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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薄正任律師被 告 黃章明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被 告 劉邦成

林昌立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被 告 黃永海

曾有良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被 告 黃顗澄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被 告 陳勇全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被 告 徐泰詳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蕭萬龍律師被 告 林英志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被 告 余煥生

繆宜如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Z○○(原名Z○○)

謝東晉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又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拾年;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天○○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宙○○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

戌○○犯幫助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宇○○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暨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均沒收。

未○○、辰○○共同犯私行拘禁罪,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辰○○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

壬○○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C○○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緩刑肆年。

Z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D○○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緣酉○○(綽號小黑、黑仔、黑哥)、李建億(原名李瑞源,共犯私行拘禁罪已經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在案)及亥○○(綽號大頭),均從事權利車買賣行業業者,亥○○透過李建億介紹認識酉○○,復透過酉○○介紹認識○○○(綽號四川、川哥),亥○○曾以贓車充作權利車販售李建億,致李建億因之涉犯竊盜刑事案件並蒙受損失;另亦積欠酉○○及○○○2 人債務後避不見面,李建億、酉○○及○○○3 人因亥○○避不見面,均對亥○○不滿,陳○庸猶非欲尋找亥○○處理彼此之糾紛不可,○○○遂施壓酉○○尋找亥○○。

㈠酉○○將○○○施壓前情以告李建億,李建億向酉○○提議

委託業務往來之尋人尋車業者找亥○○逼其還款,竟酉○○及李建億基於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12月上旬某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麥當勞速食店旁停車場,向林愷崴(共犯私行拘禁罪已經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在案)表明欲抓亥○○,由酉○○交付儲存亥○○照片檔案之光碟1 片與林愷崴,會面中由與林愷崴、酉○○雙方均屬相熟之李建億斡旋林愷崴之報酬金額,李建億、酉○○及林愷崴3 人達成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約明由酉○○提供新臺幣(下同)36萬元與林愷崴以為報酬,若酉○○不履行,與林愷崴及酉○○均較為相熟之李建億允諾林愷崴之報酬其將「代為處理」,又稱「你盡量找,一定要找到亥○○,如果要不到佣金的話,一切由我來擔」擔保之,謀議既定,林愷崴會後打聽亥○○經常出入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國際星鑽大樓,遂向酉○○、李建億告以所獲,酉○○即行指示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宇○○(綽號土撥)北上臺北縣三重市與林愷崴碰面,並交付林愷崴電話與宇○○供彼等連絡,於95年12月5 日,據林愷崴通知,宇○○會同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綽號「阿偉」之小弟,另命「阿偉」連絡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綽號「小楊」之人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4 人乘1 車北上臺北縣三重市,宇○○到場已見林愷崴帶同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共7 、8 人分乘2 車在國際星鑽大樓前守株待兔,林愷崴向宇○○告以亥○○即在其內,並將手銬1 副交付宇○○,於同日傍晚4 、5 時許,亥○○甫行步出國際星鑽大樓電梯口,宇○○即行上前以手臂扣住亥○○脖子之方式,將亥○○押入乘坐來車後座,剝奪亥○○之行動自由,亥○○猶欲掙扎,乘後座亥○○兩側之宇○○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即行毆打亥○○並上手銬,林愷崴見宇○○已然得手,去電回報酉○○、李建億2 人事成,李建億亦復將所知告以酉○○,由宇○○4 人續將亥○○押解至酉○○位於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000 0

0 號住處私行拘禁,未幾,李建億接獲通知前來要求亥○○處理債務糾紛,旋林愷崴為領報酬,經酉○○出面引導,亦驅車抵達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 號酉○○另址住處,於該址先行向酉○○領取現金6 萬元之報酬後離去,酉○○則返回亥○○受拘禁上址,迄於同日晚間,亥○○仍未提出妥適之處理方案,酉○○為免亥○○脫逃,遂命將亥○○拘禁前開000000 00 號住處房間內,由宇○○及綽號「阿偉」、「小楊」之人貼身看守,翌(6 )日,李建億為與亥○○處理債務糾紛仍前來該址2 次,均未果,宇○○即依酉○○指示,將亥○○押往○○○處續行處理亥○○其他債務糾紛。

㈡緣亥○○經酉○○之介紹而認識○○○,邀集○○○入主某

從事胃鏡暨手機晶片製造為業務範圍之公司,以開辦費用為名屢向○○○請求資金支援,並以該公司名義辦理貸款後,便將所獲資金及貸款盡數攜之避不見面,藉此○○○認定遭亥○○詐欺取財,責令酉○○務須找出亥○○處理債務。亥○○遭酉○○及宇○○等人私行拘禁後,既未提出債務處理方案,又表明無力償還尋人費用,酉○○乃應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之要求,指示宇○○將受私行拘禁之亥○○交付○○○處理,經宇○○問明○○○應押送地點,於95年12月6 日下午5 時許,乃依○○○之指示,由宇○○及綽號「阿偉」、「小楊」共3 人帶亥○○同乘1 車,另酉○○獨乘1 車,一行將亥○○押往桃園縣平鎮市○○路「三本朵翼」建案工地福利社(下稱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內,○○○自行並通知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辛○○(綽號小林、矮個)、未○○(綽號阿勇)、辰○○(綽號阿詳)、邱秋生(犯私行拘禁罪部分另經本院於100 年11月

22 日 以100 年訴字第478 號判決在案)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人到場,迨酉○○、宇○○、綽號「阿偉」、「小楊」之人將亥○○押至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指揮人眾一擁而上毆打亥○○並奚落之:「很行喔」、「這麼會騙」、「很會跑喔」等語,藉此強暴方式逼迫受私行拘禁之亥○○解決債務糾紛,鑑於入夜三本朵翼建案工地將有管制人員進出,○○○乃指揮一干人眾先將亥○○押至桃園縣中壢市下三座屋1 號鐵皮屋(下稱民權路鐵皮屋)內,再指示將亥○○押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即中壢新屋交流道及和欣客運中壢站附近之鐵皮屋(下稱民族路鐵皮屋),○○○本人則由辰○○搭載前往民族路鐵皮屋,過程屢命亥○○處理債務,亥○○仍表明無力償還,○○○乃要求亥○○提出保證人1 名,亥○○既受私行拘禁,連日屢受毆打之強暴方式對待,僅能聯繫其女友黃○○(原名鄭綉琪)。黃○○已於95年12月5 日起與亥○○失去聯繫,於6 日晚間,接獲亥○○來電後但覺有異,搭乘和欣客運時打電話聯絡其弟鄭政安交代:「如果我2 、3 天後沒回家就去報警」等語,約於翌(7 )日凌晨2 時許,黃○○行抵桃園縣中壢市和欣客運站等待約莫半小時許,依指示上車瞥見車後座亥○○已經黑布蓋頭並兩邊均遭人架住,下車見亥○○手遭上銬,即遭同亥○○帶至民族路鐵皮屋內,並遭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命其手機關機後連同其所攜皮包併同取走,等候○○○及偕同其女友C○○(原名繆秀玟)到場,在場小弟有質問亥○○如何對○○○詐欺取財,有聊天提及同年月5 日在臺北某大樓尋獲亥○○之經過,稍時「大哥」○○○及「大嫂」C○○2 人進入民族路鐵皮屋,○○○、辛○○、未○○、酉○○、宇○○、徐泰祥、邱秋生、綽號「阿偉」、「小楊」之人及在場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數人承前共同私行拘禁亥○○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接續共同私行拘禁黃○○之犯意聯絡,C○○亦基於共同私行拘禁亥○○及黃○○之犯意聯絡,當眾由C○○甩打亥○○巴掌,由辛○○及未○○毆打亥○○,並辛○○取塑膠椅子朝亥○○背部狠摔,登時塑膠椅破碎飛散,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黃○○跪地請求辛○○不要再打,辛○○經○○○示意後停手,由○○○開口向黃○○表示:「亥○○欠我很多錢」、「跟我有債務問題」、「現在他還不出錢來需要找個保證人來幫他還」、「妳要怎麼處理」、「聽說有房子過到妳媽名下」等語,惟黃○○猶解釋稱:「錢是亥○○欠你的」、「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的,沒有過戶的問題」等語,○○○即撂狠話相脅:「反正現在也不可能讓妳離開」等語,在黃○○皮包內翻出黃○○之健保卡,接續向黃○○恫稱:「我去找所長泡茶」等語,旋○○○與C○○、辛○○及未○○共4 人於凌晨2 、3 時許乘車購買宵夜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開口查詢亥○○與黃○○人別資料,時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員壬○○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犯意,為○○○查詢黃○○及亥○○資料並請○○○等人前來電腦螢幕觀看(壬○○所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事實欄一㈢部分所述),於同日凌晨4 、5 時許,○○○再偕同C○○、辛○○及未○○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期間等待○○○查詢資料時,酉○○、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小楊」4 人因已將人帶到又連日私行拘禁亥○○已感疲累,於黃○○到場時起2 小時許先行離去,黃○○欲與亥○○交談然遭在場之小弟禁止而不能,迨○○○一行人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時,○○○對黃○○稱:「有查到妳及亥○○資料」,你們資料「沒有問題」等語,表明經找警察泡茶查得黃○○及亥○○之資料,令黃○○知曉其警民關係良好,求救無用,又提供宵夜供黃○○及亥○○食用,緩和彼等情緒,然仍不時向黃○○強調:「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亥○○的陪葬品」,黃○○知當場形勢於己不利,提議或可由亥○○家屬出面處理,惟○○○稱:「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個就死1 個」等語,軟硬兼施,食畢,黃○○遭帶至鐵皮屋內之小房間,由C○○主談亥○○之債務問題並向黃○○確認○○○前交付亥○○之金錢流向,惟黃○○仍強調前情並不願為亥○○清償債務,眾人將黃○○及亥○○均銬在該鐵皮屋小房間內,令彼等就此休息,由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亦綽號「大頭」小弟等人隨時進入房內注意、把守,俾免兔脫,及至翌(7 )日上午某時許,推由辛○○駕駛,另由未○○在後座看守黃○○及亥○○帶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及綽號「大和」羅盛和合夥經營之濃情密意酒店,且由辰○○徵得○○○之指示將保管之酒店鑰匙攜之開門進入酒店,在休息室內,亥○○及黃○○仍銬在一起,未○○持續逼問亥○○債務問題,質問亥○○:「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而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亥○○,邊逼問亥○○邊毆打多時,恐嚇道:「你明天太陽看不看得到很難講」,又邊接聽○○○之來電邊恫稱:「洞已經挖好啦」等語,黃○○因與亥○○遭同銬住,在旁之亥○○遭毆打而感覺害怕又不斷哭泣,未○○仍詳細盤問黃○○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等資料,並邊打邊談亥○○如何處理與○○○間債務問題,嗣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王銘富(涉犯私行拘禁罪未經起訴)亦至濃情密意酒店,並參與毆打亥○○,藉此持續迫令黃○○為亥○○提供擔保並令亥○○處理債務,黃○○情緒崩潰而懇求不要再打,惟黃○○經遭帶至另間休息室私行拘禁,未○○仍以釘有鐵釘之裝潢用木料毆打亥○○腿部,致亥○○不堪強力毆打不斷哀號,腿部腫起又傷口不斷冒血沾滿所著長褲,未○○、辛○○始將黃○○及亥○○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內等待,未○○又先行離去,及至○○○到達民族路鐵皮屋,另酉○○亦有帶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小弟2 名到場,又亦綽號「大頭」之小弟同在場,○○○當場草擬切結書內容畢,命黃○○照樣謄寫切結書及簽發本票以為擔保,見黃○○猶欲推拒,○○○稱:「叫亥○○簽沒有用」,既語帶哄騙稱:「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是要亥○○解決債務問題,只要亥○○誠意夠,工廠的事處理好,就可以將全部的本票還給妳」,又相脅、恫嚇稱:「不簽的話是根本無法離開這裡的」、「就算妳不簽本票,難道妳家不會出事嗎」等語,軟硬兼施,黃○○已不能堅守立場,遂依○○○指示,在○○○、辛○○、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人在場目擊下,將○○○擬作之切結書謄寫1 遍、簽名並○○○拉其手蓋指印,又簽發金額各100 萬元、票號分別為069752、069753、069754、069755、069756、069757、0697

58、069759號之本票共8 張,及面額為200 萬元、票號為069760號之本票1 張完事,○○○仍提醒:「亥○○有能力處理好債務,妳也沒有必要去報警」,又恫嚇:「如果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妳家人先死」等語,始同意釋放黃○○及亥○○,又交還黃○○皮包、手機及健保卡等物品,並監控黃○○打電話回家報平安,亥○○乃聯繫不知情之司機庚○○(原名吳濬宏)將黃○○及亥○○2人接走離去。

㈢緣於95年間,壬○○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員

,為具有犯罪調查職務之公務員,於95年12月7 日凌晨2 、

3 時許,○○○與C○○、辛○○及未○○共4 人乘車購買宵夜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開口查詢亥○○與黃○○資料,藉此確認亥○○及黃○○之真實身分並供討債使用,竟壬○○適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擔任值日勤務,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之犯意,先以其職務上所使用警政署專屬系統帳號及密碼登入刑案系統,於同日凌晨3 時25分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即亥○○身分證字號,查得亥○○之刑案資料,知悉亥○○因另案遭通緝,接續於凌晨3 時26分許,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即黃○○身分證字號,查得黃○○之刑案資料,接續登入戶役政系統,於上午4 時44分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即黃○○身分證字號,查得黃○○之戶役政資料,向○○○等人說明:「不能列印但可以去看」等語,迭將電腦螢幕顯示亥○○及黃○○刑案及黃○○戶役政資料供○○○等人閱覽,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等人,過程未○○為在座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斟酒、勸食,席間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警員戲言如果抓到通緝犯「抓到之後你們應該怎麼處理吧」、「先打一打再交給我們」等語,惟不知亥○○及黃○○正遭私行拘禁,至於凌晨4 、5 時許,○○○目的已達,一行人方離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並駕車返回民族路鐵皮屋。

㈣緣酉○○因認○○○於95年12月7 日晚間將亥○○及黃○○

釋放,惟亥○○積欠其債務部分並未獲亥○○提供何等保證,乃另萌生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再與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宇○○謀議,由酉○○向亥○○要求前來桃園縣觀音鄉000000 00 號其住處處理債務,於95年12月12日中午時許,亥○○由庚○○駕駛搭載至酉○○前開住處後,酉○○、宇○○及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人,即行將亥○○私行拘禁於酉○○前開住處內房間看守之,惟因亥○○對積欠其之債務問題仍未提出何等處理方案,乃酉○○及宇○○協議,推由宇○○於翌(13)日上午某時,將亥○○押至臺北市某處辦理貸款手續,迫令行動自由受剝奪之亥○○行無義務之事,藉此使亥○○積欠酉○○之債務獲得擔保,惟宇○○將亥○○押至臺北市某處辦理貸款手續時,亥○○趁隙逃跑,宇○○只得將此事回報酉○○而作罷。

㈤緣C○○於95年8 月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佯稱其因參加抽獎獲得高額獎金,惟需匯款支付手續費方得領獎,竟信以為真,致陷於錯誤,匯款惟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受有財產損害。○○○既於同年12月7 日取得黃○○開立之金額共1,000 萬元本票後,於97年5 月28日以前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聲請發支付命令,因黃○○提出異議,乃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審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同年12月31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勝訴後,黃○○不服,提起上訴,仍經同院於98年6 月5 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為合理化其持有本票之權源,乃於97年

9 月11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黃○○詐欺取財罪之告訴,指稱黃○○與亥○○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共犯(涉犯誣告罪部分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同署以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詐欺案件偵查,詎○○○為取得勝訴,明知其妻C○○於95年8 月間並非遭黃○○詐欺取財,又於95年12月

7 日前C○○與黃○○未曾接觸,竟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在桃園縣平鎮市其住處內,教唆C○○將前受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情節及金額都要「加注在黃○○身上」等語,教唆C○○捏稱係遭亥○○、黃○○共同詐欺取財,C○○起先因不敢偽證並不允諾,惟○○○再請亦具有教唆偽證犯意之酉○○前來其住處一同勸說C○○,C○○禁不住持續唆使,決意依○○○之意思出庭偽證,乃基於偽證之犯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案件97年10月9日訊問期日,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證述:「(針對黃○○部分,妳認為黃○○如何詐騙妳?)因為黃○○及亥○○是男女朋友,95年7 月間,黃○○知道我要買房子,所以就跟我講說有家具展可以打7 折,邀我去真善美流行生活精品館,我就1 個人去該處買東西,當時會場有人表示可以抽獎,該會場是由何人承租主辦我不清楚,但隔了幾天有人打電話給我表示我已經中了3 等獎,約臺幣80萬元左右,但必須匯款5 萬元才能領取,我就詢問黃○○,黃○○就回答我說:『這是真的,因為我朋友也有中獎,而且馬上就領到了』,於是我就馬上匯款54,000元,到對方指定的帳戶,但對方打電話來表示這筆錢必須由香港匯過來,但因為我沒有國際匯款的紀錄,必須再匯款120 萬元做技術保證金,然後我就再問黃○○,黃○○表示可以再跟別人借錢,於是我就去籌了120 萬元,但我後來跟對方聯繫表示無法

1 次匯款這麼多錢,就分成好次匯款,這過程當中我不敢給○○○知道,我共匯款120 萬元後,對方卻又表示我不是香港人,必須匯款97萬元才能參加資格,我有向黃○○表示這筆錢我不要繼續了,把之前的錢還給我,黃○○表示都已經到最後1 步了,於是我又匯款97萬元、23萬元到對方指定帳戶,我共匯款249 萬多元,也有提供相關匯款單據給警察,都是匯款到對方指定之『謝正龍』、『杜有義』、『陳炤光』帳戶,這3 個人頭帳戶都遭法院判刑了,後來我就跟○○○講這件事情,○○○叫我去桃園縣平鎮的宋屋派出所報警」,「(整個詐騙過程,亥○○是使用何名義?)都是使用『陳振豪』名義,是『陳振豪』跑掉後,黃○○有表示要以房屋來償還我們的錢」,「(【提示95年12月7 日切結書】簽立該切結書過程中,妳有無在場?)我在家裡,我在家裡,是○○○跟黃○○及亥○○先簽好切結書後才通知我到車站,我到達車站時,打了亥○○2 巴掌後就跟○○○一起走了」,「(就妳所知,黃○○跟你講這些中獎的事,黃○○與該香港集團有無關聯?)因為黃○○表示她朋友有中獎,都有領到錢,而且生活館資料、請柬都是黃○○交付給我的,且整個匯款過程中,都是黃○○指導我,表示一定可以拿到錢,不用擔心」,「(黃○○有無表示在該生活館承租或主辦?)黃○○只跟我說可以去該處看看」,「(所以這1個多月的匯款200 多萬元,只有跟黃○○商量透露?)是,黃○○叫我不要跟別人說」等語,而為虛偽陳述,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358號案件審理,於98年8 月13日審判期日,C○○承前偽證之犯意,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證述:「(有無看到黃○○在【亥○○經營之銘驛】公司嗎?)有,一開始黃○○還懷疑我跟亥○○有男女關係,亥○○帶黃○○跟我見面,黃○○才知道我跟亥○○沒有關係,黃○○在公司裡面並沒有擔任什麼職務,也沒有打電話或收錢」,「(你去銘驛電子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妳看過黃○○幾次?)3 次,黃○○都是跟亥○○一起來,黃○○來的時候我都跟他聊些生活瑣事,沒有聊公司的事情」,「(黃○○曾經帶你去家具展,然後你在家具展的時候受到詐欺集團詐騙,有無此事?)黃○○是拿邀請函給我,因為我跟她說我要買房子,她說她知道有地方可以打折,她是介紹我去,當時在現場可以抽獎,過了幾天就有人打電話跟我說我中了3 獎,說是港幣20萬元,但是要匯54,000元,所以我就依照指示匯款54,000元,後來又打電話詐騙我」,「(妳中獎的過程有無跟黃○○確認?)我已經匯了100 多萬元後,我有問黃○○,黃○○說的確他的朋友也有遇到這樣的事情,如果那時我放棄不匯款的話會很可惜,我那時後相信黃○○及亥○○,所以我就繼續匯款,我匯到200 多萬元才放棄,我覺得黃○○很可惡」,「(黃○○當時是如何告訴妳該中獎是事實的過程?)我跟黃○○見面,都是亥○○帶她來跟我見面,我問黃○○及亥○○:『真的有這麼好的事情嗎?』,黃○○及亥○○都向我表示真的有人這樣中過獎還提供1 個朋友的電話叫我打去確認,我就打電話去,對方跟我說真的有,信不信由妳,後來我就信了才繼續匯款,黃○○及亥○○還叫我可以去跟朋友借錢,中了獎之後再把錢還給朋友,所以我才會在匯了100 多萬元之後,又陸續去借了100 多萬元匯款給詐騙集團」,「(黃○○對妳自稱什麼?)我都叫黃○○為『陳太太』」,「(妳剛才說你在銘驛公司有看過黃○○2 、3 次?)是的」等語,而為虛偽陳述,幸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8 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黃○○無罪在案。

二、緣○○○與已離婚之第3 任妻子Z ○○(原名Z ○○)生有子女3 人(次女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 女;三子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並自97年間起,將甲○自洪○晴澎湖娘家親戚接回扶養,並與甲○、B 女、第四任妻子C○○並C○○所生小孩2 人及外籍幫傭同居在桃園縣平鎮市之住處(真實住所地址詳卷),與甲○及B 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㈠緣○○○將甲○接回扶養後,因認甲○有女性化舉動且進食

緩慢,明知甲○為兒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竟異想天開,為使甲○意識一己性別兼為紓緩甲○心情,促進甲○食慾起見,基於對14歲以下男子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之犯意,於97年6 、7 月間某日起至98年間,接續以2 至4 日1 次且夏天較冬天為頻繁之頻率,在桃園縣平鎮市其及甲○同居住處,經常在C○○及聘僱外籍幫傭等家庭成員及來訪之親友Y ○○(綽號○○)、辛○○、天○○、戌○○、宙○○等特定多數人可得共見聞,時有在甲○用餐吃飯之情形下,或有詢問甲○:「搓鳥鳥好不好?」或「要不要搓烏鳥?」因甲○為年齡幼小之兒童不解其意,或有答稱:「要」,仍係違反甲○之意願,或自行將甲○褲子脫下,或令甲○將褲子脫去後,使甲○裸露陰莖,皆以徒手方式搓弄甲○陰莖至勃起之生理反應始罷手,並教導甲○道:「爽不爽?要說爽」等語,不解其意之甲○亦附和:「爽」,以此方式對甲○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得逞,在場者對此○○○之猥褻舉動,無不同感荒唐,或有將頭別去,或有詢問○○○此舉為何,惟均不敢對○○○之舉動予以嚴厲指正或干涉。又○○○接續基於教唆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客人來訪時當面指示甲○:「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很舒服」又教導甲○對來訪客人稱:「叔叔幫我搓鳥烏、打手槍」等語,教唆來訪客人為甲○搓弄陰莖,辛○○及天○○均明知甲○為未滿14歲男子,聽聞○○○指示,礙於○○○之面子,竟均萌生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之犯意,辛○○於98年6 、7 月間約以每3 、4 日至1 星期1 次之頻率、天○○則於98年間某日,均在前開桃園縣平鎮市○○○住處,在○○○及C○○、外籍幫傭等○○○一家家庭成員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且甲○褲子已經脫去而裸露陰莖之情形下,違反甲○之意願,徒手搓弄甲○陰莖,以此方式對甲○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得逞。

㈡緣甲○及B 女均進食緩慢(○○○對甲○犯傷害罪部分業經

本院於100 年6 月14日以100 年矚易字第1 號判決在案),拖延數小時有之,○○○為管教B 女使之加快進食速度,於

B 女用餐時間經常持以竹子、藤條、熱融膠棒、愛的小手等物,或時有出手,打B 女腳、屁股、手部等部位,甚而頭、臉部,經B 女討饒反變本加厲,益發施力毆打,時有毆打至

2 小時以上越發加重力道,來訪客人多覺不忍,暗想以此方式毆打非B 女之年幼者所能負荷,早晚B 女將遭○○○傷害致死,屢勸○○○仍不聽,聲動四鄰,鄰人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訪,惟○○○說動不知情之地方民意代表出面表示B 女受○○○照顧狀況良好,並無家庭暴力情事。

及於98年10月13日晚間,在桃園縣平鎮市住處內,○○○餵食B 女晚餐時,B 女仍不能依○○○之指示乖乖吃飯吞嚥食物,於晚間6 時許起,○○○為促使B 女依照其指示將飯菜吞下,基於傷害之故意,開始接續以熱熔膠棒打B 女腳底、屁股及手部等非要害部位,及於2 小時後即晚間8 、9 時許,○○○失去耐心,本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之注意義務,又B 女為兒童,抵抗能力弱又身心發展未臻健全,前已毆打B 女因力道猛烈迭遭旁人以「這樣會打死人」等語制止,客觀上顯能預見若施以暴力毆打自易致死,竟仍承前傷害之犯意,接續以腳踏住B 女,阻止B 女離開,將熱熔膠棒數條集結為1 束,打B 女腹部,復將B 女衣服掀起打B 女背部,用力打遍B 女全身部位,包含頸部,持續不斷大力掌摑

B 女,致B 女頭部左側因受打擊致右側頭部碰撞硬物致第一頸椎脫臼神經性休克死亡。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於99年4 月13日上午11時5 分在桃園縣中壢市○○○○○號鐵皮屋依法執行搜索,開挖發覺B 女屍體,經鑑定受有第一頸椎脫臼之傷害,始因此查知前情。

㈢○○○於B 女死亡後,因擔心犯行曝光,原有意由宙○○頂

替,對外宣稱B 女係由宙○○照料,宙○○外出訪友返家時突發現B 女死亡,經與天○○、辛○○、戌○○商議,因擔心宙○○恐有貪杯誤事之慮,遂○○○放棄此原意,商議過程辛○○有建議○○○應盡速投案,惟○○○考量其尚另有妻、子須其扶養,拒絕採納此議,另戌○○基於幫助遺棄屍體之犯意,有向○○○提議應盡速報案否則屍體將有變化,若不報案立須遺棄屍體,○○○本有此案,經戌○○之提議後,斷然決意如是為之,乃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帶同戌○○、辛○○前往不知情之L ○○住處,詢問有無處所可供掩埋非法物品,L ○○引領○○○等人拜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 ○○○姓妹婿,途中○○○因故認此計不可行,打消念頭,又辛○○因仍不願參與是以離去,迨於翌(14)日上午7 、8 時許,○○○得Z ○○之承諾,確定Z ○○不報警處理,並Z ○○同意向娘家人佯稱B 女並未死亡後,○○○始令Z ○○前往B 女屍體停放之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對面巷弄之鐵皮屋(下稱○○路鐵皮屋),Z ○○目擊B 女屍體時但見B 女遍體鱗傷,不斷痛哭罵○○○「禽獸」、「畜牲」質問○○○為何將B 女打成如此,○○○只佯稱葬儀社人員即將前來,快請Z ○○速速離開,又拒絕Z ○○送B女最後1 程之要求,經戌○○向○○○建議:「不然就埋在『倉庫』好了」即民權路鐵皮屋應屬較佳之遺棄B 女屍體地點方案,○○○認屬可行,即行囑咐具有遺棄屍體犯意聯絡之宙○○前往民權路鐵皮屋在1 樓通往2 樓樓梯下方挖掘5呎深之洞穴,經宙○○覓得不知情之臨時工余文德一同挖洞妥適,○○○交宙○○代為轉交E○○之工資,並交付宙○○300 元略做犒賞,由宙○○送E ○○離去,○○○另行聯

絡戌○○令請購買裝B 女屍體之箱子至○○路鐵皮屋,試裝始知戌○○購買之塑膠箱太小,無法容納B 女屍體,○○○遂自行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知情之任職葬儀社友人取得屍袋後購買之,惟僅具有幫助遺棄屍體犯意之戌○○已先行開溜,經○○○聯絡亦具有遺棄屍體犯意聯絡之天○○、丙○○(綽號阿生)到場,○○○、天○○、宙○○、丙○○基於共同遺棄屍體犯意聯絡,先拌攪水泥粉在洞穴底部,將B 女之衣物置入洞穴內,將B 女屍體放入洞穴裡遺棄之,回填廢土、磚塊,施作鋼筋、水泥予以強固,層層堆疊之並阻絕屍味外露施工完竣。

㈣緣○○○因憂及B 女學齡屆至,前揭犯行均有遭發覺查獲之

慮,並Z ○○、天○○、D○○(綽號○○)均明知B 女已經○○○傷害致死之事實,並未失蹤,竟○○○及Z ○○、天○○、D○○基於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犯意聯絡,由○○○於99年3 月10日上午某時,以假髮、毛帽將甲○裝扮小女生模樣,聯繫天○○、D○○一同前往新竹縣湖口鄉民生市場,指示天○○將甲○帶往前開民生市場有監視器及人群眾多處四處繞行,再將甲○帶到民生市場男廁內,由D○○為甲○取去變裝回復為原本小男生模樣後帶走,藉此製造B 女在湖口市場內走失之外觀後,○○○即與天○○於同日中午12時許,前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以是日○○○將B 女委託天○○看顧,因天○○疏未注意致B 女走失為由申報B 女失蹤,並為求逼真,復由D○○將Z ○○載送到場,由D○○勸說Z ○○:「要報失蹤」、「配合一下」等語,迨Z ○○到場後即佯以不滿責備○○○,使該派出所不知情之承辦員警將不實之失蹤紀錄,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內政部警政署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並上網登錄於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以供警察機關協尋,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於國內失蹤人口資訊掌握之正確性。

三、宇○○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竟仍基於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意,於98年過年期間某日,在桃園縣○○鄉○○路及中原路口之水龍吟茶藝館內,因吳金旺(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並未經查獲)遭另案通緝,受吳金旺之託,受寄藏放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 個),及不具殺傷力之口徑9MM 制式子彈1 顆、不具殺傷力之金屬彈殼組合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3 顆並當然持有之,並於99年5 月21日遭查獲前1 個月帶同藏放至桃園縣平鎮市○○路○○○ 巷○○弄○ 號3 樓其及不知情之女友闕麗秋住處。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 月21日指揮司法警察前往前揭住處執行拘提並經宇○○同意搜索,扣得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 個)及不具殺傷力之子彈4 顆,始因此查知前情。

四、案經黃○○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159條之2 、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一般而言,多未作具結,其所為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又「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係指因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係屬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並為證明該事實之必要性即可。而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察,凡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另綜合該陳述是否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等各項因素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25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再者,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之2 、之3 、之4 、之5 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參照)。末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茲就卷附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㈠查卷附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除事實欄一㈡部分引用○○○、辛○○、酉○○、宇○○、未○○、辰○○、C○○、黃○○、鄭政安、庚○○陳述、一㈢部分引用○○○、辛○○、未○○、C○○、黃○○陳述、二㈠部分引用○○○、天○○、辛○○、戌○○、C○○、D○○、甲○、陳福宇之陳述;二㈡部分引用天○○、宙○○、辛○○、戌○○、C○○、D○○、甲○之陳述及卷存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5 月19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所99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99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匯總報告暨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者外,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故認為適當,是均為有證據能力。

㈡復查前揭證人於偵查階段所為陳述,就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

請羈押經法院訊問時所為之陳述部分,係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得為證據。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部分,固屬傳聞證據,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2 月6 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院審酌前揭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有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是非出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復就前揭證人於偵查中向司法警察(官)所為之證述部分,除證人鄭政安、辰○○並未經行交互詰問程序惟無證據能力者外,餘已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直接言詞審理,行交互詰問程序檢視其證詞之憑信性,予被告詰問之機會,再提示前揭證人警詢筆錄要旨,予被告辯論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是與審判中所述相符者,已具可信之特別情狀,並適足供與本院審理時所述互參比對印證取捨,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當然有證據資格,而有證據能力;再者,若與審判中所述不符者,惟酌之前揭證人陳述時距本案遭查獲之際較近,衡情記憶應較為明晰,並較諸全案其後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人情施壓、干擾之可能性相形較低,遍查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彼等所述出於遭強暴、脅迫等不正訊問之情狀,再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既已經逐一提示各該證人證詞,惟無聲明異議或未提出有何或顯有違法取供或顯信不可信之情況,足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亦適足供與本院審理時所述互參比對印證取捨,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㈢末查卷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匯總報告暨家庭暴

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核為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任職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4 第1 款規定,亦有證據能力。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5 月19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所99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99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即分別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鑑定機關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與該條修正理由以及同法第206 條之特別規定,應認係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㈠㈣、二㈣、三部分:訊據被告○○○、酉○○、宇○○、天○○、洪○晴、D○○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林愷崴、李建億、黃○○、庚○○、C○○、甲○、闕麗秋指證歷歷,有林愷崴提供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國際星鑽大樓外景照片、光碟片扣案為憑,此外,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99年6 月17日竹縣北警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失蹤人口B 女案件登記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訪談筆錄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偵字第11600 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查該內政部警政署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準公文書,被告○○○、天○○、洪○晴、D○○共同捏造並提供不實之失蹤人口資訊令不知情之承辦員警依申報而登載,當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於國內失蹤人口資訊掌握之正確性。另扣案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 個)、子彈4 顆經送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送鑑子彈4 顆,其中1 顆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彈底具撞擊痕跡,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另3 顆均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之事實,此有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子彈4 顆扣案可憑,並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323 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59頁至第60頁)。又綜據被告宇○○於警詢時自承:警方查獲之貝瑞塔手槍1 支是吳金旺交給我保管的,因為吳金旺當時另案通緝中,他說他不方便保管,所以拿給我叫我幫他保管;及於偵查時供稱:槍是吳金旺交給我的,因為吳金旺說他當時遭通緝,槍、彈放他身上不方便,所以就交給我…吳金旺當時有託我將槍、彈都賣掉,吳金旺說我跟他到處問問看有沒有人要,如果有人要買,錢就對半分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232 卷第10頁背面、第36頁、第56頁),堪認被告宇○○受吳金旺之託,受寄藏放具殺傷力之扣案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並伺機出售脫手,所為犯行態樣應屬寄藏,公訴意旨認被告宇○○犯行態樣屬持有,認定事實略見違誤,在此指明。是以前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如事實欄一㈠㈣、二㈣、三所載私行拘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犯行。綜上所述,此部分被告○○○、酉○○、宇○○、天○○、洪○晴、D○○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一㈡部分,經查:㈠訊據被告酉○○、宇○○、辛○○對於前開犯行坦承不諱;

被告未○○就所犯私行拘禁罪為認罪之表示,然辯稱:我在濃情蜜意酒店打亥○○只是為了他欺騙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的感情,還有跟酒店小姐換芭樂票,不是因為他騙○○○錢等語;被告C○○坦承有對亥○○為私行拘禁犯行,然否認其個人有對黃○○為恐嚇犯行;被告○○○、辰○○固不否認亥○○積欠○○○債務未經清償,亥○○經通知黃○○前往民族路鐵皮屋並於95年12月7 日在切結書上簽名又捺指印確認及簽發本票9 紙共1,000 萬元之客觀事實,然均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被告○○○辯稱:當時是酉○○通知我,我知道亥○○被找到後過去,亥○○一直苦苦哀求我說因為他被通緝所以不想去警局,希望我可以跟他和解,他也願意找人擔保,所以才找到黃○○,黃○○才過來,更何況他們也是共同騙我錢,亥○○及黃○○以夫妻相稱,就是共同體,以夫妻方式跟我詐財,亥○○被釋放後1 、2 天,我也有罵未○○及辛○○下手太重,他們2 人都會擅自做主,未○○被我罵了之後,他還硬拗說他不是為了我的事打亥○○等語;被告辰○○辯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在場參與,我有載過○○○去民族路鐵皮屋,但我不知道裡面在幹麻,我也不知道起訴事實是不是我載○○○去的那幾次之一等語。

㈡然查此部分事實,業據⑴證人黃○○於100 年3 月9 日本院

審理時證稱:95年12月6 日晚上我有接到亥○○的電話,他跟我說叫我搭和欣客運去中壢,我有反問他說為什麼晚上那麼晚,還要叫我出門去那邊找他,他就跟我說他跟人家有一些債務糾紛,我搭和欣客運去中壢,在和欣客運站前面等亥○○大概等了半個小時之後,就有1 臺車來載我,因為亥○○就是在我等他的期間,我打他的電話又不通,後來他又回撥給我的時候,他就問我穿什麼顏色的外套、衣服,他撥完電話給我之後大概等10幾分鐘就有1 臺車來載我,我就坐在副駕駛座那邊,我上車之後發現亥○○坐在後面,他左右2邊都各1 個人架著他,他是用1 個黑布蓋起來,然後就只是轉個彎就是在和欣客運對面的鐵皮屋那邊,就帶我進去,我下車之後,就看到亥○○的手是被反銬起來的,他旁邊就有很多人,然後我們就進去鐵皮屋裡面,裡面都男生,只有我

1 個女生,他們好像在等老大進來,然後○○○跟C○○他們進來,○○○就跟我說亥○○有欠他錢,問我要怎麼處理,然後我跟他說:「我又不認識○○○你這個人,那是亥○○欠你的錢,跟我又沒有關係」,他當時有跟我說,亥○○有跟他講,我有過戶1 間房子給我媽媽,但是我跟他說:「那間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自己的,本來就沒有過戶的問題,應該是亥○○騙你的」他的小弟叫我先把手機關機,然後他們小弟就把我皮包拿走了,他的小弟就先跟我說亥○○對他們做了那些事情,他們講的那些事情,我完全都不清楚,陳○庸跟C○○他們2 個進來之後,○○○就跟我說他跟亥○○有債務問題,但是…「(我跟你確認一下,他的小弟有叫妳手機關機,然後把妳的皮包拿走,再跟妳講有關亥○○跟○○○的事情,這個過程○○○跟C○○來了嗎?)他們有在現場了」,已經到了,是先關機了,○○○他們進來,因為我進去大概10幾20分鐘,○○○他們才進來,我進去鐵皮屋的時候,他的小弟就跟我說,先把手機關機,然後他們把我的皮包拿走,然後就先跟我講說這個人,就是坐在我旁邊這個男的,亥○○,跟他們發生那些事情這樣子,之後陳○庸跟C○○他們進來,○○○才跟我說:「這個人他欠我很多錢」,但是多少錢他當時沒有講,然後我的包包裡面就有

1 張健保卡…「(後來就是妳所謂的○○○講說亥○○說妳有過戶1 棟房子給妳母親,妳跟○○○解釋說這個房子本來就是妳媽媽的嗎?)房子的問題是他進去的時候他問我說我是不是有1 間房子,我說那1 間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自己的,沒有過戶的問題」,「(是○○○跟妳說亥○○欠他很多錢,要妳幫亥○○還,然後才跟妳提到說亥○○跟他講過妳有過戶1 棟房子給妳母親,是這樣子嗎?)沒有,他講的那間房子是說亥○○買給我」,「(按照我剛說的,順序是這樣子嗎?進來之後,○○○跟妳講說亥○○欠他很多錢要妳幫他還,然後妳跟○○○講說『這是他跟你的關係』○○○就跟妳講說「亥○○說妳有過戶1 棟房子給妳母親」,妳才跟○○○解釋說這個房子本來就是妳母親的,順序是這個樣子嗎?)對」,「(○○○這樣跟妳講的時候也有提到亥○○說這棟房子是他買給妳的,是這樣子沒錯吧?)對」,接下來就是○○○在我的包包找到1 張健保卡,當時他拿到我健保卡,他就有先打1 通電話,他就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然後○○○跟C○○他們就出去了,因為我是看到他們2 個出去,然後回來,但是還有另外1 個人,因為我看到他們2個出去,出去大概快2 個小時,回來的時候就已經喝醉了,就是有喝酒,後來○○○回來之後,○○○就跟我說我的資料是沒問題的,然後有帶宵夜回來給我跟亥○○吃,就等於說他要緩和我們的情緒,就變得很好心說要跟我談○○○跟亥○○的債務,○○○就讓我先吃東西,就是要先緩和我的情緒,然後再叫C○○跟我談,因為他想說女生跟女生講話可能會比較好,C○○就把我帶到房間去跟我談,我就一直跟C○○講說『我不是你們的債務人,也不是我欠你們錢,我不知道怎麼辦』,就跟C○○這樣回答,C○○她有出去跟○○○他們那些人談,之後就先把我跟亥○○2 個銬在一起,鎖在1 個房間裡面,說要先讓我們休息,隨時都有小弟會進來房間看,房間也沒有鎖起來,雖然我們2 個躺在一起,但是他不希望我跟亥○○有交談,一直等到天亮,未○○及辛○○把我跟亥○○帶到KTV的包廂那邊去,就是進去之後,未○○進來跟亥○○有講到錢和工廠的事情,未○○很生氣,因為我跟亥○○是1 人銬1 邊,所以未○○打亥○○的時候我也會被拉扯到,未○○有踹亥○○,有用腳跟手打亥○○,我當時情緒很崩潰,因為亥○○他就已經受傷了,我有拜託未○○不要打亥○○,因為1 邊打還1 邊跟亥○○講話,我也不知道打多久,因為未○○在跟亥○○講話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出去,也有人打電話進來給他,就跟他講了一些事情,他接完電話就跟我和亥○○講說,就好像是故意要恐嚇我說「有1 個人已經被埋起來了」,還是什麼的,之後又有1 個男的走進來,那個男的,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進來之後也是先猛打亥○○,因為那個男的進來以後,未○○就把我隔開,也是用手銬把我銬起來,就叫另外1 個人帶我到另外1 個包廂去,我就不知道在亥○○那個包廂發生甚麼事情,然後就是在1 個多小時之候,我回到原來的包廂裡面,我發現亥○○的腳有受傷,好像被1 個利器插進去,他的腳就一直流血不止,他就很痛苦,後來我們就被帶回和欣客運對面的鐵皮屋那邊去,就是○○○要我寫切結書和本票這樣子,帶回去的時候,一開始○○○也沒有在鐵皮屋那邊,我們等了大概2 個小時之後,○○○才到鐵皮屋,帶著他寫好的切結書,我就知道他寫的那些東西一定是要叫我寫本票,我有跟亥○○說我不想簽這些東西,我就說應該是由他,就是亥○○簽,不是由我簽,我一直有跟○○○這樣講,然後我寫了切結書,我有簽本票,我簽了9 張,1,00 0萬,是○○○拿去的,之後就是庚○○,我也不知道庚○○是怎麼來的,反正就是我跟亥○○出去的時候,他的車子就在外面,我們就是被庚○○載回去臺中的,當初我從中壢交流道和欣客運那邊被接到鐵皮屋時,亥○○黑布拿掉之後他的頭、眼睛有受傷,眼睛有瘀青,還有耳朵也有瘀青,還有手,就是有大大小小的瘀青,當時腳還沒有受傷,但他當時走路已經有點不像正常一般人走路的樣子,被帶到交流道鐵皮屋那邊時,辛○○就有拿椅子起來摔他的背,辛○○進去是先做這個動作,我就是被辛○○這個動作嚇到,很大力,他拿的是黑色那種鐵的折疊椅,摔完之後那個椅子就壞掉了,他的力道很強,我就是被他這個動作嚇到的,亥○○被辛○○拿椅子摔背時,亥○○就是被反銬,他被摔背,他當然就是表情很痛苦,當時我就幾乎快站在他旁邊了,他沒有求救,沒有跪下來請求辛○○不要再打,當時在鐵皮屋那邊只有辛○○打他,跟C○○甩他巴掌這樣子,其他的人我沒有看到,○○○有沒有打亥○○,在鐵皮屋那邊我沒有看到,我們就是被辛○○跟未○○帶到KTV那裡,就是我們出去要坐上車的時候,那時候天亮,因為我跟亥○○是銬在一起,所以未○○就把我們的手銬遮起來,然後我們坐在車上,坐在我旁邊的就是未○○,開車有可能就是辛○○,因為我一直被押著頭,坐車到那邊大概快半個小時,所以下車的時候我的腳就快麻掉了,當時就是辛○○扶著我進去KTV的休息室,就走進去,我沒有看到有人來開門,因為當時我都是頭低低的,我就一直看著地上,我如果要抬頭,他就會打我,當時那個KTV裡面沒有客人及員工,切結書是○○○寫的,叫我抄,後面簽名也是我簽的,我在中壢交流道鐵皮屋那邊,沒有看到○○○打亥○○,我進去鐵皮屋後,亥○○布拿下來的時候,臉就有受傷,我才第1 次進去,我怎麼知道他的傷是被誰打,在民族路鐵皮屋內時,辛○○用椅子打亥○○,就1 次,那個折疊椅打完之後它有壞掉,它就是壞掉但沒有整個散掉,「(【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第245 頁】妳在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說『我可以確定是辛○○拿塑膠椅摔在亥○○的背上,摔1 次椅子就壞了』,妳剛才在庭上講說他拿的是折疊椅,究竟是塑膠椅還是折疊椅?)是塑膠椅,因為他們其他的人像酉○○他們是坐折疊椅,應該是塑膠椅沒錯」,後來把我們押到了濃情蜜意KTV的包廂的時候,辛○○沒有在場,就是在休息室裡面就是只有我跟亥○○跟未○○,他把我扶進去之後,他沒有跟我們進去那邊,我在另外1 個包廂的時候,他把我關在那邊,我怎麼看得到亥○○被誰毆打,沒有,看不到,「(後來妳跟亥○○會合之後,有發覺到亥○○身上、臉上都有傷,他有跟妳說是被誰打的嗎?)因為當時只有未○○,還有另外1個男的進去,就那2 個男的打他」,在座被告裡面沒有另外

1 個男的,我簽本票給○○○時,我不知道辛○○有沒有在場,因為我在寫字,我哪會記得他有沒有在場,他是有把我帶回去民族路的鐵皮屋那邊去,在場的就是有酉○○,辛○○在鐵皮屋內沒有對我及亥○○出言恐嚇,我搭和欣客運下車大概是凌晨2 點,因為我在那邊大概就等了快半個小時,所以大概進去是2 點半,一直到7 號的晚上8 、9 點離開的,所以總共待了大概18個小時,「(妳剛剛陳述椅子的部分,其實跟妳之前陳述的不一致?)因為當時就是有人站著,有人坐著,坐著的是坐折疊椅,又有塑膠椅」,「(現在的問題是妳剛講是鐵製的折疊椅,如果妳記得很清楚的話,那為什麼妳會誤認是大的、鐵製的折疊椅,這部分請妳解釋1下?)就我記錯了,我就是記錯了」,「(現在麻煩妳指認被告會有壓力嗎?我希望妳看1 下我的當事人妳還能不能認得,妳能否回頭看1 下後面的被告哪1 位是酉○○?哪1 位是宇○○?)就這1 位【正確指向酉○○】,宇○○我不知道」,「(【提示98偵20760 號卷第246 頁】這是妳當初在地檢署的筆錄,當時妳都有提到妳到場之後有1 個身材高高的男子,是不是指的就是未○○?)是」,「(那妳能不能幫我指出後面的哪1 位是未○○?)就是這1 位【正確指向未○○】」,「(請問簽立本票跟切結書的時候,妳是直接看了就簽沒有討論,還是有經過討論?)有,有討論,是先寫切結書之後才寫本票,在寫之前我有跟○○○講說『我不要簽本票』,我說『如果要簽亥○○也應該要簽』,他就說『亥○○簽沒有用』,他就一定要我簽,我1 開始也不知道是要我簽到1,000 萬,我有跟他討論說可不可以簽不要那麼多金額的,然後亥○○有一直跟我說『妳不簽,我們兩個就沒辦法出去』」,所以是有先討論過,他回去鐵皮屋的時候,他就是一直在寫切結書,我跟亥○○就是在旁邊看他在幹嘛,我心裡就有底,他就是好像要叫我簽一些東西,他就是先在擬那個切結書,「(【提示98年度他字第137 號卷A 第

81 頁 及卷B 第355 頁】根據被告○○○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稱道『切結書不是我預擬的,是鄭琇琪自己動手寫的,空白本票是我買』,依照被告○○○的筆錄,顯然妳們當時3個有先討論好,然後切結書並非他預擬的,妳有何意見?)切結書是○○○先寫好的,然後叫我抄的,我們沒有3 個討論,是亥○○在我旁邊跟我講說『等一下那個男的【指○○○】跟妳講什麼妳按照他的方式回答就好了,他要叫妳寫什麼妳就寫什麼』,我沒有跟○○○、也沒有跟亥○○去討論切結書的內容,都完全沒有,就是他寫好我才跟著他寫的」,「(妳的意思是說○○○講的不實在,妳是因為亥○○要妳這樣他叫妳做什麼妳就做什麼?)因為亥○○就跟我說,如果等一下我沒有按照○○○的方式講,他就沒有要讓我們離開鐵皮屋」,「(亥○○跟妳講這個,妳就照著○○○的意思簽了嗎?)我前面已經有講說我不想簽,怎麼可能莫名其妙去簽這種東西」,「(妳是跟誰說?)跟○○○說,我有跟他說『那為什麼只有我要寫,為什麼亥○○不需要寫』」,「(那後來為什麼妳還是簽呢?)就是○○○跟亥○○

2 個在旁邊跟我講說,我簽這些東西不代表我會有事,只要○○○跟亥○○之間的債務有和解的話,○○○就會把本票還給我」,「(所以妳簽這個本票,妳心裡的想法,按照妳剛才的講法,是不是因為亥○○講說希望能夠照著○○○的意思簽,然後也不一定會對妳主張這一些債權,因為亥○○幫○○○的債權解決了,妳的這個本票就不會拿去執行了,妳的意思是這樣嗎?)對」,討論這些事情時候,還有現場還有酉○○,還有他2 個小弟,因為切結書寫完之後,我有跟○○○說請他影印1 份給我,是酉○○請他小弟去影印的,所以現場看到就我,還有○○○、亥○○、酉○○還有2個小弟,還有1 個小弟他們都叫他大頭,就是感覺他有1 點智能不足,「(當場妳在簽本票或是寫切結書的時候,酉○○有開口講話,或者是說什麼?)他沒有開口講話,他一開始○○○…」,「(有沒有跟○○○講任何意見?)他知道我在寫切結書跟本票」,「(妳所謂知道酉○○站的離妳多遠?)大概5 步的距離」,我旁邊是坐亥○○跟○○○,○○○坐我右手邊,亥○○坐我左邊,酉○○在斜對面【手指向該處】,酉○○沒有開口講話,酉○○的小弟都在房間裡面,也不能算房間,有點算客廳又不像客廳,反正裡面就是沙發、椅子、桌子,在場的小弟沒有講話,「(【提示B 卷第192 頁】宇○○說你們第2 次回到鐵皮屋的時候,他就已經先離開了,妳有什麼意見?妳還確認他當時還在場嗎?妳不要管他什麼關係,按照妳的印象?)他是酉○○的小弟嗎?【思考中】第1 次進到鐵皮屋的時候他有在場,簽本票的時候沒有」,宇○○沒有在場,就是只有我剛剛講的大頭那個小弟在那邊,宇○○沒有再出現,簽本票的時候,C○○沒有在場,我還是確定酉○○有在現場,「(【提示同上卷

