例所定不應減刑之情形,是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編號│姓名 │國籍│護照號碼│原合法聘僱雇主 │逃逸時間 │撤銷聘僱許可時間│開始僱用時間│├──┼────┼──┼────┼────────┼──────┼────────┼──────┤│ 1 │TARYADI │印尼│AB014427│順益66號漁船 │95年8月24日 │95年8月31日 │ 95年8月 │├──┼────┼──┼────┼────────┼──────┼────────┼──────┤│ 2 │SUGIYANT│印尼│AB589357│遠程鋼鐵有限公司│92年7月8日 │92年7月23日 │ 95年5月 │├──┼────┼──┼────┼────────┼──────┼────────┼──────┤│ 3 │CARUDI │印尼│A620467 │讚福七號漁船 │95年2月21日 │95年3月28日 │ 95年7月 │├──┼────┼──┼────┼────────┼──────┼────────┼──────┤│ 4 │ROKIM │印尼│AA170213│聯毅企業股份有限│94年8月29日 │94年9月13日 │ 95年8月 ││ │ │ │ │公司 │ │ │ │├──┼────┼──┼────┼────────┼──────┼────────┼──────┤│ 5 │SUSANTO │印尼│AA366131│金振豐塑膠廠 │95年2月10日 │95年3月13日 │ 95年8月 ││ │ANDIK │ │ │ │ │ │ │├──┼────┼──┼────┼────────┼──────┼────────┼──────┤│ 6 │NURYANTO│印尼│A747230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95年7月7日 │95年8月14日 │ 95年6月 ││ │ │ │ │公司 │ │ │ │├──┼────┼──┼────┼────────┼──────┼────────┼──────┤│ 7 │SAMSUL │印尼│AJ595049│程群船務公司 │95年1月6日 │ │ 95年5月 ││ │HUDA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