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6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偉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8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偉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於民國83年11月間,陳志偉之父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巷○○號3 樓住宅,在該住宅陽臺建造鋁窗3 扇,上有密閉鋁窗,若將鋁窗關閉則陽臺與室外空氣將遭鋁窗3 扇及上方密閉鋁窗阻絕,嗣陳志偉再雇工建造輕隔間牆將客廳隔間為半,詎陳志偉本能注意該住宅陽臺及客廳已經陸續建造鋁窗及輕隔間牆,原先客廳面落地窗側之主要換氣空間遭輕隔間牆斬斷、面陽臺側之換氣空間則遭密閉鋁窗限縮,又瓦斯熱水器即係安裝於陽臺,若有燃燒不完全所生一氧化碳即將有溢入客廳之可能,惟陳志偉將該住宅出租他人時,本應注意其出租之住宅應當通風良好,確保其提供之住宅合於承租人一般正常利用,令承租人得以安心從事起居、睡眠、沐浴等日常居家活動,信賴住宅通風環境均屬良好運作得以因應除極端惡劣狀況外之春、夏、秋、冬四季天候、溫度、風力、風向等諸般大氣條件之正常變化,竟疏於注意,於98年1 月17日前某時,將該客觀上通風不良之住宅套房、雅房共4 間,出租蔡欣佑、周書毅及另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室友使用。於98年1 月17日凌晨1 時許,蔡欣佑進入該住宅公共浴廁內,啟動瓦斯熱水器,坐於浴缸內洗澡時,適當日溫度攝氏14度C,風向轉為南南東風,風速在每秒2 公尺以下,於住宅區風力甚弱近無,不能將陽臺空氣捲出,瓦斯熱水器燃燒不完全而生一氧化碳,難自開啟之鋁窗宣洩於外,因熱氣上升、貼附效應、擴散作用而沿該住宅內陽臺頂端滴水簷及密閉鋁窗共同形成之倒扣碗狀空間、陽臺與客廳相連之

5 吋圓孔、客廳輕隔間牆形成之孔道,通過公共浴廁門下方百葉進入公共浴廁內,且因公共浴廁內正排放熱水而加溫空氣,依熱氣上升、冷氣下降之物理原理,益形強化公共浴廁蒸騰之原有新鮮空氣之自上方通風扇流出室外,惟溫度相對較冷之一氧化碳補充流入公共浴廁路徑,致使當時坐於浴缸洗澡之蔡欣佑因吸入前揭瓦斯熱水器燃燒不完全所生之一氧化碳而中毒,而血液內一氧化碳血紅素已達百分之71.8,窒息死亡。同時瓦斯熱水器燃燒不完全所生之一氧化碳亦排入蔡欣佑室友周書毅及同居女友郭瑋玲所在套房內,致周書毅及郭瑋玲受有輕度一氧化碳中毒倖未致死。案經近中午時分,周書毅及郭瑋玲發覺很難起床、無力、頭暈,郭瑋玲因暈眩而倒在套房浴廁內,2 人決定外出就醫,周書毅出門前又聽得蔡欣佑在共用浴廁內洗澡放水之聲音,及於下午5 時許,周書毅、郭瑋玲乘車自行政院衛生署立桃園醫院返回前揭住宅,周書毅聽得蔡欣佑仍在共用浴廁洗澡放水聲音,驚覺有異,將共用浴廁門打開後發現蔡欣佑已然坐倒浴缸死亡而報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員曾意達據報到場勘驗及處理,始因此查悉前情。

二、案經蔡欣佑之父蔡建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之2 、之3 、之4 、之5 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5 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參照)。末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準此,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經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情形。茲就卷附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㈠查卷附據以認定被告陳志偉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

據能力,除證人周書毅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訪視報告書者外,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

㈡查證人周書毅於偵查中向司法警察(官)所為之證述部分,

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直接言詞審理,行交互詰問程序檢視其證詞之憑信性,予被告及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再提示警詢筆錄要旨,予被告及辯護人辯論之機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是與審判中所述相符者,顯已構成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而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周書毅於98年4 月21日檢察官勘驗現場時所為證述,因未經具結,是無證據能力。

㈢末查卷附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訪視報告書,分別名為鑑定報告書及訪視報告書,實分別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囑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為鑑定機關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巷○○號3 樓住宅設置熱水器之陽臺另經建造鋁窗3 扇及上方密閉鋁窗,並其雇工建造輕隔間牆將客廳隔間為半,有將該住宅出租蔡欣佑、周書毅共4 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死犯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辯稱:設置熱水器處鋁窗不是我加蓋的,是本來就有,浴廁上方也有排氣設施,我將客廳隔好後,也曾1 個人住在事發住宅內,也有在浴廁內浴缸泡澡,並沒有發生意外,蔡欣佑血液中有出現酒精殘留現象,是否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容有疑義,蔡欣佑前1 天晚上有吃燒烤,我懷疑也是他吃燒烤時吸入一氧化碳,回到家才發作,如果通風真的有問題,那一起住的蔡欣佑室友,也應該死亡才對,當時我從彰化趕回來,我跟周書毅、郭瑋玲交談,我覺得他們2 人是感冒,周書毅作證說他自己可能也是一氧化碳中毒,是因為看到這樣才這樣說,他說法有點牽強,如果真的有一氧化碳,客廳濃度應該是最高的,周書毅及郭瑋玲一開房門應該當場窒息,也怎麼可能他們從醫院回來之後,仍沒有異狀,因為那個熱水器是持續開的,如果漫延進來屋內,客廳一定是百分之百濃度,才有可能竄到浴廁,為什麼在濃度最高的地方都沒有任何症狀,浴廁反而中毒等語。被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勘查報告載之「員警到場並無發現瓦斯等臭味,且消防隊急救時亦未表示現場一氧化碳濃度過高…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等可能」,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為有違誤。將住宅客廳另隔1 房為很多臺灣民眾曾有之作法及經驗,若被告未將客廳另隔1 房,使落地窗仍存於客廳中,依一般人之生活習慣亦不必然將落地窗打開,若值冬季而寒冷,更絕不可能將此門打開,縱將落地窗打開則能否造成有效之空氣對流亦有疑義。被告自96年後未再變更住宅格局,且自行居住多年,未曾有室內通風不良情形。該住宅熱水器之設置符合消防法規,也不需加裝強制排氣設施,又係於84年間已經存在,內政部依照消防法發布之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是在規範熱水器安裝業者,於本案並不適用,該住宅熱水器所在陽臺雖有加裝鋁窗,係於83年11月間被告之父購入該屋時即有加裝,但亦設有鋁窗以供空氣流通,依證人周書毅證稱事發時客廳通往陽臺之門係關閉,且被害人浴室已隔有浴室之門,2 門阻隔已是雙重阻擋效果,是若蔡欣佑真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為偶發事件,與被告行為並無因果關係,況該住宅浴室亦設有通風口可通至戶外。該住宅熱水器係設於建築物外牆,並裝設於可與戶外流通之位置而與戶外隔絕,並無違反消防法第15條之1 第3 項規定。該住宅陽臺鋁窗既係於83年11月即已加裝,依內政部84年7 月5 日臺內營字第8403660 號及63年11月20日臺內營字第609285號函釋示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而於陽臺上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臺成為居室之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面積,應申請建照執照,否則應予取締,至於在陽臺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照執照等語,雖已經內政部93年7 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303號函廢止,然依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則,被告之父購買住宅時應適用63、84年間規定,當時陽臺加裝窗戶並不違法,是被告於各該法規並無違反之情事。卷存訪視報告書捨訪視當日實驗結果,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有過失之立場,以推論、猜測、獨斷獨行進行假設並製作報告,報告內容與本案無關。以被告曾就讀於中央大學,中央大學位於高地且樹木茂密,事發地點內壢屬平地且高樓林立,氣候特徵與內壢絕不相同,非如訪視報告書所稱2 地氣候相似,自不得憑設於中央大學之中央氣象局中壢氣象站資料憑以推理等語。經查,蔡欣佑於98年1 月17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巷○○號3 樓住宅浴廁內,經室友周書毅發現坐倒於浴缸內死亡,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解剖及鑑定,經毒物化學檢驗認定係血液含酒精0.048 %(W/ V)及一氧化碳血紅素71.8%,尿液含酒精0.007 %(W/ V),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及一般藥毒物均呈陰性反應;病理診斷結論認定蔡欣佑窒息死、一氧化碳中毒、血液內一氧化碳血紅素71.8%、肝門發炎輕度及脂肪肝輕度、器官性充血、器官性充血、全身並

