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祈均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伍月叁日,就被告被訴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案被告郭祈均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5 月3 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並定民國100 年6 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