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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文沛

(許瑞敬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丁國祥

號2樓((張昀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99年度偵字第4195、7041、7526、8008、10904 、138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傅文沛犯如附表一所示六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沒收。

張昀剛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之五十八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許瑞敬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國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丁國祥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訴緝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於98年

3 月4 日入監服刑,98年9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許瑞敬於82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4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又於83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82年間因煙毒等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後2 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

9 月接續執行,執行中經假釋;又於87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又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假釋經撤銷,殘刑與後2 案之刑接續執行,執行中又經假釋;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上開施用毒品所處有期徒刑8 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假釋再經撤銷,殘刑與該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執行中上開各罪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2月又15日、1 月又15日、4 月又15日、1 年9 月、2 月又15日、2 年、3 月(以上各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 年3 月)、4 月、2 月(此2 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及定刑確定,於96年10月17日因減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緣綽號「阿棋」之吳智裕(已死亡)與藏匿在大陸地區之綽號「阿布」、「達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組成電話詐騙集團,並吸收綽號「白毛」之傅文沛、綽號「小吳」之張昀剛及綽號「陳仔」(又稱「鳳梨」、「阿旺」、「阿吉」,以下均稱「陳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加入,其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98年

9 月起,由吳智裕在臺灣負責推由張昀剛、「陳仔」收購除附表二編號8 、19以外之附表二其餘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收購後由張昀剛先前往金融機構之櫃員機前試卡,以確定所收購之人頭帳戶係可匯款進入之有效帳戶,其後則將所收購之金融卡交由吳智裕統籌使用,「陳仔」與張昀剛2 人並以刊登報紙協助貸款廣告方式,向前來欲詢問之人收購帳戶。許瑞敬因缺錢花用,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透由傅文沛介紹轉賣友人游建坤、陳德龍如附表二編號8 、19所示之帳戶,抽得每本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佣金供己花用,傅文沛則再將金融卡交由吳智裕統籌使用。又丁國祥係遊民,明知自己無資力,無法辦理貸款,可預見將所申請之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將可能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因需錢花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12月30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市火車站旁之麥當勞,將所申設如附表二編號6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郵局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張昀剛及「陳仔」;復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9年1 月15日至28日間某時,在桃園市文昌公園內,先後向明知無資力辦理貸款而具幫助他人為不法所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之陳龍昌、魏政義、吳進健、曾炳華(曾炳華部分另行審結),以辦理貸款為由,將其等所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17、18、20及2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陳仔」後再轉交予吳智裕統籌使用。

三、吳智裕、張昀剛、傅文沛、「阿布」、「達哥」、「陳仔」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之犯意聯絡,由在大陸地區之綽號「阿布」、「達哥」所組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時間,撥打詐騙電話佯稱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之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有誤、援交確認身份或親友借款等為由予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之人,致附表一編號

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之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之金額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之人頭帳戶後(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金額及匯入之人頭帳戶均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阿布」、「達哥」等大陸詐騙集團即以電話通知吳智裕,吳智裕旋即通知傅文沛前往提款機提領後轉交吳智裕,吳智裕取得所提贓款後,再依大陸指示由傅文沛臨櫃將贓款匯至指定帳戶。

四、吳智裕、傅文沛、「阿布」、「達哥」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阿布」、「達哥」等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時間,撥打詐騙電話佯稱如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嗣經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向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金額及匯入之人頭帳戶均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阿布」、「達哥」等大陸詐騙集團即以電話通知吳智裕,吳智裕再通知傅文沛前往提款機提領後轉交吳智裕再轉匯至指定帳戶。

五、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為警持拘票於99年2 月

8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春日部網咖拘提傅文沛到案;於同年3 月10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基隆市○○街○○號門口拘提張昀剛到案;於同年月15日下午

1 時1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 號拘提許瑞敬到案;另於同年月19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前拘提丁國祥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六、案經張正昇、黃崇傑、郭淑華、吳雅婷、楊佩雯、粘玉如、許殷玲、鍾至倖、蔡嚴儀、姜玟如、莊惠光、洪惠婷、邱垂勇、陳信東、林偉民、林美珍、林曉佩、溫龍玉、胡婉蓁、唐靖雅、莊淑芬、林智弘、王淞羽、斐慶蘭、黃家姚、楊豐展、周柏翰、劉宥成及陳家容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張昀剛及其辯護人就共同被告傅文沛、丁國祥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之證述,主張無證據能力等語,惟該警詢、偵查過程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且本院審理中業已傳喚共同被告傅文沛、丁國祥到庭以證人身分作證,並准許被告對證人傅文沛、丁國祥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參本院卷第168 至174 頁),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前開證人對質詰問機會,因之,參諸刑事訴訟法159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原即在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以觀,共同被告傅文沛、丁國祥於審判外之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既已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交互詰問予以核實,則其2 人審判外陳述與審判中之證述意旨相符之部分,其屬傳聞證據之瑕疵,應已治癒,業可認非仍屬傳聞,而已無依該條規定排除之必要。

(二)另被告張昀剛及其辯護人就共同被告曾炳華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之證述,亦主張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共同被告曾炳華於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未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其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其經本院傳訊、拘提無著一節,亦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等件在卷可查(參本院卷第155 至160 、208 至211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認其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件其他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6 、24

4 至272 、305 至307 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各項文書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本院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傅文沛自承受僱於吳智裕集團,擔任車手,附表一所示之63個被害人經詐欺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人頭帳戶後,均由其持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將金額領出,交給吳智裕或轉匯至吳智裕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等語。

(二)被告許瑞敬自承如附表二編號8 、19所示之遊建坤、陳德龍之帳戶,係伊於98年12月間在桃園市○○路的網咖轉賣或介紹給被告傅文沛,1 本約賣8 至9000元,伊1 本約賺3000元等語。

(三)被告丁國祥自承如附表二編號6 、17、18、20、21所示之包含伊自己之帳戶在內,係於98年12月30日至99年1 月20日間,分別由伊以貸款為由交付給被告張昀剛或「陳仔」,或由伊介紹友人曾炳華、吳進健、魏政義及陳龍昌將其等之各該帳戶交付被告張昀剛或「陳仔」。

(四)被告曾炳華自承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帳戶,係伊於99年

1 月20日在桃園市文昌公園內交給被告丁國祥辦貸款用,丁國祥再交給「陳仔」,伊係遊民,知道應無法貸得到款,丁國祥說如辦不成要將帳戶租給錢莊使用等語(參7041號偵查卷第200 至201 頁、8008號偵查卷第21頁)。

(五)被告張昀剛承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除編號2 、8 、19所示之帳戶與其無關外,其餘均係由伊或「陳仔」透由伊販賣或轉賣給傅文沛或吳智裕,伊曾試卡以確認轉賣之帳戶是有效帳戶,但未擔任車手等語。而如附表二之帳戶(除編號8 、19,該2 帳戶係由被告許瑞敬直接與被告傅文沛聯絡販賣,而與被告張昀剛無關)均係由被告張昀剛收購或與「陳仔」共同收購後交予被告傅文沛或吳智裕使用一節,亦據共同被告傅文沛證述明確(參少連偵72卷一第37至41頁、4195號偵查卷第262 至263 頁)。

(六)如附表二所示之各人頭帳戶申辦人,將自己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各該被告等節,除有人頭帳戶申辦人王勝隆、周志緯、黃孝芳、魏政義、阮志文、林靜美、羅OO(年籍詳卷)及林素如分別於警詢、查詢之供述外(分參少連偵72卷一70至71頁、72頁背面至74頁、76至78、78頁背面至80、4195偵查卷第301 至303 頁、少連偵72卷二第23至27、32至34、36至39頁),並有已判決確定之鄧威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簡字第126 號判決、潘文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88號判決、李宗城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40 號判決、阮志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判決、王勝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358 號判決及王福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335 號判決在卷可查(參本院卷第216 至236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據此而對王福生、鄧威順、李宗城、王勝隆、阮志文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不起訴處分書,其餘人頭帳戶部分詳如後述)。

(七)而前揭被告販賣或轉賣或介紹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輾轉至吳智裕處後,由吳智裕所屬詐欺集團分別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話向各該被害人詐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指示之人頭帳戶內,有各該被害人之指述、匯款資料、人頭帳戶所顯示之被害人匯款紀錄等在卷可查(均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之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八)在被害人將匯款匯至指定之各該人頭帳戶後,被告傅文沛旋依吳智裕指示,持該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銀行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分次將被害人所匯之款項領出一節,除據被告傅文沛自承外,亦有其臨櫃提款之影像畫面在卷可查(參少連偵72卷一第161 、167 、189 至190 、202 背面至

203 、210 、226 背面至227 、236 、276 頁)。

(九)而被告傅文沛依吳智裕指示,將被害人所匯之款項領出後,或將現金交付吳智裕,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等情,除業如被告傅文沛自承在卷外,並有其轉匯之人頭帳戶詹惠

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樹林分行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單、謝春霑第一商業銀行萬巒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江振聲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存款約定書、存款憑條及交易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查(參4195號偵查卷第12至15、27至30、32至35頁),並有被告傅文沛轉匯時之銀行監視器翻拍畫面可資佐證(參同上卷第16至18、25背面至26、31、36、37頁)。

(十)並有被告傅文沛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被告張昀剛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分別與吳智裕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光碟等可證(參4195號偵查卷第118至161 頁)。

()此外,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並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僅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為已足(最高法院74年度台覆字第10號判例參照)。準此,以前開共同被告、證人指證、通訊監察譯文、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匯款資料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傅文沛、丁國祥、許瑞敬各人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及被告張昀剛之犯罪事實均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規定,自得依前述被告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傅文沛、張昀剛確實有為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國祥、許瑞敬確實有販賣帳戶幫助詐欺之犯行。

三、對被告所辯不採納之理由:

(一)被告傅文沛雖曾供述其自98年11月間,始受吳智裕所僱擔任車手一職,故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詐騙匯款金額,因係在98年11月之前,故非由其提領金額云云,惟觀諸附表一編號1 至12之3 個人頭帳戶所有人分別為鄧威順、潘文明及李宗城,共6 個帳戶,此6 個帳戶在98年10月間均分別轉為警示帳戶或再無款項匯入(分參少連偵72卷一第88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104 頁背面、107 、118 、第119 頁背面),而被告張昀剛供承其收購或由「陳仔」收購之鄧威順及李宗城之人頭帳戶,係交給被告傅文沛等語(參7041卷第6 頁),由以上說明可知,雖被告傅文沛辯稱係在98年11月間始加入吳智裕集團並擔任車手,惟在98年10月之前,已有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且上開人頭帳戶均在98年10月間即遭警示而凍結或已無金額匯入,而上開人頭帳戶又是被告張昀剛或「陳仔」交給被告傅文沛,是應認被告傅文沛在98年10月之前,已受僱於吳智裕,除擔任車手外,並受吳智裕指示收受人頭帳戶,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由其負責提領一節為真,且被告傅文沛其後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全部人頭帳戶皆係由其擔任車手提領款項一節均不爭執(參本院卷第28、95頁),是被告傅文沛此部分辯解不足採信。

(二)被告丁國祥辯稱伊交付帳戶係為辦理貸款,並介紹友人曾炳華、魏政義、陳龍昌及吳進健等人前來辦理貸款,但遭被告張昀剛及「陳仔」所騙,貸款並未辦下來,只拿到1000元便當錢云云。惟查:

1、被告丁國祥已為認罪之陳述,且其自承:我知道貸款有可能貸不出來,帳戶有可能會被小吳(即被告張昀剛)、「陳仔」拿去做別的用途,我也知道這用途不會是什麼好事等語(參本院卷第94頁)。

2、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因此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被告丁國祥竟仍任意將自己及他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身分上毫無關係之被告張昀剛、「陳仔」,對於該持用其帳戶資料之人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工具,顯然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況被告丁國祥自承為遊民,銀行不會貸款給遊民等語,是其對於金融帳戶交付被告張昀剛或「陳仔」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用,顯有所預見,且果真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帳戶,又不違背其之本意,足認被告丁國祥有以提供自己及友人帳戶予他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灼然明甚,其所辯係遭被告張昀剛及「陳仔」所騙云云,不足為採。