A 第33頁】妳簽本票的原因是否就如同妳在這次筆錄中所講的,就是○○○拿擬好的叫妳寫?)對」,「(在這裡面妳並沒有提到酉○○有在場,請問當時是沒有講到還是我們記的有錯誤?)是,他確實有在場,我沒有提到」,「(妳剛剛說他有在場,但他沒有講話?)他有跟亥○○講話,但是他沒有跟我講話」,「(妳簽本票的動機究竟跟酉○○在場有沒有任何關聯?他在不在場會不會影響到妳簽本票的動機?)沒有」,「(【提示同上B 卷第249 頁】妳當時於偵訊時檢察官問妳說「覺得當時狀況是否有辦法反抗不簽本票」,妳回答說『完全沒有辦法,當時酉○○這些人都看著我簽,就等著看我怎麼解決』,請問妳當時回答這個問題究竟是現場的這個時候,酉○○有任何的口語或動作給妳的壓力,還是妳只是跟檢察官說這些人有在場而已?)這些人有在場」,「(所以並不是酉○○有在場才會讓妳不得不簽?)不是,是○○○」,就那段經歷中,我指高高的男子有沒未○○以外的任何人,就指他而已,就是在休息室裡面,就是他,「(妳之所以用高高男子來形容未○○,是否因為他的體型相較於其他人顯得比較高大、特殊,是否如此?)對,因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可以認得他的人」,「(妳剛有提到妳從臺中北上,到中壢交流道下來,後來被帶到鐵皮屋裡面之後,有一些小弟把妳的手機關機、皮包拿走,然後跟妳講亥○○的所作所為,那妳剛所講的這些小弟是什麼人,有沒有在今天的庭上?)現場沒有」,「(在請妳回憶一下,妳剛到鐵皮屋的時候,印象中有沒有看到未○○在場?)我印象中是沒有,但是我是被帶到KTV包廂裡面才…」,「(妳當晚跟亥○○被銬在一起、被留在鐵皮屋裡面過夜,中間陸陸續續有一些小弟進來看你們的情況,不准妳跟亥○○交談,妳有沒有印象在監視你們的這些小弟之中有沒有未○○在裡面?)沒有,因為那麼多人,他們只要2 、3 個人過來看就好,其他人可以留在鐵皮屋進來有沙發的那邊」,「(妳印象中什麼時候第1 次看到未○○?)就是在KTV包廂那邊,未○○就是把我從民族路鐵皮屋帶出來,我跟亥○○手是被銬在一起,我就是穿著白色外套,他就要把我的手銬遮著,上車之後用我的外套把我的頭蓋住,是未○○坐在我的右邊」,「(妳對未○○有印象是第2 天他跟辛○○帶妳到KTV的時候,妳才對他這個人的出現有印象,是這樣嗎?)是」,「(妳被未○○跟辛○○帶到KTV之前,他有沒有跟妳講過什麼話,說為什麼要把你們換地方,帶你們到什麼地方去?)他是問我一些我的資料,我家裡成員的資料,就是一些行動電話、地址、我的工作,他就是在跟亥○○講債務的問題,就是跟○○○債務的問題」,「(這些話是妳們在交流道鐵皮屋過去之前就講的,還是在出發之前?)不是,是在KTV那邊講的」,「(我是想問妳,妳們出發之前未○○沒有沒跟妳講過什麼?)沒有,我們在車上都沒有談」,「(妳跟亥○○被未○○跟辛○○帶到KTV之後,當時未○○他要動手打亥○○之前,對亥○○具體講了哪些話,可否陳述?因為妳跟他銬在一起,他跟亥○○講哪些話,妳能不能具體的講出來?)他講到工廠的事情,可是我不懂他們講什麼,亥○○有解釋,未○○問亥○○說『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亥○○有跟他解釋,未○○就說『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什麼的,有講了這些話,好像還有講到房子的問題」,未○○就是問我的資料,「(未○○有沒有對妳說過,亥○○綽號叫小陳,他說亥○○有用支票去騙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的錢,害人家去墮胎、自殺這方面的話?)那個我沒有聽未○○講過,但我在鐵皮屋有聽到C○○有講到酒店,但是好像也是講到房子的事情,未○○沒有跟我講你剛剛問我的那個問題」,「(未○○動手打亥○○之前有沒有跟妳聲明說他為什麼要打他?)沒有,他幹嘛要跟我講,他就是要打亥○○」,「(妳當時跟亥○○銬在一起的時候,妳剛說未○○要打亥○○,妳印象中未○○是怎樣打亥○○,打傷哪些部位?)就是他有用腳踹他,也有用手打,因為他【未○○】要打他【亥○○】之前他【未○○】)就把我的這隻眼鏡拿下來,因為我的近視蠻深的,但是我有看到他【未○○】用腳踹他【亥○○】、用手打他【亥○○】」,「(【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 號卷第246 頁】當時妳跟檢察官講那個高高的男子有對妳說過明天的太陽看不看的到都很難講,然後他接了幾通電話,跟亥○○提到個綽號,亥○○好像知道那綽號是誰,然後那高高的男子說『那個人已經被埋掉了』,之後他有對妳跟亥○○說『洞已經挖好了』,當時妳就哭地淅瀝嘩啦,他就跟妳問個人的資料,請妳說一下,他講明天的太陽看得到看不到前後的語氣到底是怎麼樣,他到底是對妳講什麼事情?)他是對亥○○講說我們明天的太陽看不看得到都很難講,他其實都是一直在跟亥○○講話,然後1 邊跟亥○○講1 邊打亥○○,因為當時我們銬在一起的時候,未○○打亥○○的時候會扯到我,我也跟未○○講不要打亥○○,因為其實亥○○已經傷得蠻重的,然後未○○有打電話出去,也有接到電話,接到電話之後就講說什麼洞已經挖好了,未○○有講這1句,那個綽號亥○○應該知道,但是我事後沒有問亥○○那個人是誰」,「(所以妳剛剛講未○○這些話、這些動作是針對亥○○在做的是嗎?)對」,之後未○○又把妳從KTV帶回去原來交流道旁邊的鐵皮屋,同行的除了未○○、亥○○之外還有辛○○,未○○把我帶回去交流道旁邊的鐵皮屋之後,未○○那時候就離開,就沒有再看過他,之後我跟○○○在寫切結書和本票時,未○○不在場,「(妳剛剛說鐵皮屋內有沙發,妳們中間有被帶到房間裡,據其他被告陳述說鐵皮屋中間有1 個貨櫃,他們全部都在裡面,我在外面抽菸買飲料,所以不知道裡面的情形,妳的房間是不是就是指鐵皮屋裡面還有1 個貨櫃?)我不知道它是不是貨櫃,但是他把我帶進去那是1 個房間,因為那個房間有床也有衣櫥,就很簡單的房間」,「(有沙發是在外面的嗎?)不是,是鐵皮屋裡面的,就是我被帶進去的第1 現場,就有個沙發,然後旁邊還有1 個廁所」,「(然後妳們之後被銬是在進去的那1 個房間,裡面有床和衣櫥是嗎?)對」,「(妳剛剛講拿椅子打背的部分是在房間裡面還是房間外面?)不是,是在沙發那邊」,「(妳在沙發那邊有看到現場很多人嗎?)對」,「(那在房間裡面的時候,就只有妳跟亥○○被銬在裡面?)對」,「(簽本票的時候是在房間裡面還是外面?)在沙發那邊」,「(簽本票的時候,妳先說有妳、亥○○、未○○、酉○○及他的2 名小弟,還有其他人嗎?)未○○沒有在場,有○○○、酉○○、酉○○的兩個小弟、另外還有1 個智能不足的,綽號叫大頭,就這幾個」,「(妳從鐵皮屋被帶到KTV的時候,妳剛陳述是有辛○○還有未○○帶著妳跟亥○○,你們到底1 車有幾個人?)1 車就

4 個人,1 個開車,未○○坐我的旁邊,亥○○坐在我的左邊,所以我們一車是0 個人,因為我下車的時候就是我腳麻,我們坐到那邊路程大概有快半個鐘頭,下車就是辛○○扶著我進去休息室那邊,然後我進去休息室之後,辛○○就出去,就只剩下我跟亥○○跟未○○3 個人在休息室那邊」,「(妳印象中妳從車上到KTV門口的時候,有沒有等人家開門,還是就走進去了?)就走進去了,沒有開門,我下車就腿麻,整個人就沒辮法走辛○○就扶著我走進去,我們沒有等什麼人開門」,「(門原本就開著,他們就是可以自由進出就對了?)有可能是駕駛先下來,就是辛○○先下來,他去開門的」,「(妳說未○○打完亥○○以後,又有另外

1 名男子進來,妳就被帶到包廂裡,…?)進來的那個是1個男的,他就留在休息室跟未○○打亥○○,未○○就把我帶到另外1 個包廂,然後請另1 個小弟看著我」,「(【提示偵字20760 號卷B 第247 頁】妳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說高高男子問完我資料之後,王銘富就走進來,王銘富好像很討厭亥○○這段,妳說除了未○○打亥○○以外,另外1 個打的是這個王銘富嗎?)就是王銘富,因為為什麼我會知道他是王銘富,我跟亥○○回去的時候,我有問亥○○,後來我跟○○○在打民事官司的時候,○○○也說要傳喚這個王銘富及酉○○為證人,所以我就確定有王銘富這個人,就是確定進來的那個禿頭的男生是王銘富」,「(他進來沒多久,妳就被高高男子帶到另外1 間包廂,妳剛剛有回答其他辯護人說,妳在其他間包廂的時候不知道亥○○的包廂裡面發生什麼事,妳看不到嗎?)我看不到」,「(但妳有聽到嗎?)我有聽到聲音,但是看不到,因為門關起來」,「(妳聽到什麼聲音?很大聲還很小聲?)不是,是哀號的聲音,就是好像被打哀號的聲音」,「(當時妳說還有1 個小弟看著妳,請問那個小弟是妳之前在鐵皮屋裡面有看到過的人嗎,還是KTV的員工?)不是,我在民族路鐵皮屋沒有看到他,是在KTV包廂,就是你們說的酒店那邊第1 次看到他」,「(那個小弟也不是跟妳乘車一起去的?)不是」,「(那之後有沒有跟妳一起同車離開?)沒有」,「(那之後再返回民族路鐵皮屋簽本票的時候,那個小弟有沒有在場?)沒有」,「(妳跟那個小弟在包廂內的時候,那個小弟有跟妳攀談嗎?)都沒有,他就一直站著,我們都是站著,因為他把我銬起來,也不讓我坐」,「(妳有聽到其他人有進來跟這個小弟交談嗎?)沒有」,「(妳剛剛有回答其他律師說,妳之前有被摘下眼鏡?)沒有」,「(之後再戴回來?)沒有,我沒有戴回去,我去另外1 間包廂也沒有戴眼鏡,就是我進去休息室的時候,未○○就把我的眼鏡拿下來了」,「(妳剛剛有說妳度數很深,所以那個小弟妳還認得出來嗎?)就算度數深,假如說是妳,我人跟妳這樣近看,還是可以看得清楚妳的長相」,「(請問當時KTV的燈光是否像一般KTV一樣昏暗?)對」,「(請看在庭被告(辰○○)是否是當時看守妳的小弟?)我不確定是不是他,但是他的身形是相像的」,「(妳是認身材嗎?)我不是認身材,我不確定是不是他」,「(妳剛剛說的這個小弟是之前在民族路鐵皮屋以及之後在民族路鐵皮屋都沒有看到的?)對」,「(請問妳剛才在回答檢察官主詰問時有說,妳在鐵皮屋有看到辛○○拿塑膠椅在打亥○○以及看到C○○打亥○○巴掌,是不是有這回事?)是」,「(請問打巴掌的時間是在C○○拿著妳的健保卡去平鎮分局之前的事情,還是在他們從平鎮分局回來之後的事情?)她之前之後都有打」,「(所以是說打的不止1 次的意思嗎)C○○也一樣要打亥○○之前把他的眼鏡拿起來」,「(C○○去平鎮分局之前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打亥○○巴掌?)我不知道是什麼事,C○○就是有跟他講了之後就打他」,「(從平鎮分局回來之後,大概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她又去打巴掌?)我不知道,反正可能就她想打吧」,「(【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第245 頁】妳當時在這天筆錄是說,○○○當時就說這個C○○是被亥○○騙的,所以才去投靠○○○,C○○當時聽了很生氣,就去甩亥○○兩個巴掌?)有,○○○確實有跟我講說亥○○去騙C○○,○○○確實有講這件事情」,「(然後C○○聽到很生氣就去打亥○○,妳當時是檢察官面前是這樣說的妳還有印象嗎?)對」,「(請問C○○打亥○○這2 個巴掌就是因為○○○跟妳說C○○被亥○○騙了所以去投靠他,C○○生氣了,所以去打亥○○,請問妳C○○打了亥○○之後,妳會不會覺得害怕,是因為C○○打了這兩個巴掌就要來跟妳拿錢的感覺嗎?)沒有,我沒有這樣的感覺,但是…」,「(妳剛才在回答辯護人反詰問時,妳有說C○○跟○○○等人從平鎮分局回來的時候,還帶著宵夜試圖去緩和這個氣氛,跟妳好好說,叫妳要來還錢,請問他們拿著宵夜回來之後,有誰出言恫嚇妳或者是大小聲或者是打亥○○等等的動作,讓妳心生畏懼?)沒有」,「(妳剛才又說過了不久之後,可能是○○○覺得女生跟女生來討論問事情比較方便,所以C○○跟妳在小房間裡面去談,請問C○○在小房間裡跟妳談了什麼東西?)她跟我談就說要我怎麼處理,我就跟她提說『我就沒有欠你們錢,為什麼我要還妳錢』,我就說應該要找亥○○」,「(請問C○○聽到妳的解釋之後?)她有跟我說我也很冷靜,我就說我沒有很冷靜,那有像她,她也是順便講,我怎麼可能會冷靜,就是已經被你們限制自由怎麼可能會冷靜」,「(C○○有對妳大小聲或者是出言恐嚇?)有,她有大小聲,但是她沒有打我」,「(妳說C○○跟妳大小聲,那她跟妳說了什麼?)就跟我說亥○○騙她」,「(C○○有沒有說類似,說妳如果不解決妳就會怎麼樣怎麼樣等等威脅的話嗎?)沒有,她沒有講,只有○○○有講」,「(C○○前後跟妳講了大概多久?)其實沒有很久,她帶我進去談沒有談很久,因為我就是堅持沒有要幫亥○○還債務,可能她出去有跟他們那些小弟或者是○○○吱吱喳喳地在講話,留我在小房間,後來可能是他們討論完之後,才把亥○○帶進來,因為當時我沒有被銬手銬,亥○○有被銬,把亥○○帶進來之後才把我們2 個人1 人銬1 邊,就讓我們在房間休息」,「(照妳剛才所說,到C○○跟妳談完為止,妳都堅決不想要幫亥○○負擔任何的債務嗎?)對」,「(C○○出去之後,妳還有再看到她嗎?到你們又被帶到濃情蜜意?)就沒有了,從我在小房間休息之後,再去KTV包廂,就是去酒店之後再回來鐵皮屋,就都沒有再看到她」,「(妳最後

1 次看到C○○就是她在跟妳講亥○○騙她錢,但是妳說妳不要還她,她出去了之後,到妳被釋放為止,妳就再也沒有看過C○○了是嗎?)對,那時已經快接近天亮的時間了」,「(請問妳剛到鐵皮屋時,妳不是說辛○○有拿椅子摔亥○○嗎?妳有沒有問辛○○為什麼要摔亥○○?)我沒有問辛○○,我不敢講話,當時我在現場我都沒有講話,就是說等於我當1 個旁觀者,就是在旁邊看他們到底在演那齣戲,就是以那種角色去看,因為我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一進去就是很多人在現場,然後辛○○拿椅子摔他這樣子」,「(妳當時心裡怎麼想,為何辛○○要拿椅子摔亥○○?)一定有想,但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敢問他」,「(我是問妳當時怎麼想?)有,我有想,我想可能跟亥○○不知道有什麼糾紛,不可能無緣無有被人家毆打」,「(妳心裡就是想說可能亥○○跟辛○○不知道有什麼糾紛?)對」,「(妳跟亥○○被帶到KTV,然後亥○○被未○○毆打,那妳有問未○○為什麼要毆打亥○○嗎?)沒有,我也沒有問陳國全」,「(妳心裡怎麼想?)我心裡很害怕,我不知道亥○○跟這些人到底是什麼樣的情形,我也怕說可能會死在那邊」,「(妳當時有沒有想說為什麼未○○要毆打亥○○?)因為聽他們談論這些事情可能都跟錢有關係,就是錢、房子、車子什麼的跟工廠,他們都一直談論這些事情」,「(所以妳心裡認為未○○要毆打亥○○的原因是什麼?)就應該是跟錢有關係」,「(妳簽切結書跟本票的時候,酉○○有在場,那妳心裡那時候怎麼想,酉○○為什麼要在場?)其實我們回去鐵皮屋的時候,就是酉○○還有他2 個小弟都很客氣在跟亥○○講話,所以我當時的想法就覺得很奇怪,你【酉○○】也是算共犯之一,為什麼你【酉○○】會對亥○○這樣,就是前後的態度不一樣,就是酉○○在○○○的面前,跟○○○沒有在現場他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妳為什麼會覺得酉○○他們是共犯,為什麼心裡會這樣想?)因為當時我第1 次進到鐵皮屋的時候,他們都在現場,他們都知道○○○是要叫我幫亥○○還錢」,我跟亥○○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我們又沒有婚姻關係,「(妳剛才說切結書是○○○寫好的,亥○○都簽名了,那個時候如果妳不願意的話,妳可以不簽嘛,就像妳講的我沒有欠你錢,為什麼找我呢?)我有跟他講,在要寫切結書之前我就有跟他講,我不想寫這些東西,因為如果要寫應該是要亥○○去寫,不是我寫,亥○○就只有簽名而已,所以整個切結書的內容都是我在寫的」,「(妳心裡自我感覺如果我不寫可能會怎麼樣怎麼樣?)對,就是亥○○跟我說我沒有要寫這些東西的話,我們會走不出去」,「(妳可以不寫,為什麼妳最後還要寫,還要在上面簽名,2 個人都在上面簽名還蓋指印?)指印是他拉我的手蓋的,不是我自己要蓋的,我知道,我沒有要寫,我不想寫這些東西,但是我當時心裡很害怕,而且亥○○就跟我說因為他找我來就是要保證我們2 個都可以出去,他才有辦法去解決跟○○○的債務,就是要我先寫,就是跟○○○好像是在哄騙我叫我寫,然後就是在寫的途中,○○○一直跟我說亥○○如果…」,「(妳剛剛有提到,亥○○有跟妳講說,如果不寫的話,我們2 個都會離不開,所以妳會寫是因為妳怕離不開還是亥○○跟○○○跟妳哄騙說『沒有關係,反正也不一定會找妳』,所以妳才寫,是哪1 種情況?)都有,就是我很害怕會離不開,然後1 部分他也是有哄騙我說『我一定會想辦法把○○○的問題解決掉』這樣子」,「(根據妳剛才所說,妳可以不寫,只是心裡覺得如果我不寫的話,可能會發生一些什麼事情,是不是這個意思?)對」,「(妳剛才講說在鐵皮屋內,妳看到辛○○以塑膠椅摔亥○○之前,辛○○有對亥○○說什麼話嗎?)我有在現場,但是我不知道他們講什麼,他們有講話,然後亥○○沒有回答,辛○○有跟他講話,就可能是講說『你做了什麼事你承不承認』、『你做了哪些事』,類似就問這種問題,但是亥○○是沒有回答,但是他問的問題我不知道是問什麼」,「(辛○○用塑膠椅摔完亥○○之後,還有再對亥○○說什麼嗎?)也沒有講什麼,都是站在旁邊這樣子」,「(○○○在拿妳的包包裡面的健保卡的時候,有沒有拿其他的東西?)因為我包包裡面沒有帶什麼東西,他有拿我的健保卡,因為我有看到健保卡在他手上」,「(後來包包還妳的時候,健保卡有還妳嗎?)沒有」,「(○○○拿妳的健保卡是有向在場的人徵詢或者是他自己突然的動作嗎?)沒有,是他自己,他拿我的健保卡就跟我說要去查我的資料,說要去找所長泡茶」,「(除了健保卡以外,妳包包裡面其他財物都還在?)對」,「(妳剛剛有回答說妳簽本票其中有1個原因是擔心會離不開,這個是亥○○告訴妳的,還是有其他的因素讓妳這樣做判斷?)就是我已經很害怕,從酒店回來,未○○在那邊恐嚇我跟亥○○說『洞已經挖好了』,然後又說『那個人已經被埋起來了』,因為我有跟未○○講我及我家裡所有人的資料,所以我就會害怕,我覺得○○○他既然有辦法去警察局查我的資料,他一定跟警察有相當良好的關係,所以我就覺得我就算求救應該也沒有什麼意思」,「(酉○○跟他小弟在場會造成妳剛剛講的怕離不開的原因嗎?)就是我怕未○○講的那些話會成真,就是可能會把我埋起來」,「(針對酉○○部分?)就是我們從酒店回去鐵皮屋之後,一開始○○○還沒有回到那邊,就是還沒有拿那些紙、筆和本票來給我寫的時候,就是酉○○跟2 個小弟在那邊,酉○○就跟亥○○在講話,就酉○○的部分,我就認為說,我不知道他們2 個的關係是怎麼樣」,「(妳所謂不知道他們2 個人是指酉○○跟○○○嗎?還是酉○○跟亥○○關係怎麼樣?)是酉○○跟亥○○,不知道酉○○為什麼在○○○面前是這樣,在我跟亥○○面前態度是不一樣的,就是○○○沒有在現場,酉○○對亥○○的態度就是很好」,「(妳就說因為酉○○在現場,妳怕離不開是因為未○○之前講的話會成真,妳擔心這樣子嗎?)就是我簽本票的時候,酉○○在現場就沒有講什麼話,只有我跟○○○跟亥○○在講話」,「(妳本票這些金額是○○○跟亥○○兩個確認的嗎,還是他先寫好?)沒有,是我在寫切結書的時候,我就知道要寫到1,000 萬,因為切結書上面都有寫票號跟金額」,「(上面有寫是誰跟誰的債務嗎?)對,他就是這樣寫好,我直接照抄的」,「(?並沒有提到任何與酉○○有關的債權債務在裡面?)那時候沒有,完全沒有提到」,「(本票跟切結書是○○○在返回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就已經擬好的?)他在現場擬的,就是我跟亥○○就坐在沙發那邊,我就看到○○○在那邊寫東西,然後我就覺得說應該是他要叫我寫,我就心裡有想說他帶我們回去,他小弟帶我們回去鐵皮屋之後,也沒有叫我們做什麼,然後就是在那邊等○○○來,○○○來之後,就是坐在沙發跟桌子那邊寫東西」,「(在他自己進來在那邊寫之前,妳有沒有聽到○○○跟其他人或者是現場的人有討論說等一下要請妳簽本票和切結書?)沒有【後稱】有,亥○○有跟我講『等一下○○○要妳怎麼做妳就怎麼做就好了,這樣我們才有辦法離開』」,「(剛剛有跟妳確認,在酒店看守妳的小弟,在民族路鐵皮屋去酒店之前跟之後回到鐵皮屋的時候妳都沒有看到嗎?)在鐵皮屋沒有看到」,「(坐在後面的辰○○,妳在民族路的鐵皮屋或者是酒店包廂外其他地方妳有沒有看到他,其他被告我看妳都指認的很清楚?)辰○○我不確定是看守我的小弟,我不確定是他」,「(第1 次去的時候辰○○在不在?)因為人比較多,所以我不確定他在不在,但我印象中就是沒有看到他,我不確定,因為看守我的小弟是我第1 次在那個酒店那邊看到他的」,「(【提示本院卷第一卷第19 4頁反面】我剛有問過妳,從民族路的鐵皮屋到酒店的時候,

1 車幾個人,妳回答我4 個人,根據辛○○自己本人在準備程序的筆錄他說是他開車的,旁邊還有他當時候的女朋友,還有1 個叫阿偉的、未○○、還有亥○○跟妳,總共有6 個人,跟妳剛剛回答我總共只有4 個人是不一致的?)沒有,就是只有我跟亥○○跟未○○跟辛○○,我沒有看到他所謂的女朋友,我就是只有看到辛○○跟未○○,我確定1 車只有4 個人」,「(副駕駛座有坐人嗎?)沒有,沒有坐人」,「(回來也是4 個人回來嗎,就是離開也是4 個人嗎?)對,也是4 個人」,「(C○○跟妳在鐵皮屋裡面的小房間談論事情的時候,C○○除了跟妳說亥○○有欠她的錢之外,有沒有去詢問妳亥○○騙來的錢是不是流到哪邊去了,有沒有去問這個錢的流向?)有,她當時有問我,她就說有可能是在我身上,我就說沒有,他【亥○○】沒有給我,因為我就說他【亥○○】也欠我錢」,「(C○○聽完妳的解釋之後,做了什麼樣的反應?)我覺得她可能認為我說謊」,「(那然後呢?)她就一直問說到底要怎麼處理,她就說如果沒有要處理,就是我會像○○○講的那樣子會跟著亥○○一起去陪葬」,「(C○○是這樣子直接跟妳講的嗎?是妳的感覺還是…?)不是,是她的…,對,我的感覺就是這樣子,因為C○○我不知道,因為C○○就是我也不知道她跟○○○是有夫妻關係還是什麼,我不知道,我只是聽小弟叫她大嫂,就是講臺語,叫她大嫂這樣子,然後就就認為說她可能跟○○○就是,就是她一定很清楚○○○跟亥○○還有他們那些債務的問題。」,「(未○○還有辛○○帶著妳跟亥○○從民族路鐵皮屋到KTV去,再把妳帶回鐵皮屋,這整個過程之中,未○○有沒有跟妳或者是亥○○提到說要你們乖乖配合○○○,要不然就不放你們走或對你們不利這樣子的話?)沒有,他是完全沒有跟我提到,可是我事後是認為說,有可能是○○○要教唆未○○就是他要演戲給我看,就是要讓我害怕,就是他要讓我很驚嚇就對了,就是…」,「(當場沒有那麼想,還是事後才這麼想?)對,就是事後整個…」,「(妳當時是怎麼跟他說?)我說『那是你跟亥○○的債務,那應該不是我來簽的』,我就說『應該是你們

2 個要去討論好,我完全就跟你不認識,你叫我莫名其妙簽這種東西給你,好像也不太正確吧』…」,「(○○○當時怎麼回答妳?)他只是說反正他就是要叫我簽,簽了之後,他想說我跟亥○○是男女朋友,亥○○就一定會去把他跟○○○之間的債務問題解決,然後把本票還給我這樣子」,「(除此之外,在妳最後同意簽切結書和本票之前,在民族路鐵皮屋的在場所有人,有沒有出言去恐嚇妳說如果妳不簽要對妳不利、不放妳走,這樣類似的話?)當時都沒有」,「(妳剛才有提到,妳有對○○○一開始表示反對不願意簽,最後妳同意簽,那促使妳決定的因素,妳可不可以講具體一點最後決定說,我只好簽了的因素?)從酒店那邊的時候,我整個人就已經有點崩潰,因為就是像未○○講的那些話就讓我很害怕,然後在第1 次進去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就有跟我講說如果我沒有要解決亥○○的債務就要跟他一起去陪葬」,「(之前○○○有跟妳說過這樣的話?)對,然後○○○坐在那邊寫東西的時候,亥○○就有小聲的跟我講說『等一下如果○○○他想要叫妳做什麼,妳就是照著他的意思做就對了』」,「(所以妳總合起來有這幾個因素在裡面?)對」,「(照妳這樣說起來,單憑未○○他在帶妳跟亥○○到KTV,做一些可能他有毆打亥○○,對他說了一些話,也可能講了一些話讓妳心裡產生恐懼,可是他把妳帶回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妳當時還並不是很願意完全去配合○○○對妳的要求,是不是這樣子?)對」,「(妳還是想說能拒絕還是拒絕,並沒有完全要服從○○○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子?)對」,「(請問妳經過這段陣仗之後,妳沒有問亥○○到底怎麼回事?)他沒有跟我講具體的事情,但他有承諾我說他會幫我把本票拿回來,他跟○○○的事情,他也是沒有解釋清楚」,「(妳有沒有問過亥○○,為什麼○○○一直講說亥○○欠他的錢,到底有沒有這回事?)我有問他,但是他就是沒有具體的回答我他到底跟○○○是什麼樣的債務關係,就是我問亥○○,像○○○跟未○○講的那些話,我去反問亥○○,就是像未○○在KTV包廂講什麼工廠、房子的事情,我就問他『到底什麼房子工廠的事,到底是怎麼樣』,有問他,但是他就講說跟我沒有關係,他就回答說…」(他有沒有否認說他根本就沒有什麼工廠、房子的事情而欠○○○的錢?)他就也沒有說到底有沒有跟他真的有債務關係,沒有講的很清楚」,「(他有沒有否認說根本沒有這回事,這是他們故意找藉口來坳我的錢的,有沒有這樣講?)他沒有這樣講」,「(有沒有跟妳講說他要跟○○○要合夥投資做生意的事?)我都完全不知道」,「(有沒有跟妳講?)都沒有,就是事後回來的時候,其實公司的事是他【○○○】告我詐欺的時候,我才知道他們當初有要開公司的事情,在95年我簽完本票,我事後不知道」,「(切結書不是妳抄的嗎?)對,切結書是我抄的,但其實這個切結書是我跟○○○開始有官司的時候,我才去把它拿出來看,我根本就沒有去注意看切結書裡面的內容,在寫的時候有看,但因為當時他受傷,我也精疲力盡,因為我從凌晨

2 點多到隔天已經是8 號凌晨,我整個人也很累,當時在車上是有先問他,但是他不講,因為可能是他朋友庚○○在車上,所以他不想講,然後回來的時候我想說他會跟我講,他也是沒有講,因為他想說都很累了先休息,他就一直保證說他一定會處理好,就這樣子」,「(他說會處理好,是跟妳保證他會怎樣處理好?)他就是跟我說他會把本票拿回來」,「(妳跟亥○○交往期間,他到底在做什麼工作或是做什麼生意,妳瞭解嗎?)我跟他住在外面的時候,我不了解,我不知道他是做什麼,但我知道他常常往北部跑,因為我有看他和欣客運的收據單子,我有問他『你到底在做什麼』,他就是…」,「(這件事情過了之後,亥○○說他會保證幫妳把這個本票拿回來,會處理這個事情,那後來呢?)後來亥○○有去找○○○他們,我都是用電話跟亥○○聯絡,因為事後我就都沒有再看到他了」,「(妳所謂事後都沒有再看到他,是說事發完畢回到臺中之後,然後1 、2 天他就不見了嗎?)亥○○就是直接上來找他們之後,我都是只有用電話跟他聯絡,他就都沒有再回到臺中的住處」,「(再上來找○○○處理這個事情嗎?)我認為他有處理,因為○○○有我的電話,○○○也有留他的電話給我,我之後找不到亥○○的時候,我有打電話給○○○說『為什麼亥○○不見了』,○○○說他也在找亥○○」,「(當妳還跟亥○○有聯絡這段期間,亥○○有沒有跟妳講說有關妳所簽的本票,他找○○○處理的情形,處理的怎麼樣他有沒有告訴妳?)我有一直問他,他就一直說有在處理,就一直敷衍我」,「(後來妳聯絡不到亥○○,○○○有跟妳聯絡,他說他也要找亥○○也找不到?)對」,「(都找不到了嗎?)對,因為我電話也一直都沒有換,想說看亥○○會不會自己打電話跟我聯絡,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妳剛剛有講說酉○○在○○○面前是一個嘴臉,當○○○不在的時候又是另外一付嘴臉,而且變得很客氣,能不能請妳說明一下,當○○○在的時候,酉○○他的態度是怎麼樣?)就是跟他們小弟態度是一樣的,就是一付好像他們都是老大這樣子,就完全都是站在他們那邊的」,「(他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讓妳看得出來他是站在那一邊嗎,然後跟○○○不在的時候,態度是完全不一樣的,是什麼樣的情形?)因為當時我們第一次進去鐵皮屋,他就是一直坐著而已,就是坐在那邊看著事情在發生,然後就是我們在簽本票之前,他就跟亥○○有交談」,「(所以妳剛剛講說○○○在的時候,他是1 個樣子;○○○不在的時候,他是1 個樣子很客氣,但是妳並沒有說○○○在的時候他的態度是多麼的囂張、多麼的跋扈、多麼的兇惡或是多麼的毒,妳只說他就站在那邊看著事情的發展,看的出來他有什麼態度嗎?)他就是跟他們是一夥的,當時我就認為他們全部都是一夥的,然後後來就是…」,「(除了妳第1 次到鐵皮屋的時候妳看到的酉○○,他除了坐在那邊看整個事情的發展之外,他還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嗎?)他沒有什麼言行舉止,我就認為他們全部都是一夥的」,「(不要認為,妳的觀察、妳看到的?)我的觀察就是他們全部都是一夥的,我就覺得只有我1 個不認識他們,他們都…」,「(酉○○就坐在那邊看著整個事情的發展,這個單純事實的情況,妳為何會評斷說酉○○跟○○○是一夥的?按照妳的說法,他就站在那邊看整個事情的發展嘛,他就在那邊隔山觀虎鬥看熱鬧,也有可能,妳怎麼認為說坐在那邊看整個事情的發展,就認為說他跟○○○是一夥的,總是有一些其他不同的情形,讓妳認為他們是一夥的,有什麼情況?)他們交談,我又聽不太清楚他們到底在談什麼,他們就是有交談,我就認為他們是一夥的」,從和欣客運中壢站來接妳的時候,那其他3 個人我認不出來,我只知道駕駛的那個人體型蠻胖的,那3 人有沒有宇○○我不確定他們是不是,因為我下車的時候我是頭低低的,我怎麼知道他們下車誰是誰,車上因為當時天色暗,我也看不清楚,是進去之後有燈光我才看的清楚,就是載我的我不知道有沒有這些被告,我只知道開車載我的【駕駛】,我認為應該不是這些人,因為他體積算蠻大的,我印象中,因為坐後面【亥○○左右兩邊的人】就看不清楚嘛,下車進鐵皮屋,沒有人押著我,就是我跟著亥○○後面,有2 個人架著亥○○,我們進去的時候,是蠻多人跟著我們一起走,我的後面也有跟著人,我是進鐵皮屋之後就有看到酉○○跟宇○○,在鐵皮屋,辛○○也在,現場就是一些小弟,未○○是在天亮之後,要從鐵皮屋帶到KTV酒店時,我對他的印象是在KTV的酒店,從鐵皮屋載我過去時,未○○有載我過去,因為他就是坐我旁邊,可是當時第一次進去的時候,我對他沒有印象,他當時有沒有在現場我是沒有什麼印象,「(第1 次進鐵皮屋在等候○○○的期間,除了辛○○有拿塑膠椅打亥○○之外,其餘等候期間你們在幹嘛,就是在講債務的問題嗎?)沒有,那時候沒有講到,辛○○和酉○○有跟我講說亥○○不只欠○○○錢還有欠他們那些人錢,包括酉○○還有辛○○那些人」,C○○甩亥○○的巴掌時,是他們講到甚麼事,C○○就很生氣,因為有人架著亥○○,然後她就跟亥○○說「亥○○你把眼鏡拿下來」,他就把眼鏡拿下來,然後就讓她甩巴掌這樣,這個時候,酉○○、宇○○、辛○○都還在,全部的人都還在現場,○○○從我的皮包拿出我的健保卡時,他就是說要去查我的資料,因為我的健保卡上面不是有身分證嘛,他就是要查,我不知道他要查什麼資料,他就是跟我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他可能是要查我的戶籍地之類的,我事後在想說他會做這個動作,就是要確定我的資料是不是正確,他拿我的健保卡是要去查詢確實資料,所以他跟我講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我的皮包跟手機進去時就已經先被拿走,我進去的時候就有人跟我講說手機要先關機,他們就整個皮包拿走,他回來只有跟我講說有查到我的資料跟亥○○的資料,他就是進去拿了我的健保卡時,說如果我沒有要幫亥○○還清債務,做他的保證人,我就是會變成他的陪葬品,他在拿健保卡時候就講了這句話,他開始就說亥○○有欠他錢,因為現在亥○○還不出錢,要找1 個保證人來幫他還錢,意思就是說我是亥○○的替死鬼,○○○就說「反正現在也不可能讓妳離開」,○○○他是沒有講說限制我的自由,可是看當時的狀況他就是限制我的自由,因為當時我有跟亥○○講說「你應該是要聯絡你家人」,他們也有去打電話,亥○○有跟他講家裡的電話,但是好像聯絡不到人,我就有試圖想說其實是亥○○的事情,你【○○○】應該是找他的家人而不是找我,我也有跟○○○講過這些話,跟我講說我會成為陪葬品這句話,他拿健保卡查了資料回來之後也有講,就是他拿到健保卡要出去的時候也有講,他已經跟我講亥○○欠他錢的一些事情,讓我害怕,說如果我沒有要想辦法還錢的話,我就會是亥○○的陪葬品,然後拿健保卡去查資料回來之後也有再講,有,他有講過類似的話,但是不一定是同1 句話,他一開始就是講說我沒有要處理的話是亥○○的陪葬品,但是回來之後他就是類似講說恐嚇我,沒有要處理就是會跟亥○○一起死就是類似這些話,我有跟○○○建議說找亥○○的家人來,開始亥○○有講1 個電話號碼,他們小弟就有出去打電話但我不知道電話是沒有人接、還是不通、還是沒有在用的,我就認為說亥○○是隨便講一個電話號碼出來,他們去打電話之後沒有消息,後來○○○就講說「反正沒有關係,你們如果想要有人來也沒關係,反正都沒有人要處理,就來1 個就死1 個」這是在他查資料之前講的,查資料之後回來後,就是我跟C○○還是有談到債務的問題,我們吃完宵夜之後,情緒比較緩和的時候,C○○把我帶去房間跟我談,也是有談到債務的問題,但他還是有再講說「妳會變成亥○○的陪葬品」、「找人來的話來1 個死1 個」,他就是都一直有在講,我不知道,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他是大哥還是怎麼樣,我覺得他就是要刺激我、就是要讓我害怕,他是對我講不是對亥○○講,找亥○○的家人來,來1 個死1 個,這他都是對我講的,不是對亥○○講,所以我就說他就是可能要刺激我、就是要讓我害怕,當○○○跟C○○拿妳的健保卡出去要查資料時,只有○○○跟C○○出去,其他的人都在,就是○○○跟C○○出去,我跟亥○○2 個人就坐在沙發,是亥○○被銬著,那時候我還沒被銬著,我是被帶進去房間才銬著,還有其他小弟在,沒有對我怎樣,只是他們在那邊聊天,可是我想去問亥○○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我有想要離開,我沒有跟也們講我想要離開,我想去跟亥○○講話,但我沒有辦法跟他講話,我雖然坐在旁邊,他們就是不要我跟他交談,就阻止我不要跟亥○○交談,「(【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第245 頁】按照妳在偵查中所講的情況來看,○○○講說『「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亥○○的陪葬品』,然後妳有跟○○○說『「可以找亥○○的家人來』,但是○○○說『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 個就死1 個』,這些都是在○○○跟C○○拿了妳的健保卡去查資料回來之後所發生的事情,之前似乎沒有,妳剛講說前後都有,能不能請妳確認1 遍,到底是前後都有,還是只有查資料回來才有?)對」,「(這次講的對嗎?)對」,「(妳剛剛講說後來就是妳被帶到房間去,然後C○○跟妳談,從那個時候開始妳就一直待在那個房間裡面,一直到天亮要把妳帶到KTV酒店才走出房間嗎?)對」,「(所以宇○○、酉○○什麼時候離開的,妳也不知道?)我在房間有一直聽到外面客廳有人講話的聲音」,但是哪些人的聲音我不知道,因為只有聽到一些人講話的聲音,但是不知道是誰在講話的聲音,講話的內容什麼都不知道,「(從妳被帶進鐵皮屋開始,一直到妳被帶進房間由C○○跟妳談債務問題的這1 剎那為止,在有沙發的客廳這段期間,在場的辛○○有動手打,那宇○○跟酉○○在做什麼事?)我知道酉○○是坐著,有一些人是站著」,他們就是在講債務的問題,他們等於就是對著我跟亥○○講說,亥○○有欠哪些人錢,可能就酉○○他有講,講說「他有欠我錢」什麼的,酉○○除了講說亥○○有欠哪些人錢之外,並沒有跟亥○○講說你今天最好乖乖的配合,趕快把錢還清楚,也沒有說叫我把錢給還清楚,或是請我好好的配合把錢弄清楚,酉○○就只是跟妳講說亥○○有欠哪些人錢,宇○○他們都是在旁邊,但他沒有對亥○○做什麼事或講什麼話,在酒店那邊,有動手打亥○○的,就是未○○跟王銘富2 個人王銘富他有當著我的面打,就是打一下子的時候,未○○就把我帶到另1 個包廂去,由1 個小弟看管我,之後我就有聽到亥○○所在的那個休息室有傳來哀號聲,我有看到未○○跟王銘富打亥○○時,未○○打他是徒手,是用手、用腳踹,王銘富當時我看到的時候是用手K他,然後我回來的時候就發現地上有1 個…就是後來我又被帶回那個休息室,有帶回去一下子,因為亥○○的腳突然就流血不止,我就有看到1 個傷口,我有把他的褲子翻起來看,亥○○事後有跟我講是未○○用釘有釘子的木板打他,未○○講說「那個人已經被埋掉了」然後又講說「洞已經挖好了」,這是他對著我們2 個一起講的,都是一些恐嚇的話,除了他剛剛講的那個人被埋掉了、洞挖好了,其他是比較針對亥○○的部分,就是說他欠錢、然後他跑掉什麼的話這樣,「(有沒有講說活不過明天?)有,未○○也有講」,「(講什麼?)他就對我們講說,可能我們明天的太陽也看不見」,「(從○○○跟妳講說如果妳不處理債務,妳會變成亥○○的陪葬品、亥○○的家人來1 個會死1 個、接著未○○跟你們講說搞不好看不到明天的太陽、之前那個人已經被埋掉了、你們的洞都已經挖好了,妳聽到這些話,妳是無所謂呢還是很害怕?)我那時候就已經崩潰,因為他也是1 邊講1 邊打亥○○」,「(妳聽到這些話會不會很害怕?)會,很怕」,亥○○被打我更怕,因為就是…「(妳是怕什麼,人家打亥○○又不是打妳?)我也怕他會打我,因為我們兩個是被銬在一起的」,「(妳怕妳會遭遇到跟亥○○一樣悲慘的命運被打的那麼慘,妳當時是這樣想嗎?)有,而且他又講那些話讓我更害怕」,之後再回鐵皮屋的時候,宇○○不在,我進去的時候,就是只有大頭那個小弟在那邊,辛○○就扶亥○○,跟未○○,未○○應該是一下子就走了,然後就有等待一些時間,他們可能就是有去外面買一些東西進來吃,有買一些藥品要給亥○○使用,因為他受傷,然後酉○○跟他2 個小弟有進來,酉○○來的時候○○○還沒有來,酉○○用很客氣地態度跟亥○○講話時,我沒有聽到他跟亥○○講什麼事情,他們講的事情我完全不懂,而且他的2 個小弟也很客氣地幫亥○○處理傷口,然後…「(那亥○○跟妳講說要配合○○○的要求,不然你們兩個都別想離開,這個是又回到鐵皮屋在等候○○○的期間嗎)對,那是回到鐵皮屋的時候,○○○已經在旁邊擬切結書的時候,亥○○跟我講的」,「(回到鐵皮屋時,酉○○、酉○○2 個小弟、辛○○,還有○○○,那對方除了這些人之外,還有其他的人嗎?)沒有其他人,就是還有大頭」,就這些,沒有其他小弟了,「(在整個過程當中,有人亮槍嗎?)我沒有看到有人亮槍,是我有看到,他們沒有拿出來,我不知道是誰拿的」,我是在鐵皮屋裡面看到的,那個他戴在身上,沒有亮出來,就是在我第1 次進去的時候,後來那位帶槍的人有沒有再出現,這我沒有注意到,那東西是很像是槍,被拉進房間之後一直到我被釋放時為止這段期間我沒有再看到,「(○○○要妳簽本票,妳表示不簽,他有沒有跟妳講說妳不簽的話妳會怎麼樣?)他沒有跟我說我會怎樣,他是在哄騙我說『我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其實是要簽字亥○○去幫我解決債務問題』,他說只要亥○○誠意夠的話,只要工廠的先處理好,他就可以先全部的本票先還給我,他不是恐嚇,他當時沒有講恐嚇的話,他就是哄騙我說妳先…」,「(他就是什麼時候提出要求妳簽本票跟簽切結書的事?)就是回鐵皮屋的時候」,「(剛開始只是要妳處理債務,是要怎麼處理並沒有講,是否如此?)對」,「(所以妳第2 趟回到鐵皮屋,○○○來就要妳簽本票跟簽切結書,妳認為他用哄騙的方式並沒有恐嚇妳?)沒有恐嚇我」,「(【提示偵字20760 號卷第248 頁】妳在偵查中講說,『我不是自願要簽本票的,是因為○○○跟我說,如果我不簽本票的話,我和亥○○沒辦法離開鐵皮屋』,還有○○○說『就算妳沒有簽本票的話,妳的家裡不會出事嗎』,好像是說○○○有恐嚇妳?)有,他有講過這些話」,「(在什麼時候講的?)就是在我要簽本票之前講的」,「(就是在妳第2 次再回鐵皮屋,○○○要妳簽本票跟切結書的時候講的?)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恐嚇的意思,他就是哄騙我、要讓我害怕,我也是怕家裡會出事,因為我已經有…」,「(妳不簽就沒辦法離開,妳不認為這是對妳恐嚇的話嗎?)現在認為他是在恐嚇我沒錯,但我當時認為他是在哄騙,因為他的態度…」,「(不簽本票妳家人就不會出事嗎,這不是恐嚇妳的話嗎?)對,他是恐嚇,因為當時他的態度比較和顏悅色,不是像我第1 次進去的時候」,「(妳剛剛講到說妳會簽本票,1 方面也是害怕未○○所講的話會成真,妳當時想說有誰會把未○○所講的話實現?)就是○○○」,「(未○○呢?妳會認為他有沒有可能這樣做?)我認為他也會這樣做,因為當時的情形就是非常的…」,「(那辛○○呢?)我也認為他會」,「(妳為什麼會認為○○○、未○○、辛○○都會這樣做?)因為他們可能認為我跟亥○○是一夥的,他們有講到說…」,「(當時妳認為○○○、辛○○、未○○是什麼關係?)我認為他們就是一夥,我不知道他們是所謂的朋友關係,還是…」,「(妳所謂一夥的是大家是同輩,還是有老大、老二、小弟?)他們都叫○○○大哥,我就認為他們是一夥的,「(妳有認為酉○○也會這樣做嗎?)我不知道他會不會這樣做」,「(妳現在擔心說○○○會讓未○○恐嚇的話實現,妳也擔心辛○○有這個可能、妳也擔心未○○,那妳有擔心酉○○會這樣做嗎?)我是擔心○○○,但我那時候沒有跟酉○○接觸到,酉○○也沒有跟我講恐嚇的話,跟我講恐嚇的話的就是○○○、C○○、未○○,辛○○是當我的面打亥○○」,「(未○○有沒有跟妳恐嚇說『妳沒有幫亥○○處理就是亥○○的陪葬品』這句話?)」,「(有人對妳說過『如果敢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妳家人先死,不會是我先死』嗎?)對,○○○講的」,「(○○○是在哪個階段跟妳講的?)他好像是簽完本票之後講的,好像就是警告我,他認為說亥○○有能力可以把他的債務處理好,他說我也沒有必要去報警」,「(第1 次到鐵皮屋,在等候○○○來到之前,妳剛剛講說酉○○、宇○○、辛○○還有一些小弟在有沙發的客廳聊天,妳有聽到他們在聊些什麼事嗎?)有人就不知道問誰,他們講的內容是講說亥○○是怎麼被找到的內容,因為12月4 日的時候我還聯絡的到他,5 日的時候我就聯絡不到他,因為那天是7 日凌晨,他們是說前2 天好像在臺北某大樓的樓下發現亥○○的,其他就是有去問亥○○說他到底是怎麼騙的」,「(意思是說從他們講的話,妳就知道原來亥○○不是6 日被找到的,是之前就被找到的?)對」,「(【提示同上偵查卷第247 、248 頁】妳剛剛是講說從KTV酒店再載回鐵皮屋的時候,當時只有1 個大頭在,妳說辛○○跟未○○把妳載回來,未○○就先走了,辛○○還在,之後酉○○就帶著他的2 個小弟過來,很客氣的跟亥○○說話,之後○○○才過來。但是妳在偵查中怎麼會講說到鐵皮屋的時候,你們就進去等○○○過來,然後沒有過多久○○○1 個人來,他手上拿著妳的皮包,之後○○○才又離開好像去拿一些忘記的東西,再回來之後就拿1 張A4 的 紙在寫,後來妳才知道這是要給妳抄寫的切結書,在陳○庸離開的這段期間,酉○○有帶2 名很年輕的小弟進來,酉○○跟亥○○講話,但講話客氣,連酉○○的兩個小弟都尊稱亥○○為大頭哥,妳之前是講說妳到的時候,是○○○來了把手機還給妳然後他又離開,然後酉○○才過來,之後○○○才又回來而且帶著A4的紙,哪1 個才對?)像我偵訊中講的,○○○是來的時候是先還我皮包沒有錯,我有把我手機打開,我有發現很多未接來電,找我的電話,然後他就離開,我不知道他離開是去哪裡,然後酉○○他們進來」,「(拿到手機的時候有打電話嗎?)有」,「(那時候可以打電話嗎?)我○○○還沒有離開的時候,我先手機打開,他還沒還我皮包之前,我有先拿○○○的電話打給我弟弟,因為他那時候還沒還我電話之前…,我搞混了,是○○○他先進來的時候,我跟○○○說因為我今天要上班,我想說公司的人應該會打電話給我還有我的家人,因為如果找不到我應該會打我緊家聯絡人的電話,我們公司打到我家是找到我弟,所以我是用○○○的電話打電話給我弟弟的,後來他是出去回來之後才拿皮包還我,然後我才用我的電話…」,「(妳在什麼時候拿○○○的電話打?)就是他先進來的時候,我先跟他借電話說我可不可以打電話給我的家人,就是要跟我的家人說我沒有事情,因為我手機一直保持關機狀態,他們可能找不到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發生什麼意外」,「(所以妳是說又回到鐵皮屋,○○○來的時候妳先跟他借電話嗎?)對,我先跟他借電話」,我是先打給我公司,就是用他的電話,還有打給我弟弟,我有跟他說我在桃園,我弟就說「妳有什麼事嗎」,我就說「沒事」,因為其實我要去中壢的時候,我就有跟我弟說我要去中壢找亥○○,就是7日凌晨的時候,我在電話中沒有跟弟弟講說目前看到的狀況嗎,我不敢講,我當時是馬上跟他講說我沒有事情,讓他可以聯絡的到我,因為○○○在旁邊,我只是說跟他報平安讓他放心而已,「(沒有跟他講說萬一妳有怎麼樣的話,要他做什麼樣的相應處理方式?)其實我那時候有跟我弟講,不過不是在鐵皮屋的時候,就是還沒有到中壢的時候,我有跟我弟弟講我要去中壢找亥○○,可是我覺得很奇怪不知道亥○○為什麼要叫我去中壢找他,我自己很懷疑不知道他到底是什麼事情,我有跟我弟說」,「(在妳被關在鐵皮屋,而能夠拿到電話打電話給妳弟弟的時候,妳到底在電話中跟妳弟弟講了什麼事?)我就說我人在桃園,我就跟他說我現在沒事」就是請他放心,我打電話時○○○在現場,「(【提示他字1372號卷第34頁】按照妳的說法,妳只是跟妳弟弟報平安,不要讓他擔心,而且妳說按照妳當時的處境,妳也不可能跟他講什麼事情,可是妳弟弟怎麼作證講說『在95年12月7日 晚上7 點鄭琇琪公司的人電話給我,說我姐姐為什麼沒有去上班,之後有1 通來電,我不認識的電話打來,是琪打給我的,說她現在在桃園中壢,如果她2 、3 天後沒有回來的話就請我報警,然後她講很快就掛斷了』,怎麼會講這個?按照他的說法應該是說妳請他報警,就是有出事?)我是在坐和欣客運車上有打給我弟弟,跟他說我要去桃園中壢…」,「(他作證是說妳12月7 日公司打電話給他說妳沒去上班,12月7 日妳沒去上班之後妳才打電話給妳弟弟的嘛,妳弟弟怎麼會這樣講,妳還跟他講說如果妳2 、3 天沒回家就叫他去報警?)他誤會我的意思,當時那個檢察官有再問我,我有跟檢察官說我是在坐和欣客運還沒到中壢的時候,我跟他說我去桃園如果2 、3 天都聯絡不到我、手機一直沒開機的話,你才去報警,我是這樣跟我弟說的」,「(但是妳當時坐和欣客運是要到桃園找亥○○,為什麼會跟妳弟說萬一聯絡不到妳?)因為我覺得亥○○講的話很不單純,是因為12月6 日的時候我有一直打電話給亥○○,有聯絡到他,但他電話中都沒有跟我講話,就是電話有通,可能10幾秒、20 幾 秒一直都沒有人講話,12月6 日打很多通一直都是這樣,到12月6 日晚上11點多」,辛○○到我簽本票時都還在現場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145 頁背面至第185 頁),依證人黃○○經本院審判期日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及本院補充訊問後,其所述情節甚為巨細靡遺,竟幾無何等前後出入或有矛盾及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認其所述之95年12月5 日起,其已與亥○○完全失去聯繫,於同年月6 日晚間,其接到亥○○來電,亥○○要求其搭乘和欣客運前來桃園縣中壢市和欣客運站,其詢問亥○○何故,亥○○稱與他人有糾紛並請其攜帶數千元,其但覺有異,搭乘和欣客運時預先打電話聯絡其弟交代:「如果我2 、3 天後沒有回家就去報警」等語,約於7 日凌晨2 時許,行抵桃園縣中壢市和欣客運站下車,等待約莫半小時許,經亥○○打電話詢問其所著外套及衣服顏色,有車前來搭載其前往民族路鐵皮屋,其乘副駕駛座,瞥見車後座亥○○經以黑布蓋頭,左右2 邊各遭1 人架住,下車其見得亥○○手遭反銬,進入鐵皮屋時目擊有辛○○、酉○○、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數人,其中1 人將疑似槍枝之物插於腰間,有某名小弟前來命其將手機關機並將其所攜皮包取走,惟等待○○○及C○○到場過程中,在場小弟有在其面前指稱亥○○之不是,有質問亥○○如何對○○○詐欺取財,有聊天提及2 日前在臺北某處大樓尋獲亥○○之經過,其始推知亥○○稍早當已遭私行拘禁,斯時亥○○頭、臉及手部已可見有多處瘀傷,稍時○○○及C○○到達民族路鐵皮屋,C○○當眾甩打亥○○巴掌,辛○○有取塑膠椅子朝亥○○背部狠摔,登時塑膠椅破碎飛散,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其則跪地請求辛○○不要再打,○○○對其表示:「亥○○欠我很多錢」、「跟我有債務問題」、「現在他還不出錢來需要找個保證人來幫他還」、「妳要怎麼處理」、「聽說有房子過到妳媽名下」,惟其解釋稱:「錢是亥○○欠你的」、「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的,沒有過戶的問題」,○○○即有撂下狠話:「反正現在也不可能讓妳離開」,期間有經亥○○提供另支親友電話號碼經小弟撥打仍無人接聽,○○○甚為不滿,即放話稱:「反正沒有關係,你們如果想要有人來也沒關係,反正都沒有人要處理,就來1 個就死1 個」,並○○○在其皮包內翻出其健保卡並撥打電話,向其稱:「我去找所長泡茶」,偕同C○○離開鐵皮屋約2 小時許,眾人等待○○○查詢其及亥○○資料過程中,其欲與亥○○交談然因遭禁止而不能,酉○○、宇○○並未離去,○○○及C○○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時已有酒氣,C○○復打亥○○巴掌,○○○則對其稱:「有查到妳跟亥○○資料」,資料「沒有問題」,提供宵夜供其及亥○○食用,緩和彼等情緒,然仍不時向其強調:「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亥○○的陪葬品」,經其提議可找亥○○前來處理,惟○○○仍稱:「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 個就死1 個」等語,食畢,其經囑遭帶至鐵皮屋內之小房間,由C○○指稱亥○○有騙錢,詢問亥○○對陳○庸詐欺所得金錢流向,談及亥○○之債務問題,及其仍不同意為亥○○清償債務,並向C○○解釋道:「我不是你們的債務人,也不是我欠你們錢,我不知道怎麼辦」,眾人將亥○○帶進該鐵皮屋小房間內,將其及亥○○及均銬住,令彼等休息,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小弟等人隨時進入房間內把守並注意其等動向,俾免兔脫,及至7 日上午某時許,辛○○及未○○推由辛○○駕駛,未○○在後座看守其及亥○○,副駕駛座則無人乘坐,仍將其及亥○○銬住,未○○將其頭部壓低,帶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濃情密意酒店,其由辛○○在旁攙扶下低頭進入濃情密意酒店休息室內,未○○將其近視眼鏡摘下,持續逼問亥○○有關錢及工廠等債務問題,質問亥○○:「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亥○○,邊逼問亥○○邊毆打多時,恐嚇稱:「你明天太陽看不看得到很難講」,又接聽某不詳來電恫稱:「洞已經挖好啦」,其與亥○○遭同銬住,因亥○○遭毆打並感覺害怕而不斷哭泣,未○○仍詳細盤問其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等資料,並邊打邊談亥○○如何處理與○○○間債務問題,嗣王銘富亦抵達濃情密意酒店並亦徒手參與毆打,其情緒崩潰懇求未○○不要再打,惟遭未○○帶至另間休息室,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惟身形相像於徐泰祥之某名小弟看守,並經關門,仍不時耳聞傳來亥○○哀號聲音,其後其又經帶返亥○○所在休息室,見亥○○腿部腫起又傷口不斷冒血,再經未○○、辛○○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內等待,未○○又先行離去,及至○○○到達民族路鐵皮屋,另酉○○帶同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小弟亦至民族路鐵皮屋,酉○○與亥○○交談口吻甚為客氣,所帶同小弟亦尊稱亥○○為「大頭哥」,○○○著手草擬切結書內容,亥○○向其稱:「等一下如果○○○想要妳做什麼,妳就照著他的意思」、「這樣我們才有辦法離開」,其對當場形勢之想法與亥○○相同,○○○擬畢,命其簽發切結書及本票,其解釋稱:「那是你跟亥○○間的問題,不是要我來簽的」,○○○仍稱:「亥○○簽沒有用」,語帶哄騙既稱:「我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其實是要亥○○解決債務問題,只要亥○○誠意夠,工廠的事處理好,我就可以將全部的本票還給妳」,又稱:「妳不簽本票的話是根本沒有辦法跟亥○○離開這裡的」、「就算妳不簽本票,難道妳家就不會出事嗎」,軟硬兼施,其已不能堅守立場,遂依照○○○指示,在○○○、辛○○、酉○○及其他小弟在場目擊下,其將○○○擬作切結書謄寫1 遍,已知須簽寫本票金額共1,000 萬元,簽名後,○○○拉其手蓋指印,又其簽發金額共1,000 萬元之本票9張完事,○○○仍稱:「亥○○有能力處理好債務,妳也沒有必要去報警」,並提醒:「如果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你家人先死」,並監控其打電話回家報平安,嗣庚○○經通知後將其及亥○○接走離去,過程○○○及C○○係經他人以「大哥」、「大嫂」稱呼,其從○○○等人互動言行舉止觀察,認定C○○、辛○○、未○○、酉○○、宇○○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均受○○○指揮,為一夥人,事後其詢問亥○○:「到底什麼房子、工廠的事,到底是怎樣」,亥○○不未否認積欠○○○債務之事,惟有向其保證將其所簽發之本票取回等情,可信性極高,應為可採。徵之⑵證人庚○○於本院100 年3 月9 日審理時證稱:我有接到亥○○的電話,接他及黃○○回臺中,亥○○好像打了2 、3 次電話給我,最後才確定,那個路我不知道,但我記得他跟我說那是中壢交流道下去之後,順著路下去右轉,他就叫我在那邊停,結果之後又叫我回頭到交流道的另外1 邊,在車上,亥○○及黃○○他們有大致上跟我說什麼事情,因為他那時候全身都有傷,就說他被打,他臉部有瘀青,哪裡有流血我現在記不起來,但我知道臉上有傷,衣服破掉,然後有血這樣,「(他在車上有沒有跟你講被打幾次?在什麼時候被打成傷?)好像1 、2 天」,他有跟我說是被打傷的,「(在偵訊時,檢察官問你說『亥○○跟他女朋友有沒有講到被押的事』,你回答說『亥○○有說他被抓去2 天了,是後來才叫他女友過去的,亥○○也說他被釘有釘子的木頭打,亥○○還有讓我看他的腳,他的腳都紅腫流血、臉也黑青腫,我還聽到亥○○和他女友對話說好像是川哥把亥○○女友的健保卡扣走還是去查資料,後來好像亥○○的女友簽本票,所以2 個人都一起被放出來』,當時的情形是否如此?)是」,「(當初亥○○是否有請你載他到我【○○○】那邊拿錢、拿資料,拿過幾次?因為亥○○有幾個人載他,庚○○是其中之一,曾經載他到我家裡拿錢、拿資料?)好像有,我有知道的狀況應該是1 次,好像是去拿支票,支票的金額我沒有看到是多少」,「(在大連街C○○的新房子,你載亥○○直接跟我拿錢,我有算給亥○○,有沒有這個事?)這個我不知道,我好像沒有看到這個」,「(你載亥○○的時候,他的傷痕是腳的傷痕流血,還是臉的?臉部是沒有流血,臉部只有瘀青,是否請你講清楚?)我記得像檢察官拿的那個,他是跟我講腳上流血,他說是拿有釘子的木頭打他,臉部的部分我記得瘀青的部分,我應該蠻確定的,他本來有戴眼鏡的,眼鏡也沒有了,我記得臉是腫起來,可是有沒有流血我想不起來,但我知道那時候腫起來瘀青一定有」,「(【提示99年度偵字20760 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受傷情況是否如同照片所示情形?)身體上我沒有看到,我有看他的臉跟腳,臉跟腳的傷勢情形就如同照片所拍的情形」,「(你剛剛講說有載亥○○1 次到○○○那邊去拿支票,你怎麼知道亥○○是跟○○○拿支票?)我有跟他進去房子裡面,可是我看他好像是自己拿的,支票不是要蓋章嗎?我有看到亥○○好像是自己從櫃子拿,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就是放支票上去然後直接蓋印章,我看到他自己拿然後蓋印章」,我看到的是支票,當時○○○有在,但我記得他好像是有1 種打支票的日期直接蓋印的,我是知道他有拿那個出來蓋,面額我不知道,亥○○沒有跟我講說這個支票的用途,他請我載他去○○○那邊,也沒跟我說到去找○○○做什麼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142 頁背面至第