2 側肺臟充血和血腫,死亡經過研判死者蔡欣佑,22歲,男性,由解剖知死者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血液內一氧化碳血紅素71.8%),死亡方式應屬意外,死者生前無飲用酒精類飲料,經死亡經過及檢驗結果驗明死者之死亡轉機為呼吸性衰竭,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最後因窒息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研判死亡原因為甲、窒息死。乙、血液內一氧化碳血紅素71.8%。丙、一氧化碳中毒。鑑定結果認死者蔡欣佑,22歲,男性,研判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死者生前無引用酒精類飲料,此經證人周書毅證述詳確,並有現場採證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3 月5 日法醫理字第0980000629號函附法醫研究所(98)醫剖字第0981100210號解剖報告書、法醫研究所(98)醫鑑字第0981100385號鑑定報告書各1 份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首應認定。查證人周書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98年1 月17日凌晨1時許,我聽到死者房間發出「碰」很大聲音,我打開房門看他1 下,看他是脫好衣服要去洗澡,我就去睡覺,17日中午12點半後我及女朋友出門,我看到浴室燈亮著,有蓮蓬頭的流水聲,我以為他在洗澡,我就出門了,約5 時許我回到宿舍,發現浴室燈還是亮著而且還是在流水聲,我覺得很奇怪,敲門沒有回應,就用10元硬幣將浴室門打開,發現裡面都是霧氣,死者坐在浴缸內不動,我將水關掉,摸死者的頸動脈,並叫我女友打119 ,我及死者並無共用浴室,因為我住套房,死者住雅房等語(偵查卷第17頁);我白天看完醫生後回去發現蔡欣佑死亡,我出門時聽到有洗澡的聲音,回去時還是聽到有洗澡的聲音,前1 個晚上大概凌晨的時候,我有看到蔡欣佑,他正準備洗澡,他看起來有點累,我白天出門時有在客廳發現他嘔出來在客廳黃色的水,是之後去警局作筆錄時我知道他是去吃東西,朋友聚餐回來,我個人習慣房間窗戶都會打開,我記得當天客廳到陽臺中間的門是關起來,我的房間窗戶是打開的,因為另外2 個室友回家,所以窗戶關起來的,我的房間是最容易吹到風的1 間,當天早上,我跟我女朋友郭瑋玲有發生身體不適的現象,早上起床很難起來,好像很嗜睡,沒有體力,起不來,然後我女朋友有突然暈倒1 下,早上郭瑋玲先起床,他看到我一直睡,就叫我起床,硬拉我起來後,她到我們房間的廁所盥洗,準備出門時她突然暈倒,跌在浴室裡面,我就將她扶起來,我也覺得我沒什麼力氣,準備去看醫生,出房門看到廁所聽到蔡欣佑還在廁所洗澡的聲音,去樓下我牽不動機車,就只好叫計程車去桃園醫院看醫生,到醫院就是打點滴,醫生開感冒藥,後來感覺有好一點,我早上起來時就是想睡然後頭會痛,沒力氣,連平常習慣牽的機車也牽不動,郭瑋玲狀況跟我差不多,她還有突然暈眩起不來,沒辦法站,幾個小時內,我們頭暈等症狀都沒有了,不過我也是後來聽說蔡欣佑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才想說我們會不會也是吸到1 點,只是因為我們睡覺房門會關起來,陽臺的窗戶我沒有動,只有門而已,我們出門前,因為有聞到他嘔吐水很酸的味道,所以就已經將客廳到到陽臺的門打開,我房間可以吹到最多風,這是方向問題,因為我房間面中庭及巷子,巷子就有風,而且我房間有2 面可以接觸外面,我發現蔡欣佑後就摸他頸動脈,然後將蓮蓬頭水關掉,我當時也沒想到他是一氧化碳中毒,陽臺的窗戶我本身不會去關,我們平常陽臺窗戶都全開,其他室友有沒有關我就不知道了等語(本院卷第89頁至第95頁),是依周書毅所述,可證事發凌晨1 時許蔡欣佑返回住處後,前往共用浴廁洗澡,當時客廳及陽臺間之門及各房間門均有關上,約近中午時分,周書毅及郭瑋玲發覺很難起床、無力、頭暈,郭瑋玲因暈眩而倒在彼等套房浴廁內,2 人決定外出就醫,周書毅出門前又聽得蔡欣佑在共用浴廁內洗澡放水之聲音,因有聞到蔡欣佑嘔在客廳地板上之酸水,氣味甚臭,將客廳及陽臺間之門打開,因周書毅下樓後因無力而牽不動機車,2 人乘計程車前往行政院衛生署立桃園醫院就診,均有經醫師診斷打點滴及給感冒藥,周書毅原無力及頭暈症狀自起床起數小時內均已消失,因周書毅返抵住處後仍聽得蔡欣佑在共用浴廁洗澡放水之聲音,驚覺有異,將共用浴廁門打開後發現蔡欣佑已然坐倒浴缸內死亡之事實,考以證人郭瑋玲於事發前1 日有著涼感冒,此經郭瑋玲述明在卷(本院卷第98頁背面),固尚難逕認郭瑋玲之無力及頭暈症狀係因感冒或有它故所致,或有因雙(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力,然徵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當天就我接到周書毅電話,從彰化趕回來,有跟周書毅及郭瑋玲交談,郭瑋玲是有感冒,他們2 人的狀況是1 個人很虛弱,但是另外1 個很正常等語(本院卷第95頁及該頁背面),所稱事發後郭瑋玲固有感冒症狀,惟周書毅則甚正常,核與周書毅自稱其原無力及頭暈症狀自起床起數小時內均已消失之情狀,完全相符,綜上,經比較周書毅及郭瑋玲2 人情形,可認周書毅之無力、頭暈症狀並非因感冒所致,要與一般一氧化碳中毒起因一氧化碳搶占血液內之血紅素致血紅素帶氧比率下降,因此人體缺氧發生無力、頭暈現象,經重新補充新鮮空氣並多休息,迨人體逐步補充氧氣而逐漸祛除無力、頭暈現象之情形,是屬相符,堪認事發時同處該住宅惟在另間套房之周書毅、郭瑋玲亦有一氧化碳中毒惟未致死之情狀。從而,綜合蔡欣佑、周書毅、郭瑋玲同處一宅、異地均有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情狀觀之,堪認彼等一氧化碳中毒來源均係事發宅內之瓦斯熱水器無誤,除此亦已思無他故。查事發住宅係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巷金鑽名第社區,地理位置與周遭環境如圖1 ,現場所屬建築物面臨297 巷,至於現場確切位置則在社區北面偏東之位置(如圖2 紅色方塊),自興仁路二段297 巷口觀察現場如圖3 ,自社區大門口觀察現場如圖4 、圖5 ,自社區中庭仰觀現場如圖6 ,現場可由社區大門旁之中庭入口進入,搭乘電梯上3 樓,如圖7 所示,出3樓電梯口正前方、右前方即是現場住宅單元,如圖9 建築師設計圖的淺藍色部分,依圖9 、圖10右上角,該住宅廚房陽臺位於建築物外牆包圍起來之U字型空間,特寫如圖11,熱水器又安裝於U字型空間之底部,此為空氣最容易滯流之位置,原理詳如表2 ,若站立於廚房陽臺門口,仰頭可看到上方鋼筋混凝土材質之滴水簷,以及銜接於滴水簷下邊緣之密閉鋁窗,形狀類似倒扣的碗,受熱上升之瓦斯燃燒廢氣,容易滯留在此倒扣碗狀空間,廚房陽臺全景照片如圖12,經測量廚房陽臺自地板至上層樓板之高度差約2.75公尺,自地板到圖12可開啟密閉鋁窗上緣的高度差約1.7 公尺,是自密閉鋁窗上緣到上層樓板間之高度差約為2.75-1.70=1.05公尺,此為前述倒扣碗狀空間之深度,相當於陽臺地板至上層樓板淨高度38%,安裝於廚房陽臺熱水器型號為SH-568P,經詢問臺灣櫻花公司客服人員,SH-568P為舊式機械熱水器,已於89年5 月間停產,是安裝於現場之瓦斯熱水器年齡至少

8.7 年,又客廳及陽臺間之牆壁間,有條鋁製皺紋管鬆垮搭在牆上,通往牆上圓孔,圓孔直徑為5 吋,圓孔中心及上層樓板間高度差約17公分,幾乎緊貼上層樓板,現場與中央氣象局中壢自動氣象站相距僅7 公里,兩者的氣候特徵相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發函及電話詢答等方式,提供此氣象站於事發時故、訪視時段的詳細氣象資料如表1 ,興仁路二段

297 巷2 側均為地面7 層以上的大樓住宅,近地面自然風受巷道限制,不得不沿著巷道流動,由地形、地物的方位與幾何特徵,不同風向的自然風進入現場巷道時,所造成的通風效應比較如表2 ,訪視人員於99年11月12日上午9 時許抵達興仁路二段297 巷,天氣晴朗,氣溫24.8度C,地面陣風變化劇烈,訪視人員受自然風吹襲,很難穩定站立,如圖14所示,於297 巷轉彎處測得東北東風,風速約7.0M/SEC;於29