(三)被告張昀剛固坦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除編號2 、

8、19外)為伊或與「陳仔」販售予吳智裕所屬之詐騙集團,惟伊僅有販售人頭帳戶,並無與該詐騙集團有何分工可言,伊未曾依報紙刊登貸款之廣告而賣帳戶,亦未曾刊登辦理貸款之報紙廣告收購帳戶,丁國祥此部分證述乃隨口胡謅,伊於警詢、偵查就此部分所言,則是因為很緊張說錯話云云。惟查:

1、被告張昀剛在警詢時供承:我自98年10月份開始收購金融卡,每張抽利潤1000元至3000元,是看自由時報應徵吳智裕集團,透過遊民林先生及「陳仔」介紹,仲介販賣金融卡等語(參7041號偵查卷第5 至9 頁);其於偵查時供稱:一開始是「陳仔」委託我出售,由我先打報紙上電話,用4000元到8000元出售,後來「陳仔」遇到「白毛」與吳智裕後,就沒再透過我,「陳仔」每本金融卡付我1000元抽成,轉售的金融卡我有試過,能用的我才轉出去,吳智裕告訴我,晚上客戶(指被害人)匯款過來後,就會在春日路網咖等吳智裕或「白毛」將錢交給我等語(參同卷第

151 至154 頁);而其於99年3 月15日之答辯暨撤銷羈押聲請狀中亦供承:…遂花時間瀏覽報紙廣告,依刊登之電話去電聯繫是否收購金融帳戶及價格,適自由時報有販賣帳戶之要約,遂依廣告電話與綽號「阿棋」之吳智裕表達有帳戶要賣,而以此方式賺取利潤等語(參同卷第160 至

161 頁),被告張昀剛三度陳稱其係依報紙刊登之廣告而與綽號「阿棋」之吳智裕有接觸,並以此方式販售收集而來的人頭帳戶等語,且依上開陳述中並未見有何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狀,而其聲請狀既係在押中辯護人至看守所會見被告張昀剛後具狀,當係出於被告張昀剛告知,則亦無何意思被拘束之可言,其連續三次為相同之陳述,辯護人律見時亦如是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因為很緊張所以說錯話云云,難以置信,應認被告張昀剛確係看報紙廣告後與吳智裕集團有接觸一節為真。

2、共同被告丁國祥證稱:我從自由時報廣告欄看到辦理貸款,打電話去問,對方說他叫「阿吉」(即「陳仔」),叫我去桃園市○○路麥當勞,後來「小吳」(即被告張昀剛)就在旁跟我打招呼,「小吳」說公司可以幫我貸款,但需要金融卡及密碼才可以辦貸款,事後「小吳」只給我1千元吃飯錢,他問我有無其他人辦貸款,我才把朋友魏政義、曾炳華、陳龍昌、吳進健等介紹去辦貸款等語(參本院卷第174 頁背面至176 頁);另證人即人頭帳戶申辦人林靜美(附表二編號9 )於警詢時證述:99年1 月2 日看中華日報廣告,撥打電話要借款,晚上約7 點在台南市○○街三茶館前,將我及女兒羅OO的帳戶及密碼交給「陳先生」,「陳先生」借我8500元,在1 月4 日晚上7 點在同一地點,我又將妹妹林素如帳戶及密碼交給「陳先生」等語(參少連偵72卷二第23至27頁);共同被告傅文沛證述丁國祥、林靜美、羅OO之帳戶是被告張昀剛與「陳仔」交付的等語(參少連偵72卷一第38頁);及被告張昀剛自承羅OO、林靜美帳戶應該是「陳仔」登報收購來的等語(參7041號偵查卷第7 頁),從以上說明可得:共同被告傅文沛當車手提領匯至丁國祥、林靜美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來自被告張昀剛及「陳仔」,而丁國祥證述是自報紙看到借貸訊息,與「陳仔」其人接觸收購帳戶之事時,被告張昀剛就在旁附和,林靜美亦證述係看報紙而與「陳仔」接觸,顯然被告張昀剛與「陳仔」就收集人頭帳戶一節,係彼此互通、配合而有犯意聯絡,否則被告傅文沛與丁國祥彼此並不認識,卻皆稱帳戶交給張昀剛、「陳仔」2 人或來自於張昀剛、「陳仔」2 人,且被告丁國祥與林靜美亦互不認識,亦卻均稱係自報紙看到借貸廣告等語,是依被告張昀剛自己供述,與共同被告傅文沛、丁國祥及證人林靜美證詞互相勾稽後,應認被告張昀剛確有與「陳仔」其人以刊登報紙協助貸款廣告之方式收集人頭帳戶一節為真,被告張昀剛辯稱未刊登廣告云云,亦無足採。

3、再觀吳智裕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參4195號偵查卷第118 至161 頁):

⑴98年12月31日17時03分,吳智裕發簡訊至被告張昀剛使用之0000000000:「我換這個號碼!阿棋」。

⑵98年12月31日17時03分,吳智裕撥打被告張昀剛上開門號

(A 指吳智裕,B 指張昀剛):…A :新的你不要一次領空,會被發現。

B:新開戶我都會存2、3千元進去,我不會領出來。

A:對,你跟我講,我給你就好了。

B:你們去試卡,就知道有沒有錢。

A:新開戶,你將錢領出,就會被發現。

B:會被警示,我賠死,我不敢。⑶99年1 月1 日13時22分,被告張昀剛以0000000000門號撥

打吳智裕上開門號:…

A:你幹嘛電話都打不通?

B:我現在電話都用這支了,我這支就直接撥你這支就好了。

A:你的55掛了。

B:什麼意思。

A:你不是還有一支0955的。

B:不是掛掉是賣掉,沒那個就轉現。

A:你東西不是要拿下來?

B :我還沒拿,他同事說禮拜六要去幫我們做,還有阿旺(指「鳳梨」,即「陳仔」)也說禮拜一有。

A:你不是說昨天立德喝酒醉,今天不去拿。

B:他沒帶在身上,…我對他也不信任。

A:萬泰有去改密碼嗎?

B:試了才知道,我現在都當面試才算數,他都會試,但一次給我漏氣。…⑷99年1月3日16時56分,吳智裕撥打被告張昀剛0000000000門號:

B:喂怎樣?

A:啊你那邊今日是有嗎?

B:有我就打給你啦。

A:我看你是沒有盡力在找吧!

B:我在交陪了,都在這邊跟他們一起玩了。

A:好啦。

B:好,拜拜。⑸99年1月5日20時7分,吳智裕撥打被告張昀剛0000000000

門號:…

A :他打電話跟我說大台有哪幾台啊(指人頭帳戶),你又沒跟我講。

B :那是你在我旁邊的時候,…沒差你有賺就好你再分我

,那你什麼時候要?

A:你現在就開過來啊。…

B :現在不可能,我已經到家他也回去了,因為我剛才一直在問白毛,白毛聯絡不到。

A:啊白毛有叫你拿過去你沒有啊。

B :我們都在阿桃,我跟阿旺都在一起,都在阿桃,我還去試車,我試好以後,一直找你找不到。

⑹99年1月6日15時37分,吳智裕撥打被告張昀剛0000000000門號:

A:你剛才有拿到不是有去試卡?

B:對啊,然後咧,要打單喔。

A:幫我更改密碼。…⑺99年1月11日13時29分,吳智裕撥打被告張昀剛0000000000門號:

A:你今天有去找東西嗎?

B:有啊,阿旺(即「陳仔」)在弄了。

A:阿旺歸阿旺,你只靠他,他若不理你你不就倒了。

B :他現在有點怪怪,都跟我說辦不出來,開始跟我現心

機。(而其後吳智裕撥打0000000000陳仔使用之門號,詢問人頭帳戶事,「陳仔」告以有登報紙等語)。

從前開譯文可知,被告張昀剛與吳智裕通聯對話數極多,甚且吳智裕換手機號碼,即立即發簡訊向包括被告張昀剛、傅文沛在內之人告知此情,而被告張昀剛亦立即回電(參同卷第118 頁背面至119 頁上方),且吳智裕使用之上開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亦係被告張昀剛拿給吳智裕使用(參本院卷第31頁背面),及其與吳智裕間交談之內容,顯示其間已有相當程度之熟稔及信賴,並非如被告許瑞敬、丁國祥一般僅單純販售或介紹自己或他人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被告張昀剛已是直接對吳智裕負責,參與程度及扮演角色,即為大量收集人頭帳戶供吳智裕統籌使用,且被告張昀剛係多頭進行,或向基隆被告住所地之人收集、或向遊民下手、或登報收購,其所為已接近詐欺犯罪行為之核心,且被告張昀剛試卡以確認是否為有效帳戶之動作,應認已係詐欺犯罪行為之分工,佐以自附表二所示之21個人頭帳戶中,由被告張昀剛或「陳仔」收購者就有19個人頭、30個帳戶,數量驚人,被告張昀剛稱只是單純販售帳戶云云,實難採信。

4、另被告張昀剛雖否認附表二編號2 所示潘文明之人頭帳戶為伊所收購云云,惟其於警詢時自承潘文明之人頭帳戶可能是其與「陳仔」拿給被告傅文沛等語(參少連偵72卷一第51頁背面);另依被告張昀剛自承除有收購人頭帳戶外,亦有收集人頭電話卡,潘文明、丁國祥等人之人頭電話卡就是「陳仔」叫他們去辦的等語(參同卷第51頁),而被告張昀剛與「陳仔」互為搭檔負責收集人頭帳戶一節又已如前述認定;且潘文明因幫助犯詐欺取財之行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68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是依上情觀之,應認潘文明之人頭帳戶確為被告張昀剛或被告張昀剛與「陳仔」共同收購後交由吳智裕集團使用等節為真,被告張昀剛前揭辯解,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傅文沛、許瑞敬、丁國祥及張昀剛之前揭犯行,與上開證人所述、匯款資料、人頭帳戶明細、監聽譯文及扣案證物核後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共同詐欺取財及被告許瑞敬、丁國祥販賣帳戶幫助詐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傅文沛、張昀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許瑞敬、丁國祥所為均係犯同法第

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共同正犯: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電話詐騙犯罪型態,自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行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是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對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25至56、60至63所示犯罪行為之實行與吳智裕、「阿布」、「達哥」、「陳仔」等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傅文沛對如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之犯罪行為之實行,與吳智裕、「阿布」、「達哥」等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之詐騙集團成員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幫助犯:被告許瑞敬、丁國祥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所有或他人所有如附表二各該編號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許瑞敬部分為編號8 、19,被告丁國祥部分為編號6 、17、18、20、21),對於正犯即詐騙集團成員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詐欺罪資以助力,乃係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而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屬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公訴人認被告許瑞敬、丁國祥2 人就此犯行與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及吳智裕所屬之犯罪集團均為共同正犯一節,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四)想像競合犯:

1、被告許瑞敬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 之游建坤帳戶之一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如附表一編號23、24等2名被害人,侵害2個人法益;又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9陳德龍帳戶之一個幫助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一編號57、58、59等被害人,而侵害3 個人法益;

2、被告丁國祥分別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6 自己第1 個帳戶、編號18魏政義2 個帳戶、編號20吳進健1 個帳戶及編號21曾炳華1 個帳戶之各該幫助行為,分別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9、20、21之3 名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52至56之5 名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60、61之2 名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62、63之2 名被害人,各侵害數法益;以上均係分別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多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接續犯: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犯罪行為中,有分多次以電話詐騙同一被害人,及有使同一被害人分多次匯款進入相同人頭帳戶或不同人頭帳戶等,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六)數罪併罰:被告傅文沛所犯63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張昀剛所犯58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許瑞敬所犯2 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國祥所犯5 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七)累犯:被告丁國祥、許瑞敬分別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應加重其刑,公訴人未就被告許瑞敬部分論以累犯,尚有未洽。又按減刑裁定之刑期,應以該裁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日,為執行完畢日期(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44號判例參照)。被告傅文沛於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5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又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因合於減刑及定刑要件,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2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經檢察官於99年4 月13日指揮執行,以已執行部分折抵已全部折抵完畢勿庸再執行而簽結。依上開說明,其上開2 罪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4 月13日,是被告傅文沛本件各罪均不成立累犯,附此說明。