145 頁),可證其前有搭載亥○○前往○○○住處1 次,事發當日接走亥○○時有見亥○○全身是傷並有流血、臉部腫起及所著衣服破損,其有聽聞亥○○及黃○○口述亥○○遭抓走,其後通知黃○○到場,亥○○有遭○○○手下毆打,腿部流血因遭帶釘子的木頭毆打,黃○○健保卡遭拿走並由黃○○簽發本票始得離開之部分經過;及其於偵查時提及:我本來不知道亥○○被抓走,因為在亥○○被抓走之前,我曾經開車載亥○○到三重重陽橋附近,亥○○下車叫我等他,但我從下午一直等到天黑都沒有看到亥○○,然後打電話給他也都沒有回應,後來亥○○說他那1 天就是被抓走了。

我是當天去新屋交流道下,載亥○○,才知道那1 天亥○○不見是被抓走,「(為何亥○○和他女友會被押?)好像是亥○○的事情,好像是亥○○拿『川哥』的錢」,「(亥○○和他女友說被押的事要如何處理?)亥○○女友好像有問說這件事要怎麼辦,亥○○好像說他會想辦法」,大概隔了

1 個禮拜之後,亥○○有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臺北碰面,我跟他碰面的地方好像是在北市○○○路和承德路上,亥○○的臉還是黑青的,腳也有綁繃帶,他還有拿藥在塗,當時亥○○好像一直在接電話,好像是有人一直打電話給他要錢,亥○○就說叫我帶他去找「黑哥」,因為亥○○跟他女友被押之前1 、2 個月,亥○○就有請我當他的司機,但他只有給我1 次25,000元,我和亥○○在線上遊戲認識,我牛肉麵店生意比較不好,亥○○說他在賣中古車,有1 天亥○○開臺賓士車來提到需要有人幫他開車,我就答應他了,亥○○會在電話跟我說他要去哪裡,通常我都是載他去桃園,他來桃園大多都是找「川哥」,隔了1 、2 天,亥○○打電話給我,說他有放1 包東西在車上,要我把那包東西給他,亥○○跟我約在捷運萬隆站,後來又換到別的捷運站,後來我是在捷運車廂上跟亥○○碰面,把那包東西交給他,亥○○說「黑哥」的人帶他要去領錢,但是亥○○從牆上跳下來爬出來,就把褲子勾破,亥○○還跟我說他沒有跟對方說我的住處,叫我放心,「(亥○○是否有提到他在「黑哥」觀音住處細節?)我好像有問亥○○他有沒有被打,他說沒有,因為他說有『川哥』的關係,別人不敢打他,因為『川哥』比『黑哥』大」等語,感覺亥○○好像到處在騙人,因為亥○○跟我說他叫「陳振豪」,而且他還給我看過「陳振豪」的身分證,大家好像都是叫他「小陳」,我在警方找我做筆錄之前都不知道他叫亥○○。而且就我所知亥○○本來跟「川哥」、「黑哥」都不錯,因為亥○○很常去「川哥」家,後來為何變這樣我也不知道等語(同上偵卷B 第327 頁至第

330 頁),可證於事發前其因線上遊戲與亥○○結識後,有受亥○○之託,充任亥○○司機,搭載亥○○前往○○○住處等地,側面得知亥○○與○○○及酉○○關係均尚佳,事發前其有與亥○○相約於新北市三重區重陽橋下,惟久候至晚,不見亥○○依約前來,事發後接走亥○○始知亥○○遭抓走一事,聽聞亥○○所述之亥○○與○○○有債務關係,○○○地位高於酉○○,未得○○○之首肯允諾,酉○○手下小弟並不敢擅自毆打亥○○之事實。查亥○○於事發後既仍有委由庚○○搭載與酉○○會面,而有利用庚○○為司機之必要,為免庚○○確實得悉亥○○及○○○間之往來關係實情心生畏懼,衡情對於庚○○陳述○○○之身分、地位、影響力及事發經過,只有保守以對,惟無虛誇之餘,以免再將其所賸之奧援庚○○嚇走,是以庚○○所證前情應屬最為保守之事發情狀,又與黃○○所證前情勾稽相符,堪信屬實。參照⑶證人C○○於本院100 年3 月23日審理時證稱:當初我就是聽○○○講說,他找徵信社的人找到亥○○,「(【提示偵字第20760 號卷第225 頁】妳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是說○○○跟妳說他請臺北的人找到亥○○,說他花了30萬元找到亥○○,妳聽到的是否如此?)對,可是他說那個人徵信社的」,酉○○跟○○○關係就朋友,是利益關係的朋友吧,好像是這樣,我也不知道,酉○○跟○○○之間有沒有誰是屬於比較強勢主導的地位,沒有,我覺得好像沒有,就差不多吧,「(【99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第108 頁】檢察官在偵訊的時候問妳說『妳有沒有聽○○○的小弟提起亥○○』,妳回答說『都沒有,從95年那次放走亥○○之後』,然後妳還說「○○○和他的小弟酉○○都只有叫我攻擊黃○○而已,為什麼妳在這裡會稱酉○○是○○○的小弟?)因為好像亥○○的事情就是○○○受害的部分比較多,所以酉○○就聽○○○看要怎麼把他們損失的要回來,我不知道,我覺得他不像小弟」,「(妳是說○○○受害的部分比較多,但妳為何直接稱酉○○是○○○的小弟,妳是有觀察到怎樣的情形?)我沒有觀察,我偵查庭的時候,我那時候真的是非常害怕,我不能講不知道,我只要1 講不知道檢察官就變很大聲,我不知道所發生的事,就把所知道的前前後後都在一起說」,「(這跟妳稱酉○○為○○○小弟是兩回事,妳為何要稱酉○○是○○○的小弟,針對這1 點,這是妳自己說的話?)我也不知道我當初為什麼會這樣講,我覺得不是」,「(妳現在覺得不是,為何當初會稱酉○○為○○○的小弟?)…沈默」,「(因為本案發生過程中,酉○○都有聽從○○○的指示跟話,是否如此?)也不是聽從,因為他們有一起商量共同有1 個認知這樣」,「(那主導權都在誰?)應該○○○比較多」,「(因為主導權都在陳○庸,所以妳稱酉○○是○○○的小弟?)應該是這樣吧」,「(所以整個事件的決定權都在○○○?)大部分」,黃○○簽本票的事,我後來才由○○○跟我講才知道,○○○是說就叫黃○○,她願意幫亥○○承擔,大概就是這樣,內容我也沒有辦法講的很清楚,就是知道她有簽本票要還錢,他是在我大連街的家講的,「(【提示99年度偵字第2076 0號卷第106 頁】妳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說隔天天亮8 、9點的時候,○○○拿黃○○的皮包回來給我保管,○○○說正在處理黃○○簽本票的事,等黃○○簽好本票再把黃○○的皮包還給黃○○,○○○一直到當天深夜才來跟我拿回黃○○的皮包,○○○來拿皮包時有說黃○○已經簽好本票了,當時情形是否如同妳偵查時所述?)這些過程都是有,但是時間的部分我是用大概去講的,但過程都是有」,黃○○簽切結書的事情,我不知道,「(【提示同上偵卷第225 頁】妳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妳說是○○○先寫好給黃○○抄的,是○○○把黃○○的皮包交給我的時候,有在我大連街住處家裡寫1 份切結書給我看,再讓黃○○抄,當時是不是有這樣的事,妳所述是否實在?)其實那時候我真的,他真的沒有抄給我看,是我事後有馬上知道,過很久我有看到那個,然後我當時就是真的被嚇到,把知道的事全部都講在一起這樣」,○○○他也不是在大連街寫的,是之後我在○○○家時看到的,我不知道是我看到還是我聽到的,我就是知道這件事情,我有跟○○○還有未○○去中壢分局,辛○○我真的是搞不清楚他到底有沒有去,他的部分很模糊,去看黃○○是不是也是偽造她的身分,不知道是找哪1 位警官,就是我在裡面喝酒,好像那個人有用電腦給○○○看螢幕,然後我好像也有看到吧,那個螢幕內容我忘記,可是我知道就是證實黃○○還是亥○○身分,黃○○並沒有騙我錢,並沒有黃○○,因為事後他們會討論,我問○○○是怎麼樣,就知道了,○○○就說黃○○要承擔,「(【提示同上偵卷第108 頁】檢察官問妳的『黃○○是否自願簽立本票和切結書』,妳回答說『我覺得她應該不是自願的,因為她怕亥○○被打受傷,且亥○○也有求她』妳怎麼感覺?)我不知道,因為亥○○是黃○○的男朋友,亥○○也受傷蠻嚴重,黃○○應該會不忍心,這是我的直覺」,亥○○有欠我差不多

4 、50萬元,我去中壢分局就看到警員、聊天、喝酒、吃東西,然後去查亥○○或是黃○○的身分,切結書在○○○家裡好像有看到,亥○○及○○○我只知道是透過酉○○介紹認識,我跟○○○在一起真正相處大概5 年,之後才認識亥○○,亥○○也常常在我面前跟○○○拿錢、拿支票,我都看到,他跟○○○之間是投資關係,就是一直要○○○拿錢投資,標的是臺中的1 家,做大哥大手機、晶片、零件,還有做胃鏡,我聽○○○講說是朋友的公司要承讓,請○○○接手換老闆,好像是這種意思,我看過那間工廠,就是在臺中,但是什麼路我忘記了,有2 個地方,1 個是倉庫,1 個是辦公室,負責人好像是姓林的,亥○○在我的認知好像是大大小小的事務,所有的事情○○○都很信任他,全部都給他處理、作主,就我所知現金部分好像聽○○○自己講大概是3 、400 萬,非現金就是支票的部分是亥○○盜用,包括我的支票亥○○之前也把它偷去借錢,就是亥○○拿我的票去借錢,因為我的票都是○○○在用的,反正○○○他會處理,我也搞不清楚,○○○很相信他,所以就讓他自己填,可是填就應該要跟○○○告知他填多少錢,但他卻沒有告知○○○,就自己填去調錢吧,支票金額我知道好像是200 萬,支票這200 萬好像我們有付錢,我不知道,是○○○在處理的要問他,就是亥○○跟地下錢莊換錢還是什麼當鋪的,我知道是這樣,就亥○○就自己莫名其妙不見,我認識亥○○差不多1 個月而已,就聽說他把公司貸款就跑掉,公司就倒了,「(○○○有沒有要酉○○幫忙找到亥○○來處理他的債務?)有,當然要,是酉○○介紹的」,我聽酉○○說他有被亥○○欠債,黃○○在簽本票時我不在場,95年12月

7 日凌晨,黃○○先到中壢,我是事後才到,當場就是希望他們還錢,來處理,當時我沒有聽到在場人有提議要他們簽本票或切結書的提議,簽本票的事情,就是事後聽○○○告訴我的,「(【提示本院100 年1 月19日審判筆錄】在1 月

19 日 交互詰問時,檢察官詢問妳「酉○○是否知道黃○○有沒有簽本票」,妳說「照理說應該是知道」,為何妳會這樣推測,是因為酉○○也被騙很多錢,請問這個是妳在當天看到或是聽到人家講,還是事後妳的判斷?)我自己的判斷」,「(【提示98偵字20760 號卷第106 、107 、225 頁】)妳在偵查中回答說妳到鐵皮屋之後,妳打亥○○1 巴掌,之後檢察官問妳說『辛○○和未○○如何打亥○○』,妳回答說『辛○○是徒手拳打腳踢,未○○是拿椅子打亥○○的身體亂打一通,亥○○被打到跪在地上求饒,說他會還錢,叫辛○○和未○○不要再打了』;檢察官問妳『亥○○和黃○○在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遭○○○、酉○○、辛○○和未○○毆打並限制自由是否屬實』,妳有提到說『在場毆打的是辛○○和未○○』;檢察官問妳說『妳到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是否見聞到亥○○、黃○○被毆打的情形』,妳說『黃○○沒有被毆打,但是有看到未○○下手殘暴,有拿椅子摔亥○○還亂打一通,但辛○○是用手對亥○○拳打腳踢,亥○○就跪地求饒說要還錢』,跟妳之前講的是一樣的,但是妳剛才回答是說妳到那邊的時候並沒有看到亥○○被打?)我以為【檢察官】妳是說第一時間,後來是有打」,當時我先打亥○○1 巴掌,接著辛○○跟未○○都有動手,我知道有用椅子去砸亥○○,但是誰是誰,誰拳打腳踢,誰拿椅子,現在我不能很確定,因為我當時是喝酒醉的狀況,所以記憶不清,「(前次黃○○有到庭作證,她有提到她當天很明確記得是辛○○用椅子去砸亥○○,對她的證詞有何意見?)沒有」,「(妳現在能否肯定妳當天就是95年12月7 日到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看到亥○○被毆打,到底打他的人是誰,妳能肯定嗎?)到底有多少人打我無法確定,但是辛○○、未○○確實是有打亥○○,其他的人我搞不太清楚」未○○有動手毆打亥○○,他動手之前沒有人吩咐他要修理或毆打亥○○,「(當時○○○是否在場?)我在場他就會在場」,「(就妳當時在場所見聞的過程中,○○○有沒有吩咐未○○去毆打亥○○?)沒有」,到中壢分局的過程中,有人提到過亥○○是通緝犯的事,這是○○○先跟我講的,「(在場的人有沒有提及關於亥○○開支票騙金錢豹小姐這方面的事情?)好像有1 點印象,有聽說」,「(妳記得是誰講的?是中壢分局的人講的還是○○○這邊的人講的?)不知道,就是未○○他們在講的」,我們就是凌晨去中壢分局,之後我就回去鐵皮屋問黃○○到底有沒有騙○○○的錢,問完黃○○之後○○○看我喝蠻醉的就帶我先回去了,第2天 我完全沒有再返回民族路鐵皮屋,「(妳有沒有印象妳第2 天有沒有跟○○○碰面?)應該有吧!就是把包包拿去還黃○○」,「(○○○來妳這邊拿黃○○的包包還給黃○○時有說什麼話嗎?)沒有什麼重要的話」,「(○○○當時有沒有跟你講說這個債務或者事情已經處理好了這方面的話?)應該有」,「(○○○有告訴妳他怎麼處理嗎?)我也搞不清楚,反正就隨他處理,我不知道」,「(妳本身有沒有看到過黃○○簽名的切結書和本票?)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檢察官來拿走的時候好像比較清楚,前面我也不是很想去知道跟瞭解」,95年12月7 日就我跟○○○相處的這段時間當中,妳沒有聽到○○○去指示未○○處理事情,可是後面我有聽說未○○把亥○○和黃○○帶到楊梅的濃情蜜意酒店毆打的事情,「(【提示98年度偵字20760 號卷第108 頁】檢察官問妳說『「妳事後有聽過○○○在責罵他的小弟毆打亥○○』」,妳回答『「是,大概在押走亥○○之後1 、

2 天,有在延平路的住處聽到○○○罵未○○他們打亥○○打的太嚴重了,後面要告亥○○和黃○○會很麻煩』,這部分是否實在?)對,我是說事後,○○○有罵未○○為什麼要這樣打」,「(當時就你聽聞○○○是如何罵未○○和辛○○?)沒有必要把人打成這樣,我們就是要把錢要回來而已,為什麼要把人打的這樣子,就是這個意思」,「(當時未○○和辛○○他們有回說什麼話嗎?)我也不知道是哪1個人說,就是其中1 個,其實那時候我是講辛○○,可是我現在也不知道是不是辛○○說的,就是騙○○○的錢他們很看不慣」,我是沒有聽到○○○說他有叫未○○把亥○○帶去教訓,95年12月7 日我自己到民族路鐵皮屋時,是○○○載我,平日辰○○如果載○○○的話,一定是開辰○○的車,之後從鐵皮屋到警察局時,是未○○載我們,從鐵皮屋回家時也是○○○載我,我在鐵皮屋沒有看到徐泰祥,至於陳○庸的堂弟「大頭」有住在民族路鐵皮屋一段時間他有住在那裡,他是濃情蜜意酒店的廚師,我不知道大頭有沒有濃情蜜意酒店鑰匙,關於鑰匙方面我全部都不知道,到鐵皮屋我沒有聽到○○○跟別人說或跟其他人討論要打亥○○或黃○○,他們說要叫他們還錢,簽本票前,我也沒有聽到他們討論過要簽本票,「(妳剛剛講說亥○○有邀○○○去投資臺中的胃鏡或做手機晶片、手機零件的公司,真的有接手這家公司嗎?)有,可是都沒有看到什麼東西,有辦公室而已,倉庫亥○○他什麼都還沒弄好」,接手後公司負責人登記好像是1 個姓林的,我也忘記什麼名字了,公司並沒有在運作,他就是用1 個假象給我們看而已,就是有一些樣品,倉庫裡面什麼都還沒進貨,他說要先拿錢,貨不能馬上到,就很多理由,○○○一直都很相信他,錢是亥○○吞走了,因為他沒進貨,亥○○就帶著我,他看我什麼都不懂、搞不清楚,就一直騙我,我就跟著亥○○一直等,等看要怎麼樣開始經營這家公司,原本是要○○○投資,給亥○○去負責,但是要我去這家公司上班,他就是一直跟○○○請款,說公司要用什麼錢、要多少錢,但是要什麼錢的內容我不知道,他跟○○○講,○○○就會給他錢,就是說公司要幹嘛幹嘛要用到錢,就要怎樣,一開始經營這家公司要多少錢我不知道,要問○○○,我只聽他們講說那個辦公室價值,當初是

900 萬買下來,被亥○○貸了870 萬跑掉,因為後來公司負責人所有的文件都在亥○○身上,所以亥○○就用銀行存摺還是印章什麼的,把那家公司在運作貸款,貸了870 萬跑了,這870 萬債務就是王銘富負責,因為當初是用王銘富的名字去買的樣子吧,我也不知道,我知道就是○○○投資有支票200 萬,現金大概3 、400 萬,王銘富跟○○○本來就認識,應該是○○○叫他去當人頭的,不過本來也是計畫他以後去那家公司工作,「(按照未○○講,王銘富不過是濃情蜜意KTV的1 個泊車人員嗎,他怎麼能幫○○○負此重任到臺中擔任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沒有,我覺得他應該算是打雜務蠻多事情的」,「(所以○○○對王銘富還蠻信賴的?)或許是吧」,「(就妳的觀察所瞭解,○○○跟王銘富的交情如何?)就我觀察,交情應該是不錯」,「(是否很麻吉?)王銘富蠻尊重○○○」,「(王銘富跟○○○跟多久了?)我知道的時間應該也很多年」,「(【提示同上偵卷第225 頁】妳到民族路鐵皮屋時是否有看見黃○○、亥○○被打的情形,妳回答說『黃○○沒有被毆打,我有看到未○○拿椅子打亥○○亂打一通,辛○○也打…』最後1 句話『後來亥○○叫黃○○幫忙處理債務,黃○○就說她願意』,就是說黃○○簽本票是亥○○要求黃○○替他處理債務這是她願意的,妳說這話是不是妳親眼目睹的,是否實在?)對,但這個不是我親眼看到,是後來聽到○○○講說她願意,我沒有親眼目睹,也沒有親耳聽到黃○○講」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93 頁背面至第314 頁),及於偵查時證稱:在場有毆打亥○○的是辛○○和未○○,至於○○○、酉○○沒有動手,其實當天我喝的很醉,他們之間的對話我沒有聽得很清楚,但是亥○○被打的樣子很可怕,所以我記得很清楚,我記得亥○○當時被打的樣子就是檢察官今天在我家搜索出亥○○受傷照用的樣子,我還有問○○○為何要給亥○○拍照並放在家裡,○○○說這樣才可以證明亥○○到鐵皮屋的時候就是受傷的樣子,但我去鐵皮屋的時喉亥○○眼睛有黑青,沒有照片上那麼嚴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600 號卷A 第307 頁),「(你是否有聽過陳○庸的小弟提起亥○○?)都沒有,從95年那次放走亥○○之後,○○○和他的小弟酉○○都只有一直叫我攻擊黃○○而已」,「(你事後有聽過○○○在責罵他的小弟毆打亥○○?)是,大概在押走亥○○之後1 、2 天,有在延平路住處聽到○○○罵未○○、辛○○說他們打亥○○打得太嚴重了,後面要告亥○○和黃○○會很麻煩」等語(同上偵卷第

308 頁),查亥○○既積欠○○○、酉○○、C○○等人債務,為此C○○對此甚為圭怒並打亥○○巴掌,更黃○○有為亥○○之債務簽發切結書及本票,顯然利益相反,C○○自無須為不實陳述以利於亥○○及黃○○一方之必要,遑論○○○及C○○為夫妻,利益共同,既此所述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部分可信性亦高,自得依其述證明黃○○並無積欠○○○任何債務,惟係亥○○事前邀集○○○投資入主址設臺中某從事胃鏡、手機晶片生產之公司,有1 工廠及1 辦公室,以王銘富為登記負責人,亥○○向○○○請求支付公司各項營業費用,屢經○○○簽發支票金額共200 萬元,給付現金共300 、400 萬元,並亥○○亦有積欠酉○○債務,其亦有因亥○○而損失40、50萬元,惟該公司事務係全權由亥○○負責,亥○○以該公司名義貸款870 萬元後,即失去聯繫,公司未曾對外進貨,即行倒閉,其據○○○稱委由尋人業者尋獲亥○○後,於95年12月7 日凌晨時許,其及○○○至民族路鐵皮屋,其有打亥○○巴掌,辛○○及未○○均有打亥○○,並辛○○或未○○有1 人取塑膠椅子朝亥○○狠摔,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有稱:「我會還錢」,其印象中之在場者另有酉○○、宇○○,○○○帶同其及未○○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吃宵夜及飲酒談笑,並委由警員查詢黃○○及亥○○資料均成功,知悉亥○○真因案通緝,風聞亥○○似有開支票欺騙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其及○○○等人旋返回民族路鐵皮屋,由其詢問黃○○畢,仍由○○○駕車搭載其返回住處,當日晚間○○○有前往其住處取走黃○○之皮包,並聽聞○○○稱:「黃○○已經簽好本票了」、「事情已經處理好了」,基於亥○○受傷嚴重之事實,其判斷黃○○當應不忍心亥○○受毆,必將簽發本票為亥○○擔保債務,平日王銘富為○○○打點濃情密意酒店各項大小事務,與○○○往來互動關係密切,對○○○甚為尊重,跟隨○○○多年,在民族路鐵皮屋期間酉○○亦如同陳○庸之小弟般,聽從○○○主導指揮,在民族路鐵皮屋其未聞○○○有開口要求辛○○、未○○毆打亥○○之隻字片語,辛○○、未○○便先在民族路鐵皮屋出手毆打亥○○,復帶亥○○前往濃情密意酒店毆打,再○○○令黃○○簽寫切結書及本票前,亦不曾與他人討論,其於事發後有見聞○○○責備未○○、辛○○下手太重,若來日對亥○○及黃○○提起訴訟將會很麻煩,整起事件由○○○主導之事實;參以⑷證人未○○於本院100 年3 月23日審理時證稱:95年12月

6 日我有去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當時有○○○、辛○○、亥○○、酉○○、宇○○,印象大概是這樣,辰○○應該有在場,鐵皮屋裡面是辛○○有拿塑膠椅打亥○○,還有黃○○有到場,然後○○○就跟黃○○拿健保卡,之後就去中壢分局,帶著宵夜過去,在那邊泡茶喝酒,問一些資料之後就回來,回到鐵皮屋之大概差不多是凌晨5 點多,然後就回家睡覺,到了第2 天不知道是11點多還是1 點多,辛○○打電話給我,我才又再去鐵皮屋那邊,然後載亥○○跟黃○○到濃情蜜意去毆打,後面○○○打電話來說「你幹嘛把人帶走」,不知道是誰跟○○○講,○○○就知道我把人帶到濃情蜜意,他說「把人帶回來鐵皮屋」,帶回來之後大概是5至15分鐘左右,因為我也沒有睡飽,在打人過程中,事實上我又有在喝酒,昨天凌晨有喝酒,第2 天一樣我到那邊的時候,就邊跟他在談,問他一些金錢豹事情的時候,我是有在喝酒的精神狀態之下,還有醉意的狀態,然後毆打完之後,○○○剛好打電話來,叫我趕快把人帶回來,帶回來大概5至15分鐘,我人就離開回家睡覺,到了晚上大概8 、9 點左右我又再次返回鐵皮屋的時候,我還有問「怎麼亥○○跟黃○○人不見了」,之後在○○○家裡,○○○還說「你幹嘛將人打得這麼嚴重」,他還有訓戒我、責罵我為什麼把人打得這麼嚴重,我當時打人的動機不是因為討債、債務的問題,是因為那天凌晨在中壢分局聽到他是欺騙臺中金錢豹女孩子感情的事情,我是因為氣憤才動手去打他,所以【○○○】在訓戒我的時候,我沒有做任何回應,因為我知道我是為什麼去打人,我跟○○○是朋友,是之前作工程時認識的,是朋友的朋友介紹認識,我跟○○○有從屬關係,當時應該算大哥小弟關係,就是叫他大哥、大哥這樣子,是在尊稱他,「(【提示偵字20760 號卷第133 頁】檢察官問你說你跟○○○是怎麼認識的,你說因為你營造廠倒閉,就跟○○○走的比較近,後來因為○○○你發生事情,人家說你的壞話,○○○誤會是你造成的,然後說要跟你開槍輸贏,你覺得○○○是我們的老大,縱容別人跟你嗆聲,你就覺得很不爽,是否如此?)那是之後了,是在96年5 月份那段才是講這一段」,「(你自己講○○○誤會是你造成的,既然叫何茂松打電話跟我說,只要看到我就開槍要輸贏,然後你覺得○○○是你們老大,沒有瞭解狀況就縱容人家來跟你嗆聲?)是」,因為我覺得○○○是我們老大,我們那時候走的比較近,就是有一些問題的時候,我們就跟他一起出門去協調事情,那時候他有開濃情蜜意,平常晚上的時候我們都在濃情蜜意泡茶、喝酒,「(○○○是老大,有什麼事情要請他協調,那老大有事情呢,你們要怎麼辦?)能幫儘量幫」,去中壢分局有○○○、我、辛○○還有C○○共4 個人1 臺車0起去,我們有先去平鎮那邊買羊肉爐還是薑母鴨,買宵夜還有帶酒過去那邊,我的責任就是弄這些東西,還有跟他們喝酒,這個過程是○○○有請那個員警,我不知道是哪1 位,講實在事隔那麼久,我是事後才知道當時是這位員警,因為我只有見過1 次面而已,我的部分是泡茶喝酒,有聽到是去查詢亥○○,也有聽到亥○○在臺中金錢豹欺騙女孩子的事情,是○○○開口說要查資料,有1 個螢幕有叫辛○○去看,他也有說那個螢幕叫○○○過去看,他後面才叫辛○○過去看…濃情蜜意酒店就是○○○開的,所有管理、決定、處理權都在○○○,為什麼去濃情蜜意是因為隔壁那邊有些客運,在那邊打亥○○的時候,怕引起其他人的注意,所以我才說要帶去那邊,因為它那邊沒有其他的住家,是帶亥○○去濃情蜜意前就已經決定要打他了,因為我在中壢分局聽到金錢豹的事情,我跟亥○○沒有糾紛,亥○○也沒有欠我錢,我在濃情蜜意酒店除了跟亥○○講金錢豹的事情,還有就問他說臺中的那些事情到底是怎樣,但是我聽完之後決定要打他之前,我講說「我不管你跟我老大的事情是怎麼樣,我今天修理你、教訓你是因為金錢豹的事情,你為什麼去欺騙女孩子的感情」的事,我不認識酒店小姐,我們去濃情密意酒店是辛○○載的,辛○○載我還有亥○○、黃○○1 部車,由我還是辛○○聯絡辰○○他來開門,因為我們並沒有鑰匙,「(為什麼是聯絡辰○○他來開門?)平常那個店的鑰匙是他還有另外1 個人才有,我們沒有鑰匙,平常我們去那邊它的門是已經打開的,我們直接進去泡茶、休息」,「(為什麼辰○○擁有濃情蜜意的鑰匙?)應該是○○○叫辰○○保管這個鑰匙吧,可能有時候廠商要進貨,反正就是他有持有」,辰○○就過來開了,他好像是有問說「老大知道嗎」,我就說「不知道,你就過來開就對了」,「(辰○○的老闆○○○不知道,怎麼他就敢擅自做主幫你開門?)應該就算是只能順從吧」,他迫於無奈地順從我,至於為什麼辰○○要對我迫於無奈那要問他,「(就你剛剛所說,○○○是你大哥,辰○○是輩分比你小嗎?不然為什麼要迫於無奈順從你的意思?)應該就像檢察官說的吧」,我當時有跟亥○○和黃○○說洞已經挖好了這樣的話,原因就是○○○打電話來說趕快把人帶回去,不要再打了,事實上他電話已經掛掉了,但我還是假裝那個動作好像還有跟他在通話中,講出那個洞已經挖好了怎麼樣怎麼樣,我是對著電話講這段話,但間接就是嚇他們,就是純粹嚇他,就是單純地嚇他,「(你已經把亥○○打成那樣,為什麼還要講『洞已經挖好了』,這樣的話嚇他?)不知道」,在濃情蜜意酒店我打亥○○有用手、有用腳,因為很氣又有喝酒,所以比較衝動,就拿旁邊有做裝潢的角仔打他,但我不知道上面有鐵釘,我不是蓄意去找有鐵釘的打他,而是我拿起來就直接打他,但我不知道上面有鐵釘,我們在濃情蜜意打完亥○○之後,又把他帶到帶回去交流道旁邊民族路的鐵皮屋,因為他原本就是在那,只是我要修理亥○○,我才把他帶到濃情蜜意,修理完就一樣是帶回來,帶回去民族路鐵皮屋應該是下午1 點到2 點左右,帶回去大概5 至10分鐘,因為前1 天也沒睡飽,在那邊也有喝酒,就是累了,前1 天又熬夜,然後就回家了,我早上大概是10點、11點左右帶去濃情蜜意酒店,我本來是在家裡睡覺,是辛○○打電話來說過來啊,我才起床過去,因為昨天晚上去中壢分局喝的酒還沒有退也還在氣,就乾脆帶去濃情蜜意打,「(你說『我毆打亥○○,跟○○○的債權無關,我是針對亥○○欺騙女孩子的感情才打人』是這樣嗎?)是」,「(不是因為○○○指示的?)他沒有指示我,整個過程我只有在那邊打他而已」,12月6 日傍晚4、5 點時,辛○○通知我過去,亥○○本來就已經上手銬了,我不知道誰銬的,他當時臉就有受傷,我到三本朵翼的工地時他臉已經受傷,手不知道是正銬還是反銬,但我印象中是銬起,在三本朵翼工地時,是辛○○通知我去的,,當時大概是4 、5 點好像6 點半,天色已經暗了,還是5 點半,我到場後沒看到辛○○有打他,連我也沒有打他,我們就移動到下三座屋鐵皮屋那邊,到了那邊的時候,因為我2 個小孩在家裡,我就先離開回家弄晚餐給他們,然後又再回去,那時他們已經移到民族路的鐵皮屋,那是我第1 次離開,「(【提示偵字20760 號卷第132 頁】)你說『因為辛○○已經有動手打過亥○○,所以到了濃情蜜意酒店時辛○○好像沒有動手就到了別的包廂去泡茶,我用腳踩亥○○、還用手打、用裝潢的木料打亥○○,打了不只1 小時…』請問這段話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講的是事實嗎?)事實,所謂他有先動手,指的就是摔塑膠椅」,「(請你看同上卷133 頁倒數第12行,檢察官問你,『你說到了中壢鐵皮屋後,最主要有動手打人的是我跟辛○○』」,這段話所述是否實在?)對,這應該算分開的動作,鐵皮屋是辛○○摔塑膠椅,而我是帶到濃情蜜意去,我的意思是指的是主要到了鐵皮屋後的動作行為」,我動手修理亥○○時,後面王銘富有進來,至於辛○○或辰○○,他們好像是各自在其他地方,「(【提示偵字20760 號卷第417 頁】)檢察官問『辰○○是否知道亥○○在那個鐵皮屋』,你回答『應該知道,辰○○並不像辛○○一樣在我打亥○○的時候就坐在我的旁邊,辰○○應該在抽菸那邊,不過應該有聽到我打亥○○的聲音』,又問你說『你在打亥○○的時候,辛○○就坐在你的旁邊見聞』,你回答說『對,沒有錯,他都有看到』,你剛才說你打亥○○的時候,辛○○和辰○○在另外1 個包廂不在,跟你現在所述不同?他也有在我旁邊,後面可能是因為他聽累了想睡,因為我有回家睡,他沒有回家睡,他可能是有坐在我旁邊一段時間後面再去其他包廂睡,並不重疊」,「(【提示偵字20760 號卷第416 頁】問你說『辛○○、辰○○和你把亥○○帶到濃情蜜意酒店的目的是否要打亥○○」,你回答說「是我要打亥○○,辛○○跟辰○○應該算是陪同』,請問你說的『陪同』是什麼意思?陪同是因為我沒有鑰匙,當然就是叫辰○○來開門)」,我替酒店女出頭毆打亥○○之前,有跟辛○○講,「(你怎麼提的?)應該是在他說他無聊已經起床,11點多那時候,他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那時候,那我要移過去的時候,他一定會問說幹嘛,我說我要打人,他應該知道我要打亥○○」,我跟辛○○說我就是要打他,辛○○聽說就是要打他,應該是沒有追問我原因,回到民族路鐵皮屋後,我沒有在場,我就是人帶回去,大概是下午1 、

2 點左右,正確時間我沒有記,可是我人帶回去5 到10分鐘左右我就回家了,到了同1 天大概是8 、9 點我才回去,可是人已經被釋放了,我從濃情蜜意酒店將亥○○、黃○○帶到民族路鐵皮屋時,○○○還沒到,我就先離開,「(你可否將時序再陳述1 次?)當天是95年12月6 日大概4 、5 點,辛○○打電話來說『過來啊,過來福利社』,我也不知道什麼情形,我就過去,因為他在電話裡也沒有講什麼事情過來,平常他也會打電話來說『過來啊,過來泡茶』,所以根本不知道,去到那邊的時候就看到亥○○是被押上手銬,臉上有瘀青,感覺就是已經有被修理,還有衣服上有一些腳印,我當時是沒有動手,第1 我沒有動機,可是我曾經在○○○家看過這個人,那時還談笑風生,奇怪他為什麼會被押,我心裡面想他可能出什麼狀況,但當時我沒有去問其他人,因為問就是白目,所以選擇不問,那時天色暗很快,大概4點多一下子,那個工地也沒有路燈,整個都黑黑的,然後我們就移到下三座屋民權路的鐵皮屋,到那邊的時候大概是6點半左右,因為我家裡還有小孩,我必須回去張羅小孩子的部分,還有洗澡的問題,我就離開了,他們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但是到了10點多11點我老婆下班了,我問辛○○在哪裡,我才返回到民族路鐵皮屋那邊,在那邊的時候事實上就是等待黃○○北上上來,大概到了2 點多的時候,大概11點多還是12點,正確時間我不知道,她來了之後辛○○就拿塑膠椅摔亥○○,C○○也有去打亥○○巴掌,那個時候我也還沒動手,因為我不知道什麼事,總是要去聽,到了後面○○○就跟黃○○拿健保卡,然後去中壢分局,但不是直接去,是C○○先把車開回去,我們有先繞到C○○她家去載她,然後再去買宵夜,買完宵夜就去中壢分局,大概到早上

4 、5 點左右,然後事實上也累了,我們回到那的時候他們

2 個也是在前面那個貨櫃裡面躺著休息了,我就回家睡覺」,○○○跟C○○應該是一起離開,可是跟我不同臺車,有留辛○○還有另外1 個綽號叫大頭的,我忘記確實的時間,我知道是天亮了大概是11點到12點左右,辛○○打電話說「好起床了,過來啊」,事實上那時候酒還沒有退也睡眠不足,我就過去那邊,因為那時候很氣憤,就是凌晨在中壢分局聽到的那段,所以很氣我就直接講說「我人要帶去濃情蜜意打人」,然後應該是2 點左右又再帶回來,帶回來之後我就回家了,到了當天應該是9 點多我才又再回去,回去的時候已經沒有看到他們了,到警局時大概凌晨2 點左右,三本朵翼是○○○、辛○○、酉○○、宇○○還有我,還有酉○○