7 巷近空曠田野測得南南西風(自然風受建物影響而轉向),風速約7.3M/SEC,於297 巷近興仁路處測得西北西風(自然風受建物影響而轉向),風速約7.7M/SEC之事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100 年1 月4 日函附之訪視報告書及報告書所附之拍攝現場照片、建築師設計圖、住戶平面圖等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5頁至第70頁),經比對前揭訪視報告書認定之現場事實,與卷存事發後警方拍攝現場照片大致相符(偵查卷61頁、第75頁至第85頁),應可採認,並酌以事發時客廳及陽臺間之門及各房間門均有關上,及周書毅、郭瑋玲就寢房間窗戶應為開啟,已經證人周書毅證述如前,再酌以事發時陽臺鋁窗有經開啟之事實,有卷存警方拍攝現場照片可證(相驗卷第61頁),並經對照相驗卷第92頁照片猶屬顯然,是亦足認定。又酌以於83年11月間,陳志偉之父購買事發住宅,已在該住宅陽臺建造鋁窗3 扇及其上密閉鋁窗,於陳志偉就讀研究所期間,陳志偉再雇工建造輕隔間牆將客廳隔間為半,事發後,該宅已別無他人居住,被告亦僅將住宅客廳內原加蓋之隔間牆雇工拆除,除此未再做其他更動之事實,亦經被告述明在卷。從而,事發時前揭住宅坐落位置、結構、天候、氣溫、風力、風向等情,均足認定如上。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曾就讀於中央大學,中央大學位於高地且樹木茂密,事發地點內壢屬平地且高樓林立,氣候特徵與內壢絕不相同,非如訪視報告書所稱2地氣候相似,自不得憑中央氣象局中壢氣象站資料憑以推理等語。然查訪視報告書已確實認定事發住宅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巷金鑽名第社區北面偏東之位置,並考量事發住宅及中央氣象局中壢氣象站大氣條件異同之處及將該住宅因受所在周遭建物影響風向、風力因素,詳為檢討並製作如訪視報告書「表1 事故時段與訪視時段的風向風速氣溫比較表」、「表2 自然風對現場與廚房陽臺造成的概略通風效應一覽表」所示,應足參照。查蔡欣佑一氧化碳中毒之原因,經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鑑定以:舊式機械熱水器並無智慧調整及異常預警等功能,須由人工經常維護調整,才能使瓦斯燃燒效率盡量提高,否則可能因瓦斯燃燒不完全而使廢氣中所含一氧化碳濃度增加,比較表1 、表2、圖14、圖19 、 可發現訪視時段通風換氣結果,無法套用於事故時段的通風現象,換言之,圖19的實驗結果,對於本案並無顯著之價值,理由⑴本件事故時吹東南南風,訪視時段吹東北東風,這2 個風向互相垂直,前者傾向於使廚房陽臺氣體原地滯留,後者能將陽臺氣體快速驅散,兩者通風效應剛好相反;⑵事故時風速極低(<1.5M/ SEC),廚房陽臺氣體近似於原地滯留,毒性氣體經5 吋圓孔低速擴散進入客廳,訪視時段風速偏高(>7 M/SEC),自然風直接驅散滯留於廚房陽臺的氣體,由以上比較發現,可發現兩者自然通風效應顯著不同;⑶圖13以虛線標示訪視時所見位於客廳中央的輕隔間牆拆除痕跡,於事故時段,客廳以此隔間牆分隔為左邊的臥室D及右邊的小客廳,由於客廳縮小,空氣體積減少近半,一氧化碳濃度變得更容易累積,且輕隔間牆造成額外空氣流動阻抗,使客廳的通風換氣變得更加困難,於訪視時客廳輕隔間牆已經拆除,客廳中空氣體積幾乎加倍,不但有利於稀釋毒性氣體,且由於空氣流動阻抗大幅降低,客廳通風換氣效果變得更好。是由以上比較,可發現訪視時段與事故時段的通風換氣現象確有顯著差別,訪視人員改採如圖

20、21等案例推理方式,研判並比較現場人員因吸入一氧化碳而中毒的健康風險…以事故當時氣象為假想條件,自然風向為南南東風,風速低於1. 5M/SEC ,自然風流入297 巷後,受巷道兩旁高樓限制,風向被迫轉為東南東風,由於自然風向與297 巷存在很大的夾角,自然風的速度向量在巷道方面的分量很小,因此巷道內的實際風速十分微弱,不利於廚房通風換氣,廚房陽臺的瓦斯熱水器因故未能正常燃燒,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的燃燒廢氣,高溫燃燒廢氣因密度偏低而自動上浮,滯流於倒扣碗狀空間,由於廚房陽臺外部U型空間的自然風速甚低,因此被廚房包圍起來的倒扣碗狀空間裡,空氣流動混合緩慢,此時由瓦斯熱水器產生的高溫毒性燃燒廢氣,因浮力作用(原理如同熱氣球般)而自動上升,自動累積於上層樓板下方的倒扣碗狀空間,也就是5 吋圓孔所在附近,甫自熱水器排出的廢氣,不僅毒性最高,且含來不及擴散的最高濃度一氧化碳,以及最低濃度的氧氣,因此毒性、窒息性、浮力均為最高,能浮在倒扣碗狀空間的最上層,至於溫度較低的廢氣,則被連續產生的燃燒廢氣向下排擠,並由窗戶丙擴散到戶外,毒性最高,氧氣濃度最低的毒性氣體,依濃度擴散原理與微弱的自然風推送作用,經5 吋圓孔流入小客廳,由於擴散進入小客廳的速度偏低,起初此氣體浮在小客廳上層空間,與小客廳下層較新鮮的冷空氣格格不入,隨著時間流逝,原本浮在小客廳上方的毒性氣體,因為混合、散熱的作用降低溫度並失去浮力,其高度逐漸降低,開始與小客廳下層空氣混合,此毒性氣體下層,此毒性氣體高度降低後,小客廳上方騰出新的空間,得以容納更多來自圓孔的高溫毒性氣體,於是小客廳空氣中所含毒性氣體的濃度不斷增加,由於客廳被輕隔間牆分割為臥室D及小客廳2個空間,而小客廳的空氣體積比原有客廳的氣積減少近半,前述的毒性氣體雖能與小客廳下層空氣混合,但參與混合的空氣體積不足,因此小客廳空氣所含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快速增加,氧氣濃度則緩慢降低,位於浴廁B的通風扇,將來自小客廳的毒性氣體吸入浴廁B,然後由通風扇吹向裝飾用天花板上方空間,於浴廁B洗澡的人員吸入毒性氣體,健康因而受損,浴廁B與浴廁A之間的隔間磚牆有若干縫隙,毒性氣體在裝飾用天花板上方空間低速傳遞,由浴廁B流向浴廁A,然後經由共同管道流向屋頂戶外空間,事故發生時,臥室A也有人居住,但次事故並未造成臥室A人員死亡推測原因係因⑴浮力選擇策略,自浴廁B裝飾用天花板上方排放到浴廁的濕熱毒性氣體,其密度顯著低於相對乾冷的浴廁A空氣,因此溼熱毒性氣體傾向於向上流入共同管道,⑵臥室A對外開口眾多,近社區中庭,近297 巷等兩側牆面,均設有大型窗戶,且近297 巷牆面高處設有非密閉的窗型冷氣機,除此,位於臥室A內部的浴廁A,於浴室內部牆面設有朝設區中庭的對外窗戶,因而使戶外空氣有較大機會經由各種開口縫隙與室內空氣作交換,⑶事故發生時,臥室A雖然關閉房門,但窗戶卻未完全關閉或窗縫過大,因而構成最起碼的通風換氣流路,即「297 巷側窗戶←→臥室A←→近社區中庭側窗戶」,新鮮空氣稀釋了毒性氣體,使得臥室A的人員僅出現輕微中毒現象,⑷自戶外洩漏流入的新鮮冷空氣,其溫度低於14度C,且密度低於相對溫暖的小客廳毒性氣體,新鮮空氣流入臥室A後,首先因為密度的差異而搶占臥室A低處空間,由於這個幸運的物理特性,躺在低處床面上睡覺的人員得以持續吸入較新鮮的空氣,其健康未嚴重受損,相對於臥室A,浴廁B的情況則相反,由於連續使用熱水,浴廁B充滿潮濕、溫熱、低密度的空氣,因此自客廳經門下方百葉開口流入浴廁B的毒性氣體,其密度顯著高於浴廁B原有的濕熱空氣,毒性氣體流入浴廁B後,首先搶占浴缸的低處空間,然後才與高處濕熱空氣混合,疑因睡著而低頭坐於浴缸的洗澡人員,因為這個不幸的物理現象,大量吸入毒性較高的氣體,若以來自小客廳溫度15度C、相對溼度50%、自門下方百葉開口流入浴室B的乾冷空氣、與溫度36度C、相對溼度10 0%(熱水持續流入浴室並散發溼氣),的浴室B高處濕熱空氣相比,則可發現其密度差異高達

