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
96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更正如附表編號3 貨款月份欄所示為民國98年7 月(起訴書誤載為98年6 月)外,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將上開其業務上陸續收取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起訴意旨以數罪併罰論處,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侵占所生之損害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尚佳,並業已與告訴人銘耀工具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且獲得宥恕,有刑事和解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及本院99年2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於88年間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並宣告緩刑2 年確定,惟已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罹於刑章,犯罪後已供認犯行,知所悔改,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經告訴人陳報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7962 號起訴書1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7962號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天龍1巷8號4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佔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96年6月起至96年12月止,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46衖20號「銘耀工具有限公司」(下稱銘耀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包含送貨及收取貨款繳回銘耀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上開任職期間,分別將向銘耀公司客戶九龍車業、松盛工業有限公司及朋揚汽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7萬2,320元侵佔入己。
二、案經銘耀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銘耀公司之代表人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銘耀公司請款單3紙、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佔罪嫌。被告先後3次業務侵佔行為,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所得非鉅,容有情輕法重,請依法酌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甲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 淑 珊收受原本日期99年1月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公 司 名 稱 │貨 款 月 份 │貨 款 金 額 │├──┼───────┼──────┼──────┤│ 1 │ 九 龍 汽 車 │ 96 年 5 月 │ 2萬4,000元 │├──┼───────┼──────┼──────┤│ 2 │ 松 盛 汽 車 │ 96 年 8 月 │ 2萬8,280元 │├──┼───────┼──────┼──────┤│ 3 │朋揚汽車吳先生│ 96 年 6 月 │ 2萬0,0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