2 個小弟,下三座屋應該也是這些人,到了鐵皮屋大概是晚上10點、11點左右,應該也是這些人,到了2 點的時候黃○○才上來,我們去分局的時候這些人都還在,後來回來就剩下大頭,大頭人在裡面,還有我們4 個,還有亥○○和黃○○,我從分局回來以後沒有再看到宇○○及酉○○,隔天我回到民族路鐵皮屋時,我沒有看到宇○○跟酉○○,只有看到辛○○跟大頭,我回到民族路鐵皮屋時,看到應該就是大頭而已,我在濃情蜜意酒店的時候,因為是斷斷續續的打,整個過程大概是1 個小時到1 個半小時左右,喝酒下去也不敢確定到底是不是經歷過這段時間,我的感覺大概是這樣,「(【提示偵字第20760 號卷卷B 第133 頁】你現在是說你只有在濃情蜜意動手,但是當初在偵查中你是說在鐵皮屋打人的是你和辛○○?)我指的是整個過程打人的,我看到的,就我知道的是辛○○摔椅子,我是在濃情蜜意打人」,「(在你這麼多次在場的時間裡面,比如說像你案發第1 天6點多回家弄飯給小孩子,你回到鐵皮屋都是誰和你聯繫,還是誰要你過來?)辛○○,我跟他聯繫」,「(那在這幾個場景裡面,包括三本朵翼、包括在下三座屋鐵皮屋還有民族路鐵皮屋,你有沒有聽聞有人提議要亥○○或是他女朋友簽本票或者是簽切結書的事?)沒有」,「(剛剛在檢察官主詰問時,你有提到在鐵皮屋的時候,辰○○應該有在場,剛剛邱律師問你的時候,請你回想在下三座鐵皮屋、福利社還有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究竟有誰在場,你也沒有說辰○○在場,究竟你指的辰○○在場是在哪一個地點、什麼時間?)他都有在場」等語(本院卷第236 頁至第248 頁),所述除事涉被告辰○○參與與否之部分另認定如下外,餘稱其經營之營造廠倒閉,經人介紹與○○○開始接觸,與○○○有從屬關係、大哥小弟關係,其尊稱○○○「大哥」,於95年12月6 日下午4 、5 時到達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已見亥○○臉部有遭人毆打之傷痕,惟其及辛○○均未動手毆打亥○○,而後其因處理家事離開並未前往民權路鐵皮屋,再行前往民族路鐵皮屋,於95年12月7 日凌晨2 時許,黃○○到達後,C○○當眾打亥○○巴掌,辛○○有取塑膠椅子朝亥○○背部狠摔,其則未動手,惟○○○取得黃○○之健保卡後,於凌晨2 、3 時許、其有陪同○○○、C○○及辛○○乘車購買羊肉爐或薑母鴨宵夜並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詢黃○○及亥○○之資料,其風聞亥○○有以開支票方式詐欺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嗣於凌晨4 、5 時許彼等返回民族路鐵皮屋,僅見剩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人看守黃○○及亥○○,黃○○經帶至鐵皮屋內之小房間,由C○○詢問黃○○有關黃國債務問題,再○○○、C○○及其離去民族路鐵皮屋時,鐵皮屋內有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人,及於上午10、11時許,辛○○來電稱:「好起床了,過來啊」,電請至民族路鐵皮屋,惟其個人思及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遭亥○○詐欺事,越想越氣,起意將亥○○帶至濃情密意酒店毆打,並未告知辛○○其個人動機,即由辛○○駕駛,其則看守亥○○及黃○○同乘1 車帶至濃情密意酒店,惟其及辛○○均無酒店鑰匙,迫令人(認定如下)攜帶鑰匙開門進入濃情密意酒店後,其在酒店休息室內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亥○○,稱;「我不管你跟我老大的事情是怎麼樣,我今天修理你、教訓你是因為金錢豹的事情,你為什麼去欺騙女孩子的感情」等語,並接聽○○○來電稱:「洞已經挖好啦」,藉此恐嚇亥○○,又其有以裝潢用木料毆打亥○○,並王銘富亦有到場參與,旋其及辛○○將亥○○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後,其先行離去等節,有虛有實。按未○○所述之在亥○○受私行拘禁過程,未○○僅有於95年12月7 日在濃情蜜意酒店毆打亥○○1 次,所為係因不滿亥○○詐欺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洵屬個人行為等節。然查,亥○○詐欺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一節不過係未○○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風聞知悉,考以未○○與○○○之間有從屬關係、大哥小弟關係,又未○○尊稱○○○為「大哥」,據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跟你關係比較接近還是亥○○騙的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應該是○○○」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83 頁),顯然相較於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未○○更有高度之動機為其所直屬尊敬之大哥○○○處理亥○○積欠債務問題,若捨此而不為,反特異於常情,經勾稽比對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事後我有罵未○○及辛○○,下手怎麼這麼重,把亥○○打的太大力了,被我罵過後,未○○反應是還硬拗說他不是為了我的事情打亥○○,只是他拗說什麼事情我忘了(本院卷第一卷第205 頁及該頁背面),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未○○講話前後矛盾,而且他最主要意圖並不是為了什麼金錢豹酒店那個女孩子的事情,素昧平生他憑什麼去,他自己本身也有女孩子,怎麼可能為了1 個女孩子就出風頭到這種程度呢?不可能嘛!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90 頁背面及第

291 頁),言下之意,是依○○○之了解,未○○毆打亥○○之真正動機,亦在處理亥○○積欠○○○之債務問題,再查未○○對亥○○私行拘禁及施強暴犯行之前後經過,據證人辛○○於偵查時證稱:到福利社時,未○○當初就已經有用拳頭毆打亥○○的身體,到民族路鐵皮屋時,我有用椅子打亥○○背部,未○○則有踹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7 號卷第121 頁、第122 頁),我的印象是未○○那晚【凌晨】也待在鐵皮屋那邊【過夜】,就是有在那邊,後來才會過去KTV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23頁及該背面),參以於95年12月7 日凌晨在民族路鐵皮屋,除C○○有打亥○○巴掌者外,辛○○及未○○均有打亥○○之事實,亦已經C○○證述詳確如前,從而,早於未○○在中壢分局風聞亥○○詐欺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前,顯然未○○即有為亥○○及○○○間之債務問題出手毆打亥○○,並實際留守民族路鐵皮屋看守黃○○及亥○○,更無斷然捨棄一本為討債而毆人之初衷,改為素不相識、毫無交情、兩不相干而純係風聞之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遭詐欺一事毆打亥○○之理,況在濃情密意酒店,未○○不惟持續逼問亥○○有關錢及工廠等債務問題,質問亥○○:「為什麼工廠可以處理成這樣」、「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以徒手及腳踹方式毆打亥○○,邊逼問亥○○邊毆打多時,又詳細盤問黃○○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等資料之事實,經證人黃○○詳為指述如前,更難想像未○○所稱一時氣憤,僅為臺中金錢豹酒店小姐出氣而出手傷人,何能思及詢問黃○○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資料等攸關○○○命黃○○提供擔保之重要事項,若非此舉,所圖所本在為其後黃○○遭帶返民族路鐵皮屋時,○○○得以黃○○家人安全要挾,得恐嚇黃○○稱:「就算妳不簽本票,難道妳家人不會出事嗎」、「如果去報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妳家人先死」等語,迫令黃○○簽發本票及不敢報警處理,預先鋪路,是以從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族路鐵皮屋,以至濃情密意酒店,未○○毆打亥○○均係為處理亥○○及○○○間之債務問題,迫令亥○○償還債務及黃○○提供擔保,要已思無他故,證人未○○所證前詞無非為掩飾在濃情密意酒店亥○○受毆真因,為圖切斷其與其他共同被告之共同正犯關係部分,顯屬不實,並依未○○所稱之向亥○○恫嚇:「洞已經挖好啦」等語,係接獲○○○之來電,綜合證人黃○○所稱,未久未○○將黃○○帶至另間休息室,並仍以裝潢用木料毆打亥○○觀之,益證未○○所為私行拘禁、施強暴等犯行,有得○○○之授意,未○○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有犯意聯絡為真正。參考⑸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12月6 日下午我有去三本朵翼,記得是有宇○○、酉○○及亥○○,他們有在談債務的事情,○○○我記得是也有在,好像是未○○用手去打他,我的印象是這樣,換到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我的印象好像是酉○○還是宇○○載亥○○過去的,其他人應該是開車過去,○○○怎麼過去我不知道,一般都是辰○○會載他,當天有沒有載他我就不知道,在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還是○○○跟亥○○在談債務問題,過程中我有拿塑膠椅打亥○○1 次,後面不知道幾點,未○○說要把他們帶去酒店那邊,接著未○○、我、亥○○還有他女朋友回到鐵皮屋,回到鐵皮屋過沒多久,我記得大概1 個小時左右,確實時間我忘記了,我後面不知道是○○○還是辰○○我確實是忘記了,後面我就先回去睡覺了,因為○○○跟我講說亥○○他們合資的問題,亥○○騙他的錢,錢騙了然後到後面都找不到人,說實在的1 個合資的問題,【亥○○】把人家錢款一款做伊走,我是因為這樣才打他的,亥○○是沒有欠我錢,那時候去濃情蜜意酒店,後來我看到亥○○好像臉有瘀青,腳有1 點一跛一跛這樣,「(當時○○○有沒有說不要打了,當時有沒有講這話?)我拿椅子摔他的時候,○○○有說不要打了」(本院卷第三卷第217 頁至第至第221 頁背面),從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一直到亥○○跟黃○○離開時為止,在濃情蜜意酒店我有聽到「啊」、「啊」這樣的聲音,但未○○是怎麼打他怎麼樣我是不知道(同上卷第227 頁背面),這段期間,我幾乎都在場,只有在鐵皮屋時,有時候我會去買檳榔,過程中亥○○好像有上銬過,將亥○○從三本朵翼帶到民族路鐵皮屋這過程中,我記得不知道是酉○○還是宇○○他們載過去,我記得我沒有過去下三座屋鐵皮屋等語(同上卷第228 頁背面至第229 頁背面),所述除事涉被告辰○○之部分另認定如下外,餘稱於95年12月6 日下午4 、5 時到達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在場有○○○、酉○○、宇○○等人,並未○○有毆打亥○○,再由酉○○、宇○○等人駕車搭載亥○○,帶至民族路鐵皮屋,於95年12月7 日凌晨2 時許,黃○○到達後,其有取塑膠椅子朝亥○○背部狠摔,○○○示意其罷手,嗣由其駕駛,搭載未○○、亥○○及黃○○同乘1 車帶至濃情密意酒店,經人(認定如下)攜帶鑰匙開門進入濃情密意酒店後,與聞未○○毆打亥○○傳來「啊」、「啊」聲音,旋其及未○○將亥○○帶返民族路鐵皮屋,其於亥○○受私行拘禁過程,除有在民族路鐵皮屋時外出購買檳榔者外,餘則均在場之事實,雖核與前揭證人所證大致相若,然查其對亥○○及黃○○私行拘禁之原因,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一再聲稱:我要留在那邊不回家,因為亥○○跟黃○○就是欠○○○的錢,他們還沒有協調好,我的心態就是當初○○○有跟我講過,亥○○騙他們的錢,他們是合資好像是工廠的事情,騙錢之後就找不到人,我是以朋友的立場看他們要怎麼去處理,我也是好心幫忙,○○○也沒要求我留在鐵皮屋那邊幫他看管亥○○跟黃○○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23頁至第224 頁背面),稱係因了解亥○○積欠○○○債務問題,得知亥○○對○○○詐欺取財,出諸友情相挺主動好心幫忙○○○之個人行為,若為實在,則徵之辛○○於99年4月14日本院訊問時供稱:「(你有無在95年12月間在…新屋交流道旁鐵皮屋內,跟王銘富、徐泰祥及C○○毆打亥○○,而當天亥○○帶的錢不夠,就叫他女朋友黃○○過來,然後毆打亥○○,讓黃○○心生畏懼而簽發1, 000萬元本票?)我是有過去…從交流道那邊過去,我有看到『阿詳』及○○○,○○○有叫我進去」等語(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242號案卷第30頁背面),是以辛○○抵達民族路鐵皮屋時,有目擊○○○及辰○○到場,受○○○指示進入民族路鐵皮屋之情形,及辛○○於偵查時描述:「(亥○○及黃○○在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是否被限制行動自由不能離開?)我的觀察應該是亥○○及黃○○沒辦法走,因為○○○要亥○○還這筆錢,要叫亥○○給他1 個交待,所以也不准他們走」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7 號卷第

123 頁),指稱黃○○及亥○○遭私行拘禁之因,純因○○○下令不准彼等離去,再考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事後我有罵未○○及辛○○,下手怎麼這麼重,把亥○○打的太大力了,被我罵過後,辛○○反應是沒有說什麼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05 頁背面),基此辛○○受○○○責備之情狀,顯然辛○○對黃○○及亥○○從事私行拘禁犯行,非出於對○○○何等友情相助,實有上命下從、依旨行事之關係,綜合以觀,認辛○○所證前詞,無非為掩飾其私行拘禁犯行之真正原因,為圖切斷其與其他共同被告之共同正犯關係,顯屬不實,益證對於私行拘禁犯行其及其他共同被告間有犯意聯絡為真正。末查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提及:「(你剛稱你第2 天的凌晨有跟未○○與亥○○、黃○○到楊梅濃情蜜意KTV酒店,你去濃情蜜意KTV之前,未○○有沒有跟你講說為什麼要從鐵皮屋帶走,帶到濃情蜜意酒店那邊去?)我記得他沒有跟我講」,「(你沒有問他嗎?為什麼人好好要帶到那邊去?)我也沒有問他」,「(你有必須要服從未○○的意思嗎?)也沒有說服從,因為大家都認識,他說載過去濃情蜜意那邊,我就載他們去那邊」,「(你們把人從民族路的鐵皮屋帶到濃情蜜意KTV之前,你有沒有跟○○○先報告這件事情?)我記得我沒有跟他講,因為事情過這麼久了」,「(那未○○有沒有跟○○○報告這件事情?)這個我也不知道」,「(所以未○○只是單純跟你講人帶回去鐵皮屋這樣子而已嗎?)對」,「(○○○有沒有要求你要設法讓亥○○和黃○○2 人去簽署切結書或本票之類的文件?)沒有」,「(在前述你跟未○○一起行動的過程之中,你有沒有聽聞未○○跟亥○○、黃○○2人說要他們處理跟○○○之間的債務這樣的話?)這我忘記了」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23 頁背面至第224 頁背面),所稱竟係對於未○○帶黃○○及亥○○前往濃情密意酒店緣由毫不知悉,辛○○亦未詢問未○○所為之圖,然以亥○○積欠○○○之債務,金額甚夥,既○○○兼為本案之事主,究如何處理亥○○積欠○○○債務一事之方式惟○○○意思為準,苟真為未○○個人起意欲將黃○○及亥○○帶往他處,辛○○對未○○所為緣由稍加探尋,人情上無何不妥,兼足免其私行拘禁之黃○○及亥○○途中脫逃,對○○○無從交待,若不詢問,反甚違人情觀之,認其所述前情避重就輕,亦在掩飾彼等共同私行拘禁犯行之犯意聯絡部分,顯非足採;考以⑹證人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酉○○、○○○、辛○○、亥○○,「(依你於99年6 月3 日訊問筆錄當中,你講到『是酉○○跟我說不如把亥○○交給四川○○○,當天傍晚我打電話給○○○,跟○○○說我已經找到亥○○,○○○才叫我把亥○○於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請問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到了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時有我,亥○○、阿偉、小楊,接著○○○有跟邱秋生一起過來,到後面人有多少我確實沒有印象,我後來有一起到民族路的鐵皮屋,後面等黃○○到了之後,○○○有在,辛○○有用塑膠椅打亥○○,那天黃○○到民族路鐵皮屋後沒多久,大概2 個小時左右我就回去了,離開鐵皮屋時,我跟阿偉和小楊一起走,然後酉○○自己開1 臺車,我們後面就一起離開了,在三本朵翼時酉○○他後面也有到,我有印象在三本朵翼工地時,○○○跟邱秋生來有動手打,在民族路鐵皮屋時,我有看到C○○,我們全都坐在那邊而已,她的部分就是去跟黃○○談論債務的問題,我記得C○○打亥○○巴掌是在民權路時就已經打了,因為我們從三本朵翼先離開,再到民權路鐵皮屋,後面再移去民族路的鐵皮屋,當時黃○○還沒到,在這過程當中,只有在在三本朵翼那1 次,我看到○○○打亥○○,後面就沒,他就用手打,我們是在三本朵翼把亥○○交給○○○,(後稱)完完全全交給○○○是在民族路,我們離開時就整個交給他們去處理,我也沒去管,「(那為何在你們離開之前,你們不認為是把亥○○完完全全交給○○○?)因為酉○○他的債務問題還沒有解決」,「(你們還沒離開之前是為了自己留在那裡還是為了○○○?)我是針對酉○○的事情而已,就是酉○○跟亥○○的債務」,從亥○○交給○○○起算第3 天,酉○○有打電話跟我約見面,告訴我好像有簽本票的事,酉○○應該有跟我說簽本票這件事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14頁背面至第17頁背面),所稱除C○○打亥○○巴掌地點係在民權路鐵皮屋,與前揭認定不符者外,餘徵之⑺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辛○○、宇○○、亥○○我都認識,我跟宇○○只是前後部車,其實也應該算是我們一起交給○○○,我後來晚到,差一下子而已,在三本朵翼時,我有看到被告辛○○,「(辛○○在三本朵翼工地有動手毆打亥○○嗎?)我們人,宇○○走我前面,我們只要進去以後裡面的人就動手了,一進門就動手」,「(我是問誰動手?)應該在場都很多人」,「(你有看到辛○○動手嗎?)應該有」「(辛○○是用什麼打,徒手還是拿什麼東西?)很亂,因為一進去之後,他們人就衝上來,我應該也算有被打到就退到門口去,然後就站在門外,至於拿什麼東西,應該手、腳什麼都有吧」,「(請問你有參與毆打嗎?)我怎麼可能」,「(後來你有一起到民族路的鐵皮屋嗎?)因為我在三本朵翼的時候,那時候我人帶去之後我想怎麼處理方式是這樣,而且我也被【○○○的人】打到,所以我也很不高興,就離開出去買治痛藥和感冒藥水吃,好久以後打電話給○○○,○○○跟我講說人在民族路交流道的鐵皮屋叫我到那邊去」,我去在民族路鐵皮屋時,我只有進去一段時間,因為其實這事情發生,就是說我們交給他,我幾乎是站在門外,但是我有進去一段時間,我有看到C○○有打亥○○1 巴掌還是2 巴掌,辛○○用塑膠椅打亥○○我倒是沒有看到,因為我在外面,黃○○來隔沒有多久我就走了,我有叫宇○○走了,我跟宇○○他們一起走,我自己開車,我離開以後就一直到天黑晚上,應該我家人都吃飯了,6 點多快7 點,我從觀音開車到,那時候○○○打電話給我叫我把票子還給他,因為有2 張是劉立平的,1 張是C○○的,所以我就送票子上去,我先是到○○○他家,然後我打電話給○○○問他「你門怎麼沒有開,我送票子來還給你」,結果他跟我講說在交流道然後就到交流道去,到了交流道的時候有1 部車停在門口,我距離那部子大概2 、3 臺車的車身,車上的人我沒注意看,後來就看到亥○○和黃○○剛好走到門口,我送票子回去的時候,看到黃○○跟亥○○剛好從鐵皮屋走出來,還有○○○在場,至於簽本票、簽切結書的事我不在,我早就回家,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事後才知道,本來我跟宇○○要回家的時候,○○○就跟我講「你是不是有劉立平的票還有C○○的票」,當時我真的不太想說,我說「我不知道,要回去看」,他說「那你票子明天拿回來給我」,然後第2天 他打電話給我說「你不要睡覺了,票子拿回來給我」,我就送票子上去,那時候已經天黑了,本來我要找宇○○幫我送,但宇○○電話沒有接,我還一直看亥○○的腳,我心裡面在想怎麼會滿身都是血,我後來有問○○○你們不是處理債務,為什麼把人弄得都是血,他說未○○及辛○○帶去打的,我把亥○○帶過去三本朵翼時,○○○還沒有在,我到的時候,裡面已經好幾個人在那邊,「(你說的其他人指的是哪些人?)辛○○、未○○、劉立平、邱秋生、辰○○,其他忘記了」,「(你剛剛所說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的時候,有很多人出手毆打亥○○,其中是否有包含未○○?)應該是有,有」,「(可是你剛才說在場毆打亥○○的時候,因為你也有被打到,就被推到門口去,所以那時候你有辦法看清楚裡面發生的情況嗎?)我一進去之後人都坐在那邊,看的很清楚,然後他們站起來打的時候我才被他們擠出來的」,「(宇○○人在哪邊?)也是站在我旁邊」,「(宇○○剛才作證的時候,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他只有看到○○○和邱秋生2 個人毆打亥○○,其他人的部分他沒有印象,這部分的證詞你有何意見?)我的印象很深刻,因為那段時間都雞飛狗跳,通通都要找我麻煩,我記得很清楚也看得很清楚沒有錯」,「(所以你認為是以你的記憶為準意思是否如此?)不是記憶,我絕對看到就是如此」我找亥○○的目的,最主要是因為○○○跟我說人不交出來劉立平也不會放過我,這是○○○跟我說的,也有人到我家去,我跟宇○○把亥○○帶到三本朵翼的時候,就已經把亥○○交給○○○跟他的人,到三本朵翼的時候,在那邊發生了不愉快的事情,我就在外面等他們談,後來談了很久,我就去買了止痛藥和感冒藥水吃,吃完之後也吃了飯,因為我回到三本朵翼就沒有人了,然後我就打電話給○○○,○○○說在民族路的鐵皮屋,我跟宇○○還要去民族路的鐵皮屋,是因為他們還沒有叫我走,我把亥○○帶去三本朵翼那邊,○○○叫我交給他們,我帶到的時候,那些人已經在那邊等,接下來就發生打人的事情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0頁背面至第30頁背面),除就黃○○依○○○指示簽發切結書及本票時,其亦有在場一節,與黃○○所述不符,認以被害人黃○○指證為可採者外,綜合酉○○及宇○○所述內容尚屬一致,得以證明於95年

12 月6日酉○○應○○○之要求指示宇○○:「將亥○○交給『四川』」,宇○○亦接獲○○○指示稱:「把亥○○帶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旋宇○○及綽號「小楊」、「小偉」之人共3 人帶同亥○○同乘1 車,另酉○○獨乘1 車,一同將亥○○押至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在場未○○、辛○○、邱秋生、辰○○(另認定如下)等人見亥○○到達,即行圍上毆打亥○○,酉○○因站在亥○○旁,遭人打到,不甚滿意,迨○○○到場亦有毆打亥○○,並亥○○經指示押至民族路鐵皮屋時,酉○○有目擊C○○打亥○○巴掌,宇○○亦有目擊辛○○取塑膠椅子摔亥○○,自黃○○到場時起,酉○○及宇○○尚停留2 小時許,宇○○與綽號「小楊」、「小偉」之人駕駛1 車方離去,另酉○○自行駕駛1 車亦離去,於翌(7 )日,酉○○經○○○通知攜帶C○○及劉立平簽發之支票前往民族路鐵皮屋,有目擊亥○○身上多有血跡,嗣於同年月8 日,宇○○得自酉○○轉述知悉黃○○已簽發本票之事實。從而,綜合證人庚○○、C○○、未○○、辛○○、宇○○、酉○○所證前情,又查黃○○持用之行動電話自95年12月7 日凌晨2 時許至同日晚間6 時許均無對外通聯之事實,有黃○○持用行動電話95年12月間通話明細列印頁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B 第420 頁至第423 頁),復有亥○○受傷相片2 張、底片1 捲、黃○○簽署之面額共1,000 萬元本票共

9 紙及切結書1 紙扣案可證,足徵證人黃○○指證○○○等人所為共同私行拘禁犯行惟屬真正。

㈢訊據被告辰○○以前開情詞置辯。固查⑴證人○○○於100

年3 月23日本院審理時先供稱:濃情密意酒店是我開的,「(有哪些人有濃情蜜意酒店的鑰匙?)廚師也有,店長也有,經理也有」,「(辰○○有沒有?)辰○○是不管那邊,他是管三本朵翼福利社的,他是拿洪○瓊的薪水,並不是拿酒店的薪水,那時候是受僱在三本朵翼工地的福利社裡面做進貨、出貨、打雜的就對了,是受僱於洪○瓊,洪○瓊是我前妻」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73 頁背面至第274 頁),言下之意,濃情密意酒店鑰匙不只1 人持有,惟辰○○所無;再於本院100 年3 月31日審理時改稱:是在這個事情之後,我們店裡的鑰匙是我跟羅盛和合夥時才交給辰○○,因為那時候要維修,就叫辰○○去修理水電什麼的。我跟羅盛和合夥是在96年3 、4 月之後,也就是96年3 、4 月以後,因為店裡有要維修,我才給辰○○鑰匙,「(據辰○○上次本人說他有的只是大門正門的遙控器,他並沒有後門的鑰匙,你有意見嗎?)沒有意見,只有大門鑰匙沒有錯」,「(他是大門的遙控器,還是大門的鑰匙?)大門的遙控器不是鑰匙」,「(所以你是說他維修的時候都是走大門進去,所以他沒有後面的鑰匙?)對,沒有」,我總共有給店長、經理還有廚師大門遙控器,連我有4 副,後門鑰匙,開酒店最敏感的就是後門鑰匙,後門鑰匙絕對要管制的,除了店長外不能有任何人持有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42頁至第43頁背面),改稱擁有濃情密意酒店出入大門遙控器者為有多人,辰○○有保管濃情密意酒店大門遙控器,惟無後門鑰匙,核其所述之辰○○究有無持有濃情密意酒店鑰匙,不無前後不一之嫌,徵之被告辰○○於99年7 月9 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

「(之後你和未○○、辛○○是否有前往濃情蜜意酒店?)我不清楚」,「(依照未○○說在濃情蜜意酒店你也有在場,你對此有何意見?)他為何說我在場我不清楚,但我確實沒有在場,濃情蜜意酒店我之前去過,我有幫○○○看管濃情蜜意酒店過,後來因為股東的關係我就把鑰匙交還給他,所以在打人時我從頭到尾沒有在裡面過,我沒有在場」,「(濃情蜜意酒店是○○○開的嗎?)以前他跟其他人合夥的」,「(他有股份嗎?)是」,「(實際負責人是○○○嗎?)不是,是叫『大和』的股東」,「(既然實際負責人是叫「大和」的股東,為何濃情蜜意酒店會是你在看管?)那時候沒有經營,那時候休業中,就是生意不好,休業一陣子」,「(濃情蜜意既然是你在看管,所以你有那邊的鑰匙?)對,不只我1 人有」,「(你有帶未○○、辛○○幫他們開門讓他們進去濃情蜜意嗎?)我記得沒有,我沒有幫他們開過門,我去開過門是已經在營業時,剛開始有股東,○○○比較不信任他們,會叫我去開門,後來因為有會計,就由會計去開門」,「(你說你去開門是已經在營業時是什麼意思?)『大和』和○○○談好營業方式和股份怎麼分,才開始營業」,「(可是照你的說法,濃情蜜意在休業中,你不是也有保管那個酒店的鑰匙?)是,就做了3 份鑰匙,1 份給『大和』,1 份給會計,1 份給我,後來有營業了,我就把鑰匙還給○○○」,「(會計是『大和』那邊請的嗎?)是」,「(所以顯然○○○的人要進去濃情蜜意,跟你拿鑰匙最方便?)是」,「(有鑰匙的人,未○○、辛○○最熟的人是不是你?)是我」,我開門次數很多,我到亥○○及○○○間有金錢糾紛,後來有聽說亥○○是詐騙集團,有聽說他騙○○○的錢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74 頁背面至第

276 頁背面),依其所述,顯然濃情蜜意酒店為綽號「大和」羅盛和及○○○合夥事業,○○○及與綽號「大和」羅盛和談妥合夥前,辰○○即有為○○○看守濃情蜜意酒店,談妥合夥後酒店鑰匙僅做3 份,分由羅盛和及羅盛和聘請之會計及辰○○保管,以辰○○所稱之「鑰匙」數量之稀少,顯難與○○○所稱之酒店廚師等泛泛之輩亦得保管持用之大門遙控器可與之相提並論,又係受○○○之託為其利益保管之,堪認徐泰祥深受○○○之信賴,所保管者包括大門遙控器者外,當有最為重要之後門鑰匙至明,是以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改辯:在審問過程中我聽他們講他們是從側門進去,我沒有側門的門我只有大門的門,他有2 個門,我只有大門遙控器的門而已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75 頁背面),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基此,未○○、辛○○進入濃情密意酒店前必當向辰○○索取鑰匙,為未○○、辛○○開門俾便進入濃情密意酒店者,若非辰○○,反與常情大違,參以為辛○○、未○○開門進入濃情密意酒店者,依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時候去濃情密意酒店,是我開車載亥○○、黃○○、我、還有之前我1 個酒店的女朋友,還有1 個好像是阿偉,6 個人,我們就1 部車過去而已,「(請問你們怎麼進濃情蜜意酒店?)那時候我也忘記了」,他是後面的門,因為阿偉是之前那家酒店的少爺,不知道是他有鑰匙還是怎樣,我忘記了,從三本朵翼工地到民族路鐵皮屋,辰○○有沒有在我不是很清楚(本院卷第三卷第220 頁及第221 頁),我記得我們去濃情密意酒店時,不知道是阿偉有鑰匙還是怎樣,那個時間沒有等就進去了,當時酒店是休息時間,我記得我是沒有在濃情蜜意酒店看到辰○○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27 頁背面),按其所述之前往濃情密意酒店乃由其駕駛,搭載綽號「阿偉」之人及其女友、未○○、黃○○及亥○○,共6 人1 車前往濃情密意酒店,為彼等開門進入濃情密意酒店者乃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人之情節,要與證人未○○證稱:我們去濃情密意酒店是辛○○載的,辛○○載我,還有亥○○、黃○○1 部車,由我還是辛○○聯絡辰○○他來開門,因為我們沒有鑰匙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40 頁),稱前往濃情密意酒店係由辛○○駕駛並搭載其及黃○○、亥○○,共4 人1 車之事實,並不相符,究前往濃情密意酒店為6 人1 車或4 人1 車,徵之證人黃○○於本院審理時明確指出:「(妳從鐵皮屋被帶到KTV的時候,妳剛陳述是有辛○○還有未○○帶著妳跟亥○○,你們到底1 車有幾個人?)1 車就4 個人,1 個開車,未○○坐我的旁邊,亥○○坐在我的左邊,所以我們1 車是0 個人,因為我下車的時候就是我腳麻,我們坐到那邊路程大概有快半個鐘頭,下車就是辛○○扶著我進去休息室那邊,然後我進去休息室之後,辛○○就出去,就只剩下我跟亥○○跟未○○3 個人在休息室那邊」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157 頁背面),表明前往濃情密意酒店係由辛○○駕駛並搭載其及亥○○共4 人1 車之事實,堪認辛○○所述關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人同乘1 車並下車開門之參與情節,根本不實,無非係為被告辰○○為彼等開門一事解套之幽靈抗辯,反以證人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一起去濃情蜜意酒店的我記得是辛○○、辰○○、亥○○、黃○○共5 人,阿偉我沒印象,我們是1 臺車去濃情蜜意酒店,應該算2臺,辰○○自己開1 臺,辰○○有濃情蜜意酒店的鑰匙,是我打電話說要過去那邊,那時候是坐小林的車載他們2 人到濃情蜜意酒店,辰○○那臺車只有他1 人坐,他自己是駕駛,我印象是這樣,離開濃情蜜意酒店時,全部的人一起離開…載回去鐵皮屋時我很累,我就回家了,辰○○也是一起離開,鑰匙都是辰○○保管,我們沒有鑰匙,也就是2 臺車進去濃情蜜意酒店,2 臺車子出來,回來時一樣也是由辰○○自己駕駛1 臺車,另外的人坐辛○○駕駛的車(本院卷第一卷第280 頁背面至第28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由我還是辛○○,聯絡辰○○他來開門,因為我們沒有鑰匙,平常我們去那邊它的門是已經打開的,我們直接進去泡茶、休息」,辰○○擁有濃情蜜意的鑰匙,應該是○○○叫辰○○保管這個鑰匙吧,反正就是他有持有,辰○○就過來開了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40 頁),應屬實在。至證人未○○雖一度於本院審理判期日經詰問時改稱:在三本朵翼工地及民族路鐵皮屋時,我都在旁邊喝茶,其他人做什麼我沒有很有印象,辰○○在做什麼我不知道,我說辰○○全程在場,是因為他是○○○的司機,這是1 種猜測,辰○○在95年12月6日 、7 日出現在鐵皮屋的時間,我不太清楚,是我的直覺是辰○○有鑰匙,因為時間已經有隔1 段時間,到底是不是我打給徐泰祥,還是辛○○打叫阿偉開,已經有1 段時間,不是很清楚,印象有點模糊,因為記憶已經有點模糊,時間有點比較久遠,到底是誰去開門印象比較模糊,我去的時門門還沒開,我看到誰來開不是很清楚,開門的那個人開完門有留在酒店,去開門的人是不是跟我一起從民族路鐵皮屋出發的,我不清楚,我在偵查中證稱「辰○○在酒店的時候應該在廚房,這是我的猜測,在酒店誰看著黃○○我不敢確定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49 頁至第254 頁),改陳對辰○○之印象源自於猜測,其印象十分模糊,然按人類記憶之形成,或可源於親身觀察所見所聞而得之印象,或可源於個人主觀猜測,固對於記憶形成之來源有混淆之可能,或將親身見聞之印象混淆為猜測,或將猜測混淆為親身見聞之印象,並於事發當下經追憶回想而有發覺之可能,然隨時間之流逝及經過,分辨「印象」及「猜測」必當越見困難,惟隨刑事偵查、審理程序之進行反覆陳述而保持一貫,方符人之常情,是以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忽而更異其詞惟屬猜測,追本溯源,無非係因自始至終不斷經詰問:「據證人黃○○昨天的證述還有辛○○剛剛的證述、C○○偵查中的證述都說辰○○不在場,為什麼只有你1 個人供述跟大家不一樣?」、「為何跟證人黃○○所述不同?小弟是誰,誰看著黃○○?」、「那為何從頭到尾就是你1 個人的證述與其他證人不同?」等不正詰問,惟前揭詰問所據前提根本錯誤,自始至終將證人未○○指證辰○○之證詞打為異類,排除於其餘證人之外,造成證人未○○處於孤立狀態之假象,出此詰問方式,造成證人未○○被迫棄守一己見聞之印象及基此印象於偵查時所述內容,改弦更張,附和詰問者之提問而稱:「這是1 種猜測」、「我不太清楚」、「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對」、「記憶不是很清楚」、「不清楚」、「不是很清楚」、「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應該是有點模糊吧」、「對」、「是」、「是」、「是」、「我不敢確定」、「我不敢確定」、「(沉默)」,改陳其印象模糊,又對於辰○○之記憶源自於個人猜測,自難指為有利於被告辰○○之依據。實則,早於①○○○於98年6 月3 日警詢時供稱:我有跟辰○○開我的車趕到野雞車站,辰○○住址我會再陳報,過程就是有我及辰○○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37 號卷A 第81頁),稱辰○○有駕駛其車搭載其抵達民族路鐵皮屋附近之客運車站,並依○○○於98年7 月27日偵查時稱:簽本票當天辰○○不在場,他只是在我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當天他只有載我到野雞車站,因為該處不能停車,辰○○就去附近找車位,後來他回到野雞車站時有看到我跟亥○○在說話,他也有看到亥○○受傷,至於辰○○有沒有跟我一起進入鐵皮屋我不清楚等語(同上偵卷第110 頁),雖稱不清楚辰○○有無進入民族路鐵皮屋,然仍稱辰○○亦有出現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並搭載其前往民族路鐵皮屋附近,並見聞其及亥○○之談話及亥○○身上有傷之事實,徵之是次庭訊,被告辰○○亦自承事發當日確有如○○○所稱駕駛車輛搭載○○○前往民族路鐵皮屋一事(同上偵卷第111 頁),與○○○於警詢及偵查前述相合,反以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改辯前情不實;且依○○○於99年6 月24日偵查時證稱:「(你是否有指示辛○○、未○○、辰○○、王銘富用黑布矇住亥○○及黃○○眼睛,將亥○○及黃○○帶往中壢下三座屋民權路鐵皮屋內毆打、恐嚇『洞已經挖好了』?)沒有」,「(那辛○○、未○○、辰○○、王銘富是否有這樣做?)應該是嚇他的【後稱】沒有」等語(同上偵卷A 第355 頁),言下之意,亦不否認未○○、辛○○、辰○○及王銘富有共同將亥○○帶往濃情密意酒店及施以毆打之事實;繼而②辛○○於99年4 月14日本院訊問時稱:「(你有無在95年12月間在…新屋交流道旁鐵皮屋內,跟王銘富、徐泰祥及C○○毆打亥○○,而當天亥○○帶的錢不夠,就叫他女朋友黃○○過來,然後毆打亥○○,讓黃○○心生畏懼而簽發1,000 萬元本票?)我是有過去…從交流道那邊過去,我有看到『阿詳』及○○○,○○○有叫我進去」(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242 號案卷第30頁背面),「(鐵皮屋裡面有何人?)○○○、酉○○,有2 、3人,我不認識,還有住在那邊的夫妻」,「(還有亥○○及黃○○?)對」,「(還有辰○○?)我不是很確定,我記得是他」,「(有沒有王銘富?)我沒有看到」等語(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242 號案卷第31頁背面),考以徐泰祥綽號「阿詳」,業據被告辰○○於警詢時承明在卷,是以承辦法官訊問在民族路鐵皮屋之情形,亦經辛○○具體指明抵達民族路鐵皮屋時,有目擊○○○及辰○○到場並未離去之經過,並據證人辛○○於偵查時99年6 月25日偵查時證稱: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內,辰○○好像有在…抵達中壢交流道民族路鐵皮屋後現場有○○○、酉○○、宇○○、辰○○、未○○、亥○○和我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B 第377 頁、第378 頁),亦證稱辰○○均有到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及民族路鐵皮屋參與私行拘禁亥○○之犯行;再者③未○○於99年4 月29日偵查時證稱:

95年底某日傍晚,我趕到中壢交流道下面的鐵皮屋,我到鐵皮屋時○○○、辛○○、酉○○、辰○○、綽號「土撥」之宇○○在場,我當時就有看到綽號「小陳」的亥○○在場,亥○○當時身上就有外傷(同上偵卷B 第130 頁),「(據你自白書所述95年12月6 日下午4 、5 時,你是接到林昌並通知前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是否屬實?)是,我到現場時,現場有『黑哥』酉○○、『土撥』黃頭澄、『四川』陳○庸、『小林』辛○○還有不知名的小弟1 、2 位,辰○○好像也有在場,還有綽號「小陳」的亥○○」(同上偵卷B第299 頁),我跟辛○○、辰○○把亥○○和他女友帶到楊梅○○○開設的「濃情蜜意」酒店徐泰祥有酒店的鑰匙,平常也都是他在保管鑰匙,當天也是辰○○開酒店的門…辛○○、辰○○都知道我在休息室打亥○○,聲音這麼大聲(同上偵卷第302 頁、第303 頁),「(依照你先前偵訊所述亥○○和黃○○被你帶到濃情蜜意酒店時還有誰同行?)辛○○和辰○○」,綽號「阿偉」的男子並沒有同行,辰○○確定有前往濃情蜜意酒店,辰○○知道前往濃情蜜意酒店期間亥○○和黃○○的行動遭拘禁,辰○○應該知道亥○○在濃情蜜意酒店有遭我毆打,聽聲音也知道等語(同上偵卷第

416 頁至第417 頁),證稱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族路鐵皮屋及濃情密意酒店等亥○○及黃○○遭私行拘禁地點,辰○○均有在場,並攜帶鑰匙開啟濃情密意酒店;參照④證人酉○○於99年6 月29日偵查時證稱:「(你把亥○○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交給○○○後,在場有誰動手打亥○○?)有邱秋生、辛○○,劉立平、未○○、○○○、徐泰祥好像也在場,C○○當時還沒到,我跟宇○○、「阿偉」因為帶亥○○過去所以也在,我坦白講除了○○○以外其他都有動手,我印象比較深刻是邱秋生、未○○、辛○○都有動手,因為當時一進去就乒乓砰砰的,我自己也嚇一跳,亥○○被打之後,在場的人就說一些風涼話『很行喔』、『這麼會騙』、『很會跑喔』」,「(之後發生何事?)之後就把亥○○帶去中壢交流道下民族路鐵皮屋,一起去的還有辛○○、未○○、○○○、徐泰祥、宇○○跟我也有一起過去,劉立平跟邱秋生我不確定」等語(同上偵卷B 第393 頁),亦證稱於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族路鐵皮屋等亥○○遭私行拘禁地點,辰○○有在場並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一同出手毆打亥○○之事實。再查於本院審理時,①證人辛○○雖一反其於偵查時所述,改證不確定辰○○有無參與私行拘禁亥○○之犯行,然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關於辰○○之參與情節既非可採取如前,考以其於偵查時自稱:「(有沒有其他陳述?)我很怕今天把實情講出來會被其他共同被告報復,我希望就我講的部分是不是可以避免被調到筆錄,並將我的身分彌封」等語(同上偵卷B 第124 頁),是不可避免其真實姓名年籍身分曝光,則其害怕遭受共同被告報復,本有因此迴護其他共同被告而故為有利證述之高度動機,體認於此,當應認其原於本院訊問時及偵查時所證不利於共同被告之證述較為可取;②再質之證人未○○於100 年3 月23日本院審理時仍稱:「(到底是聯絡誰來開門?)我的印象裡面好像是聯絡辰○○」,「(你為什麼有這個印象?)因為直覺就是辰○○有鑰匙」,「(除了辰○○之外,沒有其他人有鑰匙嗎?)正確誰有鑰匙誰沒有鑰匙我不知道,但我覺得我直覺好像他會有鑰匙」,「(有濃情蜜意鑰匙的人,你認識的就只有辰○○嗎?)我知道的,就只有他」,「(你能夠聯絡的,也只有辰○○嗎?)對」,「(從民族路鐵皮屋到濃情蜜意酒店這一路上有幾個人?)我印象裡面是4 個人」,「(所以就是你、辛○○、黃○○還有亥○○?)對,我印象裡面是」(本院卷第三卷第283 頁背面及該第284 頁)「(你們從濃情蜜意酒店要回到民族路的鐵皮屋,是怎麼回去的?)一樣是辛○○開車,跟去的姿勢是一樣的」,「(為何你在偵查中會講說,辰○○跟你們一起從民族路鐵皮屋把人帶到濃情蜜意酒店,之後離開的時候辰○○是跟你們一起回到民族路的鐵皮屋,為何你之前會如此說?)因為有那邊鑰匙我的直覺就是辰○○有鑰匙,到底這個鑰匙總共幾個人持有,我真的不知道,我的直覺就是因為辰○○那個時候是○○○的司機,我覺得辰○○有濃情蜜意的鑰匙」,「(【提示同上偵卷B 第302 頁、第417 頁】你在偵查中是講說,我跟辛○○、辰○○把亥○○跟他女友一起帶去濃情蜜意酒店,在另外1 次偵查庭的時候,你又特別講說,要去濃情蜜意酒店一定要去辰○○去開門,不然你並沒有鑰匙,事發當天阿偉應該是沒有鑰匙,當天辰○○才有鑰匙,那阿偉是綽號土撥宇○○的小弟或朋友,他是酉○○那1 掛的人,那時候怎麼會如此說?)我印象裡面就是辰○○是有去,是辰○○來開門」,「(跟你們同1 車嗎?)沒有,黃○○她那天作證也說沒看過辰○○」,「(如果說沒有跟你同1 車,為何你會在那次偵查庭中會講說是你、辰○○跟辛○○一起去?)我的印象裡面是我跟辛○○、亥○○、黃○○是同1台車,另外是我們到了那邊以後,我有打電話給辰○○,因為我們有從後面等1 下,然後辰○○才來開門」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90 頁及該頁背面),仍稱依其認知,惟能聯絡辰○○攜帶濃情密意酒店鑰匙為彼等開門進入濃情密意酒店;③詰之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那辰○○可不可能罵你豬腦袋?)背後我不知道,面前沒有」,「(【提示98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B 第168 頁】你在檢察官偵詢中你有回答『綽號小陳的亥○○是我在94、95年介紹給○○○,之後○○○和亥○○總常在一起,反而是我跟亥○○很少往來,之後有一天○○○、C○○、辰○○等人跟我說亥○○是個大騙子叫我給他們一個交代,並且罵我豬腦袋』,你這裡指的是誰?)○○○罵我笨,罵我是豬腦袋」,「(然後要你給他交代的是誰?)他們在場,那是○○○講我的,講我那麼笨,因為C○○當天也有講她被騙的情形,我說怎麼可能,那時候我還不相信亥○○會騙人,所以○○○罵我豬腦袋就是這樣來的」,「(你剛剛有提到在三本朵翼工地的時候有見到辰○○?)因為他們坐在貨櫃那邊」,「(辰○○是在顧福利社的人嗎?)常看到他」,「(你常在三本朵翼工地看到他?)是」,「(據你之前證詞有說你因為到了黃○○要來之前,你已經很多天沒睡,身體不舒服,有這個印象嗎?)我身體不太好,所以我才會委託宇○○幫我處理」,「(你那時精神狀態好嗎?)還好」,「(你有沒有注意在場的人都在幹嘛?)我一進去看的時候,他們人坐在那邊,然後宇○○就把人帶進來,帶進來之後他們人就衝上來了」,「(在哪裡?)在三本朵翼的貨櫃屋那邊」,「(你有看到辰○○動手打人嗎?)幾乎人都上來了」,「(幾乎現場有在的人都去打他是嗎?)對」,「(你在歷次警偵訊的時候,還有法院在7 月9 日、7 月21日的時候,問你在場人有誰,你都稱辰○○有沒有到民族路的鐵皮屋你不確定,民族路的鐵皮屋你有看到辰○○嗎?)我記憶裡面是有」,「(你剛剛說你在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都在外面嗎?)我就說我有進去裡面,有看到C○○打亥○○的那段時間,是1 段時間」,「(據證人C○○、黃○○都證稱,他們到的時候辰○○並不在場,你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什麼意思?)因為我的記憶就是這樣」,「(你之前證述的時候也說過你不確定辰○○有沒有在場,你到底有沒有辦法確定?)有」,「(在哪個階段、哪個地點看到辰○○?)三本朵翼看1 次,然後到了民族路鐵皮屋也有看到」,「(是你先離開還是辰○○先離開?)誰先離開我不曉得」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6頁至第27頁),仍堅指辰○○有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參與毆打亥○○並將亥○○帶至民族路鐵皮屋而私行拘禁犯行不移。從而,綜合被告辰○○所述及證人○○○、辛○○、酉○○、未○○之證述以觀,被告辰○○所辯前情無非犯後卸責之詞,洵非可採。

㈣又查證人酉○○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跟○○○講說

你解決債務就好,為什麼要將人打成這樣,他就講說是未○○、辛○○帶去酒店打的,我聽他意思是說未○○、辛○○他們私底下把他帶走,因為我有問○○○你們怎麼把人搞成這樣不是處理債務嗎,○○○說是2 個不像人的阿勇跟矮個把人帶出去打,○○○沒有跟我講說是他叫這2 個人把亥○○帶去打的,他是講說他們2 個人私底下把人帶出去打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4頁背面),證之○○○意指係辛○○、未○○2 人擅作主張,起意將亥○○押往濃情密意酒店毆打之情形。查事發後2 日固○○○有責備辛○○、未○○下手太重,此經證人C○○、未○○及被告○○○述明一致在前,然責備理由惟係「下手太重」、「來日若對亥○○及黃○○提起訴訟將會很麻煩」、「就是要把錢要回來而已」,依此,但見亥○○遭押往濃情密意酒店毆打一事非出乎○○○之意料之外,惟○○○所在意者,僅在毆打力道之大小及亥○○所受傷害程度將妨害其來日提起民事訴訟與否,考以亥○○積欠○○○之債務而金額甚夥,既為本案之事主,究如何處理亥○○積欠○○○債務一事之方式,當惟○○○之意思是依,基此將黃○○及亥○○帶往濃情密意酒店並對亥○○、黃○○分別施以毆打等強暴、脅迫手段,辛○○及未○○既無擅作主張之必要,基於人情義理甚或平日往來從屬關係亦非徵得○○○之授意不可,兼足防免彼等自行將受私行拘禁之黃○○及亥○○帶往他處,對○○○無從交待,況依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自承:95年12月間我在幫○○○做工地福利社,還有在○○○經營的楊梅的濃情蜜意幫忙,負責一些器具、維修水電、還有裝潢,大門遙控器鑰匙我有,門的話,是只有○○○叫我開我才會去開,因為店是○○○開的,如果別人叫我去開,即便是○○○底下的人叫我去開,我不會去開,除了○○○說了我才會去開,如果有碰到陳○庸底下的人要我幫他開門,我開門前會先請示○○○,這一定要請示○○○,然後等○○○點頭了,我才會開,因為店是他的,營業或休業情間我都一樣是會問○○○,或是要○○○親自打電話給我,「(那如果你擅自開的話被○○○知道會責怪你嗎?)理論上一定是會」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75 頁背面至第276 頁背面),依其所述之濃情密意酒店之啟閉須經○○○之授權,越權開啟必將遭受○○○之責備,辰○○亦絕對服從於○○○而不敢任憑己意,隨意開啟,堪認辰○○將鑰匙攜往濃情密意酒店前有徵得○○○之意見,○○○對亥○○遭辛○○、未○○等人帶往濃情密意酒店一事,不惟事後知之,更有事前授意,此亦核與在濃情密意酒店未○○接獲○○○去電指示旋將亥○○押返民族路鐵皮屋之情狀相符。徵之亥○○人身受束之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權路鐵皮屋以至民族路鐵皮屋各該場景之變換,據證人酉○○證稱:「(為何要從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換到民族路鐵皮屋?)這我不曉得,是○○○說要換的」(同上偵卷B第393 頁);據證人宇○○證稱:一直講到晚間7 時許,陳○庸說要換到民權路鐵皮屋內,我們全部的人都一起過去(同上偵卷第208 頁);據證人辛○○證稱:「(請詳細交代95年間亥○○遭強押及毆打的過程?)…都是○○○在問亥○○投資的事情,後來○○○就說要把亥○○帶到中壢交流道鐵皮屋」等語(同上偵卷B 第122 頁),證之出於被告○○○之指示,均屬一致,依○○○令黃○○簽寫切結書及本票前亦不曾與他人討論之情況,徵以平日王銘富對○○○甚為尊重又跟隨○○○多年,在民族路鐵皮屋期間酉○○亦如同○○○之小弟般聽從○○○之主導指揮整起事件;於黃○○受私行拘禁之過程○○○及C○○均經他人以「大哥」、「大嫂」相稱,依在場各人互動言行舉止得認定均係受○○○指揮之一夥人之事實,已經證人C○○及黃○○證述如前,顯然自酉○○、宇○○等人依○○○指示將亥○○押往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起,私行拘禁黃○○及亥○○犯行計畫之執行惟繫於○○○1 人意思是賴,各人均受制○○○指揮而與○○○有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為彼等共同實施私行拘禁及期間內強暴、脅迫及恐嚇等舉措之分工合作結果同擔其責,為可認定。被告○○○否認犯行暨被告C○○、未○○所辯部分則非可採。

㈤末按刑法上之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奪取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要不成立強盜罪(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8號23年上字第5247號判例意旨足供參照)。

準此,查酉○○及○○○等人將黃○○及亥○○私行拘禁,過程對亥○○及黃○○施以毆打等強暴、脅迫、恐嚇諸般舉措,藉此迫令亥○○清償債務及黃○○提供擔保,係基於亥○○前有積欠酉○○及○○○債務關係,目的仍無非在使酉○○及○○○之債權獲得滿足,已如前述,遍查卷內亦無確實之證據足以證明酉○○及○○○等人所為逸脫此一目的範圍別有求為不法所有意圖,難認彼等所為不法手段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強盜犯行,是以洵屬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公訴意旨指以被告等人係犯加重強盜罪,所憑事實之認定稍有誤會,在此敘明。

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辛○○、酉○○、宇○○、未

○○、辰○○、C○○共同私行拘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事實欄一㈢部分,經查:㈠訊據被告壬○○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有使用電腦