(八)科刑:爰審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詐欺行為對於社會秩序及一般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以有組織、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分別擔任車手、收集人頭帳戶之人,使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後,可藉由被告張昀剛之人頭帳戶之提供及被告傅文沛即刻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而迅速滿足其等不法所有意圖,所造成財產損害及主觀惡性均應予嚴厲之非難,然被告傅文沛、張昀剛2 人終非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之人,僅係擔任第二線工作,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利益之深淺,及被告傅文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將犯罪細節詳細供承,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張昀剛僅坦承販賣帳戶,態度尚可,被告許瑞敬及丁國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被告丁國祥、許瑞敬2 人有前科已如前述,暨彼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許瑞敬、丁國祥之各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九)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為被告傅文沛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傅文沛供承明確(參本院第306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自被告傅文沛、張昀剛、丁國祥及許瑞敬之如附表三編號3 至23所示之物,或與本案詐欺或幫助詐欺犯行無關,或無證據顯示上開扣案證物係供本案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取財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張昀剛就如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所示之所有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傅文沛及吳智裕所屬詐欺集團有基於犯意之聯絡而共同之云云。惟查被告許瑞敬供承其介紹3 個人頭帳戶係賣給被告傅文沛,不認識被告張昀剛,被告傅文沛亦證述被告許瑞敬之如附表二編號

8 、19之人頭帳戶係由伊收購,另觀通訊監聽譯文亦可見被告許瑞敬透由被告傅文沛後,有與吳智裕直接對話而販賣人頭帳戶(參4195號偵查卷第126 頁背面),且被告張昀剛亦供稱不認識被告許瑞敬等語,是被告張昀剛對於被告許瑞敬販賣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藉以供受詐騙之被害人匯款進入後再由被告傅文沛領出一節,即無認識,而無犯意聯絡之可言,本院復查無就被告許瑞敬提供之人頭帳戶即如附表一編號23、24、57、58、59之犯行,有其他確切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昀剛就此部分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此部分自應在上開編號犯罪行為之主文欄項下為被告張昀剛無罪之諭知。

(二)又公訴意旨認被告許瑞敬、丁國祥為除上開有罪部分外,亦為附表一所示其餘部分之共同正犯云云。惟被告許瑞敬、丁國祥2 人僅提供上開自己或他人之帳戶予吳智裕所屬之詐欺集團,除就有罪部分構成犯罪外,公訴人所舉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許瑞敬、丁國祥2 人就有罪部分以外之其餘部分與該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提供何助力,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應為無罪之判決。

六、附此敘明部分: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犯罪行為中,被害人受詐欺後除匯款至公訴人所指之人頭帳戶外,尚有匯款至劉育德等人及其他不知名之人頭帳戶中,而皆未據偵查起訴,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據以偵辦(帳戶、帳號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犯罪行為之「匯入帳戶」欄中所列未據偵查起訴部分)。

(二)而檢察官所列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案人頭帳戶中,有因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者,有另案偵辦者,惟就其中編號8之游建坤、編號12之黃林正、編號17之陳龍昌、編號19之陳德龍及編號20之吳進健部分,則無資料顯示正在進行偵查中或已判決確定,此部分亦應由檢察官據以偵查起訴。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雖記載劉昭正、鄧敏琴亦有提起告訴等語,惟起訴書之附表並無此2 被害人之被害犯罪事實,本院無從審究,另包含如劉昭正及鄧敏琴在內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行為,被害人均有匯款至本案之人頭帳戶內,惟此部分未據起訴,本院亦無從審究,應由檢察官據以偵查起訴。