8.9 %,此密度差異足以產生強大浮力,使來自小客廳的毒性氣體因密度差異而堆積於浴缸之低處空間,因此前述的不幸物理現象並非單純的想像,而是合理的推測。結論訪視人員推測現場於事故時段的通風環境不良,前述的推測,係由一連串的人為因素及物理因素共同滿足,依因果關係說明如下:⑴存在於毒性氣體發生源(人為):安裝於廚房陽臺戶外型瓦斯熱水器,其安裝年齡長達8.7 年,為型式老舊的機械式熱水器,若使用者未能定期保養並調整此熱水器的燃燒設定,則於燃燒時較容易產生一氧化碳;⑵存在暫存毒性氣體的容器(人為):設於廚房陽臺的密閉鋁窗,與陽臺滴水簷共同形成阻礙熱水器自然排放廢氣的結構,使毒性氣體傾向於長時間滯留在滴水簷與密閉鋁窗上半部包圍而成的倒扣碗狀空間;⑶存在將毒性氣體引進室內的管道(人為):客廳與廚房陽臺間牆壁高處,留有1 個5 吋圓孔,此圓孔的原始設計目的,是要讓廚房排油煙軟管經此穿出牆外,使油煙於戶外排放,然而現場於改建時未能封閉此圓孔,因此使毒性與溫度偏高、密度偏低的熱水器燃燒廢氣,經此圓孔流入小客廳;⑷客廳空間稀釋能力削減近半(人為):原有的客廳,被新增的輕隔間牆分隔為臥室D與小客廳,此舉使客廳氣積縮減近半,藉由客廳原有空氣來稀釋入侵客廳毒性氣體的效能,因而顯著降低;⑸客廳陽臺通風效果遭阻斷(人為):原本客廳陽臺可提供良好通風換效益,但因加裝陽臺氣密鋁窗,又輕隔間牆分隔為臥室D與小客廳,使客廳陽臺對小客廳的通風效果完全阻斷,通風環境顯著變差;⑹臥室門窗通風效果不良(人為、物理):事故時段的氣溫偏低,居住於現場各臥室人員,傾向於緊閉門窗禦寒,使現場通風效果變差,通風環境更形惡化;⑺存在引進毒性氣體的驅動機制(物理):安裝於浴廁B裝飾用天花板的電力通風扇,將小客廳的毒性氣體經門下方百葉開口持續吸入浴廁B,使浴廁B內部充斥毒性氣體,由於事故時段戶外自然風速偏低,使現場自然通風換氣效益不足,因此浴廁B的通風扇於此事故扮演重要的角色;⑻存在使毒性氣體自動集中於被害人身體附近的機制(物理),被害人於浴廁B開啟熱水龍頭,熱水持續流入浴缸長達10餘小時,在這段期間,洗澡用熱水大量散發溼氣與熱,使流入浴廁B的氣體加溫加濕,變成溫度接近或略高於體溫,相對濕度接近100 %、密度相對較低的濕熱空氣,起初,前述密度相對較低的濕熱空氣幾乎不含毒性氣體,受浮力影響自動搶占浴室上方空間,並就近受到通風扇捕集,於同一時間,自小客廳經門下方百葉開口流入浴廁B,相對較乾冷、毒性較強的氣體,由於浮力不如浴室內的濕熱空氣,因而累積於下方空間,由於被害人低頭坐在浴缸,因而優先吸入毒性較高的下方空間氣體,使其健康受到不明程度的負面影響,接下來,當存在於浴廁B、幾乎不含原有較清新空氣被浴廁B的通風扇排除殆盡後,浴廁B內部空間便充斥著來自小客廳的毒性氣體,浴廁B內部空間便充斥著來自小客廳的毒性氣體,此時浴廁B內部空氣雖然在密度上面仍有上方空間與下方空間的差異,但毒性卻是上下一致,被害人長期吸入毒性較高的氣體,其健康可能嚴重受損等語,有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訪視報告書在卷可稽,查該訪視報告書所憑事實,除嗣證人周書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平日在臥室內有開窗之習慣,就此部分訪視報告書製作時不能認識,是就關於周書毅及郭瑋玲就寢臥室部分通風狀況之推論應予保留者外,考以該份訪視報告書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衛生所副研究員王順治執筆,畢業於臺灣科技大學機械系,於本院審理時正就讀臺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研究所博士班,自91年起任職於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擔任副研究員,研究專長及領域為工業通風(本院卷第136 頁背面),自屬學有專精,且親自勘查現場2 次,並勘查現場相關細節、情狀復調取所載之現場風速等情相關書面資料,旁徵博引甚為詳確,形式以觀,研究專業、方法及論證過程已無可挑剔之處。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固以前開情詞置辯,質之證人王順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這份訪視報告中有記載說,浴廁B的天花板的通風扇是根本沒有通電,是指你去現場看的時候根本沒辦法運作嗎?)我做這個動作是為了要說明,即使浴室的通風扇不轉,一樣會有強迫的通風效用,所以當時是我刻意要求不要開通風扇的電,我要證明即使在案發當時的天候狀況下,浴室通風扇的開口一樣會有強迫的通風作用,所以我還特別請警察幫我拿探照燈,因為浴室的燈和通風扇的開關是同

