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無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案件簽結,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80009711 號鑑定書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足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8 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86號認被告自94年施用第一級海洛因迄今未再查獲有何施用毒品犯行,且無明確事實足認被告仍有繼續施用之虞而裁定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至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
0.19公克),有該局所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80009711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 0號函文可參,是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前揭所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