七、被告曾炳華部分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雨明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匯款│被│詐騙手法及詐得金額│匯入金額 │ 匯入帳戶 │證 據 │主 文 ││ │時間│害│ │ │ │ │ ││ │ │人│ │ │ │ │ │├──┼──┼─┼─────────┼─────┼─────────┼────────┼──────────┤│ 1 │98年│張│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000元 │1.第一商業銀行帳號│①被害人張正昇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9 月│正│成員以電話向張正昇│ │000-00000000000-劉│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9日│昇│佯稱欲進行網路援交│ │育德帳戶(未據偵查│連偵72卷一,第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30│ │,需確認身分,致張│ │起訴) │85頁)。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日 │ │正昇陷於錯誤信以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真,而依指示匯款至│2.1000元 │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數├─────┤000-0000000000000-│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3.10000元 │余銘鴻帳戶(未據 │卷一,第84背面)│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間,分別使用ATM 轉├─────┤偵查起訴)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帳,以右列金額匯款│4.20000元 │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至右列帳戶中,張正├─────┼─────────┤行玉成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昇共受有總計123000│5.20000元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鄧威順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 │ │元之損失。 ├─────┤玉成分行帳號012-30│該帳戶98年9月21 │ ││ │ │ │ │6.30000元 │000000000-鄧威順帳│日至98年10月2日 │ ││ │ │ │ ├─────┤戶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7.8000元 │ │(少連偵72卷一,│ ││ │ │ │ ├─────┤ │第87頁背面、88頁│ ││ │ │ │ │8.20000元 │ │) │ ││ │ │ │ ├─────┤ │ │ ││ │ │ │ │9.12000元 │ │ │ │├──┼──┼─┼─────────┼─────┼─────────┼────────┼──────────┤│ 2 │98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30000元 │中華郵政吉安郵局帳│①被害人林惠汝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惠│成員以電話向林惠汝│ │號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 日│汝│佯稱係同事,欲借錢│ │37-鄧威順帳戶 │連偵72卷一,第86│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用以週轉,致林惠汝│ │ │頁背面~87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該集│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團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並於左列時間,使│ │ │卷一,第86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用ATM 轉帳,以右列│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 │ │限公司花蓮郵局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中。 │ │ │具之鄧威順開戶資│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 │ │ │料、該帳戶98年 9│之物,沒收之。 ││ │ │ │ │ │ │月23日至98年12月│ ││ │ │ │ │ │ │23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 │ │ │一,第89~90頁)│ ││ │ │ │ │ │ │。 │ ││ │ │ │ │ │ │ │ │├──┼──┼─┼─────────┼─────┼─────────┼────────┼──────────┤│ 3 │98年│呂│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0萬元 │1.國泰世華銀行幸福│①被害人呂素盆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素│成員以電話向呂素盆│ │分行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2、│盆│佯稱其為姪女,因欠│ │003444-唐煒程帳戶 │連偵72卷一,第92│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13日│ │票款,需要用錢,致│ │(未據偵查起訴) │頁)。 │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呂素盆陷於錯誤信以│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為真,而依指示陸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指│2.30萬元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定之數帳戶中,並於│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91頁背面│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左列時間,分別使用│ │劉慶文帳戶(未據偵│)。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ATM轉帳,分別以右 │ │查起訴)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列金額匯款至右列帳├─────┼─────────┤行南港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98年│ │戶中(連同匯入其他│3.10萬元 │3.合作金庫南港分行│潘文明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10月│ │人頭帳戶之匯款,呂│ │帳號000-0000000000│該帳戶98年10月13│ ││ │13日│ │素盆共受有總計50萬│ │017-潘文明帳戶 │日至98年10月14日│ ││ │ │ │元之損失)。詐騙集│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團人員所使用詐騙電│ │ │(少連偵72卷一,│ ││ │ │ │話號碼為0000000000│ │ │第103~104頁)。│ ││ │ │ │;0000000000。 │ │ │ │ │├──┼──┼─┼─────────┼─────┼─────────┼────────┼──────────┤│ 4 │98年│曾│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9989元 │1.中華郵政南港郵局│①被害人曾淑媛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淑│成員以電話向曾淑媛│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3日│媛│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5907-潘文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93頁背面~94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曾淑媛陷│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表1紙(少連偵72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卷一,第93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限公司台北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具之潘文明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使用│ │ │料、該帳戶98年10│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月8日至98年12月 │ ││ │ │ │0000000000。 │ │ │21 日客戶歷史交 │ ││ │ │ │ │ │ │易清單(少連偵72│ ││ │ │ │ │ │ │卷一,第105~107│ ││ │ │ │ │ │ │頁)。 │ │├──┼──┼─┼─────────┼─────┼─────────┼────────┼──────────┤│ 5. │98年│黃│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4000元 │1.合作金庫北朴子帳│①被害人黃崇傑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崇│成員以網友見面為由│ │號000-000000000000│警詢之指述(少連│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3日│傑│約見面,但未現身後│ │5(未據偵查起訴) │偵72卷一,第95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以電話向黃崇傑佯稱│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其祖父生重病缺錢,├─────┼─────────┤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致黃崇傑陷於錯誤信│2.分二筆,│2.第一商業銀行朴子│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以為真,而依指示陸│共25000元 │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續匯款至該集團成員│(以現金存│80683(未據偵查起 │卷一,第94頁背面│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指定之數帳戶中,並│入) │訴)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於左列時間,分別使├─────┼─────────┤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用ATM轉帳,分別以 │3.1元 │3.中華郵政南港郵局│限公司台北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 │帳號000-0000000000│具之潘文明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帳戶中(連同匯入其│ │5907-潘文明帳戶 │料、該帳戶98年10│ ││ │ │ │他人頭帳戶之匯款,│ │ │月8日至98年12月 │ ││ │ │ │黃崇傑共受有總計 │ │ │21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29001元之損失)。 │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一,第105 ~107 │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09│ │ │頁)。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6. │98年│鄭│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98元 │1.中華郵政南港郵局│①被害人鄭欣怡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欣│成員以電話向鄭欣怡│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3日│怡│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5907-潘文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96│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期付款方式,│ │ │頁背面~97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複│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扣款,致鄭欣怡陷於│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 │ │卷一,第96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員指定之帳戶中,並│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於左列時間,使用 │ │ │限公司台北郵局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具之潘文明開戶資│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料、該帳戶98年10│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月8日至98年12月 │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 │21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0000000000;022923│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6866。 │ │ │一,第105~107頁│ ││ │ │ │ │ │ │)。 │ ││ │ │ │ │ │ │ │ │├──┼──┼─┼─────────┼─────┼─────────┼────────┼──────────┤│ 7 │98年│郭│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4998元 │1.中華郵政南港郵局│①被害人郭淑華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淑│成員以電話向郭淑華│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3日│華│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5907-潘文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98│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頁背面~99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複│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扣款,致郭淑華陷於│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 │ │卷一,第98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員指定之帳戶中,並│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於左列時間,使用 │ │ │限公司台北郵局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具之潘文明開戶資│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料、該帳戶98年10│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月8日至98年12月 │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02│ │ │21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00000000;00000000│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66。 │ │ │一,第105~107頁│ ││ │ │ │ │ │ │)。 │ │├──┼──┼─┼─────────┼─────┼─────────┼────────┼──────────┤│ 8 │98年│王│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5000元 │1.中華郵政南港郵局│①被害人王麗惠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麗│成員以電話向王麗惠│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3日│惠│佯稱係其友人,急需│ │5907-潘文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0│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用錢,致王麗惠陷於│ │ │0~101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員指定之帳戶中,並│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於左列時間,使用 │ │ │卷一,第99頁背面│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 │ │限公司台北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 │ │ │具之潘文明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 │ │ │料、該帳戶98年10│ ││ │ │ │ │ │ │月8日至98年12月 │ ││ │ │ │ │ │ │21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 │ │ │一,第105~107頁│ ││ │ │ │ │ │ │)。 │ │├──┼──┼─┼─────────┼─────┼─────────┼────────┼──────────┤│ 9 │98年│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7989元 │1.中華郵政南港郵局│①被害人吳雅婷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雅│成員以電話向吳雅婷│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3日│婷│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5907-潘文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0│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2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吳雅婷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卷一,第101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限公司台北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具之潘文明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料、該帳戶98年10│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月8日至98年12月 │ ││ │ │ │000000000 ; │ │ │21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000000000。 │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 │ │ │一,第105~107頁│ ││ │ │ │ │ │ │)。 │ │├──┼──┼─┼─────────┼─────┼─────────┼────────┼──────────┤│ 10 │98年│楊│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89元 │1.合庫銀行龍潭分行│①被害人楊珮雯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珮│成員以電話向楊珮雯│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7日│雯│佯稱係統一購物便人│ │291-李宗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1│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員,因作業疏失造成│ │ │0 ~110 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約定轉帳分期付款,│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覆│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扣款,致楊珮雯陷於│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 │卷一,第109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員指定之帳戶中,並│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於左列時間,使用 │ │ │行龍潭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李宗城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該帳戶98年10月30│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日至99年1月25日 │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0000000000。 │ │ │(少連偵72卷一,│ ││ │ │ │ │ │ │第116頁背面~118│ ││ │ │ │ │ │ │頁)。 │ │├──┼──┼─┼─────────┼─────┼─────────┼────────┼──────────┤│ 11 │98年│粘│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5857元 │1.合庫銀行龍潭分行│①被害人粘玉如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玉│成員以電話向粘玉如│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7日│如│佯稱係統一購物便人│ │291-李宗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1│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員,因作業疏失造成│ │ │2~113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約定轉帳分期付款,│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覆│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扣款,致粘玉如陷於│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 │卷一,第111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員指定之帳戶中,並│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於左列時間,使用 │ │ │行龍潭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李宗城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 │ │該帳戶98年10月30│ ││ │ │ │詐騙集團所使用詐騙│ │ │日至99年1月25日 │ ││ │ │ │電話號碼為: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00-0000000 │ │ │(少連偵72卷一,│ ││ │ │ │ │ │ │第116頁背面~118│ ││ │ │ │ │ │ │頁)。 │ ││ │ │ │ │ │ │ │ │├──┼──┼─┼─────────┼─────┼─────────┼────────┼──────────┤│ 12 │98年│李│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2919元 │1.合庫銀行龍潭分行│①被害人李森蘭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0月│森│成員以電話向李森蘭├─────┤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7、│蘭│佯稱其女因網路購物│2.3665元 │291-李宗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1│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28日│ │,警衛簽收時誤簽為│ │ │4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期付款方式,若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處理將造成重覆扣款│3.21056元 │2.中華郵政平鎮郵局│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致李森蘭陷於錯誤│ │帳號000-0000000000│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信以為真,而依指示│ │4291-李宗城帳戶 │卷一,第113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陸續匯款至該集團成│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員指定之數帳戶中,│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並於左列時間,分別│ │ │行龍潭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使用ATM 轉帳,分別│ │ │李宗城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 │ │以右列金額匯款至右│ │ │該帳戶98年10月30│ ││ │ │ │列帳戶中(李森蘭共│ │ │日至99年1月25日 │ ││ │ │ │受有總計47691 元之│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損失)。詐騙集團所│ │ │(少連偵72卷一,│ ││ │ │ │使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第116頁背面~118│ ││ │ │ │:0000000000; │ │ │頁)。 │ ││ │ │ │0000000000。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中壢郵局出│ ││ │ │ │ │ │ │具之李宗城平鎮山│ ││ │ │ │ │ │ │仔頂郵局開戶資料│ ││ │ │ │ │ │ │、該帳戶98年10月│ ││ │ │ │ │ │ │21日至98年10月28│ ││ │ │ │ │ │ │日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 │ │ │單(少連偵72卷一│ ││ │ │ │ │ │ │,第118~119頁)│ ││ │ │ │ │ │ │。 │ │├──┼──┼─┼─────────┼─────┼─────────┼────────┼──────────┤│ 13 │98年│黃│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0萬元 │1.永豐銀行樹林分行│①被害人黃明津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1月│明│成員以電話向黃明津│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4日│津│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1604-簡文良帳戶 │7041,第76~77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警詢筆錄誤載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1萬元)。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黃明津陷│2.95000元 │2華南銀行內湖分行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帳號000-0000000000│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3.3000元 │92(未據偵查起訴)│表1紙(偵7041,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第75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4.1000元 │ │③永豐商業銀行樹│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林分行出具之簡文│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5.1000元 │ │良開戶資料、該帳│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戶98年11月14日住│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來明細資料表(少│ ││ │ │ │之匯款,黃明津共受│ │ │連偵72卷一,第13│ ││ │ │ │有總計200000元之損│ │ │2 ~133頁)。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02│ │ │ │ ││ │ │ │00000000。 │ │ │ │ │├──┼──┼─┼─────────┼─────┼─────────┼────────┼──────────┤│ 14 │98年│許│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8123元 │中華郵政樹林育英街│①被害人許殷玲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1月│殷│成員以電話向許殷玲│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4日│玲│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0-簡文良帳│7041,第79~80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許殷玲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第78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限公司板橋郵局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具之簡文良平開戶│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資料、該帳戶97年│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11月5 日至98年12│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月23日客戶歷史交│ ││ │ │ │0000000000、 │ │ │易清單(少連偵72│ ││ │ │ │0000000000 。 │ │ │卷一,第133~134│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15 │98年│鍾│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12元 │1.台灣銀行大雅分行│①被害人鍾至倖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1月│至│成員以電話向鍾至倖│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0日│倖│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32-阮志文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3│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8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重複付款,致│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鍾至倖陷於錯誤信以│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為真,而依指示陸續│ │ │卷一,第137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指│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定之數帳戶中,並於│ │ │③臺灣銀行大雅分│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左列時間,分別使用│ │ │行出具之阮志文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ATM轉帳,分別以右 │ │ │戶資料、該帳戶98│之物,沒收之。 ││ │ │ │列金額匯款至右列帳│ │ │年11月21日至98年│ ││ │ │ │戶中(鍾至倖共受有│ │ │12月31日存摺存款│ ││ │ │ │總計29924元之損失 │ │ │歷史明細查詢(少│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 │ │連偵72卷一,第14│ ││ │ │ │使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3 頁背面~144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6 │98年│張│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12元 │台灣銀行大雅分行 │①被害人張佩華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1月│佩│成員以電話向張佩華│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0日│華│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32-阮志文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3│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9頁背面~140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張佩華陷│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表1紙(少連偵72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卷一,第139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③臺灣銀行大雅分│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行出具之阮志文開│之物,沒收之。 ││ │ │ │。 │ │ │戶資料、該帳戶98│ ││ │ │ │ │ │ │年11月21日至98年│ ││ │ │ │ │ │ │12月31日存摺存款│ ││ │ │ │ │ │ │歷史明細查詢(少│ ││ │ │ │ │ │ │連偵72卷一,第14│ ││ │ │ │ │ │ │3 頁背面~144頁 │ ││ │ │ │ │ │ │)。 │ ││ │ │ │ │ │ │ │ │├──┼──┼─┼─────────┼─────┼─────────┼────────┼──────────┤│ 17 │98年│蔡│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5989元 │中華郵政台中漢口路│①被害人蔡嚴儀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1月│嚴│成員以電話向蔡嚴儀│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0日│儀│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阮志文帳 │連偵72卷一,第1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匯入帳戶非指定帳戶│ │戶 │1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蔡嚴儀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卷一,第140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限公司台中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具之阮志文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料、該帳戶97年11│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月10日至98年12月│ ││ │ │ │0000000000。 │ │ │21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 │ │ │一,第145 ~146 │ ││ │ │ │ │ │ │頁)。 │ │├──┼──┼─┼─────────┼─────┼─────────┼────────┼──────────┤│ 18 │98年│張│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9989元 │中華郵政台中漢口路│①被害人張婉蓉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1月│婉│成員以電話向張婉蓉├─────┤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0日│蓉│佯稱其因網路購物,│2.2998元 │00000000-阮志文帳 │連偵72卷一,第1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2頁背面~143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張婉蓉陷│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表1紙(少連偵72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卷一,第142 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③同上③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 │之物,沒收之。 ││ │ │ │。共計受詐騙金額為│ │ │ │ ││ │ │ │22989 元。詐騙集團│ │ │ │ ││ │ │ │人員所使用詐騙電話│ │ │ │ ││ │ │ │號碼為:0000000000│ │ │ │ ││ │ │ │;0000 00000。 │ │ │ │ │├──┼──┼─┼─────────┼─────┼─────────┼────────┼──────────┤│ 19 │98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4123元 │1.中華郵政蘆竹郵局│①被害人陳怡君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2月│怡│成員以電話向陳怡君│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1日│君│佯稱其係HAPPYGO客 │ │1336 -被告丁國祥帳│8008,第81頁;偵│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服人員需要更正錯誤│ │戶 │13871 ,第29~30│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之交易,致陳怡君陷│ │ │頁)。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2.29989元 │2.國泰世華銀行新竹│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偵8008,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76798(未據偵查起 │第80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分別使用ATM 轉帳│ │訴)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限公司桃園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3.分六次匯│3.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具之被告丁國祥開│之物,沒收之。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入,共 │分行帳號0000000000│戶資料、該帳戶98│ ││ │ │ │之匯款,陳怡君共受│120000 元 │647046(未據偵查起│年9 月7 日至99年│ ││ │ │ │有總計184612元之損│ │訴) │2 月13日客戶歷史│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交易清單(偵1387│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4.20500元 │4.合作金庫文心分行│1 ,第9 ~11頁)│ ││ │ │ │為:00-00000000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357(未據偵查起訴 │④被害人匯款之銀│ ││ │ │ │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表9紙(偵138│ ││ │ │ │ │ │ │71,第34~37頁。│ ││ │ │ │ │ │ │⑤新竹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第一分局湳雅警│ ││ │ │ │ │ │ │安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偵13871 ,第39~│ ││ │ │ │ │ │ │4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98年│姜│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5123元 │中華郵政蘆竹郵局帳│①被害人姜玟如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2月│玟│成員以電話向姜玟如│ │號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1日│如│佯稱其係HAPPYGO客 │ │36 -被告丁國祥帳戶│8008,第82~83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服人員需要更正交易│ │ │;偵13871,第23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錯誤,致姜玟如陷於│ │ │~24頁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員指定之數帳戶中,│ │ │表1紙(偵8008,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第82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ATM轉帳,以右列金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限公司桃園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具之被告丁國祥開│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08│ │ │戶資料、該帳戶98│ ││ │ │ │00000000;00000000│ │ │年9 月7 日至99年│ ││ │ │ │88。 │ │ │2 月13日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清單(偵1387│ ││ │ │ │ │ │ │1,第9~ 11頁) │ ││ │ │ │ │ │ │。 │ ││ │ │ │ │ │ │④被害人匯款之中│ ││ │ │ │ │ │ │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 │ │交易明細表1 紙(│ ││ │ │ │ │ │ │偵13871 ,第25頁│ ││ │ │ │ │ │ │)。 │ ││ │ │ │ │ │ │⑤台北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中和第一分局警│ ││ │ │ │ │ │ │安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格式表、受理各類│ ││ │ │ │ │ │ │案件紀錄表(偵13│ ││ │ │ │ │ │ │871 ,第27~28頁│ ││ │ │ │ │ │ │)。 │ │├──┼──┼─┼─────────┼─────┼─────────┼────────┼──────────┤│ 21 │98年│莊│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30006元 │1.上海商業銀行帳號│①被害人莊惠光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2月│惠│成員以電話向莊惠光│ │0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31日│光│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未據偵查起訴) │8008,第84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扣款方式├─────┼─────────┤②內政部警政署反│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2.70000元 │2.渣打銀行南崁分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莊惠光陷│ │帳號000-0000000000│表1紙(偵8008, │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4651-被告丁國祥帳 │第83頁)。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 戶 │③渣打國際商業銀│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3.30006元 │3.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崁分行出具之被告│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分行帳號000-000000│丁國祥開戶資料、│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116798(未據偵查起│該帳戶98年12月30│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訴) │日至99年1月5日客│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之匯款,莊惠光共受│ │ │少連偵72卷一,第│ ││ │ │ │有總計130012元之損│ │ │154~155頁)。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99年│洪│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98元 │中華郵政基隆新民郵│①被害人洪惠婷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惠│成員以電話向洪惠婷├─────┤局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日 │婷│佯稱其因網路購物交│2.15026元 │438921- 王勝隆帳戶│7041,第37~38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易發生錯誤,需要與├─────┤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之確認,致洪惠婷陷│3.6180元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 │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 │第36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限公司基隆郵局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具之被告王勝隆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款至右列帳戶中(洪│ │ │戶資料、該帳戶98│之物,沒收之。 ││ │ │ │惠婷共受有總計 │ │ │年10月5 日至99年│ ││ │ │ │51204 元之損失)。│ │ │1月5日客戶歷史交│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易清單(少連偵72│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卷一,第158 頁背│ ││ │ │ │0000000000。 │ │ │面~160頁)。 │ ││ │ │ │ │ │ │ │ │├──┼──┼─┼─────────┼─────┼─────────┼────────┼──────────┤│ 23 │99年│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687元 │1.中華郵政桃園中路│①被害人吳瓊華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瓊│成員以電話向吳瓊華├─────┤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日 │華│佯稱其因網路購物,│2.29989元 │00000000 -被告游建│7526,第49~50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坤帳戶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吳瓊華陷├─────┼─────────┤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3.100000元│2.渣打銀行帳號052-│表1紙(偵7526, │ ││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00000000000000(未│第48頁)。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據偵查起訴)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限公司桃園郵局出│ ││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具之被告游建坤開│ ││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戶資料、該帳戶98│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年12月21日至99 │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年2 月3 日客戶歷│ ││ │ │ │之匯款,吳瓊華共受│ │ │史交易清單(少連│ ││ │ │ │有總計132676元之損│ │ │偵72卷一,第165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頁背面~166 頁)│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99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7元 │1.中華郵政桃園中路│①被害人陳丰俞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丰│成員以電話向陳丰俞│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日 │俞│佯稱其係需要更正錯│ │00000000 -被告游建│7526,第52~53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誤之交易,致陳丰俞│ │坤帳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而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99年│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數│2.11998元 │2.帳號000000000000│表1紙(偵7526, │ ││ │1 月│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 │82(未據偵查起訴)│第51頁)。 │ ││ │2日 │ │間,分別使用ATM 轉│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帳,分別以右列金額│ │ │限公司桃園郵局出│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具之游建坤開戶資│ ││ │ │ │連同匯入其他人頭帳│ │ │料、該帳戶99年11│ ││ │ │ │戶之匯款,陳丰俞共│ │ │月21日至99年2 月│ ││ │ │ │受有總計41985 元之│ │ │3 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損失)。詐騙集團人│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員所使用詐騙電話號│ │ │一,第165 頁背面│ ││ │ │ │碼為:000000000 。│ │ │~16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99年│邱│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83元 │臺北富邦銀行永康分│①被害人邱垂勇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垂│成員以電話向邱垂勇│ │行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日 │勇│佯稱進行網路援交,│ │1890 -林靜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6│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欲確認其身分,致邱│ │ │9~170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垂勇陷於錯誤信以為│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真,而依指示匯款至│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數│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 │ │卷一,第168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間,使用ATM轉帳, │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以右列金額匯款至右│ │ │③臺北富邦商業銀│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列帳戶中。詐騙集團│ │ │行永康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人員所使用詐騙電話│ │ │林靜美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 │ │號碼為:0000000000│ │ │該帳戶98年9 月8 │ ││ │ │ │;0000000000;0277│ │ │日至99年1 月28日│ ││ │ │ │064036;0000000000│ │ │存摺對帳單(少連│ ││ │ │ │;0000000000;0277│ │ │偵72卷一,第172 │ ││ │ │ │314097;0000000000│ │ │頁~174頁)。 │ ││ │ │ │8;000000000000。 │ │ │ │ │├──┼──┼─┼─────────┼─────┼─────────┼────────┼──────────┤│ 26 │99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7998元 │臺北富邦銀行永康分│①被害人陳信東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信│成員以電話向陳信東│ │行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日 │東│佯稱進行網路援交,│ │1890 -林靜美帳戶 │連偵72卷一,第17│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欲確認身分,致陳信│ │ │1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東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該│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中,並於左列時間,│ │ │卷一,第170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使用ATM 轉帳,以右│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列金額匯款至右列帳│ │ │③同上③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戶中。詐騙集團人員│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之物,沒收之。 ││ │ │ │為: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27731│ │ │ │ ││ │ │ │4095;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99年│鄭│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83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永│①被害人鄭景元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景│成員以電話向鄭景元│ │康分行帳號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日 │元│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羅OO帳 │4195,第53~54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鄭景元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卷一,第175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③臺北富邦商業銀│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行永康分行出具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羅惠玄開戶資料、│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該帳戶98年12月24│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日至99年1 月6 日│ ││ │ │ │000000000 ;02311 │ │ │對帳單查詢(少連│ ││ │ │ │7171;0000000000。│ │ │偵72卷一,第178 │ ││ │ │ │ │ │ │頁背面~180 頁)│ ││ │ │ │ │ │ │。 │ │├──┼──┼─┼─────────┼─────┼─────────┼────────┼──────────┤│ 28 │99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89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永│①被害人陳靜妏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靜│成員以電話向陳靜妏│ │康分行帳號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日 │妏│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羅OO帳 │4195,第53~5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有非其簽名之人多訂│ │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一年份藍藻片,須取│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消交易,致陳靜妏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 紙(少連偵72│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卷一,第177 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③同上③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 │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 │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99年│洪│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065元 │1.彰化商業銀行帳號│①被害人洪建祥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建│成員以電話向洪建祥│ │00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7│祥│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未據偵查起訴) │4195,第115~117│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日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2.12183元 │2.中華郵政基隆孝三│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洪建祥陷│ │路郵局帳號000-0000│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0000000000-周志緯 │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帳戶 │第114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限公司基隆郵局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具之周志緯開戶資│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料、該帳戶98年12│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月18日至99年2月 │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13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之匯款,洪建祥共受│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有總計13248元之損 │ │ │一,第187頁背面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188頁)。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02│ │ │ │ ││ │ │ │00000000。 │ │ │ │ │├──┼──┼─┼─────────┼─────┼─────────┼────────┼──────────┤│ 30 │99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3元 │1.中華郵政頭城郵局│①被害人林美珍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美│成員以電話向林美珍│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日 │珍│佯稱因網路購物,設│ │8011(未據偵查起訴│7041,第47~50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林美珍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2.91000元 │2.聯邦商業銀行新莊│第46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分行帳號000-000000│③聯邦商業銀行新│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3.27000元 │018842-黃林正帳戶 │莊分行出具之黃林│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正開戶資料、該帳│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4.2000元 │ │戶99年1 月5 日至│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99年1 月7 日未登│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5.100000元│3.永豐商業銀行永和│折帳項查詢(少連│ ││ │ │ │之匯款,林美珍共受├─────┤分行帳號000-000000│偵72卷一,第197 │ ││ │ │ │有總計0000000元之 │6.100000元│00000000(未據偵查│~199頁)。 │ ││ │ │ │損失)。詐騙集團人├─────┤起訴) │ │ ││ │ │ │員所使用詐騙電話號│7.100000元│ │ │ ││ │ │ │碼為:0000000000。├─────┤ │ │ ││ │ │ │ │8.20000元 │ │ │ ││ │ │ │ ├─────┤ │ │ ││ │ │ │ │9.10000元 │ │ │ ││ │ │ │ ├─────┤ │ │ ││ │ │ │ │10.90000元│ │ │ ││ │ │ │ ├─────┼─────────┤ │ ││ │ │ │ │11.99000元│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2.97000元│未據偵查起訴) │ │ ││ │ │ │ ├─────┤ │ │ ││ │ │ │ │13.99000元│ │ │ ││ │ │ │ ├─────┤ │ │ ││ │ │ │ │14.98000元│ │ │ ││ │ │ │ ├─────┤ │ │ ││ │ │ │ │15.3000元 │ │ │ ││ │ │ │ ├─────┤ │ │ ││ │ │ │ │16.1000元 │ │ │ ││ │ │ │ ├─────┤ │ │ ││ │ │ │ │17.1000元 │ │ │ ││ │ │ │ ├─────┤ │ │ ││ │ │ │ │18.2000元 │ │ │ ││ │ │ │ ├─────┼─────────┤ │ ││ │ │ │ │19.100000 │5.渣打商業銀行帳號│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未據偵查起訴) │ │ ││ │ │ │ │20.40000元│ │ │ ││ │ │ │ ├─────┼─────────┤ │ ││ │ │ │ │21.100000 │6.渣打商業銀行帳號│ │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未據偵查起訴) │ │ ││ │ │ │ │22.98000元│ │ │ ││ │ │ │ ├─────┤ │ │ ││ │ │ │ │23.2000元 │ │ │ │├──┼──┼─┼─────────┼─────┼─────────┼────────┼──────────┤│ 31 │99年│簡│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8123元 │1.高雄漁港簡易型分│①被害人簡明惠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明│成員以電話向簡明惠│ │行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7日 │惠│佯稱其係網路購物設│ │330(未據偵查起訴 │7041,第61~62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覆├─────┼─────────┤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扣款,致簡明惠陷於│2.29989元 │2.臺灣銀行台中分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錯誤信以為真,而依│ │帳號000-0000000000│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指示陸續匯款至該集│ │24(未據偵查起訴)│第60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團成員指定之數帳戶│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中,並於左列時間,├─────┼─────────┤限公司基隆郵局分│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 轉帳,│3.19998元 │3.中華郵局基隆三路│行出具之周志緯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戶資料、該帳戶98│之物,沒收之。 ││ │ │ │至右列帳戶中(連同│ │00000000-周志緯帳 │年12月18日至99年│ ││ │ │ │匯入其他人頭帳戶之│ │戶 │2月13日客戶歷史 │ ││ │ │ │匯款,簡明惠共受有│ │ │交易清單(少連偵│ ││ │ │ │總計58010 元之損失│ │ │72卷一,第187頁 │ ││ │ │ │)。詐騙電話 │ │ │背面~188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32 │99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臺灣銀行南港分行│①被害人林偉民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偉│成員以電話向林偉民│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7日 │民│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24-周志緯帳戶 │7041,第58~59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林偉民陷│2.分別匯二│2.渣打銀行帳號052-│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次,共 │00000000000000(未│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111000 元 │據偵查起訴) │第57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③臺灣銀行南港分│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3.5998元 │3.郵局帳號000-0000│行出具之周志緯開│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0000000000(未據偵│戶資料、該帳戶99│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查起訴) │年1 月7 日至99年│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1 月8 日存摺存款│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歷史明細(少連偵│ ││ │ │ │之匯款,林偉民共受│ │ │72卷一,第186 ~│ ││ │ │ │有總計146987元之損│ │ │187 頁)。 │ ││ │ │ │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99年│胡│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99元 │1.新光商業銀行關東│①被害人胡文英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文│成員以電話向胡文英│ │橋分行帳號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6日 │英│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未據│7041,第41~42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偵查起訴) │)。 │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要退差額,致胡文│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英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而依指示陸續匯款│2.100000元│2.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 │路分行帳號000-0000│第40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數帳戶中,並於左列├─────┤0000000000(未據偵│③聯邦商業銀行新│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時間,分別使用ATM │3.100000元│查起訴) │莊分行出具之黃林│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轉帳,分別以右列金├─────┼─────────┤正開戶資料、該帳│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4.29999元 │3.聯邦銀行新莊分行│戶99年1月5日至99│之物,沒收之。 ││ │ │ │(連同匯入其他人頭│ │帳號000-0000000000│年1 月7 日未登折│ ││ │ │ │帳戶之匯款,胡文英│ │842- 黃林正戶頭 │帳項查詢清單(少│ ││ │ │ │共受有總計259998元│ │ │連偵72卷一,第 │ ││ │ │ │之損失)。 │ │ │197~199頁)。 │ ││ │ │ │ │ │ │ │ ││ │ │ │ │ │ │ │ │├──┼──┼─┼─────────┼─────┼─────────┼────────┼──────────┤│ 34 │99年│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聯邦商業銀行新莊│①被害人吳東杰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東│成員以電話向吳東杰│ │分行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7日 │杰│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18842-黃林正帳戶 │7041,第44~45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吳東杰陷│2.21437元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3.50000元 │2.