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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撤緩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兼予宣告緩刑3年,業於民國98年7月16日確定在案;惟其於前開緩刑期前之93年12月間故意另犯連續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於前開緩刑期內之99年2月26日併告確定;凡此諸情過程,俱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併卷為憑,合先敘明。茲檢察官以本件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除誤植後案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如上所示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