1 個」,「(你有沒有去看那個浴室的通風扇到底能否正常運作?)可以正常運作,我前後文都有交代當時這麼做的目的」,「(在你的訪視結論中你有提到,按照你所模擬的案例B是可以用來解釋,現場事故的時候是否會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機會,可否請就案例B的部份再作說明?)案例B是就我在這個案件所蒐集到很少的資料綜合模擬,亦即在A的情況下會發生什麼事、在B的情況下會發生什麼事,其中關於案例B的部分,整個發生中毒的過程是1 條長長的鍊子,這1 條鍊子上的某1 個環節如果脫落了,就不會造成任何人員的死亡,我現在就重覆案例B中毒的過程,首先是陽臺的部分,陽臺是連通外面的大氣,但是在案發當天的風向,它是會妨礙陽臺的空氣對外擴散,所以首先瓦斯熱水器燃燒之後產生高溫的廢氣,裡面含有一氧化碳,它會因為熱上升的作用,跑到陽臺上方像1 個倒扣的碗一樣扣住那個空間,本來這些毒氣應該累積在這個倒扣的碗狀空間裡,然後靜靜的對外擴散才對,然而不幸的是,這個陽臺和客廳之間牆面的高處,也就差不多是這個毒氣累積的高度,有1 個大概5吋的大圓孔,這個孔是打穿外牆連通戶外的陽臺以及客廳,於是這個孔就形成源源不絕的讓這個高溫且浮在上方有毒的廢氣進入的通道,當這個毒氣進到客廳之後,如果是一般正常人家的話,這個毒氣因為帶有溫度,所以它進入客廳還是會浮在上方,然後被其他室內各式各樣的窗戶或是窗型冷氣機開口等等其他的通風來源,把這個毒氣慢慢的稀釋淡化掉才對,但這個毒氣進入客廳之後,很不幸的是,客廳的容量減半,客廳的容量沒有原來的那麼大,客廳的容量減半會造成兩種效應…」,「(你所謂客廳容量減半的意思,是否因為屋主在客廳多了1 個隔間牆?)正是客廳出現1 個隔間牆,這個隔間牆發揮2 個作用,第1 個作用是使得客廳可能用來稀釋毒氣的空氣幾乎減半,好比我們拿1 大杯的水灑入1 點點的糖來攪一攪,這個糖水淡而無味,但如果是1 小小杯的水加入同樣的糖攪一攪,會覺得這個糖水很濃,原理是一樣的,因為客廳裡面出現了這1 面隔間牆,使得空間可稀釋的氣積減半,第2 個效應是造成這個隔間牆的後方,如果本來還有其他的通風開口,也就是客廳陽臺,使得客廳陽臺的通風效果也消失」,「(如果說沒有那道隔間牆,而客廳陽臺的門也是緊閉,那這樣有牆和沒牆對這個所謂稀釋通風的效果,是否有影響?)我們可以這樣形容,它是大幅爭取到讓空氣中的一氧化碳的濃度不要太快升高的效果,也就是當客廳的空間小、空氣量少的時候,如果我們源源不絕的添加一氧化碳進來,很快一氧化碳在客廳的濃度會很快就爬高,可是如果這面隔間牆沒有了,因為客廳的氣積大了,而且在物理上門窗是不可能完全緊閉的,除非是氣密門窗,如果是氣密門窗不只隔空氣還隔噪音,但顯然現在不是氣密門窗,它還是有1 點點洩漏的縫隙」,「(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那道隔間牆,客廳維持它既有的體積的話,即使客廳陽臺的門窗是緊閉的,因為客廳原來的空間比較大,所以比較容易可以稀釋進來的一氧化碳,而且窗戶不可能完全密閉,一定會有縫隙,所以也會形成空氣的流通,更加的稀釋進到客廳裡面的一氧化碳?)正是」,「(那這麼說那道牆隔起來會有很大的影響?)那道牆隔起來所造成的影響必須要用模型來計算,才會知道,我只能說它有影響,但沒有證據我不敢亂講話,必須要詳細算過才知道」,「(是要相同的條件去算嗎?)必須要完全相同的條件才可以去算,通風相關的問題,如果有1 個項目沒有考量到的話,可能會得到不同的結果」,「(不過它是有影響,這是1 個確定的結論?)這是確定的有影響」,「(只是影響多大,必須要計算?)對,於是現在客廳的氣積幾乎減半,所以說這個空氣首先是浮在客廳的上方,因為它是熱的、是溫暖的,案發當天氣溫只有10幾度而已,很冷,冷的空氣會在下面,溫暖的毒氣會在上面,然後隨著戶外的毒氣不斷的進來,客廳的平均氣溫會稍微升高,發生上下的攪動,這時候含一氧化碳的毒氣才真的沈降下來,接著浴室的通風扇會持續的拉動空氣,把客廳的空氣拉動進入浴室,所以是通風扇把毒氣拉進浴室,而且看現場的情況,浴室的門下方有個百葉的開口,毒氣是從那個開口流進去的,毒氣流進浴室之後,因為發生問題的時刻,死者是在洗澡並不斷的在放熱水,而且這個熱水是一直放到第2 天發現他死亡了還在放,因為持續放熱水的關係,當熱水流到浴糟裡面去時,還散發大量的濕氣,使得【浴】室內一直維持溫熱的狀態,所以從浴室門的下方百頁開口流進去含一氧化碳的毒氣,它會搶占下方的空間而不是上方,因為上方是熱的、密度小的空氣,而下方是相對冷的來自客廳的毒氣,此時毒氣持續地進入浴室,而且沈積在下面的毒氣漸漸的跟浴室裡面濕熱的空間混和之後,因為上方濕熱、乾淨的空氣被通風扇抽走,於是下面有毒的氣體就跟著上升,此過程不斷的延續下去,應該說客廳有毒的氣體不斷的流入浴室,然後毒性比較高的氣體先在下面,再到上面,之後被通風扇抽走,這個過程不斷的延續,當時被害人是坐在浴缸裡面,他剛好口、鼻呼吸帶都在下方的空間,因此累積吸入過多的一氧化碳,就發生問題,這是我的研判」,「(你說有毒一氧化碳的空氣進入到浴室之後,會跟裡面的空間混合嗎?)會,這個混合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上方的通風扇不停的在抽空氣,所以下方的空氣不停的被往上拉,然後從通風扇的開口吸走,因此這個發生混合的過程時間很短,大概估計1 分鐘之內就完成了,亦即1 分鐘之後就不需要考慮浴室裡一氧化碳的濃度,因為已經跟客廳一氧化碳的濃度一樣」,「(這樣的話變成浴室裡面的那個抽風機反而是原兇?)浴室裡面的抽風機,假設被害人坐在浴室裡面洗澡,他把浴室的通風口用膠布貼住,上方天花板的通風口也用膠布貼住的話,他會在裡面洗到很悶,然後受不了就跑出來,因為他會在裡面洗到很熱、很悶、很不舒服,所以我認為在這個情況下的話,他不會死亡」,「(可是不是一直把一氧化碳抽出去嗎?既然一直抽出去的話,為何浴室裡面還會有達到足以使人發生致死濃度的一氧化碳?)因為源頭沒有關掉,那個一氧化碳是不斷在產生,它的產生機具就是那個熱水器,熱水器不停的產生新的一氧化碳,新的一氧化碳不停的流進客廳裡,然後再從客廳流進浴室門下方的百葉開口,持續不斷的進去」,「(可是我們的觀念上是說冬天要注意熱水器使用的安全,因此把熱水器安裝在室外,本案熱水器也是安裝在室外,為何沒有辦法透過外面風的流動,把剛才你所述會蓄積在所謂的倒扣碗口的那些有毒一氧化碳的空氣稀釋或吹到戶外?)這就是為何我第2 次要去補拍照片的原因,從我第2 次去補拍的照片就可以清楚看到那個U型空間,案發地點是在3 樓,但照片上可以看到3 樓陽臺再下來2 樓的地方是平的,如果2 樓陽臺的地方不但是向水平方向凹入,而且是在垂直空間的方向,都是上下連通沒有受到阻礙的話,本案不會發生」,「(這部分請再描述清楚?)比方說如果那個陽臺的部分凹進去的空間,就像法庭現在的這個空間,而且如果這個空間是從一樓上升到樓頂連續的開口,會有很好的通風驅散效應,如果有此效果的話,我估計本案不會發生」,「(為什麼?)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戶外的風吹進來,空氣都要有進有出,不管從比較高的地方吹了灌下來,還是從比較低的地方吹過來灌上去,空氣有路可去,風就能夠灌得進來,如果空氣沒有路可去的話,它根本不會流進來」,「(在2 樓看起來本身是違建,是平的,那這樣有影響嗎?)有,就像我們現在的地板整個延伸過去的話,就把U型空間空氣往下流的機會給扼殺,因為本案是在3 樓,照講應該是還有2 樓及1 樓,可是2 樓平面出現的關係,使得空氣往下流的機會被扼殺,如果有1 個吸煙的人將煙吐在牆角,這時候拿著電風扇往煙吐出的方向吹的話,會發現已經吹了好幾秒,怎麼那個角落還有煙,那個就是死角,空氣進不去也出不來,但如果只是對自由空間吐煙的話,拿個電扇吹那個煙就不見了,因為空氣有路可去,所以為什麼我們第

2 次還要去補拍,其中1 個重點就是要補拍那個地方,是為了要證明那是1 個空氣不容易進去,也不容易出來的地方」,「(可是如果說從2 樓以上一直到底都是連通的,在連通的情況之下,會因為2 樓本身有1 個平面,就使得從2 樓以上連通的通風效果完全打折或完全失去通風的效應嗎?)我只能說那是通風的物理現象,遮蔽愈少的話,通風效果愈佳,本案是因為多了那個遮蔽,使得那個凹處的通風效果非常的不好,最糟糕的是案發當天的風向,為了強調每個風向對於這個凹槽的通風效果的影響,我有畫很多的簡圖併在1 張大圖上,案發當天的風向是非常的不利,巷道裡的風速很小,如果用我們的虎口來形容案發空間的話,熱水器大概是安裝在我虎口深處的位置,旁邊就是297 巷的話,在案發當天風通過297 巷的風速非常低,如果通過297 巷的風速非常高,是直接灌進開口,然後把裡面的髒東西趕出來,這個效果非常好,但是案發當天,通過297 巷巷道內的風速很低,所以不容易把裡面的髒東西捲出來,亦即案發當天的天候狀況,是非常不利於將陽臺的髒東西捲出,這是第1 點,第2點如果是普通陽臺的話,不至於有這麼大的問題,因為我們所看到的倒扣碗狀空間,就一般的建築案例而言,它只是純粹做滴水簷使用而已,所以伸出陽臺下來的那段滴水簷的高度不會太高,不會影響到瓦斯熱水器廢氣的排放,但在本件的案例,除了滴水簷之外還往下加了1 個鋁窗,這個鋁窗就加深了碗的深度,使得毒氣特別不容易出去」,「(這個鋁窗你去看的時候,他有3 扇窗戶,如果3 扇窗戶全開的話,對通風有無影響?)3 扇窗戶全開的話,要看戶外的自然風速」,「(我是說因為你案例B所設定的條件,窗戶甲、乙是關閉,但窗戶丙是開啟的?)我是模擬案發當天的天候狀況」,「(我是說我們現在再加1 個新的條件,如果廚房陽臺的窗戶是甲、乙、丙全部都開啟,一樣套在案例B,結論會如何?)問題會小一些,蓄積毒氣的容量不會那麼大,至於小到什麼地步,還是要做試驗才會知道,但無論如何,滴水簷的下方還有延伸1 段的高度,那個高度是沒有所謂有窗、沒窗,那個部分會助長毒氣的蓄積」,「(如果說3 扇窗全開,會不會形成單純在陽臺這邊,使得空氣的對流更加容易?)如果3 扇窗都打開當然會有正面的幫助,但無法阻止上方毒氣的蓄積,因為案發當天的天候特徵是風速很低」,「(按照案例B的條件,我們現在變更說如果廚房陽臺的3扇窗戶全部打開的話,其他條件不變,是否一樣會導致毒空氣一直往裡面灌、蓄積,甚至於造成浴室裡面一氧化碳中毒的結果?)會」,「(請問理由?)因為毒氣熱的燃燒廢氣,它離開瓦斯熱水器的排放口時,它的溫度非常高,那個毒氣因為熱上升的原理,一定會先蓄積在上面的倒扣碗狀空間,更何況瓦斯熱水氣是貼在牆上,並非是無依無靠獨立懸掛在半空中的東西,因為是貼在牆上就會產生1 種叫做貼附效應的通風現象,也就是毒氣從瓦斯熱水器開口衝出來的時候會貼著牆走,然後跑到上方的倒扣碗狀空間,所以即使3 個窗戶都打開,是會有正面的幫助,但以案發當天的天候狀況幫助不大,而且強調一定要是案例B的情況」,「(所以縱使有幫助,但是幫助不大,一氧化碳還是會往室內裡面灌?)最主要是因為牆上有那5 吋圓孔,如果沒有5 吋圓孔,答案會是相反」,「(這麼說使得室內浴室它一氧化碳蓄積到達使人致命濃度的話,最大的爭點是因為室內的通風是不良的,沒有辦法使進到戶內的一氧化碳能夠得到有效的空氣把它稀釋掉?)【是】總和來講,案發當時的通風條件確實是不好,通風不良」,「(那面客廳的隔間是很大的影響嗎?)依照我的經驗,只能說是有很不好的影響,但究竟是影響到什麼地步,還是需要做試驗,沒有辦法提1 個實際的數據。

