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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勞安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勞安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凱將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3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凱將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氣體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違反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