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0000 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印度護照壹本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0000 0000000 涉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8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印度護照M 本(護照號碼:M0000000),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8年度偵字第18846 號),該案查扣之印度護照M 本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孟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