另外補充說明案例C及案例D,如果被害人是站著而不是坐著,在裡面洗個5 分鐘就出來的話是不會死亡,因為毒氣累積的時間不足,根據當時警察的說法是他有喝酒,好像喝很多的樣子,所以他是坐在浴盆裡,可能他喝很醉沒有想要趕快洗完趕快出來,如果他是正常的洗5 到10分鐘就出來,是不會死亡的,但他洗很久,坐到隔天早上」,「(假設說案發現場的滴水簷下面沒有鋁窗會如何?)不需要調查本案,不會出任何問題,因為我們從過去到現在臺灣設了多少鐵窗,家家戶戶都把瓦斯熱水器裝在陽臺,但沒有聽說過有任何人發生問題,像我家只裝了幾根花隔離而已,也從來沒有出過問題」,「(這種情況通風是良好的嗎?)這種情況通風是良好的,建築師設計滴水簷不會胡亂設計的,滴水簷的深度通常不深,它唯一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雨直接打進陽臺如此而已,所以不會設計的太深」,「(請問今天所謂的一氧化碳之所以會一直跑到浴室B,是不是也因為最主要浴室B的天花板有1 個抽風機?)就物理的原理上是如此」,「(那其他的房間為什麼比較不會進去?)其他的房間至於能不能進去,或是進去量多少,我都寫在推測裡,之所以寫在推測裡的原因,是因為【這部分】我實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案發的那1 個時刻,哪1 個房間的窗戶有開,是開幾吋,或是哪1扇窗的窗戶特別大,還是大了幾MM,【這部分】我沒有資料來做綜合研判,所以我無法推論為什麼其他的房間有的人會中毒,有的人不會中毒;」,「(如果說其他房間窗戶是打開的,那房門一樣是有百葉開口空氣可以進去的話,其他房間是否一樣會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們會一起造成輕度的一氧化碳中毒,例如嘔吐、頭痛等等,也就是那個濃度在客廳裡每1 扇門都有百葉開口,房間內的窗戶也都是開啟或是部分開啟,就案例B的天候狀況,一氧化碳還是會進入客廳,但它有路可去,一氧化碳可以很快的擴散到各個房間,然後就流走了,這個時候從陽臺經過牆上5吋的高處圓孔流進客廳裡的混合氣體,它所含的一氧化碳的濃度也不那麼高」,「(等於說擴散的面會比較寬、比較稀釋?)是,因為熱水器是穩定燃燒,一氧化碳它的單位時間的產量是一定的,但如果說協帶它流進去的空氣量多的話,濃度就不會那麼高,所以在窗戶全開的情況下,大家會一起發生比較輕微的一氧化碳中毒,不會造成死亡」,「(就是如果大家都分擔,只有其中1 個人分擔,就會比較嚴重?)是」,「(請問空氣的密度跟它本身會搶佔上方、下方的關聯性為何?)氣體的密度在本案它是最重要的,就物理原理而言,它是最重要的靈魂,同樣1 份空氣,如果把它加熱一定會往上跑,因為加熱之後的密度會變小就會往上跑,就好比平溪點天燈的原理是一樣的,空氣密度小的時候一定會往上跑,氣體的密度在本案非常重要」,「(那如果說空氣越冷,表示密度越高?)空氣如果變冷,密度就會變高,空氣中如果不含水份,密度也會變大」,「(密度大是往下,密度小是往上?)是,浴室裡它放很多熱水,空氣變得很潮濕,但含有水的空氣密度是比較小的,並非比較大,再加上是在浴室裡面由熱水產生的熱蒸氣,因此同時有兩個造成密度小的原因,1 個是它是熱的、1 個是它是潮濕的,雙重的效果,所以潮濕的空氣跟熱的空氣一定是在上面」,「(請問什麼叫密度?)密度就是單位體積的空間他所擁有的質量,就稱為密度,例如同樣是1 公斤的物體,如果這1 公斤的物體是保麗龍,這1 公斤的保麗龍可能是1 大塊,這時我們說它的密度低,但如果同樣是1 公斤的鐵,只有小小1 塊,這時我們說它的密度大」,「(請問浴廁B的抽風機是不作動的,是否會有影響?)我沒有辦法研判這個狀況,如果它不作動的話,毒氣還是會進浴室,但是它是以擴散的方式進去,原理不同,如果我們假設他洗澡是從半夜洗到天亮,經過那麼長的時間,浴室一氧化碳的濃度會跟客廳一氧化碳的濃度會一致,所以如果是這樣情形的話,我推測他還是一樣會死亡,如果單純只是浴室通風機開口被用膠帶貼起來不會作動,還是一樣,只是原因改成擴散」,「(擴散是什麼意思?)擴散的原理是說,例如在1 個空間,比如說在這個房間,我放了1 個屁,這個屁很快會向四面八方沒有物質的方向擴散,稱為濃度擴散,因為浴室裡面沒有一氧化碳這種東西,客廳有很多,於是一氧化碳就會由濃度很高的客廳往浴室方向擴散,擴散到2 側的濃度一致」,「(那這樣本案它抽風機有運作的話會如何?)如果有運作的話是吸入,吸入的速度明顯快的多,濃度擴散的話,以那個浴室的體積來算的話,要發生問題濃度擴散可能要數小時,但如果是通風的話,1 分鐘就夠了」,「(你剛剛說對於那個浴室的抽風機,你是在完全沒有電的狀況下,測試它有沒有強迫抽風的效應,是否如此?)是,我為了證明訪視當天有非常良好的自然通風效應,所以特別做了這個試驗」,「(可否請你說明一下那個浴室排風口在完全沒有電的狀況下,強迫通風的效果為何?)浴室通風扇沒有電的時候,一樣會發生強迫通風的情況,因為對於同1 個空間而言,風如果從一端灌進來,它另外一端就會因為受到壓力而被擠出來,所以就我們去訪視當天而言的話,浴室通風扇之所以會轉的原因,純粹是因為迎風面的其他方向,透過窗戶開口等等擠進室內的空氣,所形成的壓力,壓迫室內的空氣,不得不流進浴室通風口」,「(請你看一下這是當時所拍浴室通風機的照片,裡寫「未接通風軟管」,亦即排風機後面有個管路,但沒有接通,在此狀況下,抽風機可否正常運作?)可以」,「(我是說除了強迫通風效應之外,這個抽風機在沒有接通軟管的狀況下,是否通以正常抽送風?)這個安裝很差,但是它不會影響通風效果,通風效果一樣是有的,而且我為了證明它有,還去了第2 次,我還把它的通風井拍攝出來」,「(你的意思是說這個照片它有設排風機也有設通風管,在沒有接通的情況下,它還是會有強迫通風的效應?)是,不影響,我可以告訴你它的流入,它的流入就是從浴室B的通風扇流進去,上升到浴室B上方的天花板,再由浴室B跟浴室A中間磚牆上的破洞流進去,進入浴室A上方天花板的空間,最後流進通風井排掉」,「(假如不是在案發的狀況下,而是在一般天候的狀況下,未接通風軟管的抽風機,是否可以正常運作抽風?)可以,可以正常運作抽風」,「(可否請你確認在這個浴室排風未接通軟管的情況下,在案發當天的天候狀況下,它的運作狀況跟你訪視當天的天候狀況下,運作的情形會有何不同?)兩者最大差異是訪視當天,因為迎風面的風不斷的強力吹著建築物,所以室內空氣的壓力很大,它會不經風扇的趨動,自己就擠進浴室通風扇的開口,然後就順著通風井往上流就排掉了,但是案發當天的這個效果很微弱」,「(在案發當天的天候狀況之下,已經有1 個熱水器在那邊燒,也順著牆壁、也順著那個圓孔、再順著鋁製軟管進到室內,在浴室的通風軟管也未接通的狀況下,一直灌進來的一氧化碳要如何順利排出?)因為案發當天它的通風條件很差,在那個條件下,一氧化碳的廢氣先上升到戶外廚房陽臺的頂端,然後經由很微弱的通風效果,再由5 吋圓孔慢慢擴散進來,所以那個軸輪管有搭靠沒有搭靠其實沒有差多少原因就是這樣,因為它是慢慢擴散流進客廳的1 個過程」,「(你預測的案發當天狀況的天候、風向,是參考何處?)中央氣象局,因為唯恐錯誤,所以我特別去函中央氣象局挑選離案發地點最近的氣象站,在報告中我有寫清楚是引用哪裡的資料」等語(本院卷第136 頁背面至第143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背面),依其所述,已詳為說明蔡欣佑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原因,實係因緣聚會,包括該住宅本身搭建密閉鋁窗及鋁窗3 扇,另該住宅陽臺下方亦有經2 樓住戶將陽臺向外延伸加蓋,已先天上造成陽臺通風換氣效果差,適當日風力、風向經建物改變甚弱近無並不利於將位在U型凹槽內之陽臺空氣捲出,不惟因此瓦斯燃燒不完全而生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更難以自住宅開設之鋁窗宣洩於外,該住宅內陽臺頂端原滴水簷及密閉鋁窗共同形成之倒扣碗狀空間、陽臺與客廳相連之5 吋圓孔,客廳輕隔間牆之設置形成之排氣孔道,適正導引瓦斯熱水器排放之一氧化碳因熱氣上升、貼附效應、擴散作用,通過公共浴廁門下方百葉,排放至正在公共浴廁坐於浴缸洗澡之蔡欣佑,並因蔡欣佑坐於浴缸之高度正與進入公共浴廁之一氧化碳高度相同,而吸入一氧化碳逐漸中毒,又公共浴廁內正排放熱水而加溫空氣,亦依熱氣上升、冷氣下降之物理原理,且公共浴廁通風扇亦提供該浴廁內本無含一氧化碳之蒸騰空氣流出室外而非流入室內之路徑,益加強化對此公共浴廁大量補足有害於人體之一氧化碳流入路徑,並若周書毅、郭瑋玲有將房間窗戶打開,亦有拉動一氧化碳進入房內之效果,從而致蔡欣佑、郭瑋玲輕度一氧化碳中毒之事實,核其對於周書毅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平日起居開窗狀況並不知曉,然所述若套房內之人有打開房間窗戶亦仍將受有輕度一氧化碳中毒之情彷若親眼所見,不謀而合,經本院訊問及檢、辯補充詢問仍未見其推論意見有何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復有專業知識及現場情況為茲依據,實質言之,推論內容甚屬精妙,足以解釋蔡欣佑一氧化碳中毒之因果關係,堪認甚具說服力,基此,可認該住宅通風環境不能有效排出有害於人體氣體並補充益於人體氣體,要屬通風不良無誤。再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質疑訪視報告書捨訪視當日實驗結果,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有過失之立場,以推論、猜測、獨斷獨行進行假設,非可採信等語,然查該訪視報告書捨訪視當日實驗結果此節,所持理由已經訪視報告書「第六部分、訪視人員的發現與研判」第2 小點說明係因事故時吹東南南風又風速極低(<1 .5M/ SEC ),且於事故後客廳輕隔間牆已經拆除,是通風換氣效果均不能與事發時相提並論所致(本院卷第58頁及該頁背面),質之證人王順治於本院審理時說明:「(你的鑑定報告有指出現場的通風不良,依你剛才的說法因為浴室的抽風機又會加速空氣抽出去的速度,如果是這樣的物理現象,通風應該是良好,有進有出?)我們所謂的通風良好及通風不好,通風良好的意思是說你可以時時刻刻以大量新鮮、無毒的空氣補充到室內,把室內可能含有害物質的氣體趕到戶外去,使得在戶內的人員的呼吸時時刻刻都能呼吸到好的室內品質,這種情況我們稱為通風良好,所謂的通風不良指的是室內外的空氣沒有什麼交換,而且室內不斷的在產生毒物,這是第1 種的通風不好,第2 種的通風不好,就是用有毒的氣體引進來,將乾淨好用的空氣趕出去,這種情況也稱作通風不良,我在鑑定報告中指的通風不良就是第2 種情形,並且在鑑定報告中我已做詳細的說明」,「(你的意思是說如果進來的空氣是新鮮的空氣,就是通風良好?)如果新鮮的空氣流進來,它的量足以將室內所產生的有害物質的濃度抑制在人類可以接受的情況下,才能稱為通風良好」,「(你在當天的鑑定當中,窗戶的開啟的程度分別從3 公分、百分之15、百分之25、百分之50、百分之100 ,為何開啟的程度不同,但所測出來一氧化碳的含量,並沒有太大的變化?)這部分我在鑑定報告內也特別去強調,為何我們不建議採用訪視當天的數據,因為案發當天的天候狀況,跟我們去訪視當天的天候狀況實在差太多,而且發生相反的通風效應,也就是案發當天的一氧化碳是向大氣擴散的效果非常不利,但訪視當天一氧化碳向大氣擴散的效果是非常良好,兩者差異太大,在報告中我也有做詳細的敘述」,「(辯護人的問題不是說以訪視當天的天候條件來回推事發當天的天候狀況,而訪視當天相同的天候條件之下,廚房陽臺的窗戶開閉的情況不同,但所測出來一氧化碳的濃度沒差很多?)原因是因為毒氣都被吹散了,哪還能進去客廳,因為訪視當天自然風是長驅直入的灌進那個U型的區域,把陽臺的空氣趕出來,所以陽臺的地方沒有一氧化碳」,「(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即便在訪視當天窗戶只開3 公分都沒有影響嗎?)完全不開都沒有關係,因為那個風是迎著那個凹槽硬灌進去,風速非常的高,風速器量都是

