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0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已據實坦認犯行並無何等飾卸,且已得母親原諒並前來臺灣桃園看守所探視,立誓痛改前非,倘接獲執行傳喚將準時報到,爰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4 月29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前已㈠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933 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於98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㈡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247 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60日,於99年1 月15日確定,甫判決確定時隔未幾旋即再犯本件罪質相同之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5 月26日以99年度易字第382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而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再為確保日後之審判與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前詞,尚嫌無據,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情事。是本件被告聲請仍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