,因為據報有通緝犯,我才上網去查資料,當初是「小林」打電話跟我說有通緝犯要報我抓,我問他人在哪裡,他說還沒有確定,等到確定再跟我聯絡,他就把亥○○這2 人名字和身分證字號給我,之後我就上網去查,事後小林都沒有再打電話給我或跟我聯絡,經我查詢結果好像是亥○○有通緝,但我不是很記得,接著我就再等小林打電話跟我說亥○○人在哪裡,沒再作其他的偵查作為,我也沒打電話問小林說亥○○人在哪裡,據我所知○○○、C○○、未○○、辛○○4 人從來沒有進來我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過,我也沒有將資料列印給○○○等語。

㈡然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我的包包找到1 張健保卡,當時他拿到我健保卡,他就

有先打1 通電話,他就說他要去找所長泡茶,然後○○○跟C○○他們就出去了,因為我是看到他們2 個出去,然後回來,但是還有另外1 個人,因為我看到他們2 個出去,出去大概快2 個小時,回來的時候就已經喝醉了,就是有喝酒,後來○○○回來之後,○○○就跟我說我的資料是沒問題的,然後有帶宵夜回來給我跟亥○○吃,就等於說他要緩和我們的情緒,就變得很好心說要跟我談○○○跟亥○○的債務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147 頁背面),明確指證其及亥○○遭○○○等人私行拘禁於民族路鐵皮屋時,○○○取其健保卡憑以向有犯罪調查職務之警職人員查詢其人別資料,偕同C○○離開鐵皮屋約2 小時許,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時已酒後稱其資料「沒有問題」之事實,徵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函詢內政部警政署經函覆略以「主旨:檢送95 年12 月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轄各分局查詢亥○○及黃○○刑案及戶役政資料之使用記錄表1 份」,並附件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使用者壬○○於95年12月7 日上午3 時25分在刑案系統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使用者壬○○於95年12月7 日上午3 時26分在刑案系統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使用者壬○○於查詢時間上午4 時44分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而以統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查詢成功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99年5 月12日警署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警政署專屬系統使用使用紀錄表及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43 號卷第20頁至第23頁),可證於95年12月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轄各分局警員,僅壬○○有以刑案系統查詢黃○○及亥○○之刑案資料及以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黃○○戶役政資料之事實,是以被告壬○○查詢刑案資料及戶役政資料後有將黃○○及亥○○之刑案資料暨黃○○之戶役政資料此等應秘密之消息洩漏○○○知悉,方能○○○達成確認黃○○及亥○○人別之目的並向黃○○透露彼等查詢之結果,實足認定。此由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去中壢分局,跟○○○及未○○一起去,辛○○我真的是搞不清楚他到底有沒有去,他的部分很模糊,當時就是去看黃○○是不是也是偽造她的身分,我們去查黃○○是不是偽造她的身分這件事有達到目的,當時不知道是找哪1 位警官,就是我在裡面喝酒,好像那位有用電腦給○○○看螢幕,然後我好像也有看到吧,螢幕確切內容我忘記,可是我知道就是證實他們黃○○還是亥○○的身分(本院卷第三卷第296 頁及該頁背面),我去中壢分局就看到警員,聊天、喝酒、吃東西,然後去查亥○○或是黃○○的身分(本院卷第298 頁),電腦螢幕上看到什麼資料就是知道要釐清亥○○或黃○○的身分,就是這樣,但電腦中出現什麼我真的也搞不太清楚,「(妳在偵查中曾經跟檢察官說過○○○就有看到資料顯示是通緝犯,跟○○○問過亥○○的資料是一樣的,妳也曾經回答說當時警察有找出亥○○的通緝資料還有口卡,妳當天確實有看到亥○○的通緝資料嗎?為什麼妳說沒有印象,但在偵查中會這樣回答檢察官?)就是知道,但是內容我不可能把它背下來」,就是知道亥○○他是通緝犯,並且證實他是亥○○,但看到什麼內容不清楚,我們到中壢分局之後,有跟員警提到說要確認亥○○跟黃○○這件事,就是○○○提的,「(妳對於黃○○所講,妳是先在鐵皮屋跟她談過之後,妳說要拿她的健保卡去中壢分局查資料妳就離開了,去中壢分局完之後妳有再到鐵皮屋,對於這樣的事實妳有何意見,黃○○所述是否正確?)應該是對的」,「(妳在檢察官那邊曾經說過,名片是妳去中壢分局其中1 位員警給妳的,妳對那位員警還有印象嗎?)沒有」,「(所以妳也不能確認查資料的人是誰嗎?)對」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307 頁背面至第309 頁背面),綜其所述,○○○取黃○○之健保卡後,其陪同○○○並偕同未○○或有可能另有辛○○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與警員聊天、喝酒、吃東西,由○○○開口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任職警員查詢黃○○及亥○○之人別資料,經該名警員查詢後,警員將螢幕給其及○○○觀看,內容有黃○○及亥○○之人別資料及亥○○通緝資料之事實,經核與其於偵查時所證大致相符,考以其並不知悉查詢警員其人為壬○○,並無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藉以故入壬○○於罪之必要,再以刑案系統及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並非供開放一般人民查詢使用,要非尋常人民日常生活所能接觸之事物,證人C○○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乍見之僅能描述所見得之電腦螢幕有呈現黃○○及亥○○之相關資料,然尚不能具體描述該系統頁面設計之精確情狀為何,此等反應實與常情完全相符,認其所證確係依憑一己經驗如實證述,可信性為高,足以佐證壬○○確有查詢刑案資料及戶役政資料後有將應等秘密之消息洩漏○○○知悉之事實。再考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跟黃○○拿健保卡,之後就去中壢分局,帶著宵夜過去,在那邊泡茶喝酒,問一些資料之後就回來…去中壢分局,是○○○、我、辛○○還有C○○共4 個人一起去,1 臺車,我們有先去平鎮那邊買羊肉爐還是薑母鴨,買宵夜還有帶酒過去那邊,我的責任就是弄這些東西,還有跟他們喝酒,這個過程是○○○有請那個員警,我不知道是哪1 位,講實在事隔那麼久,我是事後才知道當時是這位員警,因為我只有見過1 次面而已,我們帶了酒菜都準備好,一群人去了中壢分局就我的部分是泡茶喝酒,有聽到是去查詢亥○○,查詢亥○○是○○○開口說要查詢的,有1個 螢幕,好像有叫辛○○去看,「(你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你講的很清楚,你說「○○○說要查亥○○的資料,說亥○○欺騙的過程,大概是○○○那麼我想合股在臺中開科技公司,C○○後來去臺中只看到倉庫都沒有看到辦公室,倉庫也是假的,就說她自己被害,就叫警察私下幫他查資料,就有1 個警察跑去泡茶區旁邊1 臺電腦查資料…○○○也有去電腦上看螢幕,然後○○○在電腦上看一看,警察就說不能印」,當時的情形是否如此?)○○○有沒有過去看,我比較模糊」,「(你怎麼當時說的那麼明確,叫○○○在螢幕上看一看不能印?)有,他有說那個螢幕叫○○○過去看」,「(○○○他去分局有沒有提供什麼東西給警察看?)黃○○的健保卡,就是要查詢黃○○的基本資料」(本院卷第三卷第236 頁背面至第239 頁),對於壬○○我現在印象講實在很模糊,因為我跟他見面,就是去那1 邊的整個時間只有大概2 個小時多,大概是凌晨2 點多、3 點多到大概凌晨4 、5 點,只有見過1 次面,事隔那麼久,我之前沒有見過他,對他沒印象,我只知道○○○有介紹1 個員警叫阿志,我們從鐵皮屋出發,好像有先到C○○位在平鎮分局後面的房子去載她,之後再到中豐路那邊買羊肉爐,然後才過去中壢分局,因為C○○她應該算從鐵皮屋有先回她家,應該說他們有2 臺車,她可能就是說先開1 臺車回去,然後我們再坐同1 臺車,羊肉爐總是要有人去倒、酒也是要有人去倒,我第1 次到那邊去,我不認識他們,當時好像有提到黃祥被通緝的事,也有因為這樣請求員警幫忙調查,「(你之前有提到曾經有員警表示如果先找到亥○○的話,就先打一打再交給警方,有這樣的話嗎?)應該是算笑笑的講,開玩笑的講,意思是你們黑道應該知道怎麼處理吧」,哪個員警講的我現在沒有辦法去指認,不確定是去查資料的那個員警,當時員警應該不知道亥○○已經被我們抓了,我當時的角色就是去弄那些宵夜,所以有沒有查到黃○○部分一些相關資料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就是有那個畫面,不能列印但可以去看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44 頁背面至第246 頁),依其所述,除就辛○○有無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部分另認定如下外,就○○○取得黃○○之健保卡後,於凌晨2 、3 時許其有陪同○○○、C○○乘車購買羊肉爐或薑母鴨宵夜並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開口介紹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任職警員「阿志」,並有警員查詢黃○○及亥○○之人別資料後有將螢幕予○○○觀看,在場其為○○○及警員等人斟酒、勸食並有飲酒,其中有警員戲稱:「抓到之後你們應該怎麼處理吧」、「先打一打再交給我們」等語,嗣於凌晨4 、5 時許彼等離去之事實,經核與其於偵查時所證大致相符,亦與壬○○查詢黃○○及亥○○資料時間甚屬吻合,考以其並不知悉查詢警員其人為壬○○,並無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藉以故入壬○○於罪之必要,再以刑案系統及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並非開放供一般人民查詢,要非尋常人民日常生活所能接觸之事物,查詢結果亦屬應秘密之消息,擅予洩漏將有遭刑事追訴、審判及處罰之可能,是以查詢警員表明:「不能列印但可以去看」等語,意在防杜載明使用者「壬○○」之查詢資料紙本為○○○等人執之,落人把柄,藉此脫免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訴追處罰,此對於在場警員言行舉止之描述,甚為真確,信非出於個人之想像,確係如實證述,可信性為高,亦足以佐證壬○○確有查詢刑案資料及戶役政資料後有將應等秘密之消息洩漏○○○知悉之事實。再者,依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壬○○是因為91年他用治平專案抓我時認識的,95年12月7日當天我前往中壢分局,只是想說要把亥○○送給警方去辦,一方面是要證實是不是這個人,因為我不確定亥○○是不是他本人,因為我們當天才知道他叫亥○○,我記得是辛○○先打電話給壬○○的,進去前辛○○有交代我不能太多人進去,因為現在分局長換人,我不確定當天是辛○○還是未○○載我,我現在想不起來了,是有人陪我去沒有錯,在我記憶中沒有超過3 個人陪我進去,我印象中C○○也有跟我進去沒有錯,因為壬○○並沒有打電話回覆辛○○,我才去的,到分局時,我記得他們要出去埋伏抓通緝犯,我去的時候他們隊上已經有4 、5 個人在那邊,他們在沙發上,我就請教壬○○說亥○○這個人有沒有通緝,他說確定是通緝,這個人沒有錯,然後我說那可不可以調資料出來,他說因為他們不能隨便上網,如果要上網一定要有他們的編號,所以他沒有答應我,所以我說如果要把這個通緝犯去抓來給他可以嗎?說你這樣可能違法,最好是叫我們帶著他去抓,所以在這個問題裡面,因為這個之前他已經告訴我他是通緝了,那我就跟他講說我是被這個人騙錢,那現在有人去找好像知道地方了,他好像跟他的女朋友已經被人家找到了,他本來是用陳振豪的名義騙我,現在這個人確定的名字叫做亥○○,他就說那通緝我們去抓就好了,我們有在分局泡茶,我是沒有看到電腦,交談過程我也沒聽到員警提到亥○○是通緝犯,抓到後就先打一打,之後再交給警方的話,當天我沒有將黃○○的健保卡拿給員警,而我們去中壢分局前是由辛○○先打電話詢問,因為那時候黃○○及亥○○都有告訴我亥○○的身分證字號,亥○○還有跟我講他的姓名,所以辛○○是是這樣打過去問的,「(【提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37 號卷第81頁】你在98年6 月3 日檢察官偵查的時候,有坦承說有跟黃○○借她的身分證跟健保卡來影印,請問你影印黃○○的身分證及健保卡用意為何?)我要影印她的健保卡,並沒有影印她的身分證,她沒有帶身分證」,「(這是你自己說的?)身分證是沒有,只有健保卡」,「(那健保卡上面配偶欄有登記嗎?)沒有」,「(那如果健保卡上面沒有登記配偶欄的話,為何你會講說『我發現她配偶欄是空白的,所以我更認為他們是騙我』,既然只有健保卡沒有身分證那怎會發現她的配偶欄是空白的?)為我現在講是依據我一直在喚醒這個記憶,之前的記憶很模糊,之前在檢察官那邊我記憶上並不是很那個」,「(所以你是隨著時間的經過記憶愈來愈深刻?)現在有經過這個審理過程當中,我一直記憶起來,記憶片段,因為我年紀這麼大了,記憶不是太那個…」,也有可能是因為看到亥○○的身分證配偶欄,當天在鐵皮屋裡面,亥○○有拿他個人的身分證給我看,他有偽造的,一共有4 、5 張,他告訴我那1 張才是他真正的身分證,我影印健保卡是說當初亥○○是叫她來作保,所以我想她的身分非常重要,關係她有沒有這個能力還這個錢,而且我要知道她的確定住址,我才把它影印起來,切結書也要附上她的健保卡影本,本來我有念頭要拿她的健保卡去查對、確認她的身分,但是這部分警察不肯,「(你的意思是說你應該是有拿黃○○健保卡的影本給警察,請他看能不能幫你查核一下,她的身分是否正確,證件是否為偽造的,是否如此?)是」,「(只是因為警察不肯?)對」,「(所以你光看到黃○○拿她的證件,你還不太相信她的真實身分就是黃○○?)對」,「(想再經過警察幫你查核確認?)對」,「(你跟C○○到中壢分局找壬○○,目的就是想要壬○○幫你查核確認亥○○及黃○○2 人的身分是否正確無誤,是否如此?)是」,「(你為什麼認為你可以去找壬○○來幫忙?)因為我直覺上認為,他們上次抓我是拗我,因為那條案子從1 審到3 審都是判無罪,我也認為他們是用移花接木的方法在拗我,所以我一直感覺到他們也有虧欠我的地方」,「(那當你需要查的時候,你就聯想到壬○○請他幫忙,是因為你認為他會虧欠你?)不是,因為辛○○曾經做過他的線民,去報通緝犯給他抓過,是這樣來的」,「(既然辛○○已經打電話給壬○○,請壬○○查亥○○是不是被通緝,按照你的說法,壬○○都沒有回音,在這種情況之下,你怎麼可能在不知道壬○○的意向為何,就直接貿然帶著你的太太一起去中壢分局找壬○○請他幫忙查亥○○跟黃○○的資料呢?)我要去的時候是要去買宵夜回來給亥○○跟黃○○他們吃,是要買宵夜,然後去到羊肉爐買宵夜,那是我認識的朋友開的,在那邊買羊肉爐也喝了幾杯,那時候就打電話給辛○○說我現在直接去找壬○○問問看,就打給辛○○,因為這樣有電話通話,那時候可能也有喝酒了,所以就直接過去」,我是打給辛○○,辛○○再跟我回報說,他有在分局我才過去,辛○○打電話過去的時候可能有跟他講說要把通緝犯交給他們,「(可是你不是講說辛○○問壬○○說亥○○是否為通緝,然後壬○○說他查一下,但都沒有回音,那沒有回音的話,你怎麼會認為亥○○是通緝犯,然後要請辛○○問壬○○?)辛○○打電話是在我還沒有離開鐵皮屋的時候,等我去買宵夜的時候,那個時間可能已經隔了有1 個鐘頭或半個鐘頭過後,我去買宵夜,買宵夜的時候打電話回來問辛○○,辛○○有打電話給壬○○這樣的狀況之下才告訴我」,「(你剛剛不是講說你有請辛○○去問壬○○亥○○是不是有通緝,結果壬○○講他查一下之後一直都沒有回音,既然壬○○都沒有回音,怎麼知道亥○○是一個通緝的人犯,而要請辛○○跟壬○○講說要去跟他談有關通緝犯要怎麼交給他處理的事情?)那時候我已經知道,因為辛○○已經告訴我他是通緝沒有錯」,「(辛○○怎麼知道?)就是跟壬○○通話的當中就已經知道,因為我在打電話給辛○○的時候,辛○○就打給壬○○,然後他們講話完了之後就打給我,確定他是通緝沒有錯」,「(辛○○有跟你回報嗎?)是」,「(等於說辛○○在打電話給壬○○的時候,壬○○有跟辛○○講說亥○○是通緝?)對」(本院卷第四卷第7 頁至第13頁背面),依其所述,除就其得知黃○○及亥○○通緝資料之過程另認定如下外,就其取得黃○○之健保卡後,為查詢黃○○及亥○○資料,有請帶C○○等人乘車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C○○及未○○或辛○○陪同其進入分局,其未與聞有警員戲言「先打一打再交給我們」然有聽聞警員稱若有發現通緝犯應保警處理為宜,其自壬○○獲悉亥○○遭通緝之等情,亦足以佐證壬○○有查詢刑案資料及戶役政資料後有將應等秘密之消息洩漏○○○知悉之事實。經查,就⑴○○○委由壬○○查詢資料緣由,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先稱係並因其於

91 年 間因另案遭壬○○後判決無罪確定,壬○○於人情上對其稍有虧欠(本院卷第11頁背面),據其改稱係因辛○○為壬○○之線民之緣故(本院卷第12頁),所述不一,⑵○○○獲悉亥○○因案通緝之原因,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先稱因壬○○未回電辛○○,是其親自帶同C○○及未○○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獲悉(本院卷第8 頁、第11頁背面),據其改稱起初辛○○與壬○○通話時壬○○即已有告知辛○○亥○○遭通緝,且辛○○有將此事回報,是得自辛○○告知而獲知(本院卷第12頁背面至第13頁),所述不一,⑶○○○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有無提供黃○○之健保卡供警查詢,據其於本院審時先稱在場並未提供健保卡,係因辛○○於電話中已有先提供黃○○之身分證字號(本院卷第9 頁背面),據其改稱係在場有提供黃○○健保卡影本供警查詢,然此部分查詢為警拒絕(本院卷第11頁背面),所述不一,後者更與被告壬○○自承有查詢黃○○資料之事實不符,⑷進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人數,其於本院審理時稱不超過3 人,因辛○○有交代不能太多人進去,其不確定辛○○有無搭載其前往(本院卷第7 頁背面),惟其於偵查時則稱C○○、未○○、辛○○均未陪同其進入中壢分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7 號卷第

356 頁),所述不一,綜上○○○所述不一之事實,無不圍繞辛○○並未陪同彼等進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惟僅有撥打電話予壬○○之參與經過觀之,再依其所稱之辛○○為壬○○線民身分一節若為真,顯然辛○○及壬○○具有一定程度之往來及信賴或利益交換,端無○○○前往中壢分局拜訪壬○○請託查詢資料時辛○○不到場陪同居中言歡之由以觀,認其所述辛○○參與情節部分不實,從而,益見證人未○○證稱辛○○亦有隨其及C○○陪同○○○共4 人進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詢黃○○及亥○○相關資料之情節為真。末查辛○○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請壬○○查詢亥○○跟黃○○是否有通緝這件事,因為亥○○當時在民族路鐵皮屋的時候,他很多假證件,黃○○來的時候,才拿資料去查,因為她本身跟亥○○,我是聽酉○○講亥○○是被通緝的,他們才說要查他的資料,因為他有假牌仔,我記得我是有在電話中有跟壬○○他講說請他幫我查,我有身分證給他、姓名,戶籍地址我忘記,當時我記得我有跟他講說這個人好像是通緝,請他幫我查,如果是有案件在通緝的話我再通知他,意思就是叫他來抓,○○○有沒有去找所謂的所長這件事情我不知道,壬○○告訴我說亥○○真是被通緝的,這件事我記得有跟○○○講,壬○○除了跟我講亥○○有被通緝這件事情之外,他沒有再告訴我其他有關亥○○或黃○○的一些年籍資料或是其他所查詢到的資料,我打電話給壬○○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確定亥○○被通緝這件事等語(本院卷第233 頁至第234 頁背面),查亥○○既遭通緝在案,果遭壬○○逮捕緝獲,將來恐遭依法解送司法機關經法院羈押裁定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虞,人身受束並財產受損,至有可能,積欠以○○○為首等人債務更形不能償還,○○○等人縱令至愚,又豈有推由辛○○向壬○○報告亥○○通緝犯身分敦請壬○○將之依法逮捕之可能?是以,可證證人辛○○所稱報告壬○○之亥○○遭通緝並請壬○○查詢亥○○通緝資料以逮捕通緝犯云云,根本不符事理,更不能解釋何以壬○○須於查詢亥○○刑案資料外尚須查詢黃○○戶役政及刑案資料之事實,再考證人C○○偵查時亦稱:當天○○○打電話跟我說他花30萬找亥○○,他錢是交給誰我也不清楚,當時○○○就問我要不要去中壢交流道下的鐵皮屋出一口氣,並且我遭受騙的金額釐清,我記得我當時還有跟○○○說為何不把亥○○交給警察,因為○○○說過亥○○是通緝犯,但○○○說我們的目的是要錢,如果亥○○被關我們就拿不到錢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600 號卷第306 頁),即足明瞭,徵之證人辛○○於偵查時亦證稱:我認識壬○○是因為壬○○在91年間有抓過○○○,是什麼原因抓○○○我不知道,我是經過○○○介紹認識的,我及○○○、未○○、C○○都沒有前往中壢分局偵查隊要求壬○○查詢亥○○和黃○○戶籍及刑案資料,「(與你再次確認,如果你所述不實將有偽證罪之處罰?)真的有沒有我不確定」,「(在亥○○和黃○○於95年12月6日遭你和○○○等人拘禁後,○○○是有請壬○○去查亥○○和黃○○的戶籍和刑案資料?)這我不知道」,我記得○○○有查亥○○的資料,黃○○的有沒有查我不知道,好像是○○○叫我打電話給壬○○,問亥○○的身分資料,我跟壬○○說有1 個朋友請我討債,我就跟壬○○說亥○○的身分證字號,好像是壬○○告訴我亥○○被通緝,壬○○有幫我查資料,就是壬○○告訴我亥○○被通緝,我沒有請壬○○查黃○○資料,「(經過跟警政署資料顯示壬○○確實在

95 年12 月7 日查詢亥○○和黃○○資料,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改稱】95年12月7 日我沒有去找壬○○」,「(你有沒有去找壬○○跟壬○○查資料有何關係?)【…沈默】」,「(跟壬○○說人家請你討債,壬○○是否有跟你問緣由?)我忘記了」,「(壬○○是否有跟你說人如果找到要給他報通緝績效?)我忘記了,我有打電話給他,但他第2天自己去查資料的事我就不知道」,「(你是否確定壬○○知道你查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要討債?)對」,「(壬○○有抓過○○○又經過○○○認識你,你跟壬○○說要討債,他還是查資料給你?)【…沈默】」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43 號卷第73頁至第76頁),可證實情並非辛○○將亥○○通緝犯身分報告壬○○敦請將之依法逮捕,惟為請壬○○查詢黃○○及亥○○資料時,有向壬○○表明彼等查詢目的正在向亥○○討債,壬○○明知此情,仍為彼等查詢戶役政及刑案資料,並回報亥○○確遭通緝之事實,至可認定。從而,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前情,無非附和被告壬○○所辯虛詞,均不足採信。又證人即時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小隊長卯○○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印象○○○有過來,跟分局的人聊天、泡茶、喝酒、吃宵夜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85頁、第87頁),然依其所證之:我95年12月7 日在中壢分局偵查隊任職小隊長,那時候壬○○是我小隊偵查佐,我擔任壬○○小隊長蠻多年,確定時間我也不記得,我知道號「四川」○○○,本案○○○或辛○○請求壬○○查詢亥○○的資料這件事情,我不清楚,因為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帳戶密碼,直接上電腦查,根本不用報告,○○○是地方角頭,壬○○在中壢分局時,有時候不一定我也會在,我們上班時候不一定4 個都一定會在,有時候要查自己的案件,會自己跑、查案,我們值日時

4 個人都會在沒錯,幾乎4 個人都會在,值日從早上9 點到隔天早上9 點,95年12月6 日晚上10點到隔天凌晨3 點這段期間,經我查是我們值日的班,值日時,我會在分局裡面,但也會回去洗澡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84頁背面至第87頁),依其所述之其於事發時為被告壬○○直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小隊長,又認知○○○為地方角頭情狀觀之,縱令其於事發時在場,亦絕無如實證述當日○○○等人來訪、吃宵夜及飲酒談笑及壬○○為其查詢資料之經過之必要,以免因一己及下屬風紀問題將來受有行政懲處之虞,況依其所稱,值日期間亦有其返家沐浴稍作歇息而不知事發時中壢分局實際情況之可能,此考其對於壬○○查詢資料一節並不知悉,即得佐證,況C○○及未○○證之彼等有經○○○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請託壬○○查詢亥○○及黃○○資料時之事實,亦有C○○庭呈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組小隊長卯○○及下屬偵查員壬○○、古源淦、陳正甯聯名名片1 紙在卷可稽(同上偵卷第15頁),甚為明確,是以卯○○所證前情無從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在此指明。末訊據被告壬○○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通緝資料乃公開資訊,並無秘密可言(本院卷第五卷第190 頁),然查被告壬○○為○○○等人查詢並供彼等隨意觀覽之資料,顯已逸脫在通緝資料外,係登入刑案系統及戶役政系統全盤查詢亥○○及黃○○刑案資料暨黃○○之戶役政資料,是以立論事實稍屬出入,尚為有利於被告壬○○之認定,在此指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壬○○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事實欄一㈤部分,經查:㈠訊據被告酉○○、C○○對此部分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

○○則矢口否認有何教唆偽證犯行,辯稱:向來就只有我聽

C○○的,沒有C○○聽我的話,黃○○也是自願承擔詐騙250 萬元等語。

㈡然查此部分事實,首就C○○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21703 號案件97年10月9 日訊問期日,具結後證述略以:「(針對黃○○部分,妳認為黃○○如何詐騙妳?)因為黃○○及亥○○是男女朋友,95年7 月間,黃○○知道我要買房子,所以就跟我講說有家具展可以打7 折,邀我去真善美流行生活精品館,我就1 個人去該處買東西,當時會場有人表示可以抽獎,該會場是由何人承租主辦我不清楚,但隔了幾天有人打電話給我表示我已經中了3 等獎,約臺幣80萬元左右,但必須匯款5 萬元才能領取,我就詢問黃○○,黃○○就回答我說:『這是真的,因為我朋友也有中獎,而且馬上就領到了』,於是我就馬上匯款54,000元,到對方指定的帳戶,但對方打電話來表示這筆錢必須由香港匯過來,但因為我沒有國際匯款的紀錄,必須再匯款120 萬元做技術保證金,然後我就再問黃○○,黃○○表示可以再跟別人借錢,於是我就去籌了120 萬元,但我後來跟對方聯繫表示無法1 次匯款這麼多錢,就分成好次匯款,這過程當中我不敢給○○○知道,我共匯款120 萬元後,對方卻又表示我不是香港人,必須匯款97萬元才能參加資格,我有向黃○○表示這筆錢我不要繼續了,把之前的錢還給我,黃○○表示都已經到最後1 步了,於是我又匯款97萬元、23萬元到對方指定帳戶,我共匯款249 萬多元,也有提供相關匯款單據給警察,都是匯款到對方指定之『謝正龍』、『杜有義』、『陳炤光』帳戶,這3 個人頭帳戶都遭法院判刑了,後來我就跟○○○講這件事情,○○○叫我去桃園縣平鎮的宋屋派出所報警【庭呈真善美流行精品生活館資料2 份、匯款單據影本等】」,「(整個詐騙過程,亥○○是使用何名義?)都是使用『陳振豪』名義,是『陳振豪』跑掉後,黃○○有表示要以房屋來償還我們的錢」,「(【提示95年12月7 日切結書】簽立該切結書過程中,妳有無在場?)我在家裡,我在家裡,是○○○跟黃○○及亥○○先簽好切結書後才通知我到車站,我到達車站時,打了亥○○2 巴掌後就跟○○○一起走了」,「(就妳所知,黃○○跟你講這些中獎的事,黃○○與該香港集團有無關聯?)因為黃○○表示她朋友有中獎,都有領到錢,而且生活館資料、請柬都是黃○○交付給我的,且整個匯款過程中,都是黃○○指導我,表示一定可以拿到錢,不用擔心」,「(黃○○有無表示在該生活館承租或主辦?)黃○○只跟我說可以去該處看看」,「(所以這1 個多月的匯款200 多萬元,只有跟黃○○商量透露?)是,黃○○叫我不要跟別人說」等語,次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8 月13日審判期日,具結後證述略以:「(有無看到黃○○在【亥○○經營之銘驛】公司嗎?)有,一開始黃○○還懷疑我跟亥○○有男女關係,亥○○帶黃○○跟我見面,黃○○才知道我跟亥○○沒有關係,黃○○在公司裡面並沒有擔任什麼職務,也沒有打電話或收錢」,「(你去銘驛電子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妳看過黃○○幾次?)3 次,黃○○都是跟亥○○一起來,黃○○來的時候我都跟他聊些生活瑣事,沒有聊公司的事情」,「(黃○○曾經帶你去家具展,然後你在家具展的時候受到詐欺集團詐騙,有無此事?)黃○○是拿邀請函給我,因為我跟她說我要買房子,她說她知道有地方可以打折,她是介紹我去,當時在現場可以抽獎,過了幾天就有人打電話跟我說我中了3 獎,說是港幣20萬元,但是要匯54,000元,所以我就依照指示匯款54,000元,後來又打電話詐騙我」,「(妳中獎的過程有無跟黃○○確認?)我已經匯了100 多萬元後,我有問黃○○,黃○○說的確他的朋友也有遇到這樣的事情,如果那時我放棄不匯款的話會很可惜,我那時後相信黃○○及亥○○,所以我就繼續匯款,我匯到200 多萬元才放棄,我覺得黃○○很可惡」,「(黃○○當時是如何告訴妳該中獎是事實的過程?)我跟黃○○見面,都是亥○○帶她來跟我見面,我問黃○○及亥○○:『真的有這麼好的事情嗎?』,黃○○及亥○○都向我表示真的有人這樣中過獎還提供1 個朋友的電話叫我打去確認,我就打電話去,對方跟我說真的有,信不信由妳,後來我就信了才繼續匯款,黃○○及亥○○還叫我可以去跟朋友借錢,中了獎之後再把錢還給朋友,所以我才會在匯了100 多萬元之後,又陸續去借了100 多萬元匯款給詐騙集團」,「(黃○○對妳自稱什麼?)我都叫黃○○為『陳太太』」,「(妳剛才說你在銘驛公司有看過黃○○2 、3次?)是的」,「(妳知道當時亥○○住哪裡嗎?)…是到了95年12月7 日我才知道黃○○及亥○○住哪裡,才發現她們住在我所租的房子附近」,「(妳是在7 月份就回桃園嗎?)不是,是到了9 月份或10月份才回桃園」,「(妳是在○○○媽媽過世前回桃園還是之後?)是之後才回去」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偵字第21703 號案件97年10月9 日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58號詐欺案件98年8 月13日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 份,經核與前揭事實欄一㈡認定之事實不符,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C○○自承係與事實不符(引證如下),要屬虛偽事實。次查黃○○經○○○提起告訴,從而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案件偵查後提起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略以「黃○○與亥○○為同居男女朋友,亥○○自民國93年間起,因另案遭通緝,故均對外自稱名為『陳振豪』。其因從事汽車保險業務而結識開設汽車保養廠之○○○,並知悉○○○於民國

93、94年間,因土地遭拍賣而獲得1,000 萬元之賠償。黃○○與亥○○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鼓吹○○○投資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1 樓之『銘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底某日,由亥○○先以急需資金投資銘驛公司為由,向○○○借款100 萬元,亥○○隨後即向○○○佯稱:該100 萬元之投資讓伊獲得約60至70萬元之獲利云云;亥○○隨即返還100 萬元之借款予○○○,並另給予○○○12萬元之獲利分紅,以此取得○○○之信任。黃○○與亥○○均明知渠等並未實際經營銘驛公司,並無變賣銘驛公司或收受他人投資銘驛公司款項之權限,竟向○○○佯稱:銘驛公司生產之貨品物超所值,投資必有獲利,投資該公司後,會將負責人更換為○○○之妻即繆秀玟之名云云;致○○○因而陷於錯誤,於95年初起,陸續交付黃○○及亥○○共750 萬元之款項(其中150 萬元現金,係由○○○委託友人王銘富及酉○○共同持往臺中,交由黃○○收執;其餘600 萬元現金,均是亥○○1 人或黃○○、亥○○2 人共同至○○○之汽車保養廠收取),作為投資銘驛公司之用。於95年8 月間,因○○○忙於處理家中喪事,黃○○與亥○○2 人即趁隙逃逸無蹤,○○○至此始知受騙。嗣於95年12月7 日,經酉○○等人發現亥○○1 人出現在桃園縣中壢車站附近後隨即通知○○○,○○○與其妻繆秀玟即到場要求亥○○處理前開遭詐騙之款項,亥○○遂通知其女友黃○○一同前來該車站之大廳,因亥○○當場表示其本名並非『陳振豪』,現遭通緝中,央求○○○等人勿將渠等送警法辦,遂由黃○○與亥○○當場書立『切結書』及黃○○簽立本票9 紙交與○○○收執以資證明」等語,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案件起訴書後認為無誤,基此,前揭C○○於另案黃○○涉犯詐欺案件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具結後,為之證述,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再查C○○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案件97年10月9 日訊問期日出庭偽證之緣由,業據證人及共同被告C○○於偵查時自承:亥○○有騙我,不過黃○○沒有騙我,我在自臺中地檢及臺中地院證稱黃○○邀請我去參加家具展騙我匯款一節是不實在的,「(【提示臺中地檢97年10月9 日偵訊筆錄】該偵訊筆錄內容不實部分是否能圈繪簽名?)我是真的有被詐騙,只是詐騙我的不是黃○○【當庭圈繪偵訊筆錄並簽名】」,「(妳在偵訊中表示林育生也是銘驛電子公司的股東也是不實在的嗎?)不實在,因為林育生也是○○○的人頭,跟宙○○一樣是流浪漢」,「(前開臺中地檢97年10月9 日偵訊筆錄及臺中地院98年8 月13日審判筆錄你圈繪不實在部分是否○○○及酉○○有要求你證述?)對,大部分是○○○的意思」,酉○○主要就是聽○○○講的意思,跟我講怎樣講會比較完整,因為酉○○也沒有想到○○○會將我遭到詐騙的部分說成是黃○○詐騙我的,所以○○○將酉○○請到家裡來把內容要怎麼形容比較完整說給我聽,我一開始也說我不敢作偽證,○○○及酉○○都說又不會怎樣,○○○及酉○○都知道我在臺中地檢及臺中地院開庭證述不實在,而且酉○○開庭時也有旁聽,○○○沒有旁聽,酉○○有旁聽,他還有跟我說我說的很好,只是有些部分講的好笑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760 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依其所述,係經○○○及酉○○2 人教唆,事前○○○及酉○○並對其證述內容有指導及沙盤推演,參之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經在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及臺中地法98年度易字第2358號黃○○詐欺案件中作證,作證前,有人找我商議作證內容,當初我被詐騙的過程,他【○○○】叫我賴到黃○○身上。就是我去1 個家具展,有給我1 張貴賓卡,現場有摸彩,我被騙的過程就是一直叫我匯錢,○○○叫我推到黃○○身上,說是黃○○帶我去接觸的才會這樣,可是不是黃○○,我不知道被誰騙的,大概是這個意思,因為當初是接觸亥○○,因為亥○○騙○○○1,00

0 多萬元,當初他們有找到亥○○,黃○○說要幫亥○○承擔這個債務,回去之後,黃○○找不到亥○○,後來就不認這個帳,然後他就希望把這個帳追回來,剛好我被騙,所以就把我被騙的過程加注在黃○○身上,會比較容易把他被亥○○騙的錢再要回來的意思,○○○除了叫我把被詐欺的事情賴到黃○○身上,他還有找酉○○幫我的忙,當初商議時,第1 個,交流道的鐵皮屋是可以自由進出的,第2 個,黃○○就是亥○○老婆,我們都叫她陳太太,第3 個是那天他們有打電話叫人載他們回去。還有就是把我當初被騙的過程全部弄到黃○○身上就對了,就說我跟黃○○常常在聊天,都有接觸這樣子,這些說詞是○○○想的,酉○○的反應就是照○○○的意思,他先跟酉○○講他的意思,然後再叫酉○○跟我,就是照○○○的意思就對了,我說叫我說,我不敢,叫我賴到她身上,那時候我是有點驚訝,叫我編那個故事,我說我很怕,為什麼要這樣,○○○就跟我講說黃○○她不還亥○○騙的錢,不認帳,他說黃○○當初自己答應要幫亥○○背那條錢,後來又反悔,他說這樣子的話,會比較容易把1,000 多萬要回來。「(妳偵查中回答『對,一共有

2 次,1 次在臺中開庭的時候,開庭前○○○有叫酉○○到延平路住處,○○○先跟酉○○講了一些重點,包括第1 ,民族路鐵皮屋是可以自由出入的,第2 ,大家都是叫黃○○陳太太,第3 ,黃○○、亥○○被抓到以後都可自由行動,且有打電話叫人來載走他們,○○○又叫我要補充說我被詐騙集團騙了錢,怪到黃○○身上,○○○跟酉○○講這些重點,又叫酉○○跟我講1 次,看酉○○有沒有要再補充的,我當時本來說不要,酉○○就說他自己也被騙了好幾百萬,而且又找不到亥○○,只有黃○○可以還,當然要咬黃○○,實情是否如此?)對」,「(當時酉○○的態度和反應是否就如同妳在這次回答檢察官說的,妳都說『○○○與酉○○講了這些重點,就叫酉○○跟我講1 次,看酉○○有沒有要再補充的,我本來說不要,酉○○就說他自己也騙了好幾百萬,又找不到亥○○,只有黃○○可以還,當然要咬黃○○」,他的態度是否也是這樣?)是」,「(黃○○事實上有沒有騙?)沒有」,「(在臺中地檢97年10月9 日檢察官偵訊時,妳作證說「95年7 月間,黃○○知道我要買房子,所以就跟我講說有家具展可以打7 折,然後邀我去真善美流行生活精品館,因為黃○○表示她有朋友中獎,都有領到錢,整個匯款過程中,都是黃○○指導我,表示一定可以拿到錢,不用擔心」,妳有無在地檢開庭時說過這些話?)有」,「(妳有沒有在臺中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58號案件98年8月13日審理的時候,作證說「黃○○、亥○○都向我表示真的有人這樣中過獎,還提供1 個朋友的電話叫我打過去確認,後來我就相信了,才繼續再匯款」?)有,因為這些過程是別人騙的」,實情是些過程都是真的,但我不知道是誰騙我的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45頁至第51頁),依其所述,更明確證稱其偽證緣由受○○○教唆,乍聞之下,其拒絕此議,然○○○再請酉○○前來住處勸說,其禁不住○○○及酉○○2 人持續唆使,決意依○○○之意思出庭偽證,並陳○庸2 人指導其證述內容須將其另有前往家具展受詐欺而持續匯款受有財產損害經過偽證係黃○○所為之事實,甚屬前後一貫,徵之「謝正龍…仍未悔改,雖預見交付存摺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之提、匯款工具,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5年7 月下旬,在不詳地點,將其所開立彰化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士林後港郵局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換取吸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代價,交付予綽號阿水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男子實際上乃係某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遂先於95年8 月2 日以寄邀請函方式,向繆秀玟詐稱抽獎抽中,致繆秀玟陷於錯誤,而於95年8 月3 日匯款721,000 元至上開謝正龍士林後港郵局帳戶內,嗣繆秀玟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又於95年8 月10日打電話向唐振中佯稱抽中彩券40萬港幣,致唐振中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54,000元至上開謝正龍彰化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內,惟因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故款項退回而不遂,嗣經唐振中發覺有異,始知受騙」、「陳炤光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其帳戶將可能淪為他人用以行詐欺犯罪之工具,仍基於縱使有他人持其請領之金融帳戶以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5年7 月17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臺中進化路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連同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等物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利用此帳戶詐取他人財物。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邀請函寄發給繆秀玟佯稱參加抽獎獲得高額獎金,惟需匯款支付手續費方得領獎等語,致使繆秀玟陷於錯誤,而於95年8 月2日,匯款2 次共計114,000 元至被告之臺中進化路郵局帳戶中」等C○○於95年8 月間遭詐欺取財情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第240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886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64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堪認屬實,徵之黃○○及亥○○於95年12月7 日在民族路鐵皮屋受迫簽名捺指印確認之切結書載明:「立書人亥○○(Z000000000)夥同黃○○(Z000000000)於民國95年…8 月間以中獎為幌子,向繆秀玟小姐陸續詐得貳佰肆拾玖萬餘,事後即避不見面,直至被尋獲」之事實,有切結書

1 紙在卷可稽,核該份切結書內容載之內容指稱黃○○對C○○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既屬不實,又於95年12月7 日在民族路鐵皮屋經黃○○及亥○○簽名兼捺指印時,C○○並不在場,已如前述,若非諸如○○○、酉○○等切結書書立在場者將此不實之切結書內容以告C○○,並令請C○○悉依此切結書載之不實內容,胥同為不實之證述,以免提起刑事案件告訴後當庭穿幫,實已思無他故,是C○○所述前情核與事實相符,自足認定其偽證犯行及○○○、酉○○教唆偽證犯行均屬實。末查證人酉○○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在臺中地檢署97偵字21703 號黃○○詐欺案件作過證,作證前,○○○有告訴我一些開庭的事情,他在車上跟我講一些事情,教我有些話要怎麼講,他說他被亥○○騙,他的意思是我害他的,他叫我要作證,要我負責任,不然他被騙那麼多錢,他就跟我說大概的情形是怎樣,教我要怎麼樣講,他就跟我說作證的一些事情,臺中這件黃○○詐欺案件,這是她們2 個跟我說的,他們說亥○○在臺中怎麼耍C○○,C○○跟我說亥○○怎麼騙她,作證內容有些是他跟我說的,叫我要這樣說,我作證時所要講的重要事情,他都有跟我講,「(這部分檢察官是起訴你和○○○要C○○去臺中作證時要說謊,要謊稱C○○她之前因為買家具參加抽獎,而被騙錢的這件事情是黃○○和亥○○騙的,有沒有這回事?)今天講家具的事情,我從來一點印象都沒有,沒有聽過家具的問題,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說你並沒有要C○○去臺中出庭作證時,謊稱說買家具參加抽獎被騙的事情是黃○○和亥○○騙的?)對,我沒有,我不知道,那段時間我每天水腫不舒服,我去臺中作證時吃了3 顆止痛藥,法官現在說的抽獎、家具的事,我真的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第57頁),固承一己確有於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偵字第21703 號案件97年10月9 日訊問期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58號審理期日到庭偽證,並偽證前○○○有指導其作證內容,惟稱偽證之C○○遭黃○○詐欺一節係經○○○及C○○告知,並非其對於C○○有何指導乙節,核與證人C○○所證前情不符,然核其於偵查時所證:當時○○○叫我去他家,○○○叫我叫C○○去開庭不要再鬧了,C○○開庭前在鬧,所以○○○叫我開庭前去他家勸C○○,去臺中開庭前○○○也有教我事情要怎麼講等語(同上偵卷第63頁至第64頁),則與證人C○○所證之C○○先受○○○教唆偽證,原不允諾,再○○○請酉○○前來住處勸說,C○○禁不住○○○及酉○○2 人持續唆使,決意依○○○之意思偽證出庭偽證之情節,則屬相合,徵之按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說明:我現在身體不太舒服,記憶力不是很好,詳細情形有些我會忘記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54頁),顯然此節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岐異之處,確有其個人不能勉強之因素,當應以其於偵查時及C○○所證情節為可取,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則不能資為利於被告○○○之依據。被告○○○否認犯行,無非犯後卸責之詞,非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酉○○教唆偽證及C○○偽證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事實欄二㈠部分,經查:㈠訊據被告○○○、辛○○、天○○均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

被告○○○辯稱:甲○從澎湖回來時是蹲著小便,他有女性化傾向,我父兼母職為了讓他正常,真的很無奈,有時候我逗他開心,或許我很無知,但我絕對沒有猥褻我兒子等語;被告辛○○辯稱;我沒有猥褻甲○,我要求跟指證我的人對質;被告天○○辯稱:我只有對甲○哈癢,○○○叫他兒子到叔叔那邊,我只有象徵性哈他癢,就叫他回爸爸那邊,沒有碰到甲○下體等語。被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辛○○、天○○所為並非猥褻行為,蓋刑法上所謂之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亦即須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始屬相當等語。

㈡然查此部分事實,業經⑴證人甲○於偵查時證稱:「(○○

○是否會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住處脫下你的褲子搓弄你的

陰莖?)會【點頭,摸自己的生殖器】」,「(○○○是脫下你的褲子搓弄陰莖還是會隔著褲子搓?)會脫下來」,「(○○○脫你褲子的時候是否有跟你說過,爽不爽,要說爽?)【點頭】爸爸說摸鳥鳥」,「(○○○是說「摸鳥鳥很舒服」嗎?)【低頭玩弄手指不語】」,「(辛○○也就是『小○』你是否認識?)小○叔叔很醜」,「(小○叔叔也就是辛○○是否有搓弄你陰莖?)【點頭】」,「(你確定嗎?)【點頭】」,「(你爸爸○○○是否有摸你哪邊你覺得不舒服?)【鳥鳥】」,「(你說的鳥鳥是哪裡?)【比自己陰莖處】」,「(你爸爸○○○怎麼摸你陰莖,你覺得不舒服?)【推開偵訊娃娃】」,「(你是否認識天○○?)【搖頭】」,「(今日所述是否屬實?)我沒有騙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667 號卷A 第16頁),「(父親名字為何?)○○○」,「(現在就讀何處?)我之前有念,但是只有念一下下」,「(你是念中班還是小班?)我念小班」,「(為何後來沒有繼續念?)不知道」,「(爸爸有沒有摸你的雞雞?)有,是摸我的『鳥鳥』【向檢察官以手勢比下體】」,「(爸爸摸你的雞雞的地方是不是就是娃娃的陰莖?【提示偵訊娃娃】)對【以手指比偵訊娃娃的陰莖處】」,「(爸爸如何摸你的『鳥鳥』【提示偵訊娃娃】?)就是把我的褲子脫下來,用手一直摸,然後再把褲子穿起來【以手脫下偵訊娃娃褲子,用手摸偵訊娃娃陰莖,再把偵訊娃娃褲子穿上】」,「(爸爸摸你『鳥鳥』的時候你在做什麼?)我會一直笑,爸爸摸我『鳥鳥』我很高興,我會一直笑【輕笑2 聲】」,「(之前和爸爸一起住時,爸爸是不是每天都會摸你『鳥鳥』?)我不要講這些事」,「(你不要講這些事,是不是講了會不舒服?)是」,「(再問1 次,之前和爸爸一起住時,爸爸是不是每天都會摸你『鳥鳥』?)對,現在沒有一起住就沒有摸我雞雞了」,「(除了爸爸摸你『鳥鳥』,還有沒有爸爸其他朋友摸你『鳥鳥』?)有」(同上偵卷B 第8 頁至第

11 頁 ),依其所述,證明被告○○○確有在其及甲○同居住處內,將甲○褲子脫下後不斷搓弄甲○陰莖並稱:「摸鳥鳥」等語及前來○○○住處拜訪之辛○○亦有搓弄甲○陰莖,惟甲○對陳述此事並不感到舒服之事實,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係證稱:「(你現在有沒有跟○○○住在一起?)沒有」,「(你現在跟誰住?)機構」,「(你喜歡住在機構嗎?)【很大聲毫不考慮的口氣】喜歡」,「(你喜歡跟○○○住在一起嗎?)【大聲的說】不喜歡」,「(你現在記不記得跟陳○庸住在一起的事情?)是」,「(你喜不喜歡人家問你你跟○○○住在一起時發生的事情?)不喜歡」,「(現在問你的話,你會不會回答你跟○○○住在一起時)發生的事情?會」,「(你跟○○○住在一起時,在那個家裡○○○有沒有摸你的鳥鳥?)有」,「(什麼時候摸的?)我不知道」,「(○○○摸你鳥鳥時,你是穿著褲子還是褲子有脫下來?)有脫下來」,「(○○○怎麼摸你鳥鳥?)用手」,「(請你示範1 次給法官看?)不要」,「(○○○摸你鳥鳥幾次?)不知道」,「(是很多次算不出來嗎?)我不知道」,「(○○○摸你鳥鳥時有沒有說什麼話?)不記得」,「(○○○在摸你鳥鳥時,有沒有說爽不爽?)有」,「(○○○在摸你鳥鳥時,有沒有跟你說你要說爽?)會」,「(○○○摸你鳥鳥時,有沒有其他人看到?)沒」,「(○○○摸你鳥鳥時,C○○有沒有在那裡?)不記得」,「(○○○摸你鳥鳥時,B 女有沒有在那裡?)沒」,「(○○○摸你的時候,這邊的叔叔有沒有在那裡?)有」,「(○○○有沒有跟你說去叔叔那邊,叫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沒」,「(○○○有沒有在吃飯時叫你去叔叔那邊?)沒」,「(對於小林叔叔有沒有印象?)不記得」,「(除了○○○摸你鳥鳥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叔叔摸你鳥鳥?)沒,【檢察官】阿姨,我不記得」,「(你今天來這邊,【檢察官】阿姨問你以前跟○○○住在一起的事情,你會不會不想要回答或不想要想起來?)不會回答」,「(是不懂問題而不會回答,還是不願意回答檢察官的問題?)不要」,「(你不想回答的時候是不是都會說不知道?)是」,「(在庭上的除了○○○外兩位叔叔【辛○○及天○○】,有沒有對你搓過你的生殖器?)不記得」,「(剛剛檢察官問你,你不想講的事情你都說不記得?)是」,「(你說沒,就是沒這回事?)對」,「(為什麼有些事情你不想講?)因為很難過」,「(以前你跟○○○還住在一起時,陳○庸或叔叔會對你做什麼讓你覺得難過的事情?)不知道」,「(你因為會難過所以不想講?)是」,稱○○○搓弄其陰莖不知道有幾次,○○○並未對其稱:「去叔叔那邊,叫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等語,且稱對於○○○以外之人搓弄其陰莖一事不記得,並稱對於辛○○亦不記得,不過係因陰莖遭人搓弄之事,於其而言並非舒服愉快之回憶,令其感覺難過,是以其不願詳細透漏當時於眾目睽睽情況下,遭較屬陌生之來訪○○○之客人當眾搓弄陰莖,或有遭訕笑之細節情形所致,並以甲○為兒童,衡情本難期待甲○對於事物之記憶能力如成年人般,既以甲○於偵查時所述甫經機構安置距離事發之際最近,是對於事發經過感受最為強烈,記憶相較明晰,猶應以其於偵查時所述為茲認定;⑵次據證人C○○於偵查時證稱:我有在97、98年間見聞○○○搓弄甲○陰莖直至勃起才罷手的事,「(97、98年間是否見聞辛○○搓弄甲○陰莖直至勃起後才罷手?)辛○○有時候是聽○○○的意思去搓弄甲○的陰莖,所以不一定搓弄到勃起才罷手,○○○還有說有機會要給X○○、W○○這樣做」,「(是否在97、98年間見聞天○○搓弄甲○陰莖直至勃起才罷手?)我有看到天○○搓弄V ○○陰莖,但有沒有出現勃起反應我沒有注意,不過天○○也是聽○○○的意思,因為○○○跟甲○講『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天○○聽了一開始會不好意思,但後來想說○○○這樣講就照做」,「(○○○、辛○○、天○○搓弄甲○陰莖時是否都是當眾所為?)對,至少都有我、外勞、○○○等3 人以上,有時候會有別的客人在」,「(今日所述是否屬實?)是,屬實」,「(有沒有其他陳述?)○○○幫甲○搓陰莖的目的像是讓甲○放鬆心情吃飯,而且是考慮到甲○性向比較像女生」,「(在場的人看到辛○○、天○○、○○○搓弄甲○陰莖是否會有做不舒服的反應?)剛開始看會覺得好笑,如果是我的小孩就會覺得不舒服,我覺得很意外怎麼會有這種做法,看久了就會習慣了,而且也不是我的小孩,且加上甲○個性真的很不討人喜歡」(同上偵卷A 第19頁至第

