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審易字第 1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興章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丙○○係夫妻,丙○○於民國97年3 月間結識甲○○,甲○○明知丙○○係丁○○之配偶,丙○○亦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明,於97年5 月11日晚上10時26分許,至甲○○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 樓租屋處房間內,發生性行為1 次。又被告丁○○因丙○○常在外過夜,心中起疑,遂於同日跟蹤丙○○至上址,見丙○○與甲○○進入屋內後,即以行動電話撥打110 報警並通知被告即友人乙○○至上址,惟未待警方到場即與乙○○共同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甲○○之同意,以不詳方式,共同侵入上址,由丁○○踹開2 樓房間房門(毀損部分業經甲○○撤回告訴)後,當場查獲丙○○、甲○○衣衫不整共臥1 床,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員警林展新、鍾延璟到場,扣得使用過之衛生紙1 團,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丙○○、甲○○各犯刑法第239 條前、後段之罪嫌,被告丁○○、乙○○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罪嫌,惟查此二項罪名依同法第

245 條第1 項、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