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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3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以96年度偵字第12706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為警查扣之玉山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1 台(含IC板

1 塊)及代幣250 枚,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 月30日以96年度偵字第12706 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1 年,於96年8 月1 日確定,於97年7 月

31 日 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認為無誤。然該案扣得之具有聲光影像之電子遊戲機「玉山小瑪莉」1 台(內含IC板)及代幣250 枚等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是否有在店內擺放小瑪莉?)是別人寄放的,不是很熟,不知道名字」、「(如何把玩?)10元換代幣,玩到完為止,10元算10分」、「(可否兌換金錢或是其他物品?)不行,只能玩到沒有為止」(見偵查卷第31頁),且扣案之代幣250 枚當須與該玉山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台內部設定相合始足以啟動遊戲,是扣案之玉山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1 台(含IC板1 塊)與代幣250 枚,均應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無誤。另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不可洗分、退幣、代幣亦不得兌換現金或其他物品,只能玩到分數沒有遊戲結束為止乙情,業據被告與證人呂學濬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供稱甚詳(見偵查卷第8 頁、第31頁至第32頁),並有現場臨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3頁),足認扣案物均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非專科沒收之物,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以為沒收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開法條與說明,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