台新銀行中壢分行│第43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000-00000000000000│③聯邦商業銀行新│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未據偵查起訴) │莊分行出具之黃林│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正開戶資料、該帳│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戶99年1月5日至99│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4.50000元 │ │年1 月7 日未登折│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帳項查詢清單(少│ ││ │ │ │之匯款,吳東杰共受│ │ │連偵72卷一,第 │ ││ │ │ │有總計151426元之損│ │ │197~199頁)。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35 │99年│周│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9983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安│①被害人周柏翰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柏│成員以電話向周柏翰│ │平分行帳號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8日 │翰│佯稱進行網路援交,│ │00000000 -林素如帳│連偵72卷二,第41│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欲確認其身分,致周│ │戶 │~42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柏翰陷於錯誤信以為│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真,而依指示匯款至│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數│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 │ │卷二,第40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間,使用ATM轉帳, │ │ │③臺北富邦商業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以右列金額匯款至右│ │ │行永康分行出具之│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列帳戶中。詐騙集團│ │ │林素如開戶資料、│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人員所使用詐騙電話│ │ │該帳戶98年11月1 │之物,沒收之。 ││ │ │ │號碼為:0000000000│ │ │日至99年3 月31日│ ││ │ │ │;0000000000;0277│ │ │對帳單查詢(本院│ ││ │ │ │064034;0000000000│ │ │卷第278至279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99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9988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安│①被害人陳金國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金│成員以電話向陳金國│ │平分行帳號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8日 │國│佯稱若欲唱歌伴遊需│ │00000000-林素如帳 │連偵72卷二,第4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先匯款,致陳金國陷│ │戶 │~45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卷二,第43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③同上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 │之物,沒收之。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99年│劉│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3132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安│①被害人劉宥成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宥│成員以電話向劉宥成├─────┤平分行帳號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8日 │成│佯稱進行網路援交,│2.10元 │00000000 -林素如帳│連偵72卷二,第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欲確認身分,致劉宥├─────┤戶 │47~49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成陷於錯誤信以為真│3.1元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 │ │卷二,第46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間,使用ATM 轉帳,│ │ │③同上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以右列金額匯款至右│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列帳戶中(連同匯入│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其他人頭帳戶之匯款│ │ │ │之物,沒收之。 ││ │ │ │,劉宥成共受有總計│ │ │ │ ││ │ │ │3143元之損失)。詐│ │ │ │ ││ │ │ │騙集團人員所使用詐│ │ │ │ ││ │ │ │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26641│ │ │ │ ││ │ │ │4688;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27731│ │ │ │ ││ │ │ │4074。 │ │ │ │ │├──┼──┼─┼─────────┼─────┼─────────┼────────┼──────────┤│ 38 │98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30000元 │1.合作金庫埔里分行│①被害人陳家容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2月│家│成員以電話向陳家容│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2日│容│佯稱欲贖遭管制之伴│ │637(未據偵查起訴 │連偵72卷二,第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遊小姐,需匯款方可│ │) │52~54頁)。 │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解除管制,致陳家容├─────┼─────────┤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99年│ │陷於錯誤信以為真,│2.94000元 │2.第一銀行運河分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1 月│ │而依指示陸續匯款至│ │帳號000-0000000000│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8日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數│ │9-林素如帳戶 │卷二,第51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 │ │③第一銀行出具之│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間,分別使用ATM 轉├─────┼─────────┤林素如開戶資料及│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帳,分別以右列金額│3.100000元│3.中華郵政平鎮山仔│99年1 月6 日至99│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頂郵局帳號000-0000│年1 月11日之交易│之物,沒收之。 ││ │ │ │陳家容共受有總計 │ │0000000000(未據偵│明細(本院卷第 │ ││ │ │ │224000元之損失)。│ │查起訴) │280至28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99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7123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①被害人林世昌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世│成員以電話向林世昌│ │基隆分行帳號013-12│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8日 │昌│佯稱其因網路設定錯│ │0000000000-王福生 │7041,第52~53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誤,需將帳戶內金錢│ │帳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先匯入其他帳戶,致├─────┼─────────┤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林世昌陷於錯誤信以│2.62000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為真,而依指示陸續│ │仁里分行帳號822-13│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指│ │0000000000(未據偵│第51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定之數帳戶中,並於│ │查起訴)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左列時間,分別使用│ │ │行基隆分行出具之│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分別以右│ │ │王福生開戶資料、│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列金額匯款至右列帳│ │ │該帳戶98年12月14│之物,沒收之。 ││ │ │ │戶中(連同匯入其他│ │ │日至99年1 月8 日│ ││ │ │ │人頭帳戶之匯款,林│ │ │對帳單(少連偵72│ ││ │ │ │世昌共受有總計 │ │ │卷一,第207 頁背│ ││ │ │ │69123 元之損失)。│ │ │面~208頁)。 │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 │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 │0000000000 ;02 │ │ │ │ ││ │ │ │00000000。 │ │ │ │ │├──┼──┼─┼─────────┼─────┼─────────┼────────┼──────────┤│ 40 │99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3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①被害人林曉佩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曉│成員以電話向林曉佩│ │基隆分行帳號013-12│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8日 │佩│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00-王福生 │7041,第55~56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帳戶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林曉佩陷│2.99000元 │2.渣打銀行板橋分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帳號000-0000000000│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3.40000元 │0992(未據偵查起訴│第54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 │③同上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 │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 │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 │ ││ │ │ │之匯款,林曉佩共受│ │ │ │ ││ │ │ │有總計168983元之損│ │ │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22│ │ │ │ ││ │ │ │00000000。 │ │ │ │ │├──┼──┼─┼─────────┼─────┼─────────┼────────┼──────────┤│ 41 │99年│盧│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中華郵政潮州郵局│①被害人盧昭燕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昭│成員以電話向盧昭燕│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9日 │燕│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74-李吉弘帳戶 │4195,第73~74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盧昭燕陷│2.52000元 │2.彰化商業銀行東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00000000-李吉弘帳 │第71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戶 │③165專線協請金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偵4195,第75頁│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 │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之匯款,盧昭燕共受│ │ │限公司屏東郵局出│ ││ │ │ │有總計81989元之損 │ │ │具之李吉弘於潮州│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郵局開戶資料、該│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帳戶98年8月12日 │ ││ │ │ │為:000000000;0277│ │ │至99年1月9日客戶│ ││ │ │ │166888。 │ │ │歷史交易清單(少│ ││ │ │ │ │ │ │連偵72卷一,第 │ ││ │ │ │ │ │ │219 頁背面~220 │ ││ │ │ │ │ │ │頁)⑤彰化商業銀│ ││ │ │ │ │ │ │行東港分行出具之│ ││ │ │ │ │ │ │李吉弘開戶資料、│ ││ │ │ │ │ │ │該帳戶98年10月1 │ ││ │ │ │ │ │ │日至99年1 月21日│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少連偵72卷一,│ ││ │ │ │ │ │ │第221~222頁)。│ ││ │ │ │ │ │ │ │ ││ │ │ │ │ │ │ │ │├──┼──┼─┼─────────┼─────┼─────────┼────────┼──────────┤│ 42 │99年│溫│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3123 元 │1.中華郵政潮州郵局│①被害人溫龍玉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龍│成員以電話向溫龍玉├─────┤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9日 │玉│佯稱其因網路購物,│2.5952元 │74-李吉弘帳戶 │4195,第68~70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溫龍玉陷│3.16000元 │2.彰化商業銀行東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00000000-李吉弘帳 │第66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戶 │③同上④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④同上⑤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 │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連│ │ │ │ ││ │ │ │同匯入其他人頭帳戶│ │ │ │ ││ │ │ │之匯款,溫龍玉共受│ │ │ │ ││ │ │ │有總計25075元之損 │ │ │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99年│高│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中華郵政土城平和│①被害人高婉晴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婉│成員以電話向高婉晴│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9日 │晴│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未據偵查│4195,第77~78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需取消錯誤之交易,│ │起訴)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致高婉晴陷於錯誤信│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以為真,而依指示陸├─────┼─────────┤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續匯款至該集團成員│2.10986元 │2.彰化商業銀行東港│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指定之數帳戶中,並│ │分行帳號000-000000│第76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於左列時間,分別使│ │00000000-李吉弘帳 │③同上④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用ATM 轉帳,分別以│ │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帳戶中(連同匯入其│ │ │ │之物,沒收之。 ││ │ │ │他人頭帳戶之匯款,│ │ │ │ ││ │ │ │高婉晴共受有總計 │ │ │ │ ││ │ │ │40957 元之損失)。│ │ │ │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 │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 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99年│蔡│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6998元 │1.彰化商業銀行東港│①被害人蔡語安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語│成員以電話向蔡語安│ │分行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9日 │安│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李吉弘帳 │4195,第81~82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蔡語安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第79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數帳戶中│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 │ │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用ATM轉帳,以右列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 │ │件報案三聯單(偵│之物,沒收之。 ││ │ │ │中。詐騙集團人員所│ │ │4195,第80頁) │ ││ │ │ │使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④同上③ │ ││ │ │ │:00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99年│胡│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陽信銀行雙合分行│①被害人胡婉蓁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婉│成員以電話向胡婉蓁│ │帳號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9日 │蓁│佯稱其富邦銀行之帳│ │10421(未據偵查起 │4195,第85~86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交易程序錯誤需處│ │訴)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理,致胡婉蓁陷於錯├─────┼─────────┤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誤信以為真,而依指│2.98000元 │2.第一商業銀行潮州│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示陸續匯款至該集團├─────┤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成員指定之數帳戶中│3.1000元 │20746-李吉弘帳戶 │第83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並於左列時間,分│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別使用ATM 轉帳,分│ │ │局板橋分局後埔派│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別以右列金額匯款至│ │ │出所受理各類刑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右列帳戶中(連同匯│ │ │案件紀錄表(偵 │之物,沒收之。 ││ │ │ │入其他人頭帳戶之匯│ │ │4195 , 第84頁)│ ││ │ │ │款,胡婉蓁共受有總│ │ │④第一商業銀行潮│ ││ │ │ │計128989元之損失)│ │ │州分行出具之李吉│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弘開戶資料、該帳│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戶98年12月31日至│ ││ │ │ │0000000000 ; │ │ │99年1 月9 日交易│ ││ │ │ │0000000000。 │ │ │明細(少連偵72卷│ ││ │ │ │ │ │ │一,第223 ~226 │ ││ │ │ │ │ │ │頁)。 │ │├──┼──┼─┼─────────┼─────┼─────────┼────────┼──────────┤│ 46 │99年│唐│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8元 │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①被害人唐靖雅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靖│成員以電話向唐靖雅│ │楊梅分行帳號050-29│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0日│雅│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0(未據偵 │7041,第64~67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城分期期付款方│ │查起訴)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式,若不處理將造成├─────┼─────────┤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重覆扣款,致唐靖雅│2.25000元 │2.臺灣土地銀行永和│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而依指示陸續匯款至│3.22000元 │414490-黃孝芳帳戶 │第63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數├─────┤ │③台灣土地銀行永│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帳戶中,並於左列時│4.11000元 │ │和分行出具之黃孝│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間,分別使用ATM轉 ├─────┤ │芳開戶資料、該帳│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帳,分別以右列金額│5.22000元 │ │戶99年1 月10日客│之物,沒收之。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 ││ │ │ │連同匯入其他人頭帳│6.20000元 │ │詢(少連偵72卷一│ ││ │ │ │戶之匯款,唐靖雅共│ │ │,第234 頁背面~│ ││ │ │ │受有總計129988元之│ │ │235頁)。 │ ││ │ │ │損失)。詐騙集團人│ │ │ │ ││ │ │ │員所使用詐騙電話號│ │ │ │ ││ │ │ │碼為: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47 │99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9000元 │台灣土地銀行永和分│①被害人林政澔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政│成員以電話向林政澔│ │行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0日│澔│佯稱其因網路拍賣付│ │4490-黃孝芳帳戶 │7041,第69~70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款設定錯誤,需列印│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明細及轉帳,等系統│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資料還原,存款將自│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動轉回原帳戶,致林│ │ │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政澔陷於錯誤信以為│ │ │第68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真,而依指示匯款至│ │ │③同上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帳│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使用ATM 轉帳,以│ │ │ │之物,沒收之。 ││ │ │ │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 │ │ │ ││ │ │ │帳戶中。詐騙集團人│ │ │ │ ││ │ │ │員所使用詐騙電話號│ │ │ │ ││ │ │ │碼為: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99年│張│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840元 │台灣土地銀行永和分│①被害人張淨雅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淨│成員以電話向張淨雅│ │行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0日│雅│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4490-黃孝芳帳戶 │7041,第72~74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張淨雅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偵7041,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第71頁)。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③同上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 │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 │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0000000000;0223 │ │ │ │ ││ │ │ │319370。 │ │ │ │ ││ │ │ │ │ │ │ │ │├──┼──┼─┼─────────┼─────┼─────────┼────────┼──────────┤│ 49 │99年│莊│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7123元 │中華郵政臺北莒光郵│①被害人莊淑芬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淑│成員以電話向莊淑芬├─────┤局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5日│芬│佯稱其係進行網路購│2.2903元 │849662-陳龍昌帳戶 │連偵72卷二,第23│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物付款方式不成功,│ │ │8~239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需處理,致莊淑芬陷│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 │卷二,第237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中,並於左列時間,│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分別使用ATM 轉帳,│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款│ │ │限公司台北郵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至右列帳戶中(莊淑│ │ │具之陳龍昌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芬共受有總計10026 │ │ │料、該帳戶99年1 │ ││ │ │ │元之損失)。詐騙集│ │ │月15日客戶歷史交│ ││ │ │ │團人員所使用詐騙電│ │ │易清單(少連偵72│ ││ │ │ │話號碼為: │ │ │卷一,第243~244│ ││ │ │ │0000000000;02 │ │ │頁)。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99年│許│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中華郵政臺北莒光│①被害人許淳瑛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淳│成員以電話向許淳瑛│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5日│瑛│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 -陳龍昌帳│連偵72卷二,第2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0頁)。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許淳瑛陷│2.86000元 │2.第一商業銀行中壢│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分行帳號000-000000│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03316(未據偵查起 │卷二,第239 頁背│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訴)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③同上③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3.55000元 │3.玉山商業銀行東港│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分行帳號000-000000│ │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許│ │0000000(未據偵查 │ │ ││ │ │ │淳瑛共受有總計 │ │起訴) │ │ ││ │ │ │170989元之損失)。│ │ │ │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 │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 │00-0000000;800700│ │ │ │ ││ │ │ │3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99年│林│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分三筆,共│1.臺北莒光郵局帳號│①被害人林智弘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智│成員以電話向林智弘│8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6日│弘│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陳龍昌帳戶 │連偵72卷二,第2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1 背面~242 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林志弘陷│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表1紙(少連偵72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卷二,第241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 │之物,沒收之。 ││ │ │ │(林志弘共受有總計│ │ │ │ ││ │ │ │85000 元之損失)。│ │ │ │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 │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52 │99年│陳│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3824元 │新光銀行中壢分行帳│①被害人陳怡菁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怡│成員以電話向陳怡菁│ │號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7日│菁│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3-魏政義帳戶 │連偵72卷二,第2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5頁背面~246頁)│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陳怡菁陷│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表1紙(少連偵72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卷二,第245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③台灣新光商業銀│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行中壢分行出具之│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魏政義開戶資料、│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該帳戶99年1月17 │ ││ │ │ │0000000000;0287 │ │ │日至99年1月18日 │ ││ │ │ │00000000000 。 │ │ │存款帳戶存提交易│ ││ │ │ │ │ │ │明細查詢(少連偵│ ││ │ │ │ │ │ │72 卷 一,第253 │ ││ │ │ │ │ │ │~256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99年│王│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1111元 │1.