8 米、9 米」,「(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即便才開3 公分還是一樣?)對,一樣灌進來,因為風速實在太高」,「(請問你在當天所測試的數據有沒有用在這份訪視報告中?)有,而且當天的數據我還畫成圖放在訪視報告中,我有畫1 整頁的圖」,「(請問你剛剛所提的案例B,是當時在訪視的現場由現場作測試,還是你理論的推論?)都是推測,而且我特別強調那是推測,而且我特別強調我們所擁有的資料很粗糙,所以我們不可能很完美地重現案發當時的情況」,我想補充說,這實在是很不幸,因為案發當天的風向和風速,對我特別強調的戶外廚房陽臺的U型開口,對戶外陽臺熱水器所燃燒的瓦斯廢氣的驅散是非常不利,如果是訪視當天的那個風,長驅直入的灌進那個U型凹槽裡,把裡面的髒東西趕出來,就不會有問題,之前我在協助基隆地檢署調查一氧化碳中毒命案時,也差不多是一樣的情形,同樣也是由很強風的天候轉變成又冷、又沒有風,命案就發生了,這是很不幸地巧合,所以我剛剛才會說,有這麼長的1 條鍊,只要把那條鍊中間的1 環拔掉,就不會有不幸的事發生等語(本院卷第143 頁至第144 頁背面),顯然證人王順治對於製作之訪視報告書採用方法全係其個人基於現情狀予以推論之意見,非模擬事發時環境實地施測,並無何等隱諱,堪認研究態度甚屬誠實,並依其指出模擬施測之困難,正在難以複製事發時之客廳輕隔間牆及其他相關現場環境,包括難以預知出現與案發時相同溫度、風向、風力等大氣條件,說理亦甚詳確,況此由訪視時曾一度勉強嘗試模擬實驗,惟經實驗後完全不可供參考,即足知模擬施測之不可行。從而,前揭訪視報告書載之專業意見至可採信,蔡欣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與該住宅瓦斯熱水器之燃燒暨陽臺倒扣碗狀空間、鋁窗、5 吋圓孔、客廳輕隔間牆、蔡欣佑所在公共浴廁門百葉口、浴缸、抽風扇之設置暨該住宅坐落、事發時風向、風力等情均具因果關係。至被告雖仍辯稱略以:如果真的有一氧化碳,客廳濃度應該是最高的,周書毅及郭瑋玲一開房門應該當場窒息,也怎麼可能他們從醫院回來之後,仍然沒有任何異狀,因為那個熱水器是持續開的,如果漫延進來屋內,客廳一定是百分之百濃度,才有可能竄到浴廁,為什麼在濃度最高的地方都沒有任何症狀,浴廁反而中毒等語。然查前揭訪視報告書已詳為說明本件一氧化碳死亡須取決於事發時風力、風向等大氣情況以致瓦斯熱水器運作燃燒或有完全或不完全等情而定,非開啟該瓦斯熱水器必然製造或不製造一氧化碳,以周書毅及郭瑋玲就醫及返回該住宅時,單就風向一項恐已有改變,此參訪視報告書「表1 事故時段與訪視時段的風向風速氣溫比較表」即足明瞭,是自不能以該瓦斯熱水器須於特定條件下有正常運作之情形,否認蔡欣佑真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因。再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辯稱蔡欣佑血液中有酒精殘留現象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勘查報告載之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等可能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經函覆略以死者尿液內酒精7mg/dL及血液內酒精48mg/dL,應考慮者死後細菌發酵所造成,鑑定報告認定死者「無飲用酒精性飲料」並無矛盾等語,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理字第1000002593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17 頁),是以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認蔡欣佑血液內酒精濃度不高,核與一般死後自然發酵所致酒精濃度情形大致相符,確足認定蔡欣佑死因並非酒精中毒而真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再者,「…消防隊急救時亦表示現場未發現一氧化碳濃度過高等情形,勘查熱水器裝設位置、天然瓦斯表亦完整未發現鬆脫,設置陽臺陽臺有加蓋PC屋,然窗戶開啟,可排除一氧化碳中毒…依現場環境及死者呈現狀況研判,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等可能」等語,固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在卷可證(偵查卷第147 頁至第162 頁),然查該現場勘查報告製作者既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任職警員,經前往事發住宅拍攝照片後,對於死者蔡欣佑並未施以任何解剖、檢驗,遍查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勘查警員具有足以排除蔡欣佑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專業藥、毒物知識、建物通風專門背景及特殊研究經驗,是認前揭判定不過係勘查警員非專業之個人意見,非可憑信,又趕抵現場警消人員雖未發覺有何一氧化碳濃度過高之情,亦不過係因事發後室友周書毅已經打開陽臺及客廳間之門並關閉蔡欣佑所在浴室內熱水,並且斯時溫度、風向、風力等大氣條件或已改變,是通風環境重大變異所致,實非可憑以逆推事發時之真實情況,在此指明。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21 條第1 項、第423 條、第