20 頁 );我跟○○○是夫妻,甲○是○○○與第3 任妻子Z ○○生的,我是○○○第4 任妻子,但沒有認養甲○,只有跟甲○共同生活,我跟甲○共同生活期間是從97年

3 、4 月開始到99年4 月13日B 女屍體被找到當天甲○被安置為止,但中間有幾段時間甲○是給保母帶的,保母帶他的期間大概是1 到2 個月不等,接回家又再交給下1 個保母,中間大概也有換過6 、7 個保母,甲○的保母如「王太太」,99年4 月13日案發當天她也有到派出所,「王太太」是B○○介紹的,還有B○○,還有F○○的老婆,還有1 個住S ○的「U ○」,還有D○○及他太太,至於其中幾個來應徵只做1 、2 天的我就沒印象了,97年6、7 月開始,我在中壢市○○路○ 段○○○ 巷○ 弄○○號住處內甲○三餐用餐時間前,就有看到○○○把甲○褲子脫下來,裸露甲○的生殖器,問甲○「要不要搓烏鳥」,也就是問甲○「要不要鳥鳥長大的意思」,甲○都會說要,○○○就會用兩隻指頭抓住甲○的陰莖,上下搓動一直到甲○的陰莖勃起為止,我看到這些情況的頻率很常,至少2天會看到1 次,1 天內則會看到1 到2 次,○○○這樣做第1 個原因是甲○從96年年底從澎湖回到中壢市○○路住處時,甲○什麼事情都很喜歡模仿B 女,如果B 女穿高跟鞋、穿裙子、玩芭比娃娃或坐姿像貴妃一樣,申○○都會模仿B 女,○○○覺得甲○這樣太像女生了,想要糾正甲,會用罵的方式阻止甲○,之後因為甲○都不聽,甲○還會再犯,所以○○○就會用體罰方式,避免甲○出現這樣的行為,○○○摸甲○生殖器就是要讓甲○覺得他是男生; 第2 個原因是因為甲○都不吃飯,吃1 碗飯都要3 個小時,所以○○○想要用摸甲○生殖器的方式讓甲○釋放心情,吃飯的速度快一點,○○○除了自己撫摸甲○生殖器,還會叫他人摸甲○生殖器,我記得98年7 月到10月間,○○○會在家裡有很多客人的情況下,間甲○「搓鳥鳥好不好」,接著就脫甲○的褲子,搓揉甲○的陰莖,一開始在場的每個人都會覺得很好笑,但○○○跟在場的人說,甲○現在的行為就跟女生一樣,跟龜兒子一樣,如果沒有把甲○的行為導正過來,甲○以後會被人家欺負。有時候○○○自己摸完看甲○吃飯有比較正常,也會問甲○「搓鳥鳥有沒有很舒服」、「還要不要再1 次」,甲○都會說「還要」,○○○就會叫在場的叔叔幫甲○搓陰莖,天○○、辛○○都是有用手指幫甲○搓陰莖的,我所述都屬實,甚至○○○有叫我幫甲○搓揉陰莖過,不過我沒有這樣做,我不喜歡甲○,所以我沒有這樣做(同上偵卷B 第15頁至第18頁);○○○有在97、98年間在延平路住處會當眾脫下甲○褲子,搓弄甲○陰莖直至甲○出現勃起之生理反應才罷手有,他夏天幾乎每天都有,每天大概都會這樣做1 、2 次,冬天就比較少,因為冬天怕小孩子會感冒○○○搓弄甲○陰莖,會叫在場的人搓弄甲○陰莖○○○會跟甲○說「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很舒服」,並且教甲○說「小○幫我搓鳥烏或打手槍」看是甲○去找那個叔叔,就叫那個叔叔的名字,甲○也都會照做「(你覺得甲○是否喜歡這樣做?)」,我覺得甲○是不知道這個狀況,但他也都沒有反抗,看到○○○搓弄甲○陰莖,大家都覺得很好笑,但○○○還是會這樣做,有時候○○○還會叫甲○自己脫褲子去找客人,叫客人幫他搓陰莖,「(辛○○是否曾經搓弄甲○陰莖直至甲○出現勃起之生理反應才罷手?)辛○○就是照○○○的指示去做,有時候會搓到甲○勃起,有時候不會」,98年夏天的時候有

1 、2 個月,辛○○幾乎每天來我們家,辛○○大概每3、4 天到1 個禮拜會搓弄甲○陰莖1 次,但都是○○○叫甲○去找辛○○,辛○○才會這樣做,辛○○搓弄甲○陰莖時,也都是當眾為之,不過天○○大概只有搓弄甲○陰莖1 、2 次,而且是比較難為情的做,只是在敷衍○○○而已,天○○搓弄甲○陰莖時,也都是當眾為之(同上偵卷B 第53頁至第54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跟我是夫妻,我從97年4 、5 月開始住一起,○○○跟甲○跟是父子,我是○○○第4 任妻子,甲○是他第3 任妻子的小孩,甲○、B 女、○○○及我跟○○○的小孩有住在一起,我有有看過○○○摸甲○的生殖器官,稍微搓,大拇指和食指捏著生殖器官,搓揉。「(請你示範給庭上看?)【用拇指和食指捏麥克風頭部且有搓動】」,甲○的陰莖有時勃起,有時候不會,○○○都在吃飯前搓弄甲○生殖器,甲○褲子有好幾次是他會自己脫下來,因為○○○會叫他先去上廁所,叫他先小便,出來就先不用穿,也有○○○叫甲○自己脫下,因為甲○要練習脫褲子,○○○叫甲○脫褲子,甲○就會脫下,我從97年6 、7 月間起就有開始看到○○○用手指搓弄甲○生殖器,○○○用手指搓弄甲○生殖器的頻率約2 、3 天或3 、4 天,這種情況在庭的○○○、辛○○、天○○,還有D○○、宙○○大概都有看過,○○○這麼做,是因為甲○他非常女性化,○○○希望導正成像男生,再來希望從小訓練他包皮可以不要包住,這樣會細菌感染,再來是希望他吃飯不要拖延,但我不知道他真正心態,○○○應該是想用開玩笑的方式跟他說吃飯不要緊張,不要怕,試試看這種方法能不能讓甲○吃飯不要這麼害怕,○○○也有叫其他人幫甲○搓弄陰莖,辛○○、天○○都有,我看過辛○○搓弄甲○陰莖,時間是97年6 、7 月夏天,我印象中有1 次辛○○搓弄甲○陰莖達到甲○勃起的程度,「(你在檢察官偵訊時,你作證說98年夏天時有1 、2 個月辛○○會到你住處,辛○○幾乎每天到你家,辛○○大約每3 、4 天到1 禮拜會搓弄甲○陰莖1 次,是○○○叫甲○去找辛○○,辛○○才會這樣做,事實是否如此?)是」,「(天○○有沒有搓弄過甲○陰莖?)有,他比較是尷尬的去敷衍,沒有真的去搓弄」,「(天○○很尷尬敷衍,為什麼還要搓弄甲○陰莖?)因為○○○有跟他說沒有關係,因為甲○真的像女孩,摸他沒有關係」,不是天○○主動搓弄甲○陰莖,是○○○指示天○○搓弄甲○陰莖,我看過天○○搓弄甲○陰莖有1 、2 次,就是在去年夏天吃飯時看到的,辛○○、天○○搓弄甲○陰莖時在場的人並不一定,他們也不一定一起來,甲○會勃起,甲○從澎湖回臺臺之後,不管大小便都是蹲著,尿尿大便都在褲子裡,不會去脫褲子,「(當○○○在家裡幫甲○脫褲子時是基於哪些目的?)幫他摸生殖器官部分,只是想要導正女性化的動作,還有尿尿能夠站著尿不要蹲著尿,求好心切」,○○○手指搓甲○生殖器時間有10、15秒,那個樣子我也不好意思看,我頭回過去,是1 種感覺,「(你剛剛說時間在97年6 、7 月夏天,但你在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你說你記得98年7 月到10月間○○○家裡還有很多客人狀況下?)我年份記錯,應該是我之前講的98年」,我說天○○比較敷衍的情況,是○○○說甲○很像女生小便的樣子,說沒有關係,天○○就2 、3 下說好了好了,天○○有去摸,也有聽到他說好了,有摸了,辛○○搓弄甲○陰莖時並不是每次都有達到甲○勃起的程度,我也有聽到辛○○說「好了,已經長大了,已經可以了,去爸爸那邊吃飯」,天○○搓甲○陰莖是1 、2 次,到底次數是1 次還是2 次我沒辦法確認,我也有聽到天○○跟○○○說已經長大了,他是跟○○○、甲○2 個人講,如果是辛○○,○○○就說去小林那邊搓鳥鳥好不好,○○○不是直接叫辛○○、天○○過來搓甲○陰莖,這種情況下甲○的褲子他自己會脫,這是要搓鳥鳥的情況下脫的,「(【提示99年度偵字第16667 號卷第20頁】偵查中檢察官問你○○○、辛○○、天○○搓弄甲○陰莖時是否都是當眾所為,你說對,當眾是什麼樣的情形?)在客廳,如果有人來也不會有避諱的意思」,當著家裡的人,包括【我的】小孩、我、B 女、

T ○○、保母的面,保母就是外勞,基本成員有7 、8 個,大人有2 、3 個,就是我、○○○、保母,當時我的小孩1 個2 歲,1 個不到1 歲,B 女大甲○1 歲,T ○○大

2 到3 歲,宙○○並沒有這樣弄甲○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194 頁背面至第204 頁背面),綜其所述,得以證明其與被告○○○及甲○同居期間,○○○因甲○行為舉止女性化,為使甲○意識自己之性別並兼為紓緩甲○心情,促進甲○食慾起見,確有在其及甲○同居住處內,詢問甲○:「搓鳥鳥好不好?」或「要不要搓烏鳥?」有經甲○答稱:「要」,有將甲○褲子脫下或令甲○將褲子脫去後不斷搓弄甲○陰莖至勃起,平均頻率約莫2 至4 日1 次,1日則有1 至2 次,夏天頻率較冬天頻繁,並於客人來訪時稱:「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很舒服」又教導甲○說:「叔叔幫我搓鳥烏、打手槍」等語,當面令來訪客人為甲○搓弄陰莖,及辛○○、天○○亦有搓弄甲○陰莖,未必有至勃起,惟辛○○係於98年間夏天約以每3、4 日至1 星期頻率搓弄甲○陰莖1 次,天○○則僅有搓弄甲○陰莖1 、2 次,並天○○表情較屬敷衍及更難為情,及其對於○○○前開舉動感到荒唐之事實,核證人C○○所證前情對於○○○、辛○○、天○○及甲○互動情況甚為詳細,復前後大致一貫,信其所述有實際經驗為憑,非屬空穴來風。考以○○○雖稱:我跟C○○年紀差距很大,C○○對我有1 種恨,C○○曾經當著天○○面打我耳光,天○○指責他,我跟C○○說如果她告我家暴,我就要叫陳志忠和天○○作證,因為當時他們兩人在場,因為這樣C○○對天○○特別恨,而C○○對我就是一直以來就是恨,辛○○也曾經打過C○○,在婚前我跟辛○○在酒店喝酒,C○○進來就打我,辛○○看不下去就打C○○,C○○對辛○○也是恨,C○○只要恨的話,差不多都是一樣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19 2頁),固指摘C○○與其及辛○○、天○○有「恨」、「特別恨」之深仇大恨,是故為不利於彼等之證詞,然則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據○○○今日在庭上證稱,96年間你曾經「(到酒店去找○○○時打了○○○一個耳光,遭在場的辛○○毆打成傷,○○○事後還送你到壢新醫院驗傷,你對○○○這段證述有何意見?)一半是,一半不是」,「(你說一半是,一半不是,是什麼意思?)我去醫院就診,不是驗傷」,「(是否到酒店時和○○○發生事情遭辛○○打你才去就診?)是」,「(96年間你去酒店找○○○遭辛○○毆打這件事情,當時你和○○○住在一起了嗎?)沒有」,「(現在你有因為96年間遭辛○○毆打就對辛○○還懷有仇恨之心嗎?)就很不喜歡他,他也不喜歡我」,「(你不喜歡辛○○會不會因此就誣陷辛○○?)不會」,「(妳和妳先生2 人感情好嗎?)不好」,「(你剛剛說有1 次你去酒店找○○○,在酒店內跟○○○發生事情,事後被辛○○打,你是跟○○○發生什麼事情?)他叫我去那邊,我不想去,他硬要我去,我車子撞壞,我很生氣,他叫我坐下,我不要,我1 個杯子就丟過去」,「(當時你跟○○○什麼關係?)沒有,沒有同居,沒有交往」,「(他請你過去是以什麼身分過去?)以前我是他的員工,就叫我過去」,「(你過去到酒店,居然拿酒杯砸老闆,怎麼這麼大膽?)我車撞壞,很氣,覺得是他們害的」,「(辛○○為什麼打你?)看我對○○○不敬,就打我」,「(你當時還沒有跟○○○交往?)當時我當員工有跟他接觸過,後來我覺得我跟他環境不同,我選擇逃離他的視線,他覺得不應該這樣,當天叫我到酒店,我聽人家說他心情不好,要我一定要到」,「(陳○庸看辛○○打你,有什麼反應?)沒有」,「(他就靜靜看你被打,也沒有阻擋,也沒有架開?)是」等語(本院卷第

200 頁背面至第201 頁背面、第203 頁背面至第204 頁),是以質之C○○對於曾與○○○及辛○○間過往糾紛,及婚後其及○○○感情不好一事,仍甚坦然而無何隱諱藏匿,不惟足認其所述甚真確,況於96年間其在酒店以酒杯砸○○○遭在場之辛○○出手教訓後,仍進而與○○○結為連理又為其育有二子並辛○○經常來家中拜訪,顯然早年糾紛無非過往雲煙,尚難執此雞毛蒜皮事指以有何等深仇大恨,況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犯罪嫌疑人編號1 至編號13供你指認,認識者為何?關係為何?如何稱呼?有無仇隙?)…編號10是我現任老婆C○○」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816號卷第19頁背面);被告辛○○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相片共13人之紀錄表供你指認,你認識者為何?如何稱呼指認之人?關係為何?聯絡方式為何?有無仇隙?)…編號10是○○○老婆我都稱呼她為陳大嫂」等語(同上99年度偵字第12816 號卷第79頁);被告天○○於警詢時自稱:我認識○○○老婆C○○,我跟○○○比較有在連絡,我跟他們都是朋友沒有仇恨,陳○庸跟C○○也沒有仇恨糾紛,也只是常為了錢的事跟C○○還有洪○晴吵架等語(同上99年度偵字第12816 號卷第91頁、第97頁),並徵證人C○○警詢時亦述及:我跟○○○沒有仇恨,只是有財務糾紛,因為○○○無能力養家,平常都靠我借貸,○○○都把錢花在洪○晴生的小孩身上,都不給我家小孩生活費,所以我有跟朋友抱怨等語(同上99年度偵字第12816 號第57頁背面、第60頁),綜合上情,亦不過○○○與C○○為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而有吵架情事,再以○○○、辛○○、天○○3 人於警詢時並無隻語提及前揭過往糾紛,信屬細故,彼等均無與C○○間有如○○○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之何等深仇大恨。從而,自難以卷存C○○之證述顯現不利於○○○3 人之情事,逆推其中有何深仇大恨至須杜撰虛詞之必要。況以C○○對於○○○前妻

Z ○○所生之甲○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深切血緣之羈絆,更對甲○非疼愛喜歡,與○○○發生爭吵緣由係因○○○支付Z ○○所生子女家庭生活費用一事引發,真論動機,C○○更有為迴護其丈夫○○○而將其前妻所生甲○遭猥褻事予以隱匿之心理動力,並無偏向甲○利益之必要,又其所述與甲○證稱前情諸多吻合,是以證人C○○所證之○○○猥褻甲○並令請來訪之辛○○、天○○亦對甲○為猥褻之舉措前情,應均屬實在;⑶再據證人D○○於偵查時證稱:我有看過○○○在○○路住處搓弄甲○陰莖,大概在98年中,我有在○○○○○路住處看過○○○搓弄甲○陰莖,甲○嘴巴在吃飯,○○○就脫下甲○的褲子,摸甲○的陰莖,○○○就是搓弄甲○的陰莖直至甲○出現生理勃起才罷手,○○○有跟甲○說「你要不要叫R ○叔叔幫你吹喇叭」,甲○就學○○○的口吻說「R ○叔叔你可不可以幫我吹喇叭」,我當時只能笑不能接話,我有小孩,但我從來不會這樣做,這樣做不是傷了小孩子,幹嘛去欺負小孩子,○○○在搓弄甲○陰莖時,有說「你爽不爽,你要回答爽」,我有聽到○○○這樣講,甲○就說「爽」,他嘴巴還是一直在吃飯,「(甲○知道他被陳○庸搓弄陰莖的意義嗎?)甲○【應該】不知道,因為他反應很慢,○○○也常說B 女長大會變成妓女,甲○會變成沒有出息的人」,甲○被搓弄陰莖也不敢反抗,甲○看到○○○就會怕了,怎麼敢去反抗,可能也是因為會怕被打的關係,○○○搓弄甲○陰莖是當眾所為,我看到的那1 次還有3 、4 人在,但確實有誰在我現在想不起來,大家看到○○○搓弄甲○陰莖都在笑,我看到這個行為也是感到反感噁心,我也有看到辛○○搓弄甲○陰莖,也是直到勃起才罷手,也是98年年中在○○○延平路住處看到的,我看到○○○搓弄甲○陰莖大概是至少1 個月看得到1 次,都是在吃飯的時候看到,從98年夏天開始就有看過,但99年間因為我比較少去陳○庸家,就沒有看過了,我看到辛○○搓弄甲○陰莖次數1 次而已,是在98年夏天看到等語(同上偵卷B 第46頁至第4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辛○○、天○○,辛○○、天○○都是透過○○○認識的,我跟○○○、辛○○、天○○沒有仇恨,我有看過○○○搓弄甲○陰莖,3 次差不多,應該是去年看過,當時○○○是用手指去摸陰莖,就這樣摸而已,有起生理反應,有達到勃起程度,偶爾有看到○○○搓弄甲○陰莖,頻率差不多2 個月左右,我是去年7 月底、8 月幫○○○帶甲○和B 女,帶到去年9 月初我太太懷孕,那時是B 女、甲○24小時住我們家,○○○幫甲○搓弄陰莖時有對甲○說爽不爽,○○○也有叫人搓弄甲○的陰莖,「(檢察官問你○○○在搓弄甲○陰莖時說什麼話,你說他有對甲○說要不要叫小謝叔叔幫你吹喇叭,是這樣嗎?)是」,「(小謝叔叔是誰?)我」,○○○就說叫小謝叔叔幫你吹喇叭,○○○搓弄甲○陰莖時說爽不爽,甲○的反應是說爽,我有看過1 次辛○○搓弄過甲○的陰莖,但是去年什麼時候我不記得了,「(你偵查中作證說你有看到辛○○搓弄甲○陰莖,直到勃起才罷手,你是在98年中在○○○住處看到,是否實在?)是」,我偵查中說看到陳○庸搓弄甲○陰莖最少1 個月看得到1 次,當時比較常去,差不多2 個月左右看到,我有問過○○○為何要幫甲○搓弄陰莖,○○○說他個性很像女生,是要讓他知道他是男生,不是女生,「(以你帶過小孩的經驗,對1 個

4 、5 歲的小孩搓弄陰莖達到勃起會讓他覺得他是男人嗎?)多多少少知道,他們兩個姊弟都是姐姐出聲,弟弟就像小貓,很乖,我聽到○○○這樣講,我就覺得多多少少有這樣意思,讓他知道他是男生」,「(你的小孩3 、4歲,你會為了使他有男子氣概,就用手指搓弄他的陰莖使他達到勃起嗎?)不會」,我看到時有○○○、他太太、他外勞也就是照顧小孩的,有時候有我,有時候有辛○○,都有,後面比較常去○○○家的人是我,有時候天○○也去,不是每次都遇到這種事情,我看到那辛○○搓甲○陰莖的經過是當時在吃便當,本來陳○庸餵甲○吃稀飯,○○○去照顧另1 個小孩就離開,請辛○○幫忙餵,我就看到辛○○稍微摸1 下他的陰莖,○○○有脫有脫甲○褲子,甲○的勃起時間有15秒,「(【提示他字第2316號卷第46頁】你在99年6 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你說○○○搓弄甲○陰莖,你就看過1 次,今天你說3 次,哪次說的才對,還是根本就是亂說?)我是看過幾次,我回去有再想了一下」,「(你看到辛○○摸甲○陰莖那次,跟看到○○○搓甲○陰莖那次是不同次還是同次?)我記不清楚」,「(照你偵查中的意思來看,你回答○○○搓甲○陰莖是當眾所為,而且你看到的那次還有3 、4 個人在,○○○並沒有叫在場的人去搓,但你有看到辛○○去搓,直到勃起才罷手,言下之意,是同1 次,而且是○○○把甲○褲子脫掉之後搓一搓後辛○○才過來搓,是否如此?)是」,「(為了讓小孩能夠吃飯,有需要摸他陰莖嗎?)不用」,「(摸陰莖會胃口大開嗎?)不會」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208 頁背面至第216 頁),證稱其在○○○引薦下,認識辛○○及天○○,有於98年7 月底至9 月初受○○○之託短暫照顧甲○及B 女,○○○確有在與甲○同居住處內,於甲○進食時,將甲○褲子脫下後不斷搓弄甲○陰莖至勃起,並教導甲○稱;「叫小謝叔叔幫你吹喇叭」等語,甲○即模仿○○○口氣稱:「小謝叔叔你可不可以幫我吹喇叭」,其所目擊陳○庸搓弄甲○陰莖有數次,在場目擊者均感荒唐,及其亦有目擊辛○○於98年夏日某日搓弄甲○陰莖至勃起之事實,核證人D○○所證前情對於○○○、辛○○及甲○互動情況前後大致一貫。考以辯護人質之:「(檢察官問你你和辛○○有仇嗎,你說沒有,但辛○○是否曾經因恐嚇你被你告,因此辛○○被判刑?)有」,「(你什麼事情告他?)96年、97年當時開家卡拉OK店,○○○透過1 個朋友跟我們認識,他幫我們店招一些客人,順便做管理,後面另外1 個股東跟○○○走比較近,我被架空,我就離開這裡,我到楊梅分局告他恐嚇」,「(辛○○怎麼恐嚇你?)他說拿50萬出來,店裡面經營權的事情就這樣結束」,「(當時辛○○要你拿出

50 萬 的事情,你去告他恐嚇,這件案子判多少年?)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213 頁背面至第214 頁),述及於96年間其及辛○○間因卡拉OK店之經營權一事發生糾紛,然考以其既係在○○○引薦下認識辛○○,事後與辛○○均有前往○○○住處拜訪,更於98年7 月底至

9 月初有受○○○之託短暫照顧甲○及B 女,顯然其與○○○甚為交好,具有相當程度之信賴,復與辛○○間之糾紛已然淡化亦不忌諱前往○○○住處時與辛○○碰面之情狀,徵之證人D○○又證稱:「(你跟辛○○96年的事情對你來說是已經過往的事情還是現在心理還有仇恨?)過去式」,「(你會因為這些事情對被告○○○或辛○○等人做出誣陷的事情嗎?)不會」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

214 頁及該頁背面)」,依其所述,顯然其及辛○○間之糾紛已屬過往,彼此均無何深仇大恨,又其所述與甲○證稱前情諸多吻合,是以證人D○○證之○○○猥褻甲○並令請來訪之辛○○亦對甲○為猥褻之舉措前情,應均屬實在;⑷復據證人陳福宇於偵查時證稱:我跟○○○是遠房堂兄弟,我綽號叫「○○」,我有看過○○○在○○路住處摸甲○陰莖,○○○怕甲○他長大會性無能,2 年前,應該說大概是距今14個月前,我曾經在○○○○○路住處看到○○○在甲○吃飯的時候摸甲○陰莖,並跟甲○說「要快點吃飯,小弟弟才會長大」,○○○說的「小弟弟」就是陰莖,我就看過這1 次而已,就我看到的那1 次,我記得是我和C○○有在場,○○○有脫下甲○的褲子摸甲○的陰莖,還有沒有其他人在場,不記得了,「(○○○摸甲○陰莖是否都會摸到勃起?)【沈默2 秒】我不敢看,我作小弟的我在旁邊不敢看,我有問大哥○○○『大哥你怎麼這樣子?』,○○○就跟我說『國父,小孩子要給他運動,食慾比較多,小弟弟【陰莖】才會長大』我才看

1 眼就趕緊看到別的地方去了」,搓弄多久我不曉得,不清楚,這要問C○○等語(同上偵卷B 第25頁至第26頁),依其所述,其前往被告○○○住處拜訪時,亦有目擊○○○將甲○褲子脫下後不斷搓弄甲○陰莖並稱:「要快點吃飯,鳥鳥才會長大」等語,其不明究裡,連忙詢問○○○:「大哥你怎麼這樣子?」○○○答稱:「○○,小孩子要給他運動,食慾比較多,小弟弟才會長大」等語,惟其感覺不堪入目不敢多看,實情惟C○○最為清楚之事實;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於偵查時證稱:我沒在97、98年間搓弄甲○陰莖時以向甲○表示「去找叔叔幫你搓鳥烏,讓鳥鳥長大,很舒服」的方式暗示辛○○、天○○等小弟搓弄甲○陰莖,但是辛○○、天○○這些叔叔會順著這些話逗他笑是很正常的,而且甲○在澎湖被虐待,這些叔叔知道這些狀況才會逗他笑,辛○○我保證不會搓弄甲○陰莖直至勃起,因為他不會喜歡我的孩子,天○○我就不清楚了,而且天○○只是逗甲○笑,天○○的意思不是猥褻,「(你的意思是說天○○有搓弄甲○陰莖過?)不是,天○○只是用手象徵性地搓弄甲○的陰莖1 下」,「(你當眾對自己的兒子打手槍至陰莖勃起,是你所謂正常的行為嗎?)我沒有這樣子做,我也不覺得正常的」等語(同上偵卷A 第3 頁至第6 頁),依其所述,亦得佐證天○○亦有如證人C○○所言搓弄甲○陰莖之舉措為實。又證人○○○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你在99年6 月24日訊問時曾經證稱天○○只是用手象徵性的撥弄甲○的陰莖一下,你當時所看的具體狀況也就是天○○如何撥弄甲○的陰莖?)他只是隔著褲子用手指去弄小腹靠近陰莖的部位」等語(本院卷第18 9頁背面),所述天○○係隔著甲○褲子以指弄甲○小腹,核與其於偵查時所述以手搓弄甲○陰莖,2 者情狀相去甚遠,此節更異顯屬突兀,不過臨訟迴護被告天○○之詞,不足採信;⑹參照被告辛○○於偵查時稱:「(是否在97、98年間見聞○○○在該○○路住處搓弄甲○陰莖直至出現勃為止?)這我願意作證,我有看到」,「(○○○在搓弄甲○陰莖時是否有跟甲○說『爽不爽,要說爽』?)這我願意作證,有」(同上偵卷A第7 頁至第10頁),「(是否曾經看過○○○○○路住處搓弄甲○陰莖?)我有看過○○○在延平路住處會脫下甲○的褲子玩甲○的小烏,我說的小鳥就是指甲○的陰莖,甲○的陰莖會勃起但沒有射精」,「(何時見聞○○○搓弄甲○陰莖?)我看到的時間點應該是98年間,我大概是

2 個星期看到1 次○○○玩甲○陰莖,不過每1 次都有玩到甲○陰莖勃起」,「(為何○○○要這樣做?)○○○覺得甲○之前在澎湖給前妻的親戚帶,○○○覺得甲○的舉止扭扭捏捏不像個男人,而且膽子又很小,我有聽○○○這樣講過,但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因為這樣才去玩甲○陰莖」,「(○○○在玩甲○陰莖時,是否會跟甲○說『你爽不爽』,你要回答『爽』?)對,我有聽過。甲○好像是說『爽』,因為他的表達能力不好」,「(○○○搓弄甲○陰莖是否當眾所為?)就是在客廳玩甲○陰莖。我看到的時候在場還有2 、3 個人」,「(在場的人看到○○○行為有何反應?)我心理有覺得怪怪的,我也曾經跟○○○勸說『老大,這樣做對小孩子好嗎?』我覺得小孩子還那麼小,這種行為好像不應該,但我不敢講太多」,「(你自己見聞上開○○○行為是否會反感、噁心?)我會反感,我自己對我的小孩不會這樣做」(同上偵卷A 第43頁至第44頁)等語,核與前揭證人甲○、C○○、D○○、陳福宇所證情節大致相同,及⑺被告天○○於偵查時稱:我有在97、98年間看到○○○把甲○的褲子脫下,弄開他的包皮,○○○有跟甲○說「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常常在大家都在場的時候這樣說,我是有看過○○○幫甲○搓,把甲○的包皮弄開,我第1 次還有問○○○怎麼這樣子做,「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很舒服」我記得這句話陳○庸有對很多人講,我記得好像也有對辛○○講過(同上偵卷A 第12頁至第17頁),我有看過○○○跟甲○說「你要不要長大」,甲○就說「要」○○○能把甲○的褲子脫下來,用手搓他的陰莖,有點類似在打手槍這樣,只不過是從甲○的正面搓弄,因為我和○○○比較密集接觸都是在98年間,所以我印象中都是在98年看見的,都是在○○○延平路住處,○○○都是在餵甲○吃飯時會搓弄甲○陰莖,因為我覺得小孩子在大家面前被搓弄陰莖很難堪,我就問○○○「為何要這樣弄甲○?」○○○說「現在先弄一弄,以後不會包皮」現場大家都是傻眼,有人在笑但都沒有笑出聲音,甲○沒有什麼反應,只說「要長大」,我看到○○○搓弄甲○陰莖,甲○陰莖一下子就硬起來,○○○放掉以後還會一直問甲○「要不要長大」等語(同上偵卷B 第29頁至第30頁),亦與前揭證人所證情節大致相同。綜上觀之,堪信前揭證人指稱被告○○○、辛○○、天○○有於97、98年間搓弄甲○陰莖之情狀屬實,被告○○○3 人所辯無非犯後卸責之詞,均不足取。

㈢被告選任辯護人固以前開情詞為被告置辯,按猥褻行為,固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亦即須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是(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563 號判例、63年臺上字第2235號判例及17年10月13日刑事庭會議決議足供參照),而以誘起他人性慾及滿足自己性慾為常態,然具體個案本不以此為限,否則,對於根本欠缺性意識或性意識尚待形成猶屬懞懂之幼童予以撫摸、搓揉彼之性器、私處或其他具有高度性意義之行為,客觀上因幼童性意識之欠缺懵懂,既不足以誘起行為客體之性欲,豈非法所規範之外之不罰行為?豈非行為客體年齡越小以致性意識愈屬薄弱欠缺,行為人越有兔脫於刑法規範之外之可能?當非如是,是以細譯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指稱之刑法上所謂之猥褻行為,當指在性交以外,依社會之通念,常態在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適足以經評價為猥褻行為者是,諸如撫摸、搓揉他人性器舉動,常態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及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即屬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當屬猥褻者是,至於具體個案中行為人所為猥褻行為,是否足以誘起行為客體之性慾,或有無從中滿足行為人主觀之性慾,或純出於報復性、教育性、虐待性,戲謔性、侮辱性、服從性之心理意念或動機,或有兼含有雙(多)重意念,則屬量刑所應評價之動機因素,尚非可據以排斥猥褻構成要件行為之審認。況對於性器所為撫摸、搓揉之舉動本具有強烈之性意涵,若非有確實之證據足以證明別有壓倒此強烈性意涵之其他意義存在,實屬刑法規範之「猥褻」2 字文義所涵攝。查被告○○○因甲○行為舉止女性化,為使甲○意識自己之性別並兼為紓緩甲○心情,促進甲○食慾及成長起見,有詢問甲○:「搓鳥鳥好不好?」或「要不要搓烏鳥?」有經甲○答稱:「要」,有將甲○褲子脫下或令甲○將褲子脫去後不斷搓弄甲○陰莖至勃起,並有於客人來訪時稱:「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很舒服」又有教導甲○說:「叔叔幫我搓鳥烏或打手槍」等語,當面令來訪客人為甲○搓弄陰莖,及辛○○、天○○探詢○○○此舉目的後,亦有依○○○指示搓弄甲○陰莖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基此,被告撫摸、搓揉甲○性器舉措,屬具有強烈性意涵,並有在使甲○意識其性器及男性性別之目的,且兼有以言語教導「搓鳥」、「打手槍」、「讓鳥鳥長大,很舒服」此等依社會之通念通常在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是要屬猥褻行為至灼。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所辯前情,固非無憑,然仍非可採。

㈣按倘乙係7 歲以上未滿14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如甲對7 歲以上未滿14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

7 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理由:⒈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於民國88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目的,係考量該章所定性交、猥褻行為侵害之法益,乃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倘將之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不但使被害人身心飽受傷害,且難以超脫傳統名節之桎梏,復使人誤解性犯罪行為之本質及所侵害之法益,故將之與妨害風化罪章分列,自成一章而為規範。揆諸其中第227 條立法理由一之說明:「現行法(指該次修正前之刑法,下同)第221 條第2 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1 項;第224 條第2 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2 項」,以及該次修正之立法過程中,於審查會通過修正第221 條之理由說明:「現行法第221 條第2 項準強姦罪係針對未滿14歲女子『合意』為性交之處罰,與『強姦行為』本質不同,故將此部分與猥褻幼兒罪一併改列在第308條之8 (即修正後之第2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等情,足見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行為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為性交」為構成要件,倘與未滿14歲之男女非合意而為性交者,自不得論以該項之罪。⒉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既須行為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有性交之「合意」,則必須該未滿14歲之男女有意思能力,且經其同意與行為人為性交者,始足當之。至意思能力之有無,本應就個案審查以判定其行為是否有效,始符實際。未滿7 歲之幼童,雖不得謂為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之爭論;此觀諸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未滿7 歲之男女,依民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既無行為能力,即將之概作無意思能力處理,則應認未滿7 歲之男女並無與行為人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至於7 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應係民法第13條第2 項所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之人;自應認其有表達合意為性交與否之意思能力。本院63臺上字第3827號判例意旨雖謂:「(修正前)刑法第227 條之規定,係因年稚之男女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然若認未滿14歲之男女概無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勢將使刑法第227 條第1 項形同具文,故不宜援引該判例意旨以否定7 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具有為性交與否之意思能力。故而,倘行為人對於未滿7歲之男女為性交,因該未滿7 歲之男女並無意思能力,自無從論以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至若行為人係與7 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而為性交,則應論以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⒊刑法第221 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參諸本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意旨,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於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0000年0 月0 日生效)第19條第1 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1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 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自應由保護該未滿14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未滿7 歲之情形,該未滿7 歲之被害人(例如:未滿1 歲之嬰兒)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之合意,行為人往往亦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性交。類此,是否無從成立妨害性自主之罪?縱或如甲說之意見,亦祇論以刑法第

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但如此一來,倘被害人係7 歲以上未滿14歲之男女,尚得因其已表達「不同意」與行為人為性交之意,行為人不得不實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行為,而須負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責;而被害人未滿7 歲者,因其無從表達「不同意」之意思,竟令行為人僅須負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責,法律之適用顯然失衡。⒋綜上,倘乙係7 歲以上未滿14歲者,而甲與乙係合意而為性交,固應論以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若甲與7 歲以上未滿14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7 歲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應認甲對於乙為性交,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 條第1項第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供參照。查被告○○○搓弄甲○陰莖前雖有詢問甲○:「搓鳥鳥好不好?」、「要不要搓烏鳥?」並甲○答稱:「要」,另被告辛○○、天○○搓弄甲○陰莖前出於甲○依○○○之教導而要求:「叔叔幫我搓鳥烏、打手槍」等語,考以甲○於00年0 月0出生,此有甲○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份在卷可證,是於被告行為時甲○尚未滿

7 歲,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因無意思能力,依法無從論以刑法第227 條第3 項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罪,仍應認定所為係加重強制猥褻犯行。又查被告○○○、辛○○、天○○所為犯行係於○○○住處有家庭成員○○○、C○○及外籍幫傭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抑或兼有○○○及C○○所生2 子、T ○○、B 女在場,是所為亦屬公然猥褻犯行。末查就被告辛○○犯行期間雖經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載之為98年7 月至10月間之某月,惟此節已經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述明應係97年6 、7 月間如前,當應依此認定;就被告天○○犯行次數,亦據證人C○○證稱既係1 或2 次如前,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僅依1 次認定之,均在此指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辛○○、天○○對十四歲以下男子

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犯行,另被告○○○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強制猥褻及教唆公然猥褻犯行均堪認定,所辯亦非可取,應依法論科。

六、事實欄二㈡部分,經查: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不是殺B 女

,B 女每天吃三餐都要嘔吐,我請過很多保母帶她,保母也知道她會把吃過的東西故意吐掉放在沙發下,保母也不願意帶,並不是我故意處罰她,當天大約6 點多我餵她和我大女兒吃飯,她情形嚴重排斥又一直吐,大動作把肚內東西吐出來,我就會用熱融膠打她屁股,她會閃避,要洗澡之前我看她不吃了,我大女兒隔天要上課,我要安撫大女兒睡覺,我先叫宙○○看B 女吃飯,但是B 女沒有好好吃,大約9 點多10點之間,我帶B 女到浴室把衣服脫掉,要她把後面幾口飯吃掉,她吃又要吐,我要阻止她吐,我就打她,我只有打她屁股,因為她自己閃避,就去撞到桌沿,我就先帶她去洗澡,也叫宙○○幫她在耳朵那裡擦藥,我看B 女當天特別會吐,就去拿胃藥,但B 女不吞,我就加感冒糖漿餵她,她喝差不多5 分鐘後就大吐,過1 、2 分鐘,我看她情況不對,我就做人工呼吸很長時間,但是沒有救起來,她右邊頭撞到沙發茶几【摸耳朵上方部位】等語。

㈡經查此部分事實,業經⑴證人C○○於偵查時證稱:「(98

年10月11到14日期間,B 女死前你看到○○○如何打B 女?)○○○從晚間6 時打到晚間11時都沒有停,每隔2 分鐘B女不把飯吞下去○○○就一直打,用熱熔膠管打B 女全身,也有用手一直打B 女巴掌,因為○○○叫外勞幫B 女洗澡時我有去看,B 女當時全身都是黑青腫起來,B 女在洗的過程就面無表情,全身不出力,洗完後還是外勞把B 女抱下樓的,下樓後B 女坐在地上,還是宙○○在幫他塗藥膏,當時天○○、宙○○、辛○○都在場」(同上偵卷第309 頁),「(B 女死亡當天,○○○是如何毆打B 女的?)當天中餐的時候,○○○就有打B 女了,有叫B 女半蹲,看他吃多久就蹲多久,遂還叫B 女手伸出來打手,還有打B 女的腳和屁股,但還沒有打的很嚴重。後來到晚間6 時,○○○用稀飯給B 女吃,B 女不說話,好像是稀飯裡面有1 根菜B 女不吞,○○○就一定B 女吞下那1 根菜,但B 女都不肯,本來○○○只有打B 女的腳底、屁股跟手,但後來超過2 個小時,大概是晚間8 、9 時,○○○就失去理智亂打一通,一直打B 女巴掌,打巴掌沒有用,○○○又拿管子打B 女全身,很用力亂打一通用全身力氣打,B 女如果要跑,○○○就把B 女的腳踩在地上,讓她沒有辦法跑,打B 女會痛的地方,也有打B 女的肚子,掀起B 女背後的衣服,直接打B 女的肉,就這樣一直打到晚間11時都沒停,我和外勞還有M ○○、N ○○、甲○在樓上,還有覺得B 女怎麼吃這麼久,後來到晚間11時○○○就叫外勞下樓,假裝○○○沒看到B 女不吞那1 根菜,讓外勞叫B 女吐掉那1 根菜帶去洗澡,B 女被帶去洗澡的時候,就一副要死不活的樣子,外勞後來就跟○○○說,B 女一直要東倒西歪的樣子很不好洗,○○○就說B 女是裝的,還是要幫B 女洗完澡,後來外勞就把B 女洗乾淨抱下樓」,「(B 女這一段時間都沒有說話,說不舒服?)在洗澡的時候B 女就眼睛無神,東倒西歪,都沒有說話」,「(外勞把B 女抱下樓後發生何事?)劉矮拿墊子鋪在沙發旁邊,讓B 女躺著,宙○○就幫B 女擦藥,B 女平常擦藥都會叫很痛,但當天都沒有叫痛,天○○坐在B 女對面,就去摸1 下B 女,就跟○○○說B 女要送醫院,這些事是○○○叫我離開去大連街住處的時候才看到的,當時我還有看○○○在幫B 女做人工呼吸,我當時看到家裡就是天○○和宙○○這些人,直到出門才看到戌○○和他女友,○○○1看到戌○○和他女友,就叫戌○○先載他女友走」,「(你在延平路住處要前往大連街住處前,是否有聽到○○○叫宙○○頂罪的事?)我是要離開延平路住處前,宙○○有跟我講1 句話『嫂子,B 女如果出了什麼事,我1 個人都會扛下來,不用擔心』後來○○○載我去大連街住處的時候,我有問○○○,宙○○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說要去做筆錄,對外要說B 女一直都是給宙○○帶的,宙○○有凌虐B女致死,○○○說他已經有叫宙○○要這樣說」,天○○平常都是簽牌結束約晚間9 時40分會到我們家來,當天大概也是這個時候來,天○○並不是從頭開始看,是在○○○毆打

B 女近尾聲時有看到,當天他也有勸○○○不要再打了,天○○有看到外勞把B 女帶上去洗澡又再抱下來,○○○平常打B 女力道很大,「(依照妳的想法你覺得○○○毆打B 女的力道是否會打死人?)平常可能不會,但當天的打法好像會打死人,其實平常只要有打超過2 、3 小時,就開始很恐怖了,就都不管是打那個部位,也不是說像瘋子那樣亂打,但是以他打的那個部位,小孩子可能會招架不住,當天○○○是全身都亂打,甚至打到脖子來」,「(今日所述是否屬實?)是,屬實」等語(同上偵卷第462 頁至第464 頁),依其所述事發時其有見聞○○○因B 女不依照其指示吃飯並將青菜吞下,於晚間6 時許起,為逼迫B 女依照其指示將飯菜吞下,開始持續以熱熔膠棒打B 女腳底、屁股及手部等非要害部位,及於2 小時後即當日晚間8 、9 時許,○○○失去耐心,進而持續不斷以手大力掌摑B 女,以腳踏住B 女阻止B 女離開,以熱熔膠棒打B 女肚子,復將B 女衣服掀起打

B 女背部,用力打遍B 女全身部位,包含頸部,其間經天○○來訪勸阻,○○○仍不聽勸並持續打至晚上11時許始令聘僱外籍幫傭帶B 女洗澡,嗣○○○經外勞回報B 女肢體一直「東倒西歪」、「非常不好洗」等語,○○○回稱:「裝的」等語,仍令外勞為B 女洗澡,洗澡時B 女眼睛無神並東倒西歪且未說話,洗澡後,宙○○為B 女擦藥,平日擦藥會叫痛之B 女仍未說話,經天○○發覺有異告知○○○須送醫急救,○○○始為B 女做心肺復甦術仍回天乏術,並身體多有瘀傷,當晚其離開住處前,宙○○對其稱:「嫂子,如果出了什麼事,我1 個人都會扛下來,不用擔心」,經其向○○○宙○○何出此言?○○○自稱來日做筆錄時,將謊稱情況係宙○○照顧B 女並將B 女凌虐致死,○○○稱:「我已經有叫宙○○要這樣說了」之情狀,非不得證明其有親身所見被告傷害B 女之經過及親身所聞宙○○及被告所述之話語:

「嫂子,如果出了什麼事,我1 個人都會扛下來,不用擔心」、「我已經有叫宙○○要這樣說了」等內容部分,質之①被告○○○於99年4 月13日警詢時供稱:當晚我有跟辛○○、天○○、戌○○他們研議是否找宙○○頂罪,但是我怕宙○○頭腦不精光走漏風聲,就取消找人頂罪的念頭,我又怕報警處理被關等語(同上偵卷第10頁),於99年6 月30日警詢時供稱:宙○○和天○○本來就是在我家,宙○○一般都是下午4 、5 時許到我家清垃圾,天○○是來聊天的,宙○○是來幫忙打掃的…B 女死掉時,我心裡很慌,宙○○是我

3 、40年的朋友,而且在他最困難的時候我收容他,所以宙○○就主動說B 女死掉的事他要承擔,我當時心裡很亂就想說也好,不過之後我又想一想覺得不對,因為宙○○車禍後頭腦有撞過,如果由他承擔事情可能會越弄越糊塗,之後辛○○剛好就到我家,辛○○跟我說叫宙○○承擔B 女死亡的事是行不通的,因為辛○○他感覺宙○○是神經有問題的人,所以辛○○是建議我要投案,不然就是趕快打電話報案,不過我和辛○○意見不合,因為我如果投案,我當時經濟狀況很艱難,整個家會垮掉等語(同上偵卷第485 頁),及於

99 年9月8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與本案被告宙○○有何親戚關係?)沒有,只是非常熟的朋友」,屍體當時有放在宙○○住的鐵皮屋,在中正路這邊,這個鐵皮屋是我在市場那邊的,是宙○○在住,因為他走投無路時我家裡多1 棟給他住,因為宙○○他欠地下錢莊錢被追殺,我也沒有辦法幫他還錢,就讓他先藏在那邊,他因為被追殺,所以我提供地方讓他躲避和住宿(本院卷第二卷第30頁背面、第32頁及該頁背面),依其所述之其及宙○○間為相交有3 、40年非常熟之朋友,其於宙○○因積欠債務遭地下錢莊追殺而最困難時,提供○○路鐵皮屋供宙○○暫避風頭,收容宙○○,與宙○○間有深厚之友情及恩情,B 女死亡後,宙○○即行提議為其頂替,其原有此意,然再經與辛○○、天○○、戌○○

4 人研商後但覺宙○○並非機伶,恐有走漏風聲,並不妥當,是方打消由宙○○頂替之念,另辛○○建議其應立即投案,惟其亦未採納之經過,徵之②證人天○○於偵查時證稱:○○○說宙○○是住在○○路鐵皮屋,○○○說有要叫宙○○頂罪,有說要弄成B 女跟宙○○一起睡,睡到半夜發現B女沒氣,有說是B 女被宙○○帶到沒氣死掉,我記得我有跟○○○說,宙○○酒喝了什麼事都不知道這1 句話,當時○○○叫我們幾個提供意見給他,說B 女死了現在心情很亂,但我記得○○○叫宙○○頂罪,我還有跟他說宙○○愛喝酒等語(同上偵卷第428 頁至第429 頁),所述之○○○有令請宙○○頂罪,然其有請○○○考慮宙○○恐有貪杯誤事之慮之事實,佐以③證人戌○○於偵查時證稱:大概是凌晨1時許,當時○○○家除了我還有○○○、辛○○、天○○等人,我聽說C○○已經先把C○○的小孩帶到C○○位於平鎮的住處。○○○就說他已經跟宙○○講好B 女死掉的事,對外要講成事發前1 個月就是宙○○負責照顧B 女的生活,所以○○○才會把B 女的衣服、換洗用品交給我,讓我一併將衣服及宙○○載去青果市場的鐵皮屋,也就是宙○○的住處讓宙○○布置,讓現場看起來像是B 女有住過的樣子,○○○也跟宙○○講好要叫宙○○報誓,說宙○○去和朋友喝酒回到鐵皮屋時就發現B 女已經沒有呼吸了等語(同上偵卷第338 頁至第339 頁),述之事發後○○○有意由宙○○頂替,將對外宣稱B 女死亡前係由宙○○照顧且宙○○返回住處後發覺B 女死亡,並將B 女衣物交由宙○○布置之事實,均核與證人C○○所證前情大致相符,堪認證人C○○所證前情並無虛編杜撰之處,應屬實在。考以⑵證人甲○於偵查時證稱:我5 歲B 女是我姊姊,我們是同父同母,但她已經死了,我有看到B 女死掉睡覺,她睡在1 張黃色桌子上面有蓋毛巾,原本是爸爸用很大根棒子在打她,然後B 女就死掉睡覺了。B 女死掉在睡覺,因為爸爸打他等語(同上偵卷第

139 頁、497 頁),稱B 女死前遭○○○以其所稱之「大根棒子」毆打之情;固查⑶證人宙○○於警詢至本院審理時所述多有反覆,首①於99年4 月13日警詢時先稱:我認識○○○約有20年,我們沒有仇恨。我於98年中秋節前間因被朋友找麻煩,所以我才跑到○○○之鐵皮屋暫住,○○○與前妻洪○瓊共生育3 個小孩甲○、B 女、T ○○,當晚我所住之鐵皮屋內只有我1 人在睡覺,可是睡覺到凌晨半夜,○○○自己拿鑰匙將該鐵皮屋門打開,我人睡1 樓,所以門一開我就直接起床察看,我便看到○○○2 手抱著B 女上2 樓,另外看到Z ○○在○○○之後面一直傷心的哭,等約2 小時快天亮時,○○○便叫我去我住之附近綠色鐵皮屋內挖坑洞等語(同上偵卷第68頁至第70頁),稱未見聞何等B 女遭被告傷害情形,睡中遭○○○喚起始知B 女死亡並至綠色鐵皮屋挖洞之經過;②於99年4 月14日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現在要老實講,因為我剛剛不敢說,那天其實我知道B 女去世,B女是頭顱撞到牆壁,○○○拿竹子打B 女,每天只要B 女不吃飯,○○○就會打她,那天撞到牆壁B 女有吐,整臉白白的,當天餵B 女的是○○○,我餵甲○,我看到○○○餵B女的過程中,B 女不吃飯,吃很慢,吞又不吞,B 女每餐也都是這樣,每天都是這樣,就被○○○打的黑黑的,B 女死亡當天,B 女又不吃飯,○○○就打B 女,拿塑膠條1 把細細的東西1 整把打B 女,1 條1 條的膠條細細的,一整把,而且B 女被打不會哭,但是會大叫,○○○拿1 整把膠條打