新光銀行中壢分行│①被害人王淞羽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淞│成員以電話向王淞羽├─────┤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7日│羽│佯稱其因網路購物,│2.25123元 │573-魏政義帳戶 │連偵72卷二,第2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7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王淞羽陷│3.50000元 │2.台新國際銀行帳號│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000-00000000000000│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4.11000元 │(未據偵查起訴) │卷二,第246頁背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數帳戶中│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 │ │③同上③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用ATM轉帳,以右列 │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 │ │ │之物,沒收之。 ││ │ │ │中(王淞羽共受有總│ │ │ │ ││ │ │ │計97234元之損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99年│李│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新光銀行中壢分行帳│①被害人李小蓮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小│成員以電話向李小蓮│ │號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7日│蓮│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3-魏政義帳戶 │連偵72卷二,第24│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8頁背面~249頁)│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李小蓮陷│2.3萬 │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②內政部警政署反│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至其所指示之不名帳│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3.3萬元 │戶(未據偵查起訴)│表1紙(少連偵72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卷二,第248頁)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4.3萬元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③同上③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5.1萬元 │ │ │之物,沒收之。 ││ │ │ │(李小蓮共受有總計│ │ │ │ ││ │ │ │129989元之損失)。│ │ │ │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 │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 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99年│黃│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6123元 │中華郵政中壢建國路│①被害人黃璟宜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璟│成員以電話向黃璟宜│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7日│宜│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 -魏政義帳│連偵72卷二,第25│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0~251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黃璟宜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卷一,第249 頁背│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限公司中壢分局出│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具之魏政義開戶資│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料、該帳戶98年8 │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月14日至99年1月 │ ││ │ │ │0000000000 ; │ │ │17日客戶歷史交易│ ││ │ │ │0000000000 。 │ │ │清單(少連偵72卷│ ││ │ │ │ │ │ │二,第55~5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99年│邱│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89元 │中華郵政中壢建國路│①被害人邱美秀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美│成員以電話向邱美秀│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少│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7日│秀│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 -魏政義帳│連偵72卷二,第25│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2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邱美秀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少連偵72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卷一,第251 頁背│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數帳戶中│ │ │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 │ │③同上③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用ATM轉帳,以右列 │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 │ │ │之物,沒收之。 ││ │ │ │中。詐騙集團人員所│ │ │ │ ││ │ │ │使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 │ ││ │ │ │:00-0000000;8007│ │ │ │ ││ │ │ │00365;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99年│謝│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81000元 │1.台新銀行桃園分行│①被害人謝宜芳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宜│成員以電話向謝宜芳├─────┤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0日│芳│佯稱其因網路購物有│2.12000元 │7000-陳德龍帳戶 │7526,第39~40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問題,需處理退款,│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致謝宜芳陷於錯誤信│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以為真,而依指示陸│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續匯款至該集團成員│ │ │表1紙(偵7526, │ ││ │ │ │指定之數帳戶中,並│ │ │第38頁)。 │ ││ │ │ │於左列時間,分別使│ │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用ATM 轉帳,分別以│ │ │行桃園分行出具之│ ││ │ │ │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 │ │陳德龍開戶資料、│ ││ │ │ │帳戶中(連同匯入其│ │ │該帳戶98年10月27│ ││ │ │ │他人頭帳戶之匯款,│ │ │日至99年2月11日 │ ││ │ │ │謝宜芳共受有總計 │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121000元之損失)。│ │ │查詢(少連偵72卷│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用│ │ │一,第262 頁背面│ ││ │ │ │詐騙電話號碼為: │ │ │~264頁)。 │ ││ │ │ │0000000000 ;02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99年│蔡│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29989元 │1.玉山銀行楊梅分行│①被害人蔡志鴻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志│成員以電話向蔡志鴻│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0日│鴻│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770-陳德龍帳戶 │7526,第42~43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蔡志鴻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偵7526, │ ││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第41頁)。 │ ││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③玉山銀行銀行楊│ ││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梅分行出具之陳德│ ││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龍開戶資料、該帳│ ││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戶98年9月21日至 │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99年2 月12日存戶│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交易明細表(少連│ ││ │ │ │0000000000; │ │ │偵72卷一,第264 │ ││ │ │ │0000000000。 │ │ │頁背面~26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99年│斐│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2829元 │1.華南銀行佳冬分行│①被害人斐慶蘭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慶│成員以電話向斐慶蘭│ │帳號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0、│蘭│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6417(未據偵查起訴│7526,第45~47頁│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21日│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斐慶蘭陷├─────┼─────────┤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2.29989元 │2.玉山銀行楊梅分行│表1紙(偵7526, │ ││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帳號000-0000000000│第44頁)。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770-陳德龍帳戶 │③玉山銀行銀行楊│ ││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梅分行出具之陳德│ ││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龍開戶資料、該帳│ ││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3.4000元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帳│戶98年9月21日至 │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裴│ │號000-00000000000 │99年2 月12日存戶│ ││ │ │ │慶蘭共計受有197941│ │(未據偵查起訴) │交易明細表(少連│ ││ │ │ │元之損失。詐騙集團├─────┼─────────┤偵72卷一,第264 │ ││ │ │ │人員所使用詐騙電話│4.114000元│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帳│頁背面~267 頁)│ ││ │ │ │號碼為:0280 │ │號000-00000000000 │。④彰化銀行桃園│ ││ │ │ │731166 ; │ │(未據偵查起訴) │分行出具之陳德龍│ ││ │ │ │0000000000。 ├─────┼─────────┤開戶資料、該帳戶│ ││ │ │ │ │5.27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8 年12 月21日至│ ││ │ │ │ │ │行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21日交易│ ││ │ │ │ │ │00-陳德龍帳戶 │明細查詢(少連偵│ ││ │ │ │ │ │ │72卷一,第268 ~│ ││ │ │ │ │ │ │270 頁)。 │ │├──┼──┼─┼─────────┼─────┼─────────┼────────┼──────────┤│ 60 │99年│黃│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8989元 │1.中華郵政郵局龜山│①被害人黃家姚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家│成員以電話向黃家姚│ │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7日│姚│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00000000-吳進健帳 │4195,第102~103│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戶 │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黃家姚陷│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第100~101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限公司桃園郵局分│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行出具之陳德龍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戶資料、該帳戶98│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年1 月10日至99年│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1 月27日客戶歷史│ ││ │ │ │0000000000。 │ │ │交易清單(少連偵│ ││ │ │ │ │ │ │72卷一,第274 頁│ ││ │ │ │ │ │ │背面~27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99年│張│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中華郵政郵局龜山│①被害人張登翔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登│成員以電話向張登翔├─────┤郵局帳號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7日│翔│佯稱其因網路購物,│2.33000元 │00000000-吳進健帳 │4195,第106~108│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戶 │頁)。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3.40978元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張登翔陷├─────┼─────────┤詐騙諮詢專線紀錄│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4.64000元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表1紙(偵4195, │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 │000-000000000000 │第104~105頁)。│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 │(未據偵查起訴) │③同上③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 │ │ │,分別使用ATM轉帳 │ │ │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 │ │之物,沒收之。 ││ │ │ │款至右列帳戶中(共│ │ │ │ ││ │ │ │計受有167967元之損│ │ │ │ ││ │ │ │失)。詐騙集團人員│ │ │ │ ││ │ │ │所使用詐騙電話號碼│ │ │ │ ││ │ │ │為:0225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 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99年│洪│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989元 │中華郵政蘆竹光明郵│①被害人洪嘉駿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嘉│成員以電話向洪嘉駿│ │局帳號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8日│駿│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200678 -被告曾炳華│15255 ,第11、12│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帳戶 │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 │ │②台中縣警察局豐│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洪嘉駿陷│ │ │原分局馬崗派出所│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陳報單、受理各類│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案件紀錄表、受理│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刑事報案三聯單、│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受理詐騙電話帳戶│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表各1 紙(偵1525│之物,沒收之。 ││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5 ,第10、14、15│ ││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18 頁)。 │ ││ │ │ │0000000000;0055 │ │ │③華南銀行自動櫃│ ││ │ │ │334295。 │ │ │員機交易明細單1 │ ││ │ │ │ │ │ │紙(偵15255,第 │ ││ │ │ │ │ │ │13頁)。 │ ││ │ │ │ │ │ │④中華郵政公司桃│ ││ │ │ │ │ │ │園分局出具之被告│ ││ │ │ │ │ │ │曾炳華開戶資料、│ ││ │ │ │ │ │ │該帳戶99年1月28 │ ││ │ │ │ │ │ │日至99年1月29日 │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偵15255,第7~│ ││ │ │ │ │ │ │9頁)。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1紙(偵15255,第│ ││ │ │ │ │ │ │16~17 頁)。 │ │├──┼──┼─┼─────────┼─────┼─────────┼────────┼──────────┤│ 63 │99年│楊│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29989元 │1.蘆竹光明郵局帳號│①被害人楊豐展於│傅文沛共同意圖為自己││ │1 月│豐│成員以電話向楊豐展│ │00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28日│展│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被告曾炳華帳戶 │15255 ,第19~20│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頁)。 │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若不處理將造成重│2.17998元 │ │②台南市警察局第│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覆扣款,致楊豐展陷│ │ │五分局開元派出所│之物,沒收之。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張昀剛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警示簡便格式、受│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受理刑事報案三│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聯單1紙(偵15255│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第24頁~26頁)│之物,沒收之。 ││ │ │ │(連同匯入其他人頭│ │ │。 │ ││ │ │ │帳戶之匯款,楊豐展│ │ │③楊豐展帳簿影本│ ││ │ │ │共受有總計47987 元│ │ │2紙(偵15255,第│ ││ │ │ │之損失)。詐騙集團│ │ │21~22頁)。 │ ││ │ │ │人員所使用詐騙電話│ │ │④同上④ │ ││ │ │ │號碼為:000000000 │ │ │⑤內政部警政署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1紙(偵15255,第│ ││ │ │ │ │ │ │23頁)。 │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收受帳│收受時間│收受地點 │收受對象│收受之人頭帳戶 ││ │戶者 │ │ │ │ │├──┼───┼────┼─────┼────┼───────────┤│ 1 │張昀剛│98年10月│不詳 │鄧威順 │附表一編號1、2即 ││ │陳仔 │1 日前某│ │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成││ │ │時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9170 ││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吉安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2 │張昀剛│98年10月│不詳 │潘文明 │附表一編號3、4、5、6、││ │ │13日前某│ │ │7、8、9即 ││ │ │時 │ │ │1.合作金庫南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南港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3 │張昀剛│98年10月│桃園縣中壢│李宗城 │附表一編號10、11、12即││ │陳仔 │23至24日│市後火車站│ │1.合庫銀行龍潭分行帳號││ │ │之某時 │附近之全家│ │ 000-0000000000000 ││ │ │ │便利商店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平鎮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4 │張昀剛│98年11月│不詳 │簡文良 │附表一編號13、14即 ││ │傅文沛│14日前某│ │ │1.永豐銀行樹林分行帳號││ │ │時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樹林育英街郵局帳號70││ │ │ │ │ │ 0-00000000000000 │├──┼───┼────┼─────┼────┼───────────┤│ 5 │張昀剛│98年11月│台中市漢口│阮志文 │附表一編號15、16、17、││ │陳仔 │24日某時│路郵局前 │ │18即 ││ │ │ │ │ │1.台灣銀行大雅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中漢口路郵局700-00││ │ │ │ │ │ 000000000000 │├──┼───┼────┼─────┼────┼───────────┤│ 6 │張昀剛│98年12月│桃園市火車│丁國祥 │附表一編號19、20、21即││ │陳仔 │30日14時│站旁麥當勞│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傅文沛│許 │ │ │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 │丁國祥│ │ │ │ 0000000000 ││ │ │ │ │ │2.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頭城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7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王勝隆 │附表一編號22即 ││ │傅文沛│1 日前某│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 │陳仔 │時 │ │ │隆新民郵局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000 │├──┼───┼────┼─────┼────┼───────────┤│ 8 │許瑞敬│某時 │桃園市大有│游建坤 │附表一編號23、24即 ││ │傅文沛│ │路與民有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 │ │ │口7-11附近│ │園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000 │├──┼───┼────┼─────┼────┼───────────┤│ 9 │陳仔 │99年1 月│台南市大仁│林靜美 │附表一編號25、26即 ││ │張昀剛│2日19時 │街三茶館前│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 │傅文沛│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 │陳仔 │99年1 月│台南市大仁│羅OO │附表一編號27、28即 ││ │張昀剛│2日19時 │街三茶館前│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 │傅文沛│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1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周志緯 │附表一編號29、31、32即││ │傅文沛│6 日前某│ │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時 │ │ │ 基隆三路郵局帳號7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2.台灣銀行南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12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黃林正 │附表一編號30、33、34即││ │傅文沛│7 日前某│ │ │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 │ │時 │ │ │號000-000000000000 │├──┼───┼────┼─────┼────┼───────────┤│ 13 │陳仔 │99年1 月│台南市大仁│林素如 │附表一編號35、36、37即││ │張昀剛│4 日19時│街三茶館 │ │1.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平││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4997 ││ │ │ │ │ │2.第一銀行運河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14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王福生 │附表一編號39、40即 ││ │傅文沛│8 日前某│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 │ │時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5 │陳仔 │99年1 月│不詳 │李吉弘 │附表一編號41、42、43、││ │張昀剛│9 日前某│ │ │44、45即 ││ │傅文沛│時 │ │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基隆潮州郵局帳號7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2.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 ││ │ │ │ │ │3.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16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黃孝芳 │附表一編號46、47、48即││ │傅文沛│10前某時│ │ │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17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陳龍昌 │附表一編號49、50、51即││ │丁國祥│15日前某│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 │陳仔 │時 │ │ │北莒光郵局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000 │├──┼───┼────┼─────┼────┼───────────┤│ 18 │丁國祥│99年1月 │桃園市文昌│魏政義 │附表一編號52、53、54、││ │張昀剛│間某時 │公園 │ │55、56即 ││ │陳仔 │ │ │ │1.新光銀行中壢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中壢建國郵局帳號700-││ │ │ │ │ │ 00000000000000 │├──┼───┼────┼─────┼────┼───────────┤│ 19 │許瑞敬│99年農曆│桃園市延平│陳德龍 │附表一編號57、58、59即││ │傅文沛│過年前某│路12巷7號 │ │1.臺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 │時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玉山銀行楊梅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3.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 │├──┼───┼────┼─────┼────┼───────────┤│ 20 │張昀剛│99年1 月│不詳 │吳進健 │附表一編號60、61即 ││ │傅文沛│27日前某│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龜││ │丁國祥│時 │ │ │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 │陳仔 │ │ │ │801572 │├──┼───┼────┼─────┼────┼───────────┤│ 21 │丁國祥│99年1月 │桃園市文昌│曾炳華 │附表一編號62、63即 ││ │張昀剛│20日某時│公園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 │傅文沛│ │ │ │竹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 │陳仔 │ │ │ │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1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序號│1 支 │被告傅文沛所有、供本件││ │00000000000000) │ │犯行所用之物,沒收。 │├──┼──────────────┼────┼───────────┤│ 2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序號│1 支 │被告傅文沛所有、供本件││ │000000000000000) │ │犯行所用之物,沒收。 │├──┼──────────────┼────┼───────────┤│ 3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1 支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3) │ │所用之物 │├──┼──────────────┼────┼───────────┤│ 4 │序號61E083U536871號SIM卡(以│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上扣案物扣自被告傅文沛處) │ │所用之物 ││ │ │ │ │├──┼──────────────┼────┼───────────┤│ 5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6) │ │所用之物 │├──┼──────────────┼────┼───────────┤│ 6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4) │ │所用之物 │├──┼──────────────┼────┼───────────┤│ 7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1) │ │所用之物 │├──┼──────────────┼────┼───────────┤│ 8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IM卡 │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9 │序號000000000000號SIM卡 │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0 │序號00000000000號SIM卡 │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1 │序號00000000000000號SIM卡 │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2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IM卡 │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3 │序號000000000000號SIM卡 │1 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4 │郵局匯款收據 │1 張 │與本案無關 │├──┼──────────────┼────┼───────────┤│ 15 │基隆二信匯款條(許蔋容) │1 張 │與本案無關 │├──┼──────────────┼────┼───────────┤│ 16 │亞太代繳電話費收據單 │1 張 │與本案無關 │├──┼──────────────┼────┼───────────┤│ 17 │筆記本 │1 本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8 │紙抄 │3張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 │ │ │所用之物 │├──┼──────────────┼────┼───────────┤│ 19 │SIM 卡卡套(以上扣案物扣自被│1個 │與本案無關 ││ │告張昀剛處) │ │ │├──┼──────────────┼────┼───────────┤│ 20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1 支 │與被告丁國祥幫助詐欺犯││ │0) │ │行無關 │├──┼──────────────┼────┼───────────┤│ 21 │筆記本(以上扣案物扣自被告丁│1 本 │與被告丁國祥幫助詐欺犯││ │國祥處) │ │行無關 │├──┼──────────────┼────┼───────────┤│ 22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1 支 │與被告許瑞敬幫助詐欺犯││ │ │ │行無關 │├──┼──────────────┼────┼───────────┤│ 23 │電話筆記本(以上扣案物扣自被│1 本 │與被告許瑞敬幫助詐欺犯││ │告許瑞敬處) │ │行無關 │└──┴──────────────┴────┴───────────┘附表四:

