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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審易字第 21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1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鄭頤上列被告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蘇鄭頤與黃芊漩(原名黃彥慈)係網友關係,因而得知黃芊漩行動電話號碼及雅虎即時通帳號。緣蘇鄭頤因細故與黃芊漩發生嫌隙,竟基於無故洩漏他人秘密及損害黃芊漩利益之犯意,於民國99年1 月31日上午6 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 號之5 前租屋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以IP位址220.139.130.16 6登入昱科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之「尋夢園臺北之夜網路聊天室」,並以暱稱「可愛秀秀」向線上不特定人佯稱欲網路交友,並於該網站上公佈黃芊漩之行動電話號碼及雅虎即時通帳號等私人資料,供不特定人觀覽,致黃芊漩遭不明人士以行動電話及網路留言騷擾,黃芊漩不堪其擾遂向警方報案,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蘇鄭頤涉有刑法第318 條之1 之洩漏利用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為非法輸出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鄭頤因上開行為,經黃芊漩提出告訴,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318 條之1 之洩漏利用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之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為非法輸出罪嫌,乃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

319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6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芊漩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