B 女屁股還有腳都有,B 女身體都黑黑的,有沒有去檢查,一定可以檢查到,因為B 女很痛就跌倒,頭去撞到旁邊的牆壁,整臉白白的,我知道那個小孩很嚴重,臉白白的,還吐東西,打死是○○○打死的沒有錯,○○○有時候會打巴掌,但膠條打比較多,那天我沒注意到有沒有打巴掌,不過那天○○○有拿塑膠1 條1 條的東西打等語(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242 號卷第40頁至第43頁),依其所述,則詳為證稱平日○○○即有以竹子打B 女身體至身體多處瘀青,當日○○○因B 女吃飯速度慢,食物要吞不吞,○○○有以塑膠條數條集結1 大把,持續打B 女屁股及腳等部位,B 女受擊吃痛後跌倒頭部敲擊牆壁,臉色發白,嗣後死亡,③於99年5 月

19 日 偵查時證稱:我有看到○○○打B 女,「(請詳述你所見聞的情節?)98年中秋節前半個月左右某天下午4 、5時我到○○○家打掃,後來下午5 、6 時開始吃飯,我記得應該是我餵甲○,○○○餵B 女吃飯,後來晚間6 時到6 時30分間,B 女又不吃飯,所以○○○就用細塑膠棒捆打B 女的大腿,打很大力,B 女很痛本來是半蹲吃的,痛到倒到地上碰到椅子的腳,然後就吐了站不起來,○○○就叫我拿抹布把B 女吐的東西擦乾淨,○○○就把B 女抱起來看已經死掉眼睛睜不開了」,「(B 女的頭骨和脊椎骨有脫落的情況,單單是跌到撞倒地上不會有該情形,和你上開所述情形不符,有何意見?)我沒注意」,「(B 女出事後○○○如何處理?)○○○家本來就有很多人在,有天○○、戌○○、辛○○等人和我在場,他們3 個人都是○○○打B 女時就有在,○○○就叫我抱B 女的屍體坐戌○○的車子去青果市場的鐵皮屋,天○○和○○○有一起去」等語(同上偵卷第

344 頁至第345 頁),則稱其見聞B 女遭○○○毆傷害之經過,於事發晚間6 時許,○○○因B 女不願吃飯,係以熱熔膠棒很大力朝B 女大腿打去,B 女吃痛倒地,頭部撞擊桌腳並嘔吐,其後死亡之情形;④於99年7 月2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女兒就是B 女,當時有兄弟追殺我,我去○○○給我的地方住,我去打掃順便幫他照顧小孩,那幾個月都是我餵她吃飯,很難餵,○○○打她,當天她嘔吐之後頭撞到桌子(後稱)她的頭撞到桌子,她就嘔吐,我就擦一擦她吐的地方,○○○說她死了,叫我載他到鐵皮屋,叫我抱著,B 女為何嘔吐原因可能是撞到桌椅,因為○○○想打她,她自己1 趴就撞到桌子,○○○有打她屁股,還有大腿、背,○○○時常吃飯時打她,她不好好吃飯,會嘔吐,他會打她,「(○○○沒有打B 女的頭嗎?)他只有打她腿」,「(肩膀呢?)沒有注意到,可能不小心會打到」,「(脖子呢?)沒有,他每餐都要打她才會吃飯」,「(有打她肩膀嗎?)不小心是有,有打她頭下面那裡」(本院卷第一卷第190 頁至第191 頁背面),則稱事發當日B 女或因嘔吐而自行撞擊桌椅,或因閃避○○○之責打而自行撞擊桌椅,惟於事發時B 女因不願吃飯,○○○除有以棒打B 女大腿、屁股等非要害部位外,亦有打B 女之背部及頭部下方部位,⑤於99年8 月1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B 女死亡時,我在場且親身見聞,她不吃飯,○○○打1 下倒下來就撞到桌角,我親眼看到這段,他吐,臉白白的,就死掉了,「(你是說B 女撞到桌角是因為○○○打他的關係?)是」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340 頁),則稱事發當日B 女不願吃飯,因遭○○○責打1 下後撞擊桌子並嘔吐死亡;⑥於100 年5 月31日本院審判期日證稱:我認識○○○,98年時有時候4 、

5 點我就會去他家打掃,我就住青果市場那邊,每天我會去幫他打掃,98年6 、7 月間我住在朋友家,就在他家旁邊而已,後來我朋友不讓我住,我就跑到○○○家,他給我住,幾個月有,我本來是住別的地方4 、5 點時就去他家幫他打掃,我欠他人情,他幫忙我,我去幫他打掃,他家小孩發生事情,那時候我在,小孩就不乖,不好好吃飯,吐出來這樣,吐出來她爸叫她吞下去,她不吞下去,不曉得就打她1 下,自己就撞到桌子,當天B 女有洗澡,我沒有看到,她洗澡是在樓上洗,樓上我沒有去,我是在樓下打掃而已,我不知道,是怎麼上樓,我不知道,上面洗澡的時候,是有他太太還有傭人幫她洗澡,那個傭人是外勞,「(兩個人去幫那個小孩洗澡?)對,【後稱】我也忘記,他太太還是那個外勞洗我不知道,我沒有上去樓上我不知道」,我也沒有注意到小孩下樓,我就是打掃樓下,掃一掃,有時候拿去丟,樓上怎麼樣我也不知道。我就是打掃樓下全部,就我幫他洗廁所,地上掃一掃,廁所、浴室,我那天打掃浴室,還有客廳那些,「(那她洗澡是不是在浴室洗?)她在樓上洗,樓下另外樓下,樓上我沒有上去過,我不知道」,樓下有浴室跟廁所連在一起,我就打掃樓下,樓上我沒有打掃,她要死掉的時候,○○○就叫我抱過去鐵皮屋那邊,我在打掃也沒有注意到那小孩子,因為我想趕快掃完我就要走,我4 、5 點的時候就去他家打掃,因為我欠他情,他給我地方住,「(那前面那段你完全不知道嗎?)我完全不知道,因為他叫我抱我就抱」,「(B 女死掉當天你在C○○她家打掃,你有一直注意看○○○他們在做什麼嗎?)我沒有注意看,我只有幫他打掃,他叫我多久做,我做好就走,等小孩子死掉,我就陪死掉的小孩子在那裡」,「(所以你打掃當天○○○跟

B 女發生什麼事,你有看清楚嗎?)我沒有看清楚」,「(上去洗澡之前是好好的嗎?)○○○叫我抱,我就抱,我也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171 頁至第176 頁背面),先稱B女係經○○○打1 下後,自行撞擊桌子,後稱其專注打掃並未注意;又先稱B 女經C○○及外籍幫傭抱至樓上洗澡情形,後稱樓上情形其未注意;⑦經本院質之,始稱:「(在B女往生的那天,你在○○○家有沒有碰到天○○?)他有在那邊」,「(天○○自己說他是晚上11點多才到的,為什麼你那天在○○○家待到晚上11點多?)沒有11點多,他不知道幾點去我也忘記了,他每天也有去,我知道」,「(你為什麼那天在○○○家待到那麼晚,按照你平常的作息不是4、5 點去打掃,打掃1 個多小時或半個小時,結束就離開了,為何在B 女往生的那天,你會在○○○家待到11點多?)沒有待到11點多,我很早就過去青果市場那邊」,「(後來

B 女不是你抱過去的嗎?)對,我抱去青果市場那邊」,「(那是在11點以後發生的事情,你為什麼待那麼久?)不是,那時候發生事情,很早吃飯的時候就發生的事情」,「(那中間你有離開過嗎?)沒有」,「(那為何B 女會發生事情?)她吃飯不乖,不吃飯,她爸打她,她就撞到桌角」,「(怎麼打?怎麼撞到的?)○○○叫她吃飯,叫她吞下去她吐出來她不吞,打1 下撞到桌子她就吐,叫我幫忙擦一擦,她吐在地上我把它擦一擦」,「(○○○打B 女打幾下?)打1 次,很大力,我也忘記了」,「(打1 下而已?)我不知道,有沒有打她,我也不知道,有打到,她頭就撞到桌子,就吐在地下」,「(頭撞到哪裡?)他撞到桌子角落,圓圓的比較矮的桌子,我也忘記了」,「(是撞到桌腳還是桌角?)我沒有注意,反正『腳』就對了」,「(頭撞到哪個角?是圓桌嗎?)對,1 點圓圓的」,「(圓圓的桌子哪來的角?)就角度,我也忘記」,「(圓圓的桌子哪來的桌角?)倒下去就吐,我也不知道,○○○叫我把吐的擦掉,他就抱著然後又給我抱」,「(○○○就打B 女1 下嗎?)我沒有注意到打幾下,他就打她撞到桌子就這樣」等語(本院卷第179 頁背面至第181 頁),始稱其不能確定○○○打

B 女只有1 下,惟○○○打B 女之力量甚大,係因○○○打

B 女,B 女始撞擊桌子之事實,再經質之證人宙○○:「(吐的時候後來是不是把B 女帶去洗澡,洗完澡之後又抱下來,然後讓她躺在1 樓的客廳?)抱著他叫我抱,死掉他叫我抱過去青果市場那邊,因為我睡那邊」,「(我是問你B 女吐的時候,有沒有再帶去樓上洗澡,然後洗完澡之後抱下來,然後讓她躺在1 樓沙發的旁邊?)她死掉,就叫我抱,然後載我過去青果市場那邊」,「(我再問你1 遍,B 女後來是不是被帶上樓洗澡,洗完澡之後是不是被帶下樓,然後放在沙發旁邊的墊子上面?)我沒有注意,他抱給我,我就抱,載我過去青果市場」,「(你有沒有幫B 女敷藥?)沒有,他叫我抱我就抱,他帶我過去青果市場那邊」,「(C○○作證講說『在事發當天晚上6 點開始,○○○用稀飯給B女吃,B 女不說話,好像稀飯裡面有1 根菜,B 女吞不下去,所以○○○一定要B 女吞那1 根菜,但B 女都不肯,本來○○○只有打B 女的腳、屁股跟手,後來過了2 個小時,大概晚上8 、9 點的時候,○○○就失去理智亂打一通,一直打B女 的巴掌,打巴掌沒有用,○○○就拿管子打B 女的全身,很用力的亂打一通,用全身的力氣打,B 女如果要跑,○○○就會把B 女的腳踩在地上,讓她沒有辦法跑,打B 女會痛的地方,又打B 女的肚子,一直打到晚上11點多,後來11點多,○○○叫外勞下樓,把B 女帶到樓上去洗澡,之後又抱下樓,這個時候宙○○就拿墊子鋪在沙發的旁邊,讓B女躺著,宙○○就幫B 女擦藥,B 女平常擦藥都會叫痛,但當天都沒叫痛,天○○坐在B 女的對面,就去摸一下B 女,就跟○○○說B 女要送醫』,對C○○的證詞有何意見?)那是吃飯的時候,○○○是會打她,每天她不吃飯的時候就會打她,就是不乖乖吃飯的時候,他就打」,「(打到11點多之後,B 女洗澡被抱下樓來,你拿墊子鋪在沙發旁邊,讓陳宥蓁躺在那邊,還幫B 女敷藥,你怎麼說沒有?)事實上是他在打她,有黑青,他叫我幫她擦藥,我就幫她擦」等語(本院卷第182 頁及該頁背面),始承C○○證稱之B 女因不肯吃飯遭○○○毆打至瘀傷後其有為B 女擦藥一事屬實,然證人宙○○又改稱:「(那時候B 女人怎麼樣?還有沒有意識、能不能跟你回應、能不能跟你說要或不要?)我不知道。我有幫她擦藥是沒錯,我有幫她去買藥」,「(你幫B女擦藥的時候,B 女的情況是如何?有沒有反應、能不能說話、有沒有跟你玩?)時常也幫她擦,每1 天他有打她我都有幫她擦,他叫我擦我就幫她擦」,「(B 女往生那天,你幫B女 擦藥的時候,情況如何?)那天我沒有幫她擦,事實上我每天都有幫她擦,但那天我沒有幫她擦」等語(本院卷第181 頁背面至第182 頁),又改稱其平日有為B 女擦藥,獨事發當日惟無。⑧從而,綜合前揭證人宙○○所述事發經過,有稱其於事發時不在場,有稱其於事發時在場惟未為B女擦藥,有稱係B 女因嘔吐而自行撞擊桌椅,有稱B 女因閃避○○○之責打而自行撞擊地面、桌腳,有稱因B 女因遭○○○之毆打而自行跌倒撞擊牆壁,有證稱○○○毆打B 女只有1 下,有證稱其不能確定○○○毆打B 女只有1 下,惟有證稱○○○有將熱熔膠棒數條集結為1 束,除有打B 女大腿、屁股等非要害部位外,亦有打B 女之背部及頭部下方部位,B 女因遭○○○毆打至瘀傷,並臉色發白,其有為B 女擦藥之事實,從形式上觀之,固不一致。然查,○○○及宙○○既為朋友,相交有3 、40年,○○○於宙○○最困難時提供收容宙○○之棲身之處,宙○○亦為○○○住處打掃內外略為回饋,○○○與宙○○間有深厚之友情及恩情,此經○○○及宙○○述明一致在卷,是以宙○○其人究客觀、中立與否已難與尋常證人相比擬,考以B 女死亡後,宙○○即行提議為其頂替並向C○○稱:「嫂子,B 女如果出了什麼事,我1 個人都會扛下來,不用擔心」,○○○原亦有由宙○○為其頂替之意,然經與辛○○、天○○等人研商後但覺宙○○並非機伶,恐有走漏風聲或貪杯誤事,並不妥當,是方打消由宙○○頂替之念之事實,參以證人宙○○於99年5 月

19 日 偵查時證稱:「(據共同被告天○○表示法院收押禁見當天在○○○、辛○○、天○○和你被送往桃園看守所的路上,○○○有施壓給你跟天○○要你們不要咬出其他共犯,請你說明?)○○○在準備上囚車前有拿1,800 元給我,用客家話跟我說這件事,我和○○○挑起來就可以了,現場就被人家制止說不可以再講話,我當下就拿了那1,800 元放在看守所裡面保管,因為我身上只剩下105 元,所以我就用那1,800 元買棉被這些用品」等語(同上偵卷第348 頁),依其所述,於偵查中其及○○○、天○○、辛○○經本院裁定羈押移送臺灣桃園看守所前,○○○即有交付其1,800 元並囑託彼等2 人須將本案一肩挑起,切勿將其他在場者或共犯說出之勾串情事,綜合觀之,即足明瞭宙○○原與○○○有深厚之情誼,具有迴護○○○之強烈動機,於事發當下及偵查過程均有隱匿真相進而勾串案情之事,基此,宙○○並無虛編杜撰不利於○○○證詞故入於罪之可能,是此立場反足資擔保宙○○所述前情不利於○○○部分可信性甚高,較屬實在。又若非因客觀事實係絕對不利於○○○,○○○等人方有於事發當下及偵查過程商討案情對策說詞並進而勾串之必要,除此亦已思無它故。質之證人宙○○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B 女死掉那天,你有跟C○○講說『嫂子,B女如果出了什麼事,我1 個人都會扛下來,不用擔心』,你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跟她說?)我沒有講這樣,我說這事情我也…,我沒有講這樣」,「(不然你講什麼?)我沒有講,我那有講這樣,他叫我抱回鐵皮屋,我就看著小孩子,最後怎樣載走,我都不知道」,「(你沒有跟C○○這樣講,C○○怎麼會這樣說?)沒有,我沒有這樣講,你叫她來對質,我哪有講這樣,哪有說扛,我怎麼扛得下,她死掉,我怎麼扛得下,我欠他人情,○○○叫我幫他打掃,當然沒有關係」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矢口否認其於事發後承諾為○○○頂替之事,然查質之當下宙○○一時語塞支吾,明顯不能對應,況依其所持辯詞:「我怎麼扛得下」等語,亦不經意脫口說出實情惟係被告○○○所為有難以頂替之罪責,絕無可能係其一度所稱及被告○○○所辯之B 女自行撞擊桌子之自損行為,已甚明瞭。徵之⑷證人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晚上差不多11點多到○○○家,我當時只看到小孩子躺在地上,當時還會動,我看○○○拿1 條被子幫B 女蓋著,我有問○○○說為什麼小孩子會躺在地上,○○○說B 女不舒服,他有灌藥給B 女吃,○○○是這樣跟我講,那時候B 女還會動、還會講話,後來喝茶喝了大概半個小時之後,時間應該沒有很久,我回頭看的時候,因為小孩子就在我坐的左手邊,我一看臉色反白了,我就告知○○○說小孩子怎麼臉色反白、都沒動,我當場就看著○○○去看B 女,然後當場做CPR,我當時有在場,我是晚上11點多才到的,原本○○○是8 點多打電話給我,我那時候正在他第3 個老婆洪○晴那裡打麻將,我就跟他講說我現在正在打麻將,有人來接的時候我再過去,我到的時候是11點多,當時我進去的時候,小孩子好像有跟宙○○在玩,我好像看到宙○○有在,所以我才確定小孩子還會講話、還會動,我最記得B 女用腳踢宙○○,宙○○在鬧B 女,宙○○在跟B 女玩,我看她就不會動,就臉色白白的,「(C○○偵查中作證的時候講說,B 女是在2 樓洗完澡之後就抱下樓去,宙○○就拿個墊子鋪在沙發旁邊,讓B 女躺著,宙○○幫B 女擦藥,天○○坐在B 女的對面,就去摸一下B女,然後跟○○○說B 女要送醫院,她的說法是否正確?)我沒有在,這個時候我真的沒有在,我是在差不多11點上下才到的」,在做CPR的過程中,我有問○○○要不要把小孩送醫嗎?然後他是跟我講說小孩子都不會呼吸,現在送也太慢了,他是這樣跟我講,我也不能說什麼等語(本院卷第

182 頁背面至第188 頁),否認其有在場見聞○○○毆打B女之經過,核與證人C○○、宙○○及被告○○○所述天○○早已來○○○住處拜訪情傑均不相符,並依其所述之勸說○○○將B 女送醫,○○○係回稱以「現在送也太慢了」情節,徵之其於偵查時三度證稱:過了半小時我就看到B 女臉色反白、翻白眼,我就叫○○○把B 女送醫院,○○○就趕緊幫B 女做CPR,結果B 女的口鼻都冒出○○○給她灌的藥粉,○○○說小孩身上都是傷,怕送醫院有家暴的問題,○○○當時就跟我說「孩子已經沒救了」(偵查卷第107 頁),我就突然看到B 女臉色很白怪怪的,我就叫○○○說B女怎麼怪怪的,○○○就馬上幫B 女做CPR,我當時有問○○○要不要趕快把B 女送壢新醫院急救,○○○就回答我

B 女背後都是傷,都是○○○用竹子打的,○○○說會有家暴虐待小孩的麻煩,所以○○○就沒有送醫院了(偵查卷第

327 頁),我就跟○○○說B 女怎麼臉色反白,○○○一看覺得不對勁,就趕緊對B 女做CPR,我就看到B 女的嘴巴、鼻子部是粉末,我就趕緊跟○○○說可以給B 女送壢新醫院急診,○○○就說B 女背後都是傷,不能送急診等語(同上偵卷第第426 頁至第427 頁),○○○係回稱以B 女身上都有傷,並擔心送醫將「有家暴的問題」而遭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案件之顧慮,是未送醫急救等情,顯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縱令送醫亦屬無效之情節,並不相符。考以證人天○○於偵查時有稱:「(你是否在99年3 月10日與○○○、Z○○一起到湖口分駐所將B 女報失蹤?)是,當時○○○跟我說我跟他是坐同1 條船的,叫我要跟他一起把B 女的事弄好」(同上偵查卷第108 頁),○○○在他家跟我說,○○○說B 女已經5 歲多了,要準備報入學了,所以要報失蹤,他還說我跟他是生命共同體,○○○這樣說,我聽了也會怕,我當時就警覺到我已經被○○○綁住了,叫我報失蹤的事情要幫他,○○○本來是要找宙○○的,但是宙○○每每喝酒就瘋瘋癩顛的,所以○○○就找我(同上偵卷第330 頁),

99 年4月13日法院羈押庭開到凌晨6 時30分,我和○○○他們準備被送到桃園看守所時候,在車上我跟○○○等4 人都被銬在一起,當時在車上我有跟○○○說我是照實講,○○○說「阿生」和「小謝」2 人可以不要講就不要講,○○○還有用客家話跟宙○○說「這件事就是我們2 個人做的」,○○○所指的就是說B 女這1 件事是○○○和宙○○要扛等語(同上偵卷A 第404 頁),是其確曾有與○○○勾串案情並其擔心一己身陷官非之疑慮觀之,認其前揭所述有避重就輕並迴護被告○○○之處,並非可採,然依其於偵查時所述之:據我所知B 女不好管教不吃飯,○○○常用小條實心塑膠管5 至6 條綁在一起或用藤條、竹枝鞭打B 女屁股、腳底、手心等部位,我曾看過B 女屁股的傷痕(同上偵卷A 第95頁),死亡當日我有聽○○○說小孩子不吃飯我就修理她(同上偵卷A 第96頁),我就突然看到B 女臉色很白怪怪的,我就叫○○○說B 女怎麼怪怪的,○○○就馬上幫B 女做CPR,我當時有問○○○要不要趕快把B 女送壢新醫院急救,○○○就回答我B 女背後都是傷,都是○○○用竹子打的,○○○說會有家暴虐待小孩的麻煩,所以○○○就沒有送醫院了,後來○○○就繼續幫B 女做心肺復甦術,但後來○○○就說B 女沒用了,意思是說B 女死了,○○○就叫樓上的C○○和外勞及C○○2 個兒子下棲,跟C○○說B 女已經死了,叫C○○回到C○○的家住幾天等語(同上偵卷A第107 頁、第327 頁、第426 頁至第427 頁),所述之○○○平日即經常以塑膠條5 至6 條集結一起或以藤條、竹子抽打B 女屁股、腳底、手心等部位,事發當日○○○曾有對其言之:「小孩子不吃飯我就修理她」等語,其見B 女臉色「很白」、「怪怪的」並詢問○○○是否送急診,○○○回稱以B 女身上都有傷,擔心送醫將有遭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案件之顧慮,是未送醫急救,B 女死亡後,○○○令請C○○先回娘家暫住等情,應屬實情,參照⑸證人D○○於偵查時證稱:我在吃飯時間都會在○○○延平路住處看到○○○打B女和甲○,○○○會用竹子、藤條、熱融膠棒打B 女和甲○全身、腳,我也有看過○○○拿竹子打B 女和甲○的頭,B女和甲○的臉被打會有傷痕,他用手打B 女和甲○的力道大,我覺得○○○已經是殺紅眼的程度,我們也有去擋,也有跟他說這麼打會打死,這麼小的小孩一定會受不了,去過○○○家的人都知道他打小孩的程度可能會打死小孩,我後來吃飯時間都不去○○○家,因為我自己看了心裡會受不了,我說的屬實等語(同上偵卷B 第47頁);證人辛○○於偵查時證稱:吃飯的時候幾乎都會看到○○○毆打甲○和B 女,○○○有用過愛的小手、竹子打甲○和B 女的腳、屁股、手,○○○打到愛的小手都斷掉了,○○○有時候也會用手打甲○和B 女的臉,○○○也有叫B 女雙手舉椅子半蹲在客聽站1 個小時左右,「(B 女受的了嗎?)這是他們的家務事,我也不方便說太多,但我也曾經勸過○○○:「這樣好嗎」畢竟小孩子沒有承受這樣的」,「(○○○打甲○和B 女力道大嗎?)在我看來算滿大的,以小孩子來講應該沒辦法負荷,因為小孩子皮膚、骨骼都還在發展。「(甲○和B 女被○○○打的反應?)哭、叫,但如果哭、叫就會再打」等語(同上偵卷A 第43頁至第44頁);證人戌○○於偵查時稱:我當時心裡就有猜想B 女可能是被○○○打死的,因為實在太多次我看到○○○打小孩子的樣子,我私底下曾經跟○○○勸過,也跟○○○講過有一天小孩子可能會被他打死(同上偵卷A 第338 頁),衡以卷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經通報紀錄略以本案為97年7 月11日通報,相對人為黑道大哥,平時會嚴重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上不時有瘀青,相對人下手很重,除肢體暴力外合併言語恐嚇威脅,被害人心生恐懼不敢哭出聲音,但曾向外界求救過,被害人就讀○○國小附設幼稚園,相對人於該幼稚園及○○派出所關係均良好,案家即居住派所旁然該所未曾通報過,幼稚園老師及議員皆表示案主受照顧狀況良好,並無家暴情事發生,案主

B 女,未連繫上案父母及案主,無法確認其實際狀況,目前由案父報失蹤協尋,97年7 月24日,主責社工與幼稚園老師聯繫,幼稚園老師表示案家照顧狀況良好,未發現有案主遭受家報情事,98年3 月18日,主責社工與幼稚園老師聯繫,老師表示案主身體不好時常請假,現在家休養未上學之事,此有卷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匯總報告暨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在卷可稽(最後資料日期99年

4 月1 日,詳見同上偵卷A 第189 頁至第203 頁)均足證明事發前曾前往○○○住處拜訪友人,均有多次目擊○○○於用餐時間或有命B 女舉椅半蹲多時,經常有以竹子、藤條、熱融膠棒、愛的小手等物或時有出手打B 女腳、屁股、手部等全身各大部位,甚而頭、臉部,屢勸不聽,經B 女討饒反變本加厲,益發施力毆打,來訪客人多覺不忍,暗想以此毆打方式非B 女之年幼者所能負荷,早晚B 女將遭○○○傷害致死之事實。是綜合觀之,本案事發前○○○即有多次於用餐時間經常有以竹子、藤條、熱融膠棒、愛的小手等物或時有出手打B 女腳、屁股、手部等全身各大部位,甚而頭、臉部,力道之大非B 女之年幼者所能負荷,經B 女求饒反益發施力毆打,屢勸不聽,事發當日B 女仍不能依照○○○指示吃飯並將食物吞下,於晚間6 時許起,○○○為逼迫B 女依照其指示將飯菜吞下,開始持續以熱熔膠棒打B 女腳底、屁股等非要害部位多時,○○○失去耐心,進而持續不斷以熱熔膠棒用力打遍B 女全身部位,包含頸部,並持續大力掌摑

B 女,嗣經宙○○為B 女擦藥,又經天○○發覺有異告知○○○須送醫急救,○○○始為B 女做心肺復甦術並灌藥惟仍回天乏術而死亡,並身體多有瘀傷之事實,實堪認定。經查⑹於99年4 月13日上午11時5 分在桃園縣中壢市下三座屋1號鐵皮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於該處所持搜索票執行搜索開挖,經被告○○○到場,B 女屍體以屍袋包裹掩埋在鐵皮屋內1 樓通往2 樓樓梯下方,○○○所指之處有以水泥平整鋪設,明顯可見與鐵皮屋其他部分的水泥色澤不同,開挖時約15公分的水泥下方有4 、5 支長約100 公分的鋼筋平整排列,開挖時約地面下55公分看見屍袋,撥開周圍土堆後,有10餘件5 、6 歲小孩的衣物均為長袖冬季衣物,部分為厚重外套,衣物旁屍袋內滲出血水,拉起屍袋後測底端為地面下70公分,是發覺B 女遭以水泥灌漿掩埋於鐵皮屋水泥地內,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認死者發育中等但重度腐敗,身長110公分,蓄長髮,兩側瞳孔及結膜因死後變化無從辨識,呈脫糞,呈垂足,兩側指甲成發紺,牙齒發育呈中等,身體上無老舊疤痕,是死後變化重度且有屍腊形成,屍斑因死後變化而無從辨識,惟有於右側臀部至下肢和左大腿後側挫傷,右背部條型挫傷,右側上臂有疑似出血及母斑,經解剖觀察結果,頭部外表無可見外傷,頭皮下有出血於左頂枕部,顱骨有骨折於右顳部,腦髓重300 公克(平均值1237至1343公克),腦膜血管無出血,實質切面下呈死後變化、充血和水腫外,無法判定皮質有無挫傷性出血,頸部舌骨無骨折,舌尖無出血,第一頸椎呈脫臼,經病理診斷結論①神經性休克;②第一頸椎脫臼併腦幹壓迫性出血;③右側顳骨骨折;④外表鈍性傷;⑤器官性充血全身性併兩側肺臟充血和水腫;⑥死後變化,重度,死亡經過研判死者B 女,5 歲,女性,由解剖知死者係因外力(疑左側打),致右側頭部碰撞硬物導致第一頸椎脫臼神經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應屬他殺,胸腔液內Doxylamine係咳嗽藥,由以上死者死亡經過及檢驗判明,死者之死亡機轉為神經性休克,死亡原因為第一頸椎脫臼,最後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死亡原因為他殺,研判死亡原因①神經性休克、②第一頸椎脫臼、③外力致右顳骨骨折,鑑定結果B 女,5 歲,研判因外力(疑左側打)致右側頭部碰撞硬物致第一頸椎脫臼神經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他殺),死者生前無飲用酒精性飲料,胸腔液內Doxylamine係咳嗽藥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相驗照片、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5 月19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 00 號函附該所99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99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600 號卷第

167 頁、第265 頁至第270 頁、第363 頁至第393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664 號卷第15頁至第26頁),本院為明前揭鑑定報告書內容,乃依職權及徵詢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①依貴所99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所載,本案死者B 女所受「頸椎脫臼」之傷勢,外觀上將有何症狀?此等頸椎脫臼傷勢至外觀上出現症狀之期間推估為何?外觀上出現症狀後如立時送醫急救是否得及時挽救生命?②依前揭鑑定報告所載B 女係因「外力受右側頭部碰撞硬物致第一頸椎脫臼神經性休克死亡」,究造成「頸椎脫臼」係因右側頭部碰撞硬物所致?或造成右側頭部碰撞硬物之外力所致?若為前者,並請說明頸椎脫臼與右側頭部碰撞硬物間之關聯性;③依貴所99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書所載B 女頭部另有「頭皮下有出血於左頂枕部」之傷勢類型及成因為何?④造成第一頸椎脫臼傷致死可能之原因為何?突然甩頸或甩巴掌是否可能造成頸椎脫臼死亡?若因甩巴掌造成頸椎脫臼死亡,是否會立即死亡?若因甩巴掌造成頸椎脫臼死亡,其死亡之可能歷程為何?⑤若被告僅有以塑膠條打B 女腿部、背部、臀部,未打頭部及頸部,則有無可能造成頸椎脫臼、右顳骨骨折等語,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覆略以原鑑定人研判意見如下:①頸椎脫臼會有神經壓迫症狀而神經性休克(意識喪失)發生,發生時間則視脊柱位移壓迫脊髓神經程度而定,所以可以立即亦可能拖一段時間,若立即送醫亦得視壓迫脊髓嚴重程度而決定是否可挽回生命;②是指外力(如後提的甩巴掌)造成右側頭部碰撞硬物,而造成頸椎甩動而脫臼;③「左頂枕部皮下出血」成因有可能倒地所致得配合偵查結果而定;④「第一頸椎脫臼」係因甩巴掌加上頭部撞硬物而造成第一頸椎脫臼而非單純甩巴掌所致所以這時一連串動作的綜合結果而無法分開討論;⑤若單純以塑膠條打腿部、背部、臀部而無甩動頸部的力量發生,應該不會造成第一頸椎的脫臼和右顳骨骨折之事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 年8 月5 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四卷第265 頁),是以須有外在甩動力施加頭部並致碰撞硬物造成B 女受有第一頸椎脫臼及右顳骨骨折之傷害,此非有相當程度之外力之發動不為功,再佐本院依辯護人之聲請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經函覆略以:若是死後自然變化應不會有腦幹部出血的發生,所以由腦幹部有出血表現,應該確係外力打擊所造成等語,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一卷第355 頁),查事發當時B 女惟有受○○○毆打外別無旁人毆打B 女,此經被告自承及前揭證人述明一致在卷,是以B 女死亡與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與B 女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本能預見B 女為兒童,抵抗能力弱又身心發展未臻健全,前已毆打B 女因力道猛烈迭遭旁人勸說阻止,若仍對B 女施以暴力毆打自易致死,竟仍以熱熔膠棒數條集結為1 束,用力打遍B 女全身部位,包含頸部,持續不斷大力掌摑B 女,對於B 女死亡結果為能注意又應注意,而不注意,所為傷害致死犯行至堪認定。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B 女死因,於偵查時亦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詢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經函覆略以自行撞擊桌腳應是頭部撞擊傷,較不易見到甩頸所致的第一頸椎脫臼傷,因第一頸椎脫臼的造成是強調甩頸所致,所以無法評估其與一般顱內出血的力道何者較大,只要有突然頸部甩動的形成,均可能有第一頸椎脫臼的發生,而不是強調力道,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同上偵卷第

503 頁),是以B 女所受第一頸椎脫臼之傷勢定須有相當程度外在甩動力之施加,足致頸部突然甩動,此與證人C○○證稱被告○○○有大力掌摑B 女,復宙○○一度證稱○○○有打B 女頭部下方,並致B 女撞擊硬物情形,皆屬吻合,徵之被告○○○辯稱之B 女為閃躲責打而右邊頭部自行撞擊桌腳等語,若此,既係出於B 女自行閃躲碰撞桌腳所致,則B女為求閃躲○○○之責打當應採取最為直接之走避方式,相對B 女所不慎撞擊之桌腳亦係固定,並非有可能如人手臂掌般方能有甩動力之施加,是見被告所辯前情,要與B 女死因呈現情狀不符,要非可取。況以B 女死亡後各人反應,依被告○○○自承:我有與他們【辛○○、戌○○、天○○】研議是否找宙○○頂罪,但是我怕宙○○頭腦不精光走漏風聲,就取消找人頂罪的念頭,我又怕報警處理被關後無法處理家庭間題,於是我就要戌○○及宙○○,先由宙○○抱著B女屍體坐在戌○○所開來的深藍色喜美雅哥後座,讓戌○○載到桃園縣中壢市萬芳鵝肉對面的果菜批發市場鐵皮屋,然後我就要天○○回家後聯絡洪○晴,要洪○晴到天○○家中,等洪○晴到天○○家中後,我再從平鎮市○○路○段家中出發到天○○那與洪○晴會合,然後洪○晴因為此事不放過我,說要去報案,但是我哀求洪○晴,說因為還有其他小孩等家裡事情處理,我就要洪○晴放過我,等2 年後我會去自首,彼此爭執一直到天快亮,Z○○才答應我的哀求,Z ○○答應之後我才帶她去剛講的鐵皮屋看B 女的屍體(同上偵卷第10頁),天○○於偵查時證稱:B 女出事的當天晚上,我是凌晨2 時回家的,○○○是在隔1 天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他家,我到○○○家以後,○○○就跟我說B 女死掉的事要讓Z ○○知道,就叫我去跟洪○晴講,我跟洪○晴說B 女死掉了,Z ○○一直哭,Z ○○自己也說一定是被○○○打死的,Z ○○自己也知道B 女每次帶出去身上都是被打的1 條

1 條的,洪○晴跟我說他一定要見B 女最後1 面,我就幫Z○○傳話給○○○,○○○就叫我跟Z ○○約在○○路000

號鐵皮屋,因為○○○怕Z ○○哭太大聲,○○路住處附近的鄰居會察覺,隔1 天好像是戌○○就載○○○到○○路000 號鐵皮屋,洪○晴自己前往該鐵皮屋,我騎車前往該鐵皮屋,宙○○本來就住在該鐵皮屋,但宙○○當天有沒有在場我忘記了,洪○晴、○○○和我上到2 樓去,我到的時候B 女的屍體是放在2 樓的床上,不知道是誰把B女的屍體移到地板去,洪○晴就哭的很大聲,一直罵○○○「禽獸」,後來我看到洪○晴要給B 女換衣服,我就不敢再看了,後來大家怎麼離開我也忘記了。是在Z ○○看過B 女屍體之後1 、2 天埋屍的,「(○○○將B 女殺死之後是否有人覺得有異狀前來詢問?)我都不清楚,因為我也不住在○○○他家,○○○有一些朋友如果有問起,○○○都跟他們說換奶媽了」(同上偵卷第329 頁、第

330 頁),證人戌○○於偵查時證稱:Z ○○大概是凌晨

2 、3 時許趕到延平路住處,○○○跟Z ○○說B 女好像是跌倒已經過世了,Z ○○就一直哭、罵○○○,Z ○○當時應該就認為是○○○打死的,因為○○○不是1 天2天打而已,已經打了2 年,Z○○就說他會報警不會放過○○○,○○○就跟洪○晴說要為他著想,因為○○○還有M○○、N○○2 個小孩,而且還有房貸還沒處理,○○○當時也有騙Z ○○說他會私底下找葬儀社處理B 女的

屍體,還會作法會超渡,Z ○○晴還信以為真,Z ○○並且要求他在處理前要見B 女最後1 面,○○○就答應

Z ○○,○○○另外還有叫洪○晴打電話給他娘家的人,騙他娘家的人說事實上B 女沒有出事…○○○、宙○○、我和洪○晴就到2 樓去,我忘記是誰把B 女抱起來放在地上,B 女當時是有用很大的垃圾袋包起來,好像是○○○把B 女弄出來,我看B 女全身僵硬臉色蒼白、手有內凹,Z ○○翻的時候我還有看到B 女的腳上有傷,Z ○○晴就抱著B 女一直哭,Z ○○罵○○○「畜生」說○○○怎麼把B 女打成這樣,說B 女全身都是傷,我當時○○○和洪○晴的對話,感覺像是○○○有騙Z○○是失手打死B 女,但Z ○○當場看到B 女的傷覺得

不是失手打的,我想○○○可能也是把他跟我的說詞跟Z ○○講,因為○○○是跟我說他打B 女1 下,B女自己跌倒去撞到桌腳的。○○○就跟Z ○○說他一定會交代人家多燒一些紙錢,並且說葬儀社待會就要來了不可以在鐵皮屋待太久,Z ○○也有表示她要送

B 女最後1 段路,也被○○○拒絕了,○○○就叫我載Z ○○回Z ○○租屋處,之後再趕回來青果市場的鐵皮屋等語(同上偵卷A 第339 頁至第341 頁),從而,可認事發後Z ○○經天○○告知得悉B 女死訊,判斷B 女係遭○○○傷害致死,並提出見B 女屍體最後一面之要求,○○○惟恐Z ○○若見得B 女屍體哭聲震天,聲動鄰居發覺,遂與Z ○○另約他處協調,

Z ○○揚言報警處理「不會放過○○○」,惟○○○稱係因B 女自行跌倒撞擊桌腳所致,經○○○苦苦哀求Z ○○家中亦有小孩待其扶養,並有房屋貸款,予其時間2 年後其將自首,並央求Z ○○向娘家人佯稱

B 女並未死亡,切勿報警,迨Z ○○答應後,協調妥適,○○○始令Z ○○見B 女屍體,洪○晴目擊B 女屍體時但見B 女遍體鱗傷,並不斷痛哭罵○○○「禽獸」、「畜牲」且質問○○○為何將B 女打成如此,○○○未再強調因B 女自行跌倒撞擊桌腳所致,惟佯稱葬儀社人員即將前來,快請Z ○○速速離開,並拒絕Z○○提出欲送B 女最後1 程之要求,嗣不知情之○○○友人問起B 女近況,○○○推說B 女已另由保母照顧起居之事實,是以事發後○○○擔心鄰人發覺

B 女死因,擔心不知情之友人及Z ○○親戚發覺B 女死亡,擔心Z ○○報警處理,猶須Z ○○承諾不報警處理始令Z ○○見B 女屍體,亟欲盡速將B 女屍體遺棄直至不願承諾Z ○○提出欲送B 女最後1 程之要求,前後過程,○○○所念茲在茲者,均在意圖掩飾事發真相,足見過程中被告○○○所向Z ○○、戌○○辯稱之其只打B 女1 下,B 女死因自行跌倒撞擊桌腳云云,亦係基此意念而而虛編杜撰,非可採信。

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傷害致死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事實欄二㈢部分,經查:㈠訊據被告○○○、天○○、丙○○對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

被告宙○○對此部分犯行坦承稱渠確有受○○○之託為遺棄屍體而挖洞之事實,並為認罪之表示,然仍辯稱:挖好後○○○有拿300 元給我,300 元我拿去買酒喝,埋屍體時我並不在現場,因為我真的不敢看,過1 小時後我才回來,我回來時都已經埋好了,○○○也知道埋屍體時我不在場這件事,我要請○○○幫我作證云云;被告戌○○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遺棄屍體犯行,辯稱:我真的沒有跟○○○商量B 女的後事,決定將B 女埋在民權路鐵皮屋是○○○他自己臨時決定的,他也沒有跟我商量,當晚我知道B 女被○○○失手打死,我有跟○○○及辛○○去找江長烟,○○○答應讓Z ○○見B 女最後1 面,我才會載Z ○○到○○路鐵皮屋看B 女的屍體,我載○○○及洪○晴一起過去,Z ○○看完後○○○叫我先將Z ○○載回去,再回○○路鐵皮屋載他及宙○○,我載到宙○○後,○○○叫我載他們到民權路鐵皮屋,到了我停好車後就聽到○○○跟宙○○指示說要挖多大的洞等語。

㈡經查被告宙○○於遺棄屍體時在場之事實及戌○○犯幫助遺

棄屍體罪犯行,業經證人○○○於偵查時證稱:我打電話給戌○○後,他到我家有看到B 女是躺在地上,知道B 女當時斷氣,戌○○就跟我說要報案要趕快,因為屍體會變化,否則我講的死亡時間點會有問題,戌○○也說不然就是把屍體隱藏起來,戌○○也有跟我分析我家裡的經濟狀況,但戌○○也說叫宙○○頂罪是絕對不行的,在討論過程中也有人提議把B 女的屍體帶到山上燒掉或是用鹽酸毀滅掉,不過是誰提議的我記不得了,但我覺得B 女是我的骨肉我捨不得毀掉,我想了很久都想不出來,最後戌○○就提議說要不然就埋在「倉庫」好了,「倉庫」就是民權路的鐵皮屋,戌○○主要也是考慮到,B 女是1 個屍體如果搬來搬去容易被發現,我也覺得這方法可行,但辛○○第1 個就掉頭就走,因為他還是堅持這樣做不行,我就請天○○幫我聯絡B 女的母親Z○○,因為我一定要把B 女的事情告訴洪○晴,天○○就回

他家去聯絡Z ○○到他家,之後宙○○抱著B 女由戌○○開車,把B 女的屍體運到宙○○所住的中正路鐵皮屋,我就趁這時間點把甲○送到C○○大連街住處,同時通知D○○,跟D○○說我有事要忙,請他幫我照顧甲○,D○○就跟我約在大連街C○○住處幫我帶走甲○,之後因為我要去天○○家裡跟洪○晴見面,不過我又想到T ○○在我○○路住處睡覺隔天要上課,所以我又聯絡辛○○叫他回我○○路住處幫我看著家裡,避免T ○○醒來找不到人會哭,我就趕緊趕去天○○家裡,當時天○○已經跟Z ○○說B 女死掉的事,T ○○晴當時很不諒解,我也一直在跟T ○○溝通…我叫戌○○到○○路住處來載我和我一起去民權路鐵皮屋,到了民權路鐵皮屋之後我跟戌○○說要埋在樓梯口下面,戌○○也認為可以,我和戌○○就要離開的時候,就在討論要開挖要找誰來做,我和戌○○就回到宙○○中正路鐵皮屋住處,跟宙○○說叫他不要再張揚不要有任何動作,天亮之後戌○○載我回到○○路住處後就先走了,辛○○也從我○○路住處回去…之後我就忙著去準備開挖的事,我先去宙○○○○路鐵皮屋住處找宙○○,叫他找一名臨時工,我就帶宙○○去民權路鐵皮屋告訴宙○○開挖的範圍,並且交代宙○○要出入都從小門,所以找沒有把大門的遙控給他,並且叫他跟臨時工說是要開挖化糞池,我就去準備電鑽、圓鍬跟十字鎬,因為民權路鐵皮屋本身就有一些工具在,所以宙○○和臨時工就準備動工,我就送工具過去給他們,並幫他們送飲料便當,中間有發現挖的範圍不對,我也有幫忙挖,也有把挖起來的廢土外運,到下午近傍晚的時間就差不多完工了,挖完我就叫臨時工先回去,我有問宙○○這樣多少錢,宙○○說1 個中午700 元就夠了,所以我就拿700 元給宙○○,另外拿2 、300 元給宙○○,叫宙○○帶臨時工去吃東西,臨時工走了我就叫宙○○先回到中正路鐵皮屋去,我也去○○路鐵皮屋,想用箱子把B 女裝起來,並且聯絡戌○○去○○路鐵皮屋,我就問戌○○有沒有箱子、盒子可以裝B 女,戌○○就去買1 個塑膠箱來裝,但裝不下去,之後我就用大型的垃圾袋前後套住B 女的屍體,但B 女的腳沒有合攏無法裝入袋內,所以就叫宙○○把B 女的腳固定,宙○○就拿塑膠袋纏B 女的腳,但我想說B 女人的形狀都還在,所以我想在搬運過程中容易被發現,因為同年就是我父親過世那1 年,所以我就回中壢殯儀館想要找屍袋,本來是想要找辦我父親喪事的金龍葬儀社,但還沒有到,就在路上遇到1 位葬儀社的朋友,我問他怎麼買屍袋,他說他幫我想辦法,我當時還有拿2 千元給他,他說不用,隔了20分鐘,我那個朋友就拿屍袋,我拿到屍袋後就趕去○○路鐵皮屋,把B 女裝到屍袋內,我就自己去天○○住處,要問天○○洪○晴的感覺,並且叫天○○上車前往○○路鐵皮屋,並請天○○、宙○○一起搬屍體,「(戌○○不是也在中正路鐵皮屋內?)沒有,戌○○箱子丟了就跑了」,天○○到場有點埋怨因為他不想參與埋B 女的事,我們就把B 女放到洞裡,並且把B 女的衣服放到洞裡,並且回填廢土、磚塊還有我準備好攪和好的水泥,用水泥先糊但不夠平,但我們不敢做太晚以免別人發現,所以就先離開了,「(B 女死掉後你是否有跟辛○○、戌○○去找L ○○跟他說要他提供地方埋屍體?)喔,我剛剛忘記講了,不過我沒有跟他說要埋屍體」,他是我前妻的哥哥,在還沒有決定要埋在民權路鐵皮屋之前,我是去找L○○說我有1 批不法電子的東西,想找1 個地方先掩埋起

來,怕會被發現,但L ○○也想不出來,不過我有跟他說他有1 個妹婿姓「卓」也住在民權路有地方可以放,我就跟戌○○、辛○○、L ○○4 人去找姓卓的,但半路上就覺得這條路不行,所以就折返了,最後就放棄請

L ○○幫忙,「(你上述不是說在延平路住處時戌○○已經提議可以把屍體埋在民權路鐵皮屋,為何又說去找

L ○○時還沒有決定埋屍地點?)因為我們在B 女死後還沒決定時,就有先去找L ○○,我們找完L ○○之後回到○○路住處戌○○才說要埋在民權路鐵皮屋」,「(再跟你確定一次,B 女死掉後有跟你一起商議要宙○○頂罪及要把屍體埋在民權路鐵皮屋的事,宙○○、天○○、辛○○、戌○○是否均在場?)有,應該有」,「(到底有還是沒有?)有,宙○○、天○○、辛○○、戌○○均在場」等語(同上偵卷A 第485 頁至第491頁),依其所述,顯然於B 女死亡後,戌○○有向○○○應盡速報案否則屍體將發生變化,若不報案即須著手遺棄屍體,○○○、戌○○、辛○○前往L ○○住處詢問有無處所可供掩埋非法物品,L ○○引領○○○等人拜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 ○○○姓妹婿,途中因認不可行是打消念頭,辛○○因不願參與亦離去,待Z ○○見過B 女屍體最後1 面,戌○○向○○○提議民權路鐵皮屋應屬較佳之遺棄B 女屍體地點,○○○認屬可行,○○○即行囑咐宙○○前往民權路鐵皮屋挖洞,經宙○○覓得不知情之臨時工余文德,一同挖洞妥適,陳○庸交宙○○代為轉交臨時工工資700 元,並交付宙○○

300 元略做犒賞,由宙○○送余文德離去後,○○○另行聯絡戌○○令請戌○○購買裝B 女屍體之箱子並至○○路鐵皮屋,試裝始知戌○○購買之塑膠箱太小,無法容納B 女屍體,陳○庸遂另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知情之任職葬儀社友人取得屍袋後購買,惟戌○○已先行開溜,經○○○聯絡天○○到場,雖天○○到場時仍有些許埋怨,○○○、天○○、宙○○等人仍共同將B 女放入洞裡遺棄之,並回填廢土、磚塊,並以水泥糊平之事實,核其此部分所述戌○○提供意見並購買裝屍塑膠箱及宙○○參與埋屍前後經過鉅細靡遺,應屬可信。被告宙○○、戌○○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⑴對於宙○○之部分,質之證人○○○於99年9 月8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宙○○將工人載回去後,我叫他回頭再來,我就跟天○○和丙○○把屍體從中正路鐵皮屋那邊載過去,因為那時候我心情非常混亂,我有交代他回來,但是他有沒有回來,因為心情上非常雜亂的時候,也沒有去注意到他到底有沒有再回來,但我直覺上感覺那時候他有在場,我感覺到他好像有在場,屍體放在宙○○住的○○路鐵皮屋,我丙○○及天○○用我的自小客車將屍體載來,屍體都已經用屍袋裝好了,是我裝好的,之前用垃圾袋是請宙○○幫忙,這時候我已經叫宙○○他們去吃東西,因為他朋友沒有車子,宙○○有摩托車,我不願意讓他朋友知道,所以我叫他先把他朋友載回去,然後再回來,我有先叫宙○○再回來幫忙埋屍體,宙○○也說好,就離開,因為他喜歡喝酒,他時間很難掌控,我不能確定他載朋友走之後有沒有再回來,當時我很心慌意亂,但是我感覺到好像有,「(埋的時候有哪些人動手,你就知道有天○○、丙○○,為什麼針對宙○○的部份你就只有感覺好像有?)屍體進去、將廢土塊往上填的時候他還沒有到。我們填到差不多,要調水泥又要從外面載廢料,那時候要開鐵門,我們掩埋時怕別人看到,所以就趕快把鐵門關起來。要載廢料的時候要用獨輪車載廢土進來,所以我們會把門打開,打開時我就會比較留意,那個過程非常慌亂,所以那時候我根本沒辦法感覺到他是不是有在場,我有感覺到他好像有在場。我感覺啦,但並沒有很確定」,「(【提示本院卷第一卷第57頁反面】你之前在本院99年7 月9 日訊問時,當法官問你,你把B 女埋在坑裡這部份,丙○○、天○○、宙○○都有動手嗎,你很明確的回答說丙○○、天○○、宙○○跟我都有動手參與這一部分。如果照你今天所講,你只有感覺而已,那為何在該次訊問時,你會這麼確定而且斬釘截鐵的講說是宙○○跟你是有動手參與這個部份?)因為我這個案子發生到今天,情緒上都還沒有能夠穩定下來,所以我在講話的時候,有的片段我真的會忘記」,「(那你之前在本院訊問的時候講的,是在你剛好記起來的時候講的,還是忘記的時候講的?)剛好是那時候我的記憶中這樣講的」,「(宙○○的外號是什麼?)○矮」,「(你剛剛說你在本院訊問時剛好回想起來,你剛剛說的是對的,是否代表天○○在99年4 月13日檢察官偵查時,他作證說『○○○、○○(○矮)、我和另外1 名男子就把B 女的屍體放在洞內,○○○就把她帶來,把B 女衣服放在洞內,是要給B 女穿的,我們就把旁邊的泥土推回洞內,之後就把○○○買的水泥混沙蓋在洞上……』換句話說,他也講在掩埋屍體時宙○○也在現場,這部分也是實在的嗎?【提示99年度偵字第11600 號卷犯罪事實二㈡㈢第

