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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5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 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余樹田律師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000 000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首查:被告甲000 0000 000 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全盤否認犯行,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被告在案發現場之對面被警方查獲,被警察查獲前,有與共犯「小胖」通聯,其犯罪嫌疑重大,其共犯鄧建方、「小胖」尚未到案,與另一被告WON BUN SIN 之供詞完全不同,在尚未交互詰問之前,有串供之虞,被告所犯為重罪,且其為外國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2 月12日裁定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復查,本院於99年5 月6 日再經訊問被告甲000 0000 000 ,仍認渠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9年5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是可見被告甲0000000 000在與共犯WON BUN SIN 、鄧建方、「小胖」等人實施交互詰問前,被告甲000 0000 000 仍有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之必要,且本件亦尚在進行審理庭前之調查證據階段,無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理由。綜前,本件聲請與本院實施羈押被告甲000 0000 000 之理由背道而馳,無准許之餘地,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萱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