424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若租賃標的物為住宅者,出租人須負有義務確保其提供之住宅合於承租人一般正常利用,令承租人得以於其內安心從事起居、睡眠、沐浴等日常居家活動,信賴住宅通風環境均屬良好運作得以因應除極端惡劣狀況外之春、夏、秋、冬四季天候、溫度、風力、風向等諸般大氣條件之正常變化,不致坐令承租人擔心受怕於特定時節、天候、溫度、風向、風力以泡澡方式坐於浴廁浴缸內沐浴,或泡澡稍時,本意安心舒服消除一日勞累疲憊,更將室外瓦斯熱水器所在陽臺鋁窗已有打開,竟將遭受一氧化碳毒害致死,或每日沐浴前須嚴加注意當日時節、天候、溫度、風向、風力等各項大氣條件之情事,此為一般出租人及承租人所共同體認及期待之基本義務,亦為民法規範之出租人義務,持平言之,此一義務於出租人而言,實無過苛之處。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所為,並無違反任何行政法規等語,然所舉消防法及內政部函釋等各該行政法規規範目的、對象及構成要件事實與本案不盡相同,法規內容亦未必迎合當代或切中出租人及承租人雙務租賃契約關係之真實需要,亦難想像前揭規定制定者係有意以之規制出租人及承租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實尚難以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所舉之行政法規之不違反,斷可認定被告足豁免於租賃關係下出租人應負之義務。又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辯稱:將住宅客廳另隔

1 房為很多臺灣民眾曾有之作法及經驗,若被告未將客廳另隔1 房,使落地窗仍存於客廳中,依一般人之生活習慣亦不必然將落地窗打開,若值冬季而寒冷,更絕不可能將此門打開,縱將落地窗打開則能否造成有效之空氣對流亦有疑義等語。然查任意、恣意將室內隔間及裝設陽臺鋁窗之舉,實非臺灣地區各家各戶皆有之情,尚難認有此合法之慣行存在,況考以臺灣民眾因錯誤之駕駛習慣而生交通違規情形,亦非少見,當不能亦以違法作法及經驗引為阻卻違法事由強化違法行為之正當性。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所稱縱令客廳未經隔間,依一般人之生活習慣亦不必然將落地窗打開等語,或有個人生活經驗為據,然本案所重者,仍在出租人係負有義務須提供合於一般正常利用之住宅供承租人使用,此包括住宅設計、設備但須足達通風良好之目的,諸如事發住宅客廳無輕隔間牆之阻隔並客廳另端有落地門窗可供通風利用,均屬足以促進良好通風之一環,至承租人入住其內有無將客廳落地窗打開,則已屬承租人因應彼等居住之需求如何利用住宅通風設備之事,要與出租人根本未提供必要之通風設備而違反義務一節無涉。查該住宅原始設計並無陽臺密閉鋁窗及滴水簷共同形成之倒扣碗狀空間、活動鋁窗、客廳輕隔間牆之設置,於陽臺裝設之瓦斯熱水器運作時,係直接面對室外氣體進行換、排氣作用,全無窒礙,因燃燒不完全致釀一氧化碳之可能性已大為降低,苟真遇有害氣體氣體溢入客廳,以客廳氣積之大及客廳另端大面積落地門窗之設計,亦足稀釋、對沖、排去偶有溢入之有害氣體,此中係有建築設計之意義,任意添加、變更建築設計,自足破壞氣體流動之路徑,致令氣體流往建築設計者所不能設想之空間,查被告固無建築設計之專業背景,然以事發住宅經陸續建造密閉鋁窗而與滴水簷共同形成倒扣碗狀空間、活動鋁窗、客廳輕隔間牆後,原先客廳面落地窗側之主要換氣空間已遭斬斷、面陽臺之換氣空間則遭限縮,從而劇烈影響客廳之通風狀況,所及當與客廳相連之走道及公共浴廁均受影響,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這房子是我父親買的,當初因為親戚都住在社區附近,剛好有這個機會看到這房子要出售,家父就買下來,想說之後可以跟親戚、朋友住在一起,直到我念大學時,有搬進去住,我大學5 年就一直住在這裡面,考上研究所之後,想說會跟一些比較好的同學一起住,我就先把房子隔起來,因為我那時想說那個客廳太大,且我們不會在室內開伙,但開學之後發現每個人生活作息都差異蠻大的,就想說我還是自己住,所以就沒有租,也沒有找其他同學進來住,我是以外面的浴室為盥洗空間,我是使用周書毅的那個套房,因為那間套房浴室沒有乾濕分離,我怕長時間會潮濕,所以都是使用外面的浴室【公共浴廁】,【套房浴廁】它就是蓮蓬頭直接沖下來,地上就有水,我想說長時間這樣使用,我的套房裡面全部都會變潮濕,我的那些東西可能都會發霉之類的,所以我都是到外面去洗,我96年考上博士班,到中央大學唸書時,想說把它租出去給學生住,蔡欣佑及周書毅及另外

2 個同學是我的第2 批房客,之前有租給女生過,但是她們只住了1 個月,因為她們的生活習慣很糟糕,我覺得這樣不太好,因為女生的毛髮很多,常常會弄的水管阻塞,而且我已經言明不可以在裡面開伙,但是我發現她們好像用電磁爐或是什麼東西在煮,我就覺得這樣不安全等語(本院卷第

100 頁背面至第101 頁背面),足認被告有住於該住宅一定期間之經驗,並管理該住宅又予隔間,發覺第1 批住戶在事發住宅內烹飪感覺不安全僅1 月即行終止租約等情,是以被告對該住宅相關情形瞭如指掌、知之甚詳,對任意另行建造種種設備後將破壞氣體流動之路徑,足致通風不良之前述各情,亦非不能注意。從而,依當時之情形,被告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不注意,仍出租此一客觀上通風不良住宅供蔡欣佑及周書毅等人使用,渠違反前揭注意義務,並就危險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而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仍疏未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為有過失,確甚明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致死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然其未能提供安全無虞之住宅予房客使用,致蔡欣佑因而意外身亡,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彌補之傷痛,又犯後一再辯稱並無任何過失,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態度非佳,惟念其僅係一時不慎,主觀之惡性非重等過失輕重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黃榮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乙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