108 頁】)我之前就是依照審判長提示給我看的這樣講」,「(他這樣講沒錯吧?)沒有錯,我當初也是這樣講」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32頁至第35頁),顯然其印象中宙○○在場,經提示其及天○○之供述,其回憶後,亦確認遺棄

B 女屍體並將之掩埋時宙○○在場之事實,再考此節經證人天○○於偵查亦稱:「(事後為何B 女被掩埋在桃園縣中壢市○○○○○號○○○○斜對面綠色鐵皮屋?)…之後○○○就直接開車到桃園縣中壢市00000000斜對面綠色鐵皮屋,我們抵達錄色鐵皮屋時劉海已經事先在場了,當時樓梯底下的洞也挖好了,長度大概3 尺長、2 尺寬、深度大概有半個人高,當時洞挖起來的泥土也都放在旁邊,○○○、D○、我和另外1 名男子就把B 女的屍體放在洞內,○○○就把他帶來的B 女衣服放在洞內說要給B 女穿的,我們就把旁邊的泥土堆回洞內,之後能把○○○買的水泥混沙蓋在洞上,當時○○○的意思是用水泥把樓梯下的空地都埋平,但好像水泥不夠,我們幾個就離開了」(同上偵卷A 第108頁),「(你何時再次跟陳○庸聯絡埋屍的事?)○○○打電話給我,說他要來找我,○○○就跟我說叫我陪他出去,我就跟他說我不要參加,我的意思是說B 女要埋屍的事情我不要參加,○○○就說好啦,叫我陪他吃碗麵就好,吃完麵○○○就在我去下三座屋的鐵皮屋,抵達時大概已經是晚間

8 時許了,現場宙○○也在,我看洞也已經挖好了,我有看到放3 包水泥在旁邊,還有挖出來的泥土在旁邊,還有2 支圓鍬」,「(你和○○○、宙○○如何進行埋屍過程?)○○○帶我去下三座屋的鐵皮屋之後,我們3 個人輪流鋪」,「(請據實說明參與的有何人?)我實在不敢講,當天我們被收押禁見前往看守所的囚車上,○○○就有跟我說叫我不要把有參與的綽號『阿生』的男子說出來,○○○當時是跟我還有其他在場被收押的辛○○和宙○○這樣講。因為○○○知道宙○○是我在警局的時候主動指出來的,我在警局的時候沒有看到『阿○』的照片所以沒有指出來,所以○○○才這樣跟我講」等語(同上偵卷A 第328 頁),及本院審理時仍稱:「(就你所見有哪些人參與埋屍體?)我記得是有○○○、我、還有阿○,我們當時是1 臺車去,我們去的時候我是有看到宙○○有在,但他【宙○○】現在當庭這樣說,我就不太能確定」,「(你對自己的認知、自己的經驗、自己的記憶有沒有信心?)我記得好像應該有」,「(那戌○○呢?)戌○○沒有,當時去到的時候就只有我們4 個人在,而且這個我在警詢的時候,也是都這樣作筆錄」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40 頁背面至第241 頁),顯然天○○之印象亦係宙○○於遺棄B 女屍體並將之掩埋時為有在場,惟戌○○則無,足以互相佐證其及證人○○○所述不虛。至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時稱:在車上○○○才跟我說他不小心把小孩打死,他叫我幫他,當時我也喝蠻醉的,我就說好,我們有3 個人,我就跟陳○庸兩個人把屍體抬下來到他的後車廂,天○○在樓下,我們是先去吃麵,麵吃完之後,才把小孩載去○○路那邊,然後我們就去鐵皮屋,去埋那個小孩「(有哪些人?)當時我跟○○○還有天○○,我只看到3個人」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43 頁背面至第244 頁),稱埋屍時宙○○並不在場,然徵之證人丙○○於偵查時證稱:我跟○○○、天○○近晚間10時許從天○○家先離開,我們一起前往宙○○住的中正路鐵皮屋,B 女的屍體放在2 樓,○○○叫天○○在樓下看守,我和○○○就去2 樓把屍體搬到樓下,因為車子的後車廂已經先打開,而且車子就停在樓下鐵門旁邊,所以我和陳○庸就直接把屍體搬到後車廂。問,接著○○○開車載我和天○○回到天○○家,天○○就開他自己的車,○○○開車直接載我到民權路鐵皮屋,天○○是之後自己開車過來,大概晚間10時許我和○○○抵達時民權路鐵皮屋時,「○矮」有看到我跟○○○來,「(你和○○○、天○○、宙○○如何埋屍體?)先把挖出來的泥土放進去,再把已經買來的10幾包水泥放進去,我們弄到晚間11時許,我就坐○○○的車回到○○○住處,其他人怎麼回家我不知道,我去○○○家也是喝個茶就走」(同上偵卷A 第

438 頁),所述之其到場有看見宙○○看見其及○○○,旋其及宙○○、○○○、天○○埋屍之事實,顯有不符,質之證人丙○○稱:「(【提示99年度偵字第11600 號卷第438頁】很明顯當時一起參與埋屍的有你、宙○○、天○○及○○○,你當時是否如此陳述?)這個當時我是喝蠻醉,○○○去載我的時候,我是喝蠻醉的,他才會去載我」,「(我是說你偵訊的時候是說你、宙○○、天○○及○○○4 個人一起?)宙○○我不敢確定他有沒有在場,我是沒有看到他」,「(你所謂的當時是指埋屍當時,還是在地檢署作證當時?)就是我在埋屍的時候」,「(那你到地檢署出庭作證的時候,你是清醒的還是酒醉?)清醒的」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44 頁及該頁背面),顯然其於偵查時所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一己經驗所為證述,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前情無非附和被告宙○○之詞,洵非可取,被告宙○○所辯部分亦屬卸責之詞,並非可採。再查⑵對於被告戌○○之部分,徵之證人○○○於100 年7 月1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B 女去世後,我有打電話叫戌○○過來,當初在場的有辛○○、我、宙○○及天○○,當初我們氣氛非常低沈,我們那時候有很多交談,關於這個事情要如何處理,但是我自己心情也很亂,我自己都亂了分寸,所以有人會提議這樣,有人會提議那樣,我不能確定哪1 個人講了這句話,有的提議說燒掉,有的說用鹽酸溶掉什麼的,我捨不得就沒有去這麼做,然後這個時間我也要載C○○和小孩子回去她大連街,要把小孩子先移開,當初在很亂的情況之下,所以請天○○先回去聯絡洪○晴到他家,一方面叫辛○○在我家看著,因為還有陳○嘉在家裡,就叫宙○○把B 女的屍體抱著由戌○○載過去宙○○住的鐵皮屋那邊,那時候提議的很多種說法,但是誰講的我並不清楚是誰講的,是有人這麼講,就是說鹽酸也可以處理,或是說放火燒掉也是可以,是這樣的講法,「(你在檢察官面前說之前你們提議說要讓宙○○頂罪,後來你覺得不太妥適,然後你有打電話給戌○○,戌○○到你家之後,看到

B 女已經去世,戌○○跟你說要趕快報警,不然屍體會有變化,你就說可是死亡的時間會有問題,戌○○又提議說把屍體藏起來,而且戌○○還跟你分析你家裡的狀況,還有跟你分析說找宙○○頂替是不行的,然後你又說這個過程中有很多人講很多方法沒錯,最後你想了很久,都想不出來,戌○○就說那不然埋在倉庫好了,倉庫就是民權路的鐵皮屋,戌○○主要考慮到B 女的屍體搬來搬去很容易被發現,我也覺得這個方法可行,此段話是否為你所述?)這些話我說的」,戌○○將B 女載到鐵皮屋那邊,然後就先離開1 段,然後我安排跟洪○晴見面的時候,戌○○也在場,因為怕洪○晴情緒失控,「(這是你說的,你說你叫宙○○先回到中正路鐵皮屋,你也去○○路鐵皮屋,用箱子把B 女裝起來,並聯絡戌○○去○○路鐵皮屋,就問戌○○有沒有箱子可以裝,戌○○就去買了1 個膠塑箱來裝,但裝不下,之後你就用袋子套住,此段話是否為你所述?)是」,「(你在地檢署講的話說我【戌○○】有提議把B 女的屍體埋起來,是否真有此事?)這個記憶很模糊,因為戌○○帶我過去L ○○鐵皮屋的前面而已,因為在我的認知裡戌○○應該知道」,「(你講說我有拿箱子過來要裝屍體,結果箱子太小,是否有此事?)那是裝衣服的塑膠箱」,「(那是要裝屍體嗎?)我的意思是請戌○○幫我找1 個東西可以裝的,我打電話給他,他就拿1 個塑膠箱來」,「(結果呢?)那不能裝,屍體裝不下」,「(審判長問:你說要拿1 個可以裝的東西,是要裝什麼東西?)我應該是有跟他講說要裝屍體」,所以後來並沒有用戌○○拿來的箱子裝屍體,後來我自己跑去葬儀社那邊,買到屍袋,用屍袋裝,那時候戌○○就已經沒有再來,「(戌○○有跟你去尋找或是確認要埋屍的地點嗎?)他載我還有載辛○○,我們是有想要把屍體移開的念頭,然後我第1 個念頭就是想到我親戚的哥哥,就是L ○○那邊」,我也不敢告訴他說我要幹什麼,只是騙他說,我是講得很模糊,就說有1 些槍械什麼的要去挖個洞藏起來,想要去挖

1 個洞埋起來,結果他帶我到1 個姓卓的鄉間,1 看那個路太小,而且那個路我很容易搞迷糊,也不清楚那個地方○○○鄉○○路大部分都是一樣,所以我就放棄這個念頭,就離開了,我記得戌○○跟辛○○載我回來的時候,我們在車上有討論決定要埋在那個鐵皮屋裡,就在車上決定的,「(那決定要埋在民權路鐵皮屋之後,有沒有去看鐵皮屋的哪個位置比較好?)那就不用看,就是樓梯下面才有1 塊空地,因為其他的地方都囤東西」,我們進到後來埋屍體的鐵皮屋,那是1 個倉庫,有裝一些雜物在那邊,我們繞了一圈出來,我的念頭就決定在樓梯下面的地方,決定在樓梯下面的時候,應該有跟在場的人,因為在車上的時候,我就決定要埋在那邊,所以應該是有討論,在場就我、辛○○、戌○○3 人,而我說要埋在民權路鐵皮屋的樓梯下時,他們也沒什麼表示,而且都沒有睡覺,大家心情都很低沈,「(我們一起去鐵皮屋的時候,那次辛○○沒有在場,是我【戌○○】載洪○瓊回去之後,你叫我再回鐵皮屋那邊載你跟宙○○,然後我們3 個一起到鐵皮屋,我停車之後,你跟宙○○2 個下去,你們就在裡面看看,等我進去的時候,我就聽到你跟宙○○講說,在這個樓梯下面挖個洞,所以辛○○也並不知道,而且那次到L ○○那邊是凌晨,我們3 個並沒有討論屍體要怎麼處理?)對,我記憶錯誤,這部分戌○○講的是對的,他說我後來再去1 次,並不是跟L ○○去看地形的那天,是後來由戌○○載我跟宙○○進去看倉庫的那個點,是這樣沒錯」,「(當時並沒有提到要把小孩子埋在那邊,只是說要叫宙○○在那邊挖個洞?)那就差不多也是這樣,因為我講話的對象只有對宙○○講,並沒有對戌○○講,因為那時候只是告訴宙○○洞要怎麼挖,要挖在哪裡」,「(按照你的說法,你說發現B 女死的時候,心裡是懊悔,也很惶恐,想說要怎麼處理屍體,所以有一群人討論嗎?)是」,「(討論的對象是不是你以前所講的包括辛○○、天○○、戌○○?)是」,「(所以大家七嘴八舌最後是決定要把B 女埋起來?)是」,「(按照你偵查中的說法,這個建議是戌○○說的?)這個我不能確定」,「(按照你偵查中的說法?)是,我當時是這樣講」,「(辛○○有做任何表示嗎?)大家都有出主意」,只是在當時沒有討論地點,因為還要在找地方,所以到處去找地方,就是我剛才說的由戌○○開車,載著我和辛○○去找L ○○,「(這麼說戌○○開車載你出去找地方,他當然知道找這個地方是要什麼用?)應該知道」,「(那後來又到所謂埋屍體的鐵皮屋也是戌○○載你過去的,去那邊幹嘛?)那是因為我要載宙○○過去讓他知道要挖那個位置,然後叫他再找1 個工人幫忙挖,是戌○○載我跟宙○○過去的」,「(所以那次你是找戌○○開他的車,載著你去接宙○○到要埋屍體的鐵皮屋嗎?)是」,我跟戌○○說要先去載宙○○,我現在想不起來有沒有跟戌○○說去載宙○○要幹嘛,然後我就帶著宙○○進去,告訴宙○○這個地方,戌○○有沒有進到鐵皮屋我這個不記得,在車上沒有討論要怎麼施工的問題,最早在討論怎麼處理屍體的過程,就是在討論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包括去報案,按照正常程序來處理,只是有人提出來說要報警或是怎麼樣,也是有人告訴我說「現在你的狀況不允許了」,所以後來才想說要趕快把屍體處理掉,別人建議說燒掉、溶掉、埋掉,經過聽了這麼多的腹案之後,我最後決定把她埋起來,但當時大家都有提意見,我有告訴大家說看有什麼方法,請大家提供意見,都有講沒有錯,大家真的都有提意見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47 頁至第254 頁背面),依其所述,除就確切戌○○所提意見記憶不清者外,其確認戌○○知悉其決意遺棄屍體一事,並戌○○隨同其前往L ○○住處詢問有無處所可供掩埋非法槍械等物,L ○○引領彼等人拜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 ○○○姓妹婿,途中其因認不可行是打消念頭,嗣戌○○提議將B 女屍體遺棄於民權路鐵皮屋,並載其及宙○○前往遺棄屍體地點民權路鐵皮屋,在鐵皮屋內其有囑咐宙○○在樓梯下方挖洞,其另有請戌○○購買裝B 女屍體之箱子並至中正路鐵皮屋,試裝始知戌○○購買之塑膠箱太小,無法容納B 女屍體,其遂前往葬儀社,另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知情之任職葬儀社友人取得屍袋後購買,惟戌○○已先行開溜之事實,就戌○○有參與謀議並駕車尋覓遺棄地點且購買箱子及最終開溜情節,核與其於偵查時所述相符,堪信出於一己經驗而如實證述。況以○○○於B 女死亡後,既須立即面對B 女屍體之處置方式,受有相當沉重之壓力,決意遺棄之又須尋覓遺棄地點又居中調度挖洞、裝箱、遺棄及掩埋等各項事務,衡情對於手下辛○○、戌○○、天○○、宙○○等人員來去並有無服從其調度及服從程度而助益其遺棄屍體與否等情,體會最深,應屬可採。兼衡證人天○○雖於本院審理時稱:當初事情發生的時候在家裡的時候,○○○、我、戌○○、辛○○,那時候戌○○跟辛○○是先帶女朋友來,○○○請他們兩個把各自的女朋友先帶回家之後再回來,那時候就剩我們4 個人,那個時候是沒有討論要怎麼樣,○○○說他頭很亂要我們出意見,其實我們也不太敢出意見,因為這個小孩子也不是我們的,我們也不敢說怎麼樣,後來我們就在那邊楞了一陣子,時間多久我不確定,到了大概快2 點的時候,我們就離開了,離開之後屍體怎麼處理這個我就不知道了,怎麼載進去我就不知道,那時候說什麼要溶掉那些我都沒有聽到,好像沒有這樣講,接著我就聽到○○○跟我講說要通知B 女的生母,讓B 女的生母知道她已經往生了等語(本院卷第四卷第254 頁及該頁背面),稱○○○有要求其及辛○○、戌○○等人提供意見,然彼等因事不關己不太敢出意見云云,然徵之證人天○○於偵查時證稱:C○○離開後,○○○就打電話給辛○○和戌○○,辛○○和戌○○都是在凌晨1 時許帶著他們女朋友抵達,○○○看到他們都帶女朋友來,就問他們怎麼有事情找他們,他們還帶女朋友來,辛○○和戌○○都有進到○○○○○路家中,都有看到B 女的狀況,○○○有跟辛○○和戌○○說B 女已經死了,辛○○和戌○○就各自把他們的女友載走了」(同上偵卷A 第327 頁),辛○○、戌○○到場之後,我和○○○等人有在場討論,辛○○、戌○○、○○○和我都在場討論,宙○○好像是坐在旁邊,因為他不會跟我們坐在一起,○○○說宙○○是住在中正路鐵皮屋,○○○說要叫宙○○頂罪,說要弄成B 女跟宙○○一起睡,睡到半夜發現B 女沒氣,說是B 女被宙○○帶到沒氣死掉,B 女屍體要埋在民權路鐵皮屋的事是在要埋屍的前1 、2 天我在○○○延平路住處聽○○○講,我就看到○○○幫B 女急救,並叫C○○他們離開,並通知辛○○和戌○○到家裡來,及辛○○、戌○○因為帶女友來被陳○庸罵,又帶女友離開,我忘記到底是B 女死亡當天我們討論的,還是隔1 、2 天我們討論的,我只記得我、辛○○、戌○○、○○○我們四人有共同討論過,但討論的時間我真的忘記了等語(同上偵卷A 第428 頁至第429 頁),依其所述,○○○有要求其及辛○○、戌○○等人提供意見,彼等確有與○○○參與討論而提供意見,不過確切之時間點其無法確定等情,核與證人○○○偵查中所述亦相符,堪認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上情不無避重就輕之嫌,並非可採。至證人辛○○雖於本院審理及偵查時均稱:當時在現場就都是○○○自己在講,我們也不敢說有什麼意見云云(本院卷第四卷第238 頁,同上偵查卷第478 頁),然質之辛○○當場○○○示釋意見為何,稱:「(然後○○○說要怎麼處理?)說要怎樣處理我不知道」,「(你不是在場嗎?)這也不是我的事,那種事情我也不敢多做評論」云云(本院卷第四卷第238 頁),顯然極力迴避B 女死亡後彼等商議處置方式之經過,徵之證人辛○○於偵查時所述情狀:「(○○○說為何要去找L ○○?)他沒有說」,「(當時有誰跟○○○一起去找L○○?)我和戌○○」,「(○○○沒有說要去找江長煙的原因,為何你和戌○○要跟去?)因為○○○就說一起去,沒有說要幹嘛」,「(你為何要跟去?)【…沈默】」,「(你在○○○家看到屍體又接到○○○電話去他家,依照你所講你從來沒問過○○○發生何事,是否屬實?)我們去L○○家之後我要回家之前,○○○有說他女兒B 女好像死掉了」,「(除此之外都沒有別的對話?)【…沈默】我記得是這樣」,「(你和戌○○、○○○去L ○○家時是否就知道和B 女死掉的事情有關?)【…沈默2 秒】不知道」,「(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從你晚間

11 、12 時許到○○○住處後所有人都沈默,直到你又因為莫名的原因前往L ○○住處?)不是【…沈默】」等語(同上偵卷A 第477 頁至第480 頁),而不願供述彼等前往L ○○住處之真實目的,顯現對於事發後彼等商議處置方式經過多有保留之情狀觀之,考以○○○、戌○○、辛○○前往L○○住處,○○○詢問L ○○有無處所可供掩埋非法物品,

L ○○引領○○○等人拜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 ○○○姓妹婿,途中○○○因認不可行是打消念頭,辛○○因不願參與亦離去之事實,已經○○○證明如前,可徵辛○○對於遺棄B 女屍體之議抱持否定態度,兼為脫免一己涉嫌共犯遺棄屍體罪之責,對於彼等謀議之過程有所隱瞞,亦合常情,是其所證既有避重就輕之處,當不能為利於被告戌○○之認定。從而,被告戌○○所辯部分亦屬卸責之詞,並非可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之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實行犯罪行為,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對其係如何參與犯罪之謀議,亦應於判決中詳予認定記載,並說明所憑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2794號足供參照)。是以於B女死亡後,○○○亦有起遺棄B 女屍體之念,戌○○既有向○○○提議若不報案即須遺棄屍體,並與辛○○陪同○○○前往L ○○住處探查詢問遺棄之處所,又向○○○提議民權路鐵皮屋應屬較佳之遺棄地點,經○○○認屬可行,戌○○並搭載○○○及宙○○前往民權路鐵皮屋勘查之,又受○○○之託戌○○購買裝載B 女屍體之塑膠箱,其後則先行開溜之事實,可認被告戌○○雖與○○○間有犯遺棄屍體罪之意思聯絡並參與犯罪預備之行為,然於共同實行遺棄屍體犯罪前已退出犯罪計畫之著手,又遍查卷內各項證據方法,亦僅能認戌○○意在助成○○○遺棄B 女屍體,非有將犯遺棄屍體罪視為自己犯罪之意,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非共同正犯。再按「上訴人對於某甲發掘墳墓事前表示贊同,不過於某甲已決意犯罪後,與以精神上之助力,祇應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33號足供參照),是以遍查卷內雖無確實之證據足以證明○○○起遺棄B 女屍體之念係因受戌○○等人教唆所致,或○○○本有此意惟經聽取戌○○等人之建議後亦發堅定遺棄屍體之決意,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以後者為有利於被告戌○○之認定,然被告戌○○既有提出遺棄屍體之議並隨同○○○尋覓遺棄地點後提出民權路鐵皮屋為遺棄地點之方案且受託購買裝載屍體塑膠箱1 只,過程顯有對被告○○○犯遺棄屍體罪提供精神上助力,兼衡其意僅在助成○○○遺棄B 女屍體,是應成立遺棄屍體罪之幫助犯,在此指明。公訴意指指稱被告戌○○為犯遺棄屍體罪之共同正犯,疏未慮及被告戌○○於共同實行犯罪前已然退出並無為自己犯罪之意,稍有違誤,在此指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天○○、宙○○、

丙○○共同犯遺棄屍體罪暨戌○○犯幫助遺棄屍體罪(被告天○○、宙○○、丙○○、戌○○被訴犯湮滅刑事證據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如後述)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按刑法第302 條第1 項所謂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上訴人將人私行拘禁,同條項既有明文,按之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罪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93號判例足供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同法第29條第1 項、第168 條教唆偽證罪、同法第224 條之1 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34條第1 項公然猥褻罪、同法第29條第1 項、第224 條之1 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9條第1 項、第

234 條第1 項教唆公然猥褻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加重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247 條第1 項遺棄屍體罪、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查被告○○○與甲○、B 女係父子(女)關係,核屬1 親等之直系血親,被告○○○對於甲○、B 女所為犯行均係事發於彼等住所,此經被告○○○及甲○述明一致在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具家庭成員關係,因之,被告對甲○及B 女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刑法之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褻罪、傷害致死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被告○○○所為核屬家庭暴力罪,應予敘明。

核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1 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34 條第1 項公然猥褻罪、同法第

247 條第1 項遺棄屍體罪、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被告宙○○所為,係犯刑法第247 條第1 項遺棄屍體罪。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同法第224 條之1 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34 條第1 項公然猥褻罪。核被告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47 條第1 項幫助遺棄屍體罪。核被告酉○○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同法第29條第1 項、第168 條教唆偽證罪。核被告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核被告未○○、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核被告丙○○所為,係犯第

247 條第1 項遺棄屍體罪。核被告C○○所為,係犯刑法

30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同法第168 條偽證罪。核被告Z○○、D○○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辛○○、酉○○、未○○、辰○○、宇○○、C○○等人係共犯刑法第

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稍有違誤,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分別依法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私行拘禁罪。就事實欄二㈢部分,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天○○、宙○○、丙○○、戌○○共同將B 女之屍體遺棄深達1 公尺之洞穴內後「以磚土層、石礫層、鋼筋層、水泥層層疊掩埋、損壞B 女屍體」,指稱為損壞之舉,核被告○○○、天○○、宙○○、丙○○所為仍屬遺棄屍體舉措,惟無變更起訴法條及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必要,應予更正;另公訴意旨稱被告戌○○係犯遺棄、損壞屍體罪之正犯,則引用應適用之法條有見違誤,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分別依法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幫助遺棄屍體罪。

三、就事實欄一㈠㈡所載被告酉○○及宇○○犯私行拘禁罪部分,係在同一私行拘禁犯行繼續中,應僅成立一私行拘禁罪,合先敘明。按刑法第302 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的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論處。誠以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能以其目的係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認為係觸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及第304 條第1 項之二罪名,而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

305 條之恐嚇安全罪(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5618號判例意旨為可參照)。查事實欄一㈠㈡部分,被告○○○等人為對於受私行拘禁暨行動自由受剝奪期間之亥○○及黃○○迫令清償債務及提供擔保出諸毆打等強暴、脅迫、恐嚇舉措,均應為高度之私行拘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就事實欄一㈣部分,公訴意旨指稱被告酉○○及宇○○犯刑法第304 條第2 項、第1 項強制未遂罪,惟揆諸前揭最高法院釋示意旨,被告酉○○及宇○○所為強制舉措,係為高度之私行拘禁犯行吸收,亦不另論罪,此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酉○○及宇○○應論以強制未遂罪並與所犯私行拘禁罪分論併罰,稍些違誤,在此敘明。就事實欄三部分,被告宇○○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嗣並當然持有之,其持有之舉應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宇○○犯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稍些違誤,然因前開「寄藏」與「持有」皆屬同一條項之罪名,僅屬起訴事實擴張,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惟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並予審理判決,附此指明。

四、就事實欄一㈠所示所犯私行拘禁罪部分,被告酉○○、宇○○、李建億、林愷崴及綽號「阿偉」、「小楊」之人及林愷崴帶同於國際星鑚大樓前守候暨與宇○○同乘後座毆打亥○○並上手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就事實欄一㈡所示所犯私行拘禁罪部分,被告○○○、C○○、辛○○、未○○、辰○○、酉○○、宇○○、邱秋生、王銘富、綽號「阿偉」、「小楊」、「大頭」及在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民權路鐵皮屋、民族路鐵皮屋在場受○○○指揮及酉○○帶同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多名小弟,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前揭規定,為共同正犯。就事實欄一㈣所示所犯私行拘禁罪部分,被告酉○○、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事實欄二㈢所示所犯遺棄屍體罪部分,被告○○○、天○○、宙○○及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戌○○係幫助他人犯遺棄屍體罪,審酌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事實欄二㈣所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被告○○○、天○○、Z ○○、D○○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查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被告酉○○、宇○○對亥○○犯私行拘禁罪,係同一行為繼續為之,應為1 行為。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1 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1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準此,○○○、辛○○、未○○、酉○○、宇○○、徐泰祥共同私行拘禁亥○○,嗣並共同私行拘禁到達○○路鐵皮屋之黃○○,所為私行拘禁犯行時、地有部分合致,又犯罪目的洵屬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實質上為1 行為,從而,被告○○○、辛○○、未○○、辰○○、酉○○、宇○○之部分,以及被告C○○之部分,均係以1 行為同時私行拘禁黃○○及亥○○,為想像競合犯,應從1 重處斷。查如事實欄一㈤所示被告C○○犯偽證罪係於緊密、密切之時間為之,又前後偽證之重點內容大致相同,有部分合致,犯罪目的侵害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難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實質上為1 行為,應成立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如事實欄二㈠所示被告○○○、辛○○所為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及公然猥褻罪之部分,另○○○所為觸犯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及教唆公然猥褻罪之部分,各係於緊密、密切之時間為之,又在陳○庸及甲○同居住所惟地點相同,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侵害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實質上為1 行為,又同時觸犯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及公然猥褻罪2 罪名,另○○○之部分同時觸犯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及教唆公然猥褻罪2 罪名,是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斷,另被告○○○另有從一重之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斷。

六、被告○○○、天○○、辛○○、酉○○、宇○○、C○○所犯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事實欄一㈠㈡㈣部分,亥○○固積欠○○○及酉○○債務未償後避不見面,為有過咎,然不思以正途解決此債務糾紛,○○○與C○○、辛○○、未○○、辰○○、酉○○、宇○○等人率然對亥○○及黃○○私行拘禁,動輒打罵裹脅,彷若視人如草芥,作風橫暴,直至目無法紀,為之犯行致亥○○、黃○○人身受束、亥○○受毆,迄今亥○○經傳未到,失蹤多年,對彼等意思自主顯妨害甚巨,兼衡各人扮演角色或發起指揮之,或下手施暴之,或如蟻附膻之,參與情形上命下從助紂為虐暴力與否暨實際參與期間等情各屬有別,斟之各人犯後對其坦承不諱、語多保留及矢口否認甚以虛詞為辯之態度高低良窳殊屬互見,甚被告未○○已與黃○○達成和解,足見彌損補過之誠;事實欄㈢部分,被告壬○○固屬第一線基層警員,面臨地方勢力派系往來互動情狀非屬少見,基於犯罪偵防刺探盤詰之目的或偶有務實應對之必要,惟既職司犯罪偵查之人員,具有法定執掌、權力及資訊上優勢,本應善用國家配屬名器,審慎拿捏警民界線,竟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予○○○等人,不意旋經○○○等人憑執為惡,卒感遺憾,兼衡其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情節惟仍矢口否認犯罪之態度;事實欄一㈤部分,被告○○○、C○○、酉○○均明知黃○○依法並未積欠○○○及酉○○分文債務,僅因黃○○與亥○○有男女朋友關係,確保彼等共同私行拘禁犯行所得之本票等物權源無慮,貪圖財物,意圖穢亂司法程序進行之正確性,兼衡彼等教唆偽證及實際實行偽證犯行情節互異,各人犯後態度亦屬有別;事實欄二㈠部分,被告與甲○有親子關係,所為固出於管教目的,惟仍侵害甲○之性自主決定權,更有公然為之,毫不顧及他人眼光及甲○人格自尊,又教唆辛○○、天○○2 人為之,兼衡○○○、辛○○、天○○於犯行中所扮演角色及動機究係礙於陳○庸之教唆及時間久暫暨犯後態度等情;事實欄二㈡㈢㈣部分,被告○○○與B 女具直系血親關係,要屬至親,本當舐犢情深關愛疼惜之,以和平方式妥適養育俾建立正確之生活習慣及人生觀念,發生B 女死亡結果固非其所願,要無殺害B女之故意,傷害骨肉至親致死當足令己哀痛自責,然衡酌事發前被告○○○為管教B 女使之加快進食速度,僅因B 女用餐期間不願依其期待乖乖吃飯,執此雞毛蒜皮之事,出於個人管教方式之特殊偏好,於B 女用餐時間經常持竹子、藤條、熱融膠棒、愛的小手等物或時有出手毆打B 女多處部位,甚經B 女討饒反變本加厲,益發施力毆打,時有毆打至2 小時以上越發加重力道,已經屢勸不聽,經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訪,竟找不知情之地方民意代表出面介入擺平此事,此經被告○○○偵查時自承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667 號卷A 第42頁),無非求脫免一己犯家庭暴力傷害罪之刑事責任,要無何等反躬自省一己犯行劣習之心,直至毆死事發,後又已經勸說盡速出面自首投案,惟恐B 女生母Z ○○哭動鄰居發覺或報警處理,亟欲盡速將B 女屍體遺棄,並率同天○○、宙○○、丙○○為之,犯後猶仍矢口否認犯行並於事發當下及偵查時勾串證人復再為申報不實之失蹤紀錄與指揮天○○、Z ○○、D○○分工合作迄今仍以前詞矯飾,念茲在茲者,僅在意圖掩飾事發真相,未見深切之悔意,觀諸B 女死因受左側打致右側頭部碰撞硬物致第一頸椎脫臼神經性休克死亡,將心比心,B 女係受有何力道打擊方能至之?鎮日三餐均遭人以器物或徒手毆打或籠罩在恐遭人毆打之精神狀態下,所受肉體折磨及精神煎熬,縱若成年人亦屬難忍承受,況乎身心發育均未臻健全又奪門無路之稚童哉?此等身心虐待,實屬乖離常態,並斟酌共同遺棄屍體、幫助遺棄屍體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之被告天○○、宙○○、戌○○、洪○晴、D○○均有受○○○之指揮調度,或人情上有所難以不從之處,參與程度各屬有別,及戌○○僅基於幫助遺棄屍體之意於共同實行犯罪前已先行退出,並均大致供述犯行情節不諱,足見仍知所為非是,態度尚可;就事實欄三部分,爰審酌我國近來非法黑槍、彈氾濫,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被告宇○○無視禁令而寄藏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嗣並當然持有之,對社會不特定人生命、身體、自由等諸般法益均足構成威脅,持以犯罪或轉入他手,對社會之治安潛在危險甚鉅,不容輕忽,兼衡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兼衡各人犯行之目的、動機、所用手段、素行、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宙○○、戌○○、丙○○、洪○晴、D○○部分,斟酌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或減得之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天○○、辛○○、酉○○、宇○○、C○○部分應定執行之刑(減刑部分兼如後所述),又就被告宇○○併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辛○○、酉○○、宇○○、未○○、辰○○、壬○○、C○○犯如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之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7 條之規定,減輕彼等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宣告刑與減得之刑,繼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併亦審酌前情諭知被告壬○○減得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就被告○○○、辛○○、酉○○、宇○○、C○○各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罪之減得之刑與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

九、查被告丙○○、C○○、Z ○○、D○○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彼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及供述犯罪情節不諱,足認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如依全案情節各裁量適宜之緩刑期間,對彼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如

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十、末如事實欄一㈡部分,扣案之黃○○簽發之切結書1 紙及本票9 紙,為被告○○○犯罪所得而所有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基於共犯連帶負責原則,共犯私行拘禁罪之被告辛○○、酉○○、宇○○、未○○、辰○○、C○○亦應予沒收之宣告;如事實欄二㈡部分,扣案之熱熔膠棒,遍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持之用以傷害B 女所用之原物,依法不能為沒收之宣告。又如事實欄三部分,扣案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 支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沒收。扣案不具有殺傷力子彈4 顆,有2顆於鑑定過程已經試射,當均仍不具殺傷力,依法不得沒收。

、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壬○○時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員,為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其於91年間因承辦○○○涉犯強盜等案件,明知○○○為治平對象,且明知○○○查詢資料目的為討債使用,竟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於同日凌晨3 時25分及3 時26分許,以職務上所使用警政署專屬系統帳號及密碼查詢亥○○及黃○○之刑案資料及戶籍資料,向○○○回稱:亥○○為通緝犯,如果找到的話,就先打一打,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處理完再交給警方等語,並以查詢之畫面提供給○○○閱覽,而以上開方式為○○○等人之討債犯行提供助力,因認被告壬○○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條第1 項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 條第1 項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壬○○供述、證人辛○○、C○○、未○○、○○○、黃○○之證述,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1年5 月20日桃警刑0000000000

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列印頁、內政部警政署99年5 月12日警署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95年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轄各分局查詢亥○○、黃○○刑案及戶役政資料之使用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9年6 月17日桃警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壬○○人事資料詳表各1 份資為論據。被告壬○○堅決否認有何幫助恐嚇取財犯行。固查證人辛○○於偵查時證稱:我跟壬○○說有1 個朋友請我討債,我就跟壬○○說亥○○的身分證字號…壬○○有幫我查資料,就是壬○○告訴我亥○○被通緝…「(跟壬○○說人家請你討債,壬○○是否有跟你問緣由?)我忘記了」,「(壬○○是否有跟你說人如果找到要給他報通緝績效?)我忘記了,我有打電話給他,但他第2 天自己去查資料的事我就不知道」,「(你是否確定壬○○知道你查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要討債?)對」,「(壬○○有抓過○○○又經過○○○認識你,你跟壬○○說要討債,他還是查資料給你?)【…沈默】」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43 號卷第73頁至第76 頁),證稱彼等委由壬○○查詢亥○○及黃○○刑案及戶役政資料,有表明係為討債使用,然依其所述,彼等並未確實向壬○○表明彼等於合法討債外將對債務人施以私行拘禁等非法作為;再查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之前有提到曾經有員警表示如果先找到亥○○的話,就先打一打再交給警方,有這樣的話嗎?)應該是算笑笑的講,開玩笑的講,意思是你們黑道應該知道怎麼處理吧」,哪個員警講的我現在沒有辦法去指認,不確定是去查資料的那個員警,當時員警應該不知道亥○○已經被我們抓了,我當時的角色就是去弄那些宵夜,所以有沒有查到黃○○部分一些相關資料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就是有那個畫面,不能列印但可以去看等語(本院卷第三卷第245 頁背面至第246 頁),證稱進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時,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警員戲稱:「抓到之後你們應該怎麼處理吧」、「先打一打再交給我們」等語,然依其述,其並不能確定其所聞戲言警員真為被告壬○○其人。況公訴意旨所憑壬○○知悉○○○為地方治平對象,於91年間○○○強盜案件為壬○○查獲之事實,固有提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9年6 月17日桃警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壬○○人事資料詳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1年5 月20日桃警刑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列印頁各1 份附卷為證(同上偵卷第48頁至第60頁、第78頁至第80頁),然查○○○於91年間,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2年5 月22日以91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5 月24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判決上訴駁回,於同年6 月27日確定在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以亦有經判決無罪確定之事實,從而,縱令被告壬○○對於○○○等人將以私行拘禁等非法作為討債手段,或有些許預見,然未經○○○、辛○○等人確實告知彼等於合法討債外將對債務人實行私行拘禁等非法所許暴行,要無○○○等人正從事私行拘禁犯行之真憑實據,亦不過純出於個人猜測,僅能推定○○○等人之行事將依法而為,從而,實難認被告壬○○之認知已達幫助恐嚇取財之故意。再公訴人所提其他之證據方法,亦不能證明被告壬○○於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外,別有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何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壬○○犯罪,仍有可疑,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被告壬○○幫助恐嚇取財犯嫌與犯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間為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被告○○○因擔心犯行曝光,乃於98年10月13日晚間10、11

時許,聯繫小弟天○○、辛○○、戌○○等人陸續到住處商議,議定由宙○○頂替○○○犯行,○○○乃命宙○○先將

B 女之屍體及衣物帶往○○○所有之中正路鐵皮屋內,將中正路鐵皮屋佈置為B 女近期於該處生活之樣貌,對外宣稱B女係由宙○○照料,宙○○外出訪友返家時突發現B 女死亡,並指示宙○○於佈置妥當後報警通知救護車到場等語,宙○○在B 女遭○○○毆打致死期間全程在場見聞,竟仍基於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犯意而應允之。○○○旋又支開住處內C○○及外傭等人,並與戌○○、宙○○先於98年10月14日凌晨1 時許,將B 女之屍體及衣物載送前往中正路鐵皮屋,由宙○○留在現場佈置,再與戌○○返回桃園縣平鎮市住處,與天○○、辛○○、戌○○等人商議如何處理後續事宜,因眾人認宙○○發酒瘋後不可靠,且B 女身上有多處瘀傷恐無法蒙蔽救護人員及警員而決定原議作罷。○○○乃提議將B 女屍體掩埋於○○○搭建且實際使用之民權路鐵皮屋內,天○○及戌○○均基於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之犯意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辛○○則未作聲。○○○即命天○○先聯繫B 女生母洪○晴到場向洪○晴說明B 女死訊,並為免滋生事端,乃要洪○晴向娘家方面佯稱B 女並無任何狀況等語,要求洪○晴留在桃園縣平鎮市住處協助照顧長女,並電知宙○○犯罪計畫改變,勿再報警。再於同日凌晨5、6 時許與辛○○、戌○○等人一同前往L ○○住處,向L○○詢問有無可以藏放屍體之處所,L○○未置可否,辛○○則因不願參與即行離去。○○○旋又與戌○○一同於98年10月14日上午7 、8 時許前往○○路鐵皮屋,並命天○○帶同洪○晴前往○○路鐵皮屋,由宙○○抱出B 女屍體給Z ○○看最後一面,並要求Z ○○不可對外透露B 女之死訊。待Z○○看完B 女屍體後,○○○即命天○○帶走Z○○。○○○與宙○○即以2 層黑色塑膠袋上、下套住B 女屍體,並以塑膠袋綑綁B 女雙腳以利裝袋,惟因○○○認為裝袋後仍明顯可見人形犯行易敗露,乃前往中壢殯儀館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取得屍袋1 只,返回○○路鐵皮屋將B 女之屍體以屍袋裝裹。再於同日上午10、11時許,命戌○○載同○○○與宙○○一同前往民權路鐵皮屋,命宙○○於民權路鐵皮屋內1 樓通往2 樓樓梯下方挖掘5 呎深之洞穴,因宙○○表示工具不符及人手不足,○○○乃交給宙○○200 元購買工具,並以800 元之代價要宙○○另找人手挖洞後旋離去。宙○○乃以○○○交付之金錢購買工具後再找不知情之余文德一同挖洞,並以○○○所交付之800 元其中500 元作為余文德挖洞之代價。○○○旋又於同日中午時分前往民權路鐵皮屋,與宙○○及余文德確認挖掘進度,交辦宙○○要再挖1 呎深左右即離去。○○○復於同日下午時分前往丙○○住處,告知丙○○B 女死訊並提出要丙○○協助掩埋B 女屍身之邀約,丙○○竟基於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之犯意聯絡應允之,○○○與丙○○乃又於同日晚間8 時許前往天○○住處載天○○一同前往中正路鐵皮屋,共同搬運B 女屍體至車上後載往民權路鐵皮屋,是時宙○○已挖掘洞穴完妥,○○○乃示意宙○○先送E ○○離去。待E ○○離去後,○○○、宙○○、丙○○及天○○等人即先拌攪水泥粉在洞穴底部,再陸續將B 女之衣物置入洞穴內,將B 女之屍體棄於深達1 公尺之洞穴內,嗣再以磚土層、石礫層、鋼筋層、水泥層層疊掩埋、損壞B 女屍體並阻絕屍味外露,惟因現場水泥數量不足,○○○、天○○、宙○○及丙○○等人即暫停工作於同日晚間10時許離去。○○○因認掩埋屍體工程未竣,乃與丙○○於翌日上午10時許返回民權路鐵皮屋內,以水泥將鐵皮屋內1 樓通往2 樓樓梯下方空間填平完竣,因認被告天○○、宙○○、丙○○、戌○○均涉犯刑法第165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罪嫌等語。按刑法第165 條之湮滅證據罪,該條所稱之「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後之案件,行為人若對於已開始偵查之他人案件為湮滅證據之行為時,始該當該條之犯罪;刑法第165 條之湮滅證據罪,條文既為「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係於湮滅證據時,已為刑事案件之被告,且其所湮滅者,非係關係其本人犯罪被告案件之證據為要件;如尚非為刑事案件之被告,或係湮滅自己犯罪被告案件之證據,縱不免與其他正犯或共犯有關,仍難繩以該罪(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7241號、98年臺上字第1042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公訴人認被告天○○、宙○○、戌○○涉犯刑法第165 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罪嫌,無非係以○○○、天○○、辛○○、戌○○、丙○○等證據方法資為論據。被告天○○、辛○○、戌○○、丙○○雖為認罪之表示,然查被告天○○、辛○○、戌○○、丙○○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及戌○○幫助犯遺棄屍體罪時,被告○○○傷害致死案件尚無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而並未開始偵查,是客觀上尚無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可言,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此部分犯嫌與犯遺棄屍體罪之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宇○○明知具有殺傷力子彈係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未經許可,於不詳時間,自吳金旺處取得子彈4 顆,並將前揭子彈放置於桃園縣平鎮市○○路○○○ 巷○○弄○ 號3 樓其及與不知情女友闕麗秋住處而持有,因認被告宇○○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罪。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宇○○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宇○○供述、證人闕麗秋證述暨扣案手槍1 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 個)、

9 釐米子彈4 顆、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宇○○則為認罪之表示。經查,扣案子彈4 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結果認均無殺傷力,此有前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再者,公訴人所提其他之證據方法,亦不能證明被告宇○○所持子彈係具殺傷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宇○○確實有何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此部分被告宇○○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規定,本案不能證明此部分被告宇○○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被告宇○○犯嫌與犯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35號案件判決黃○○應給付票面金額暨利息確定,黃○○乃於98年1 月5 日向本署提出○○○涉犯妨害自由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他字第13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偵辦中。○○○因擔憂民事勝訴結果無法維持,乃於98年6 月前某不詳日時,在其桃園縣平鎮市住處,教唆酉○○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該案時虛偽證述,酉○○旋於98年6 月22日上午11時6 分許本署檢察官偵訊中,基於偽證之犯意,就上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虛偽證述「(在鐵皮屋內○○○和他的朋友、你是否已毆打亥○○或黃○○?)都沒有人動手」、「(亥○○身上的血怎麼來的?)我不知道」、「(黃○○當天有無簽本票)我不知道,黃○○來了我就走了」等語,足以影響國家審判權行使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168 條教唆偽證罪嫌、被告酉○○涉犯刑法第

168 條教唆偽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刑法第29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起實施,教唆犯已改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69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168條教唆偽證罪嫌、被告酉○○涉犯刑法第168 條教唆偽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酉○○供述及證人C○○證述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37 號妨害自由案件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 份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教唆偽證犯行,被告酉○○則為認罪之表示。

五,查酉○○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 月22日98年度他

字第13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訊問期日,經檢察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權及具結義務暨偽證處罰後具結證稱:「(95年12月6 日下午2 、3 點你是否有打電話和○○○說亥○○在鐵皮屋?)有,因為亥○○騙○○○很多錢總額應該有1,000 萬以上,○○○說亥○○是我介紹他認識的,所以叫我給他1 個交代,我就跟○○○說只要我看到亥○○就通知他,○○○之後就跟另外1 個朋友到場,○○○到了之後在野雞車站前跟亥○○理論,我想說我要給○○○交代所以我就一直站在旁邊,到了晚上7 點○○○跟他朋友、亥○○都進到鐵皮屋去,我站在鐵皮屋門口,他們進去後就在討論送錢的事,亥○○就說他只能先給1 個保證,他就說他太太黃○○有錢可以叫他來作保,他太太黃○○到晚上快12點時有到,我有聽到亥○○跟黃○○說叫他簽保證書把錢還給○○○,我那時身體不舒服就回家了,我離開時現場有陳○庸、○○○的朋友、亥○○、黃○○」等語,嗣經檢察官諭知酉○○當庭轉為被告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為妨害自由、傷害、恐嚇;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酉○○供稱:「(在鐵皮屋內陳和他朋友、你是否有毆打亥○○或黃○○?)都沒人動手」,「(都沒人動手為何黃會受傷?)我下午見到他2 、3 點時臉上就有傷,只有1 點小小的傷」,「(亥○○身上的血怎麼來的?)我不知道」,「(黃○○當天有無簽本票?)我不知道,鄭來了我就走了」,「(有沒有其他陳述?)我真的不知道要說什麼,我是被他害的」等語之過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 月22日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 份在卷可稽,基此,於訊問初始,酉○○固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然嗣已由檢察官諭知轉為被告之身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為罪名及權利告知,始與酉○○進行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載之訊、答內容之過程,明顯有別於訊問初始,檢察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權及具結義務暨偽證處罰後,令酉○○具結觀之,客觀上此訊問程序進行中,受訊問者酉○○之身分已由證人轉被告,主觀上受訊問者酉○○經檢察官告知其身分轉換,並經罪名暨權利告知,亦有認定一己身分係屬被告之可能,從而,縱令此時受訊問者酉○○為虛偽供述,亦僅事涉其以被告身分供述不實,從而法院就此被告犯後態度當如何予以評定、衡量、非價之問題,要與偽證無涉。再者,公訴人所提其他證據,無非係為證明被告酉○○於是次訊問期日所述有所不實,然觀諸起訴書所指不實之酉○○答訊內容,既係基於被告身分而發,自難認得以偽證罪相繩,在此指明。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無以證明被告酉○○有何偽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酉○○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共犯從屬性理論等說明,本案不能證明此部分被告酉○○及○○○分別所犯之偽證罪及教唆偽證罪,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末查是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 月22日98年度他字第13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訊問期日初始,酉○○經檢察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權及具結義務暨偽證處罰後證稱:「(95年12月6 日下午2 、3 點你是否有打電話和陳○庸說亥○○在鐵皮屋?)有,因為亥○○騙○○○很多錢總額應該有1,000 萬以上,○○○說亥○○是我介紹他認識的,所以叫我給他1 個交代,我就跟○○○說只要我看到亥○○就通知他,○○○之後就跟另外1 個朋友到場,○○○到了之後在野雞車站前跟亥○○理論,我想說我要給○○○交代所以我就一直站在旁邊,到了晚上7 點○○○跟他朋友、亥○○都進到鐵皮屋去,我站在鐵皮屋門口,他們進去後就在討論送錢的事,亥○○就說他只能先給1 個保證,他就說他太太黃○○有錢可以叫他來作保,他太太黃○○到晚上快12點時有到,我有聽到亥○○跟黃○○說叫他簽保證書把錢還給○○○,我那時身體不舒服就回家了,我離開時現場有○○○、○○○的朋友、亥○○、黃○○」之部分,要屬不實,是否被告酉○○涉犯偽證罪及被告○○○涉犯教唆偽證罪,此屬另一部分之社會事實,非屬同一,亦無從經犯罪事實擴張予以審理究明,自應由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機關再行依法處理,以昭法治,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0 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9條第1 項、第30條、第132 條第1 項、第168 條、第214 條、第

224 條之1 、第234 條第1 項、第247 條第1 項、第277 條第2項、第30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乙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等
裁判日期:20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