┌──┬────┬───┬─────────┬─────┬─────────┬────────┐│編號│匯款時間│被害人│詐騙手法及詐得金額│匯入金額 │ 匯入帳戶 │證 據│├──┼────┼───┼─────────┼─────┼─────────┼────────┤│ 1 │98年11月│鄭美君│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19123元 │1.慶豐商業銀行帳號│①被害人鄭美君於││ │14日 │(起訴│成員以電話向鄭美君│ │000-00000000000000│警詢時之指述(偵││ │ │書中未│佯稱其因網路購物,│ │(未據偵查起訴) │7041,第82~84頁││ │ │記載之│設定成分期付款方式├─────┤ │)。 ││ │ │被害人│,若不處理將造成重│2.14321元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 │ │) │覆扣款,致鄭美君陷├─────┤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3.17989元 │ │表1紙(偵7041, ││ │ │ │依指示陸續匯款至該├─────┼─────────┤第81頁)。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數帳│4.29989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公司樹林育英街郵局│限公司板橋郵局出││ │ │ │,分別使用ATM 轉帳│ │帳號000-0000000000│具之簡文良樹林育││ │ │ │,分別以右列金額匯│ │4214-簡文良帳戶 │英郵局開戶資料、││ │ │ │款至右列帳戶中。詐│ │ │該帳戶98年11月5 ││ │ │ │騙集團人員所使用詐├─────┼─────────┤日至98年12月23日││ │ │ │騙電話號碼為:0226│5.20000元 │3.台灣土地銀行帳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553355;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少連偵72卷一,││ │ │ │。 ├─────┤未據偵查起訴) │第133 頁背面~13││ │ │ │ │6.20000元 │ │4 頁)。 ││ │ │ │ ├─────┤ │ ││ │ │ │ │7.19000元 │ │ ││ │ │ │ ├─────┤ │ ││ │ │ │ │8.15000元 │ │ │├──┼────┼───┼─────────┼─────┼─────────┼────────┤│ 2 │98年11月│劉昭正│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8989元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①被害人劉昭正於││ │14日 │(起訴│成員以電話向劉昭正│ │公司樹林育英街郵局│警詢時之指述(偵││ │ │書中未│佯稱其係網路購物交│ │帳號000-0000000000│7041,第86~88頁││ │ │記載之│易錯誤,需要取消先│ │4214-簡文良帳戶 │)。 ││ │ │被害人│前錯誤之交易,致劉│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 │ │) │昭正陷於錯誤信以為│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真,而依指示匯款至│ │ │表1 紙(偵7041,││ │ │ │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帳│ │ │第85頁)。 ││ │ │ │戶中,並於左列時間│ │ │③中華郵政有限公││ │ │ │,使用ATM 轉帳,以│ │ │司板橋郵局出具之││ │ │ │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 │ │簡文良樹林育英郵││ │ │ │帳戶中。詐騙集團人│ │ │局開戶資料、該帳││ │ │ │員所使用詐騙電話號│ │ │戶98年11月5 日至││ │ │ │碼為:0000000000;│ │ │98年12月23日客戶││ │ │ │0000000000。 │ │ │歷史交易清單(少││ │ │ │ │ │ │連偵72卷一,第13││ │ │ │ │ │ │3 頁背面~134 頁││ │ │ │ │ │ │)。 │├──┼────┼───┼─────────┼─────┼─────────┼────────┤│ 3 │98年11月│鄧敏琴│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18123元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①被害人鄧敏琴於││ │14日 │(起訴│成員以電話向鄧敏琴│ │公司樹林育英街郵局│警詢時之指述(偵││ │ │書中未│佯稱之前退貨之電話│ │帳號000-0000000000│7041,第90~91頁││ │ │記載之│因誤植費用,要退費│ │4214-簡文良帳戶 │)。 ││ │ │被害人│被害人,致鄧敏琴陷│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 │ │局松山分局東社派││ │ │ │依指示匯款至該集團│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成員指定之帳戶中,│ │ │紀錄表1 紙(偵70││ │ │ │並於左列時間,使用│ │ │41,第89頁) ││ │ │ │ATM 轉帳,以右列金│ │ │。 ││ │ │ │額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 │ │。詐騙集團人員所使│ │ │限公司板橋郵局出││ │ │ │用詐騙電話號碼為:│ │ │具之簡文良樹林育││ │ │ │00000000。 │ │ │英郵局開戶資料、││ │ │ │ │ │ │該帳戶98年11月5 ││ │ │ │ │ │ │日至98年12月23日││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少連偵72卷一,││ │ │ │ │ │ │第133 頁背面~13││ │ │ │ │ │ │4 頁)。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