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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交簡附民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桃交簡字第20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4,000 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機